丰县的舆情熄灭了吗?

在官方和民间面前袒露了一些问题:丰县事件的舆情过去了吗?你可以不用再关注这件事了吗?尤其是在董志民被判9年,几名人贩子最高领刑13年的情况下,是否代表这件事就翻篇了?在上级的指导和直接介入下,丰县事件的法制处置能打多少分?

从官方角度来说,这件事的主体部分算是应对过去了。那位对外界风暴完全无感的小花梅正在接受治疗,政府给她、董志民及其生物学儿子安排了低保和医保。该治疗的人治了,该坐牢的坐牢了,该救济的救济了,党和政府既金刚怒目又菩萨低眉。

在舆情处置上,丰县事件最终还是被限定在徐州层面,不管是用法律扫尾,还是用救济打圆场,成功地没有让它外溢出江苏。民众曾提供一种思路,将小花梅送回云南老家,指定监护人或者由云南当地民政接手,现在看,最终是江苏一手包办了“烫手山芋”。

徐州宣布几个人的刑事判决后,舆论先是经历了一阵错愕,然后继续回到追问和质疑的固有模式下。追问小花梅现在的情形,质疑对董志民适用罪名不当和量刑不重,不该是“虐待家庭成员”,竟然比小黄书作者、掏鸟窝大学生的十年徒刑还轻。

这些质疑声冲淡了官方在丰县事件上的现实考虑,本来以为是可以进一步释疑解惑的新华社通稿,未能达成既定的说服作用,反而被寻章摘句,用以批评法制+民政相结合的终极解决方案。而这一次,丰县徐州再一次成功拿到了省里、最高检的背书。

在省里的视角看,从丰县“无拐卖”的最早一份声明,到现如今指导徐州办案、判案,上司越卷越深,不得不站出来替地方擦屁股。然而从终局方案来看,不论是南京还是徐州都没落个好。丰县自然不用多说,早已被列为罪恶之地,徐州和江苏也未能全身而退。

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对董志民等拐卖收买小花梅的一干人等处以刑罚,官方动用了最高检释法,可民间依旧不接受该份判决,因为舆论认为该判决与董志民等人的罪恶不匹配、更与小花梅的悲惨遭遇不匹配,判决不是解救,不是治愈,它甚至都不能安慰。

所以,舆论对相关判决的态度,实际上包含了这么一种解读:这份判决确认了民众对买卖妇女罪名下量刑畸轻的集体愤懑,刑罚看似已经定格,可距离民意尚远。如果再引申一下,就是该份判决很容易提醒人们注意,打击买卖妇女背后的法律问题。

有一个早期的旁证是,江苏官方曾透过编剧李亚玲释放信息,试探民意。主要信息是两点:董志民没有用铁链锁小花梅,董志民也没有收买,所以省里在定性上犯难。而现在的判决,否定了借李亚玲之口放的口径,有买卖,有铁链虐待。

一年内,什么原因促使江苏在省级层面上确定此案的性质,外界不得而知。但是,对董志民收买小花梅的情节认定,对铁链虐待的确认,这些前置条件的建立确实扫清了许多处理障碍。但量刑备受诟病,是它默认了董志民与小花梅的婚姻关系,保存了这个“家庭”。

给外界的感觉是,江苏对董志民家庭的保护,要甚过对被拐卖妇女的保护,这样的糟糕观感在宣判通告公开那一刻被固定下来。由此,不管是乡村干部做什么,各级妇联怎么帮扶,民政如何卖力,都给人最糟糕的认识:这是维护被拐妇女的悲惨境遇,而不是帮她。

应该说,江苏在丰县事件上止步于董志民家的虐待现场,风能进,雨能进,法律未能进。让被拐妇女-尤其是失智女性留在收买者家中,几乎是所有拐卖妇女事件的共性。这不由得让人怀疑,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责之所以那么低,是因为倒果为因,需要检验立法初衷。

对于社会主义妇女解放事业来说,丰县事件最后仍将小花梅安置在与董志民的家庭关系中,将其作为最优解,这是舆论至今不原谅丰县、不接受最终结果的根本原因。如果真的重视妇女解放,这就是不可思议的,因为它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与这一事业相矛盾。

有论者认为,丰县事件上女权争夺叙事的努力失败,“生育八孩”的官方叙事占据最终胜利。可如果仔细分析,官方叙事不仅没有胜利,反而输得很惨。因为单就社会主义的妇女事业而言,丰县事件的最终处理方案赞成什么、否定了什么,是一清二楚的。

不夸大地说,自此而后,无论江苏在妇女事业上取得怎样的成就,丰县事件都会是这些耀眼成就的“命门”所在。而在一起影响如此广泛的拐卖妇女事件中,省市县三级政府对建立在罪恶基础上的“婚姻家庭”的认可,将持续地、无声地抵消包括妇女事业在内的苏省形象。

因此,争论量刑轻重、罪名是否适当,当然是必要的。可要害在于,江苏对丰县事件的处理,不管是法律上,还是民政上,核心就是确认了被拐卖妇女被强加的“家庭关系”的正当与合理。只要这一点没被打破,不管怎样正面宣传,丰县舆情永远不会结束。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旧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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