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官方和民間面前袒露了一些問題:豐縣事件的輿情過去了嗎?你可以不用再關注這件事了嗎?尤其是在董志民被判9年,幾名人販子最高領刑13年的情況下,是否代表這件事就翻篇了?在上級的指導和直接介入下,豐縣事件的法制處置能打多少分?
從官方角度來說,這件事的主體部分算是應對過去了。那位對外界風暴完全無感的小花梅正在接受治療,政府給她、董志民及其生物學兒子安排了低保和醫保。該治療的人治了,該坐牢的坐牢了,該救濟的救濟了,黨和政府既金剛怒目又菩薩低眉。
在輿情處置上,豐縣事件最終還是被限定在徐州層面,不管是用法律掃尾,還是用救濟打圓場,成功地沒有讓它外溢出江蘇。民眾曾提供一種思路,將小花梅送回雲南老家,指定監護人或者由雲南當地民政接手,現在看,最終是江蘇一手包辦了「燙手山芋」。
徐州宣布幾個人的刑事判決後,輿論先是經歷了一陣錯愕,然後繼續回到追問和質疑的固有模式下。追問小花梅現在的情形,質疑對董志民適用罪名不當和量刑不重,不該是「虐待家庭成員」,竟然比小黃書作者、掏鳥窩大學生的十年徒刑還輕。
這些質疑聲沖淡了官方在豐縣事件上的現實考慮,本來以為是可以進一步釋疑解惑的新華社通稿,未能達成既定的說服作用,反而被尋章摘句,用以批評法制+民政相結合的終極解決方案。而這一次,豐縣徐州再一次成功拿到了省里、最高檢的背書。
在省里的視角看,從豐縣「無拐賣」的最早一份聲明,到現如今指導徐州辦案、判案,上司越卷越深,不得不站出來替地方擦屁股。然而從終局方案來看,不論是南京還是徐州都沒落個好。豐縣自然不用多說,早已被列為罪惡之地,徐州和江蘇也未能全身而退。
情況就是這麼個情況。對董志民等拐賣收買小花梅的一干人等處以刑罰,官方動用了最高檢釋法,可民間依舊不接受該份判決,因為輿論認為該判決與董志民等人的罪惡不匹配、更與小花梅的悲慘遭遇不匹配,判決不是解救,不是治癒,它甚至都不能安慰。
所以,輿論對相關判決的態度,實際上包含了這麼一種解讀:這份判決確認了民眾對買賣婦女罪名下量刑畸輕的集體憤懣,刑罰看似已經定格,可距離民意尚遠。如果再引申一下,就是該份判決很容易提醒人們注意,打擊買賣婦女背後的法律問題。
有一個早期的旁證是,江蘇官方曾透過編劇李亞玲釋放信息,試探民意。主要信息是兩點:董志民沒有用鐵鏈鎖小花梅,董志民也沒有收買,所以省里在定性上犯難。而現在的判決,否定了借李亞玲之口放的口徑,有買賣,有鐵鏈虐待。
一年內,什麼原因促使江蘇在省級層面上確定此案的性質,外界不得而知。但是,對董志民收買小花梅的情節認定,對鐵鏈虐待的確認,這些前置條件的建立確實掃清了許多處理障礙。但量刑備受詬病,是它默認了董志民與小花梅的婚姻關係,保存了這個「家庭」。
給外界的感覺是,江蘇對董志民家庭的保護,要甚過對被拐賣婦女的保護,這樣的糟糕觀感在宣判通告公開那一刻被固定下來。由此,不管是鄉村幹部做什麼,各級婦聯怎麼幫扶,民政如何賣力,都給人最糟糕的認識:這是維護被拐婦女的悲慘境遇,而不是幫她。
應該說,江蘇在豐縣事件上止步於董志民家的虐待現場,風能進,雨能進,法律未能進。讓被拐婦女-尤其是失智女性留在收買者家中,幾乎是所有拐賣婦女事件的共性。這不由得讓人懷疑,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罪責之所以那麼低,是因為倒果為因,需要檢驗立法初衷。
對於社會主義婦女解放事業來說,豐縣事件最後仍將小花梅安置在與董志民的家庭關係中,將其作為最優解,這是輿論至今不原諒豐縣、不接受最終結果的根本原因。如果真的重視婦女解放,這就是不可思議的,因為它在理論和實踐上都與這一事業相矛盾。
有論者認為,豐縣事件上女權爭奪敘事的努力失敗,「生育八孩」的官方敘事占據最終勝利。可如果仔細分析,官方敘事不僅沒有勝利,反而輸得很慘。因為單就社會主義的婦女事業而言,豐縣事件的最終處理方案贊成什麼、否定了什麼,是一清二楚的。
不誇大地說,自此而後,無論江蘇在婦女事業上取得怎樣的成就,豐縣事件都會是這些耀眼成就的「命門」所在。而在一起影響如此廣泛的拐賣婦女事件中,省市縣三級政府對建立在罪惡基礎上的「婚姻家庭」的認可,將持續地、無聲地抵消包括婦女事業在內的蘇省形象。
因此,爭論量刑輕重、罪名是否適當,當然是必要的。可要害在於,江蘇對豐縣事件的處理,不管是法律上,還是民政上,核心就是確認了被拐賣婦女被強加的「家庭關係」的正當與合理。只要這一點沒被打破,不管怎樣正面宣傳,豐縣輿情永遠不會結束。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舊聞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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