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小花梅

“铁链女”事件二周年:她真的被遗忘了吗?

江苏徐州“铁链女”事件距今已整整两年,在当局高调打击人口拐卖的背后,当事人被强制隔离,至今仍然状况不明。那么,这位当年牵动了十几亿人心灵良知的“铁链女”,她真的被遗忘了吗? 2022年1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一名女子被铁链拴着脖子、身处破屋的画面曝光后,民间挞伐虐待残障妇女以及追踪报道事件真相的声量,一次次迫使当地政府从否认到证实,最终承认涉及人口拐卖。 根据官方调查报告,这名受害者是来自云南的杨庆侠(原名“小花梅”)。 21岁离了婚回到家乡时,家人和邻居发现她的言语行为出现异常。隔年1998年,小花梅被拐卖到江苏,遭买方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并被登记结婚。1999年产下第一个孩子之后,小花梅精神病况恶化之际,又在2011-2020年间生育了7个孩子。 小花梅的遭遇,震惊全国民众。民间舆论对该事件的愤怒,集中在不仅全村没有人对铁链女的身份和遭遇提出质疑,地方官员也视若不见,甚至掩盖真相。根据一审判决,董志民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则因拐卖妇女罪被判处8-13年有期徒刑及罚金。江苏省政府事后还对失职、违纪违法官员进行调查,并对相关人员予以降级、开除党籍、撤职或免职处分。 那么,铁链女事件就由此得到公正处理了吗?政府失职、不作为,在中国社会并不是新闻,但铁链女事件却让几乎所有关注事件的每个人都对此有了深入的体会。城市里受过高等教育的中产女性也因此感受到性别的不平等事件就发生在身边,而“铁链女”成为她们当中的极端范例。 在中国农村,因为重男轻女的观念,加上一胎化政策,导致男多女少,人口性别比例悬殊。越来越多女性到外省打工,也让原地的适婚男子更难找到对象。于是,从更偏远的外地购买新娘就有了巨大的市场及经济利益。 曾在四川进行田野调查的美国纽约城市大学教授李柯表示,〝很多时候,可能同一个妇女会被卖很多次。就出现有些购买拐卖妇女的家庭找地方政府、村干部说,我花了这么多钱的彩礼,好不容易解决我儿子的婚嫁问题,结果新娘来了没几天,就消失了。〞 李柯说,对亟需想解决男丁婚嫁问题的中国民众来说,彩礼为潜在的人口贩卖披上了〝合法化的色彩〞,显示〝民间操作和国家立法发生的巨大冲突〞。  重点打击人口拐卖问题有效吗? 中国人口拐卖在上世纪80年代达到高峰,而当局的方式主要体现在政策及立法两个方面。首先,中国公安部对此进行了多次专项治理行动。根据该部门提供的数据,2021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比2013年减少了近9成(88.3%)。 而在“铁链女”事件爆发后一个多月,公安部再次宣布从当年3月起,开展为期10个月的专项行动,包括盘查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残疾等人士,并透过采集比对DNA查询身份。按照官方公布的成绩单,警方仅半年就破获906起案件,找回历年失踪被拐妇女儿童1198名,并抓捕了犯罪嫌疑人1069名。 中国国务院则在1989年就已经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并在2008年起出台了3次《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被第二次修订,并于2023年起生效。 那么,这些行动是否对打击中国人口拐卖犯罪真的起到了效果呢?李柯教授认为,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打击人口拐卖犯罪的措施,涉嫌犯罪行为除了婚姻登记机关、乡镇政府、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有义务向警方举报,酒店等私营机构发现可疑行为也应与警方联系。 此外,中国刑法也在去年完成修订,预计今年3月起施行。其内容除了保留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刑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按妇女意愿准予返回原居地,或没有虐待、阻碍解救行为者,可从从轻处罚),以及如果强行与被拐卖妇女发生性关系,将按强奸罪处理等;这次修订还新增了以下内容:如果以暴力、威胁或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种种立法及政策,效力能否持久?李柯教授认为,这还有待时间观察:〝执法过程当中有无具体落实,需要实证研究,才能有比较可靠的结论。〞 李柯举出在中国农村妇女的离婚诉求为例,像是子女抚养权及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问题,尽管中国在2001年修改了婚姻法,试图保护家暴受害者,但2006-2011年间,〝在我的样本当中,70%以上女性都有抱怨家暴,却没有一位案件的法官支持了家暴受害者。〞而公安、法院、妇联等基层部门也往往没有向受害妇女提供适当的救助或干预。 李柯进而指出,这些状况同样没有在中国2015年通过第一部反家暴的专门法律后有所改善。以人身保护令为例,法院审核发布的数量只有几千件,但〝中国法院在2022、2023年左右,每一年处理的离婚、婚姻家庭纠纷大约在180万件左右。而根据中国官方自己的统计数据,比如全国妇联的统计,中国大约有1/3分左右的家庭遭遇家暴。〞 曾在中国创办《女声》电子报、“女权之声”微博号的女权活动人士吕频认为,官方这些行动不仅只〝是政府的一个姿态(宣传套路),用他们的方式来回应这个问题,或者说把公众的怨愤吸收到他们的制度性安排里面。〞在执行层面,也〝没看到如何让女性参与、监督这些行动〞。 “铁链女”事件中,伦理道德在哪里? “铁链女”事件至今已经两年,除了官方新华社在去年4月初报道“小花梅”入院治疗后病情获得控制外,外界至今再也没有其他消息。官方的报道说,小花梅“能在医生、护工帮助下穿衣、吃饭,并与医护人员简单交流”,但仍存在认知障碍。小花梅的长子则对外透露,妈妈能认出他,并叫出他的名字。 那么,在拐卖人口的刑事犯罪之外,如何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回顾“铁链女”事件呢?本案除了激起车浩及罗翔两位教授对是否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一罪的刑责处罚外,其他最大的争议还有,为何法院没有认定董志民犯下婚内强奸的罪行。中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耶鲁大学的中国刑法专家唐哲(Jeremy L. Daum)以文字形式回复本台采访表示,由此来看,〝中国并没有把强奸罪行排除在婚姻之外,但法院在审理时,的确倾向考量婚姻是同意性行为的表现。分居或提出离婚则让法院有好的理由进一步审视意愿问题。〞 李柯教授则对此表示,目前在中国还鲜少有专业人士针对婚内强奸问题进行研究,加上法院当时认为相关案情不成立,目前也仍难以找到相关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她说,中国刑法的原则是受害者到法院自诉,或是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但〝问题是,如果在中国婚内强奸的概念都不存在的话,那么公安是没有介入的理由的,检察院也没有提出公诉的理由。〞 她认为,尽管受害人能以人身伤害为由要求公安介入,也也仅能算是家暴而非强奸。

如果贾平凹老师看到小花梅的视频

01 丰县的“小花梅”事件总算有了结果,五名人贩子分别获刑八至十三年,而和她生下八个孩子的董志民,因虐待罪、非法拘禁罪被判九年有期徒刑。 当然,要让我说,对董志民判得还是太轻,但是关于丰县这件事已经有了很多文章,我看了几篇,分析的也蛮好,我也没多少要补充的,我今天写这篇文章不是谈小花梅,而是谈另一个女人。她和小花梅一样,也被人用铁链锁起来过,也被人强奸过,也和强奸犯生育了孩子,但是她的结局大不一样。 这个女人叫胡蝶,是贾平凹先生在《极花》里创造的一个虚构人物。 真正读过《极花》的人恐怕并不多,但听说过的应该不少。好多人没读过就骂,说这本书三观不正,为贩卖妇女辩护什么的。对于这些网友,我是很不以为然的。没读过原著上来就骂,这么做是不对的,对作者本人也不够尊重。只有认真读过《极花》这本书,才能明白,这本书根本就不是三观正不正的问题,而是有没有人味儿的问题。 书中的主人公胡蝶是个在城市打工的女孩子,用贾平凹老师自己的话形容,“是个中学毕业生,似乎有文化,还有点小资意味”。她对人警戒心不强,上了人贩子的当,被卖到了圪梁村。一个叫黑亮的小伙子买了她,就像小花梅被董志民买了一样。 黑亮是个好人,黑亮爹也是个好人,孩子娶不上媳妇,没办法,攒了三万五才买下胡蝶。一般是三万,因为胡蝶是城市人,年轻漂亮,多花了五千。钱花了,后面的事情却不顺利。胡蝶一开始不懂事,新婚之夜就往外跑,结果被热心的村民捉了回来,几乎剥了个精光,扔进了黑亮家。 然后就给铁链子拴上了,是锁狗的铁链子。 但是黑亮是个好人,耐心地劝她:“别跑了,再跑打断你的腿!”还担心铁链子磨破她的皮肉,特意在铁链子上缠了厚厚的棉絮。锁的也不是很紧,胡蝶还能在窑里来回走动。 胡蝶还是不太懂事,被拴着也不肯和黑亮同床。黑亮很善良,发现她又挣扎又叫,闹的太厉害,就没有坚持用强,只是“亲了几口”就算了。黑亮爹以为事情成了,就铁链子给取下来了,最后居然发现儿子居然没能得手!花了三万五,儿子没睡上媳妇。淳朴善良的黑亮爹的心“在疼,在火烧油煎,在流血”。 黑亮太善良了,下不去手。同样善良的黑亮爹只好找了六个男人,每人给包烟,请他们进到窑洞,把胡蝶剥得就剩条裤衩,结结实实地捆在条凳上。然后,善良的黑亮在六人的围观下,把胡蝶强奸了。 02 贾平凹老师在《极花》里,一直强调黑亮和黑亮爹的“善良”。比如马角买了媳妇,当天就把她“打断了一条腿,现在走路还拄着拐”,可是黑亮只扇过胡蝶嘴巴,不舍得下死手打,连强奸都要别人帮忙;别的老头子可能会趁机占儿媳妇的便宜,可是黑亮爹是个善良正经的老人,“从不进她的窑洞”,连儿子强奸儿媳的时候,他都没去围观。胡蝶怀孕的时候,老人家觉得要生下“带把儿的”了,还给她炖了鸡。 人心都是肉长的。慢慢地,胡蝶发现了黑亮一家的淳朴善良。她摘下铁链子以后,在村子里自由活动,对村子也逐渐有了更全面的认知。圪梁村在现代文明影响下,确实有传统价值观解体、礼崩乐坏的丑恶一面,“有抢的有偷的,有睁着眼睛坑骗的,使着阴招挑拨的”,但是它也有一种独特的魅力。 用一位文学评论家的说法,就是“儒家的道德让圪梁村的村民建立了一种团结互助的生产生活方式”,比如见了上岁数的老老爷知道尊重,山体滑坡的时候知道去救人,谁家买来的媳妇跑了知道帮着去抓,谁家的男人没本事强奸知道帮着去捆。所以,胡蝶才会在“圪梁村的文化中找到了认同感,认清了自己的身份。” 当然,原有的心魔没那么容易消退,胡蝶也有过思想斗争,最后还是“老老爷”帮了她的忙。 老老爷是村里最德高望重的人,信奉“仁义礼智信”,非常善良也非常智慧。胡蝶被拴狗链子的时候,老老爷没说话,胡蝶被强奸的时候,老老爷也没说话。但是胡蝶想不通的时候,老老爷说话了,一说还就很有哲理,“啥事情看不透了,就拿看小事情来看大事情,天地再大都能归结到你一个人,再拿看大事情来看小事情,你又是天是地了么。” 最后,他说了:人都有自己的星,你有属于自己的两颗星。 胡蝶在他的指引下看到了两颗星。这些胡蝶悟了,原来“我是这个村子的人了……命里属于这村子的人, 以后永远也属于这村子的人”。当天晚上,她第一次主动要求和黑亮上床。 但是后来天有不测风云,她莫名其妙地被“解救”了。她妈妈带着警察和记者,把她抢了回去,孩子没能抢回来,留在了黑亮家。在《极花》这本书里,派出所所长和戴眼镜的记者差不多是十足的反面人物,非常讨人厌。她回到家以后,媒体记者没事就来采访,更是让人厌恶。胡蝶再也找不到内心的平静了。 最后,她毅然不辞而别,返回了圪梁村。结尾的时候,老老爷坐在磨盘上,慈祥地问她:你能看到星星吗? 03 这就是《极花》的大致内容。 总的来说,这是丰县事件的温和版。铁链子锁了,但没有使劲锁;打了,但没有使劲打;强奸了,但没有使劲强奸;让生孩子了,但是使劲让生孩子。所以,贾平凹老师一个劲儿地称赞黑亮一家的善良淳朴。 这本书采用取的是“胡蝶”视角,是用第一人称写的。但实际上,贾平凹老师的心并没有贴着胡蝶,而是贴着黑亮和黑亮爹。他只有用第一人称的办法,才能用大量的心理活动,来冲淡其中血淋淋的成分。如果换成黑亮的视角,这个故事就会显出难以修饰的残酷原貌。至于这些心理活动哪儿来的?当然是瞎编的。贾平凹老师自己也说,从没接触过被拐卖的女性。 大家还记得吗?丰县事件最早的时候,拍摄者并没有认为其中有什么问题,董志民在镜头里也相当坦然,甚至还有点自豪。 现在看来,这似乎有点匪夷所思,但其实这就是一种“价值观茧房”嘛。董志民真的没有认为这里有什么不对的,他脑子里的观众,应该都是贾平凹老师这样的人。贾平凹老师看到这段视频,多半也只会觉得“这男人真不容易”,不会有什么追究责任的想法。 说到这儿,我顺便说句题外话,就是关于前一段马原老师的事件。有人说马原老师可能是中了采访记者的圈套,说了私下里才会说的话。其实我觉得可能没这么复杂,马原老师也是活在自己的“价值观茧房”里,他肯定觉得自己的话很正常,后来公众的反应是他没有预料到的。就像他会给自己的的节目取名叫“九叔训妻”,在里面指着妻子鼻子教训,没有觉得丝毫不妥。在他心目中,观众应该觉得这样做很有趣才对。 还是说回到贾平凹老师,如果是贾平凹老师看了小花梅的视频,他可能也会含糊地评论为“悲剧”,大家应该保有“同情之理解”,但这份同情肯定是更多地给予董志民,而不是小花梅。就像贾老师说的那句著名的话:“如果这个村子永远不买媳妇,这个村子就消亡了呀!” 但是村子怎么会不消亡呢?某些人有了钱、有了名就不肯在村里呆着,就要搬到西安去住;女儿也忙着写诗出书,不肯去圪梁村找淳朴善良的黑亮,村子怎么会不消亡? 所以说,世界上有一种同情,叫拿别人请客。 04 《极花》里出现的情节,几乎在丰县事件里都有对应物,但是有一个例外,那就是老老爷。 现实生活中没有老老爷,那为什么《极花》里要出现这么一个老老爷呢? 因为贾平凹老师是作家嘛,作家就要往深刻里整,就要出现一个老老爷说“天地再大都能归结到你一个人,你又是天是地了”、“你命里有两颗星”之类的胡话。你想,两颗恒星折腾几十亿年,折腾出核聚变,辛辛苦苦把光线发射出去,经过几十上百年才来到了地球,人家容易吗?结果居然是为了劝一个被拐卖的妇女和买主上床,除了文学家谁能想到这么扯淡的事儿? 而且,老老爷劝胡蝶被拐卖了要认命,“又是天又是地”,那男人娶不上媳妇就不能认命,就要积极购买、强奸呢?反正我是不懂。 在我看来,老老爷是全书中特别让人反感的一个角色,因为他是作家本人心态的投射。作家们最喜欢在一个惨事里挖掘出什么闪光点,要么是哲理要么是人性。人家本来已经够倒霉了,他还要在旁边叨叨叨一番,说你的倒霉折射出一种人性的光辉,这就叫杀人诛心。 在《极花》里,胡蝶就有精神世界的飞跃,最后在买主家找到了心灵的平静。《嫁给大山的女人》更过分,它不但让被拐卖的女人认命、平静,甚至还要她大度无私地以德报怨,扎根当地,为拐卖她的乡村贡献一生。在导演看来,这当然是体现了主人公高尚善良的品格,宽容博大的胸怀,“折射出人性的光辉”。 我写过好几篇文章,反对赞美和圣化底层弱者,大家现在能理解我的心态了吧?我不是厌弃底层弱者,而是厌弃这种赞美。在这些赞美背后,都隐隐藏着个拿着星星说事的《极花》老老爷。 称赞弱者无私的时候,往往已经替他们预约了吃亏;称赞弱者耐劳的时候,往往已经替他们预约了辛苦;称赞弱者宽容的时候,往往已经替他们预约了被欺凌。 就像当那个老老爷劝胡蝶“认命”的时候,傻子都能知道,那一定不是什么好命。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押沙龙yashl)

丰县小花梅案未定强奸罪,法理上说不通

日前,“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董志民因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拐卖小花梅的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因拐卖妇女罪分别获刑8年到11年有期徒刑。 根据法院对焦点问题的回答,本案没有追究董志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因为“董志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行为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条件,依法不再追诉。”由此可见,本案中的收买犯罪本身是成立的,只是因为过了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 但是,在本案能够认定成立收买罪、拐卖罪以及非法拘禁罪的情况下,未认定强奸罪,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重大疑问。这一点也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而相关回答也未对此疑问作出合理解释。在我看来,对未定强奸罪可能存在的三点理由,都不足以成为排除强奸罪的认定障碍。 1证明障碍之排除:根据收买罪的成立,推定强奸罪的“强迫性” 首先可以想象的一个理由是证明障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已经同居或生育的被收买女性,发生性关系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这一点构不成证据上的困难。此时,只要能证明当时发生性关系的强迫性,即违背女性意志,自然就成立强奸罪。 困难在于,包括丰县小花梅案在内的很多买卖妇女案案发时,已经距离女性被买卖的行为时点较为遥远。可能仅有女方指控而男方否认的情况,加之收买人当地环境的各种证言掩护,面对已经处在“婚姻家庭状态”中的男女双方,司法者要独立地证明一个强奸罪的成立,特别是要证明此类犯罪核心特征的“强迫性”要素,一般认为在证据上是较为困难的。 但是,这一困难,实际上可以通过对刑法第241条各款关系的深入分析而得到化解。 强奸罪的核心要素是女性被强迫,或者说违背其意志发生性关系。这一“违背女性意志”的要素,如果在性行为之前就已经明确表达并且能够被证明,那么,除非有证据证明女性后来又同意,不然就可以合理推定,该女性在后续的性行为过程中仍然是不同意的。 例如,酒店走廊的摄像头显示,李四(女)想要逃跑而张三强迫将李四推入房间,那么,即使房间内没有摄像头证实强迫的过程,也可以合理推定李四是不同意的,进而在双方发生了性行为的情况下,认定张三构成强奸罪;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李四进入房间里又表示同意。 相反的情形是,如果走廊的摄像头显示,张三和李四在进入房间之前就有亲昵举动,或者说短信显示,张三与李四就发生性关系形成了合意,那么也可以合理推定后续的性行为是基于李四的同意;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李四进入房间后撤回了同意。在上述情形中,张三的先前行为都是后续性行为的预备,也正是基于这些预备行为,可以合理推定在后续的性行为中李四是否被强迫。 同理,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构成收买妇女罪,就可以根据这一预备行为,合理推定后续的性行为构成强奸罪,除非有切实的反证。简言之,收买妇女罪是后续强奸行为的预备犯。 一方面,根据事理经验,收买行为中必然包含实施后续性犯罪的意图。一般所说的“买媳妇”,是指行为人希望与被拐女性发生性关系以及生育后代。因此行为人在实施收买行为之后,通常都会进一步实施性行为。就此而言,一个收买被拐女性的行为,几乎是天然地内含了行为人打算后续实施性行为的目的,以及为了压制对方反抗而实施拘禁或伤害等行为的心理准备。没有这些心理内容的“买媳妇”几乎无法想象。 另一方面,就规范本身而言,违背女性意志属于收买妇女罪的题中之义。按照第241条第1款规定,收买妇女罪的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被拐卖”应当排除女性自愿的情形。如果女性由于各种因素考虑而自愿被“买卖”,则不宜再评价为刑法上的拐卖或收买(当然可以在社会学意义上仍循此说法)。就此而言,违背女性意志是收买妇女罪的当然之义。这里的违背意志,概括性地包含了违背是否发生性关系以及不受拘禁等各种意志自由的内容。换言之,一个典型的收买行为,必然是从一开始就是违背女性关于性和行动自由的各种意志。 实践中,行为人为了实施强奸以及拘禁等行为,都必须要以与人贩子交易,将被拐女性收买到手为前提条件。在此意义上,违背女性意志的收买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为了实施后续的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重罪而“制造条件”的特殊类型的预备犯。这样一来,经由“买媳妇”基本是为了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并限制其离开这一事理层面的经验现象,可以透视到收买妇女罪与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后续犯罪之间的一种法理层面的内在逻辑关联。 按照我一直主张的预备犯的观点,可以大幅降低强奸罪的证明难度。既然收买妇女罪与后续重罪后续犯罪之间存在“预备行为—计划实现”的关系,因而违背女性意志的强迫性逻辑,必然是贯穿收买行为和后续性行为及拘禁行为的始终。一旦认定了收买妇女罪,就意味着同步认定了女性在整个过程中的被迫性。于是,成立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所必要的违背意志的要件,就经由收买妇女罪的认定而得到了推定(除非有反证,例如妇女证明自己是自愿的)。再加上显而易见的性关系等事实,就可以顺利地认定强奸罪及非法拘禁罪的成立,由此实现数罪并罚的严惩效果。 因此,司法者应当建立起这样的认识,收买妇女罪不仅是物化女性、侵犯人格尊严的犯罪,而且收买行为正是为了有计划地实施后续的强奸罪。所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不应将收买妇女罪与后续重罪后续犯罪割裂审查。认定收买妇女罪,不意味着办案的结束,而恰恰是启动追查该预备行为所计划实施的后续重罪后续犯罪的基础。 在丰县小花梅案中,董志民的行为构成收买罪,只是因为过了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同时,时立忠等人也被法院认定构成拐卖罪。而如果小花梅从一开始就是自愿的,也就不可能成立成立拐卖罪和收买罪。因此,违背妇女意志这一特征,在买卖过程中始终存在。那么,除非有证据证明,小花梅在被迫进入董家之后,又自愿地与董志民发生性关系,否则,由收买罪和拐卖罪的成立,就可以推定其后的性行为,也必然是违背小花梅意志的,铁链期的性行为更显然违背意志,因此不存在强奸罪成立的证明障碍。 2婚姻障碍之排除:要穿透婚姻形式去实质认定婚姻自由 涉及到强奸罪的认定,可能还有观点会认为,不仅是年代久远的证据困难,而且婚姻关系也对认定强奸构成了障碍。但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在收买型强奸的场合,不存在所谓“婚内强奸”的问题。 因为只要能证明女性的意愿是被强迫的,则基于强迫而产生的婚姻关系,即使获得了一种形式上的婚姻证书,在刑法上面也是自始无意义的。司法实践中,刑法面对的往往就是以各种民商事法律形式作为掩盖而实施的犯罪,刑法的判断,本来就是穿透各种表面形式去实质地认定犯罪行为。刑事司法不会因为存在合同就否定诈骗,恰恰相反,行为人常常是通过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同理,胁迫下订立的婚约和举办的婚礼,或者欺骗、胁迫领取的结婚证书,都不能成为对强迫性的性行为出罪的理由。否则,我们无法面对下面的场景:一个男性通过威胁手段,如提前给女性下毒药(以给解药相威胁),或者以绑架的女性亲属相威胁,迫使女性同意与其同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书,然后拿着结婚证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强奸女性而不构成犯罪,这显然是荒谬的。 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无婚姻形式,而在于整个结婚过程中的女性意愿是否自由。而这个证明困难,按本文的观点,可以在收买妇女罪的认定阶段就通过一揽子地推定予以克服。因为一个显而易见的疑问是:如果真是在有充分选择自由的情况下,为什么一个被强迫买卖的女性,会心甘情愿地与收买人结婚?如果这个结婚真的是完全自由的,那从一开始就不可能认定为“买卖”而属于通过婚介自由的恋爱了。  因此,除非能够举出反证,如女性自己作证,承认是自愿结婚的,否则,从一个自始违背女性意志的买卖行为中,完全可以合理推定后续的婚姻以及婚姻中的性行为均是违背女性意志的。由此可见,在本案中,虽然认定董志民构成虐待罪时,以“家庭成员”的认定为前提。但是这一所谓婚姻家庭的存在,尚不足以成为排除强奸罪的充分理由。 3精神障碍之排除:与不具备性同意能力者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根据判决所述,小花梅存在精神障碍。“刚到董家时小花梅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存在痴笑、目光呆滞等表现。”“2011年、2012年小花梅生育二子、三子后,精神障碍症状逐渐加重,2017年生育六子后病症更加明显。”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在小花梅可能无法充分表达自己意思,存在精神障碍的情况下,是否会排除强奸罪的认定?对此的回答也是否定的。 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具有性同意能力,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1984年两高一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提到,“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2000年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中也提到,“明知收买的妇女是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立案侦查。” 我国对精神发育不全患者,按照智能障碍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类:一是白痴,为重度智能缺损;二是痴愚,为中度智能缺损;三是愚鲁(鲁钝),为轻度智能缺损。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前两种的共同特征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明辨是非,甚至生活不能自理。后一类人则有一定的意志能力和独立自理生活能力。 具体到个案中,如果案发时女性已经没有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能力,那么,无论其是否能说出自己当年是否同意发生关系的陈述,均无法作为有效证据。此时问题关键就在于收买妇女罪的认定。 (1)收买行为当时,如果女性是精神正常或者第三类轻度智能缺损,且能认定属于被强迫拐卖的,则由此基础事实可以推定后续性行为不自愿,收买妇女罪、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等均可认定。小花梅案即属于这种情况。(2)收买行为当时,如果女性已经是精神病患者(前两类情形即白痴或痴愚),则意味着其自始无同意能力,收买妇女罪、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等均可认定。(3)收买行为当时,如果女性精神正常且自愿,则既不能认定收买罪也不能认定后续重罪后续犯罪。 4“婚姻家庭”“生儿育女”不应当再成为遮蔽收买人罪恶的理由 由于近年来买卖妇女的新发案件渐少,收买妇女罪的刑法规定以及实务倾向,一直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但是,由丰县小花梅案引发的巨大舆情改变了这一现状。社会公众对于被害女性的同情、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谴责以及在现代社会中为何仍然存在买卖女性的恶性案件的愤懑和不解,最终聚焦到了批评立法或司法“对收买罪打击不力”上面。 应当认为,公众关于收买犯罪不应从宽处理的呼声具有正当性。现有司法解释对于刑法规定的解读方向和政策导向的基础,与过去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道德观念、民众认知水平及农村生活条件有关。但是,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当前的时代精神、社会观念和公民的权利意识已经发生了悄然但巨大的变化。被拐卖和收买的女性,不应再成为“当地人口发展”“维护家庭稳定”等观念之下的牺牲品,在实际遭受的巨大伤害面前,其人格利益必须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相应地,收买者也当为其罪行得到应有的惩罚。 婚姻家庭、生儿育女,这些因素不仅不应当再成为遮蔽收买人罪恶的理由,反而是应当按照加重型强奸惩处的原因。收买之后发生的强奸罪,有着不同于普通强奸罪的特殊性:有单独成罪的收买行为做预备、长期多次且强迫生育、有家庭婚姻关系作为掩盖形式。只有充分考虑到“收买型强奸”的特殊性,才能正确地适用强奸罪的法条。 按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应当在10年以上量刑,最高可以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所谓“情节恶劣”在学理解释上可以包括持续拘禁状态下的多次、长期强奸;所谓“严重后果”在学理解释上可以包括被害人精神失常以及被迫生育。而这些都是在收买型强奸的场合极为常见多发的情形。 收买罪中常见的情形是,行为人实施强奸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女性受孕并最终造成生育后果。这种将人彻底工具化的行为比一般的强奸行为更恶劣,是在泄欲工具之外又加上了生育工具,其对女性身心伤害的后果比一般的强奸行为更严重。因此,不能因为在案件中存在“生了孩子”的因素就从轻处理,相反,强迫他人成为生育工具的强奸,应当作为强奸罪中的“其他严重后果”从重惩罚。在现实生活中,女性面对被迫生育后果在绝望无助下的“认命”,不等于法律面对暴行的“认命”,恰恰是需要法律更强大的保护,否则就沦为“正向不正的让步”。 在传统观点影响下的司法实践,把收买妇女罪作为一个孤立的轻罪来理解,单纯地评价交易表象,再考虑各种现实因素,于是刑事政策方向上倾向于从轻甚至适用缓刑,而这种从轻论处,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放弃对后续重罪后续犯罪的追究。 按照2010年《意见》第30条规定,只要收买人与女性形成了“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就从轻处罚直至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在这种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司法者显然更不可能再去追究后续的重罪犯罪。而这种观念,恰恰是在对收买妇女罪的理解上,单纯把“人身交易”作为唯一的打击对象,以至于将买卖扩大化甚至混同化地与各种彩礼、介绍费等现象糅杂在一起,因而在出现所谓“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时,“人身交易”的罪恶性很容易被冲淡,在“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掩盖之下的曾经发生过的强奸、拘禁等行为也被放弃了追诉。 但是,无论是人身买卖还是彩礼介绍,只要女性是被强迫的,就不可能改变强奸的性质,非法拘禁也是如此,即使因为“日子久了认命了”形成了所谓“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也不应当改变或冲淡曾经发生的这些重罪。司法实践的传统做法,不仅在法理上存在“和稀泥”的疑问,而且也不再能够适应今天关于加强女性权益保护的时代要求。 总之,一直以来对收买妇女犯罪的从宽处理,在时代背景的变迁中已失去其历史合理性。面对收买妇女的犯罪行为,新时代的刑事政策不能再停留在旧时代观念的惯性中,而是应当做出从严打击的方向性调整,才能适应和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刑事法判解)

丰县的舆情熄灭了吗?

在官方和民间面前袒露了一些问题:丰县事件的舆情过去了吗?你可以不用再关注这件事了吗?尤其是在董志民被判9年,几名人贩子最高领刑13年的情况下,是否代表这件事就翻篇了?在上级的指导和直接介入下,丰县事件的法制处置能打多少分? 从官方角度来说,这件事的主体部分算是应对过去了。那位对外界风暴完全无感的小花梅正在接受治疗,政府给她、董志民及其生物学儿子安排了低保和医保。该治疗的人治了,该坐牢的坐牢了,该救济的救济了,党和政府既金刚怒目又菩萨低眉。 在舆情处置上,丰县事件最终还是被限定在徐州层面,不管是用法律扫尾,还是用救济打圆场,成功地没有让它外溢出江苏。民众曾提供一种思路,将小花梅送回云南老家,指定监护人或者由云南当地民政接手,现在看,最终是江苏一手包办了“烫手山芋”。 徐州宣布几个人的刑事判决后,舆论先是经历了一阵错愕,然后继续回到追问和质疑的固有模式下。追问小花梅现在的情形,质疑对董志民适用罪名不当和量刑不重,不该是“虐待家庭成员”,竟然比小黄书作者、掏鸟窝大学生的十年徒刑还轻。 这些质疑声冲淡了官方在丰县事件上的现实考虑,本来以为是可以进一步释疑解惑的新华社通稿,未能达成既定的说服作用,反而被寻章摘句,用以批评法制+民政相结合的终极解决方案。而这一次,丰县徐州再一次成功拿到了省里、最高检的背书。 在省里的视角看,从丰县“无拐卖”的最早一份声明,到现如今指导徐州办案、判案,上司越卷越深,不得不站出来替地方擦屁股。然而从终局方案来看,不论是南京还是徐州都没落个好。丰县自然不用多说,早已被列为罪恶之地,徐州和江苏也未能全身而退。 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对董志民等拐卖收买小花梅的一干人等处以刑罚,官方动用了最高检释法,可民间依旧不接受该份判决,因为舆论认为该判决与董志民等人的罪恶不匹配、更与小花梅的悲惨遭遇不匹配,判决不是解救,不是治愈,它甚至都不能安慰。 所以,舆论对相关判决的态度,实际上包含了这么一种解读:这份判决确认了民众对买卖妇女罪名下量刑畸轻的集体愤懑,刑罚看似已经定格,可距离民意尚远。如果再引申一下,就是该份判决很容易提醒人们注意,打击买卖妇女背后的法律问题。 有一个早期的旁证是,江苏官方曾透过编剧李亚玲释放信息,试探民意。主要信息是两点:董志民没有用铁链锁小花梅,董志民也没有收买,所以省里在定性上犯难。而现在的判决,否定了借李亚玲之口放的口径,有买卖,有铁链虐待。 一年内,什么原因促使江苏在省级层面上确定此案的性质,外界不得而知。但是,对董志民收买小花梅的情节认定,对铁链虐待的确认,这些前置条件的建立确实扫清了许多处理障碍。但量刑备受诟病,是它默认了董志民与小花梅的婚姻关系,保存了这个“家庭”。 给外界的感觉是,江苏对董志民家庭的保护,要甚过对被拐卖妇女的保护,这样的糟糕观感在宣判通告公开那一刻被固定下来。由此,不管是乡村干部做什么,各级妇联怎么帮扶,民政如何卖力,都给人最糟糕的认识:这是维护被拐妇女的悲惨境遇,而不是帮她。 应该说,江苏在丰县事件上止步于董志民家的虐待现场,风能进,雨能进,法律未能进。让被拐妇女-尤其是失智女性留在收买者家中,几乎是所有拐卖妇女事件的共性。这不由得让人怀疑,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责之所以那么低,是因为倒果为因,需要检验立法初衷。 对于社会主义妇女解放事业来说,丰县事件最后仍将小花梅安置在与董志民的家庭关系中,将其作为最优解,这是舆论至今不原谅丰县、不接受最终结果的根本原因。如果真的重视妇女解放,这就是不可思议的,因为它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与这一事业相矛盾。 有论者认为,丰县事件上女权争夺叙事的努力失败,“生育八孩”的官方叙事占据最终胜利。可如果仔细分析,官方叙事不仅没有胜利,反而输得很惨。因为单就社会主义的妇女事业而言,丰县事件的最终处理方案赞成什么、否定了什么,是一清二楚的。 不夸大地说,自此而后,无论江苏在妇女事业上取得怎样的成就,丰县事件都会是这些耀眼成就的“命门”所在。而在一起影响如此广泛的拐卖妇女事件中,省市县三级政府对建立在罪恶基础上的“婚姻家庭”的认可,将持续地、无声地抵消包括妇女事业在内的苏省形象。 因此,争论量刑轻重、罪名是否适当,当然是必要的。可要害在于,江苏对丰县事件的处理,不管是法律上,还是民政上,核心就是确认了被拐卖妇女被强加的“家庭关系”的正当与合理。只要这一点没被打破,不管怎样正面宣传,丰县舆情永远不会结束。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旧闻评论)

谈谈小花梅

4月7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案一审宣判,丰县欢口镇董集村村民董志民,因虐待罪、非法拘禁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参与拐卖受害人小花梅的另有多人,其中5人被判8年到13年不等。小花梅系云南省福贡县子里甲乡亚谷村人,1998年被时立忠、桑合妞二人拐骗至江苏东海县,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徐姓当地人,从此开始了悲惨人生。 值得注意的是,从1998年被贩卖至江苏,到2022年酝酿成新闻事件,24年间小花梅并不是一个被隐藏起来的“黑户”。董志民买下小花梅之后,顺利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成功在欢口镇落户。换言之,在小花梅取得合法身份过程中,当地婚姻登记、户籍管理部门不仅失察,更是将小花梅苦难“合法化”。某种意义上,它们是“小花梅”受害案的关键帮凶。 小花梅被转卖了3次,第一次价格5000,第二次价格3000,第三次价格5000。一个人被明码标价贩卖,固然令人唏嘘;但一个被贩卖的人轻松取得合法身份,更加发人深省。我们看到,正是有了一层合法的身份,董志民才敢堂而皇之地在抖音上直播,利用网友们的同情心赚取救济与打赏。小花梅取得了合法身份,这一点在案件中至关重要。 小花梅案一审宣判,只是一个迟到的结局。在迟到的过程中,当地相关部门参与了迫害。有关部门将小花梅身份合法化,是小花梅悲惨人生链条上的关键一环。小花梅事件酝酿成一个网络热点之后,丰县第一份通报甚至说“不存在拐卖行为”。丰县处置问题如此简单草率,不单是因为办事颟顸,更是因为有恃无恐。小花梅身份在2020年就合法化了。 小花梅案情看起来复杂,其实证据链十分清晰。2000年,在没有小花梅身份证明的情况下,欢口镇民政部门违规办理婚姻登记,并将结婚日期登记为1998年,因为1999年小花梅已生育了第一个孩子。2020年,董志民申请低保,又顺利在欢口镇办理了小花梅落户手续,从此小花梅有了一个合法的名字“杨庆侠”。在此之前,小花梅生育了8个孩子。 小花梅案有两条线索。一条线索是她从云南到江苏,被辗转贩卖3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贩卖者24年没有受到惩治,甚至已经过了追诉期。另一条线索是她从一个明显没有身份信息,很容易判断出是被贩卖人口的人,被抹掉原来的名姓,包装出另外一个合法身份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本应是人权保护者的诸多部门成了残害小花梅的帮凶。这两条线索是锁住小花梅的双重铁链。 我们还看到,哪怕是最严苛的计生部门,在小花梅身份合法化过程中都形同虚设。2013年,小花梅生育第三子之后,欢口镇将为完成相关指标,将未结扎的董志民、小花梅列入已结扎人群,此后小花梅又生了5个孩子。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并不代表社会管理失控,而是管理权力一直在被滥用。这种滥用正是导致小花梅悲惨人生的动因之一。 人们称小花梅为“铁链女”。从2017年开始,董志民用铁链将小花梅锁起来,小花梅长期遭受精神与身体的虐待。1998年,刚到江苏丰县欢口镇的时候,小花梅还能与人交流,2022年她已患上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实际上,小花梅身上的铁链何止一条,有贩卖人口的犯罪线索,有虐待拘禁的罪恶铁链,还有权力滥用的管控链条。 小花梅案是个案,但小花梅案中的这些链条并非个案。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有马体)

前媒体人:已将小花梅舅舅受访视频提交至最高检

前段时间,《小花梅舅舅否认铁链女是小花梅》的视频在网上曝光,引发热议。拍摄者前媒体人赵兰健称,日前,他将视频作为举报证据寄给了最高检、公安部、江苏省公安厅,以及江苏省的检察院,并直言到时他可以出庭作证。截止到4月3日,只有徐州市公安局显示“还未签收”。

小花梅所属傈僳族有猛料 这些数据令人背脊发凉

3月10日,微博账号@整天想着暴富的考试狗,用数据剖析小花梅身份的疑点。他翻查资料发现,小花梅所属的傈僳族是一个直过民族。数据显示,中国有傈僳族的农村地区,包括山东、河南、江苏、浙江等,女性傈僳族数量是男性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这点相当不寻常。一个语言不通的遥远山区的女子缘何近年来大量出现在中原的农村地区?值得深思。

十四亿人都救不出一个小花梅 ……

在“三八妇女节”一定要谈小花梅。今天,没有什么比这位正被束缚在精神病床上的不幸女性的形象能更强有力地提醒,对妇女权利的欢欣庆祝离我们还非常遥远。 小花梅——很多关心她的人仍怀疑这并非她的真名——以她的顽强幸存,最终等到了为漫长而残酷的性别暴力做证的机会,以她的精神疾患,无意地抵制和阻止了对暴力的正常化,而正常化,通过将暴力共谋地纳入到婚姻家庭和社区的制度化日常当中,梗塞了多少受害者的眼泪,洗白了多少非人性。包括她身世的悬疑,都让这桩事件无法被画句号,无法被作为一桩偶发“舆情事件”而解决和存档。无法被解决在这里其实是非常重要的,是一种最后的抵抗,拖住应该被问责人的轻松过关,也是一种道德责任,在暴力未受清算之前,这个社会多少是应受痛苦的,而绝大多数时候,我们都没替小花梅和她的同命人分担什么。  本该属于过去的故事从未被人听见 我将尽量完全理解小花梅的命运,这是她这样的受害者应该从我这里得到的;想聚焦于自社会关注小花梅以来,这个“无法解决”的过程中的牵扯,尤其是女权主义者——事件中同情、愤怒和焦虑的一个异质群体,为何在已经做到当下可能的最大动员的时候,仍然无法就这一事件推动她们的议程。或者更直接地说,“十四亿人都救不出一个小花梅”,那原因是什么? 以强迫婚姻为目的的拐卖的高发是一个历史阶段的现象,当初起的“改革”和“现代化”现金“到让一些地区的父权结构能通过将女性商品化的犯罪来填充其自身的功能缺失,而又“落后”到让小花梅和她的亲人没有跨越从怒江到徐州民族、语言、地域的重重障碍的自主性。其实有许多人以不同的方式血肉铺垫了这个不均衡的“进步”的过程,只是从来没有声音。 小花梅代表了最底层的中国女性,极度贫困,没有受教育,精神残疾,甚至还“不好看”——如很多人评论的。然而她仍然禀赋为父权制所需要的最本能的女性价值,就是她可以提供性和生育,而这样的价值也是让父权最可以剥削女性之处。很多普通女性都不得不用性、情感、生育、无穷无尽的家务和照顾劳动交换一个被父权所承认的立身之地,而对小花梅这样被剥除了自主的女性来说,更严酷的是只有被剥削,甚至都不存在交换。像她这样的人,一次次次被贩运出售,都是父权在寻求恰当地落实她那最基本的女性价值,而她只有以这样被残害的方式,才被父权制接纳和允许存在。 董志民在父权制中也属于最底层的男人了,然而他没有性、婚姻和后代的问题仍然是这个制度所担忧,甚至可能造成危险,因此乐见解决的。而小花梅,不需要有尊严也没人在乎她是否被绑架而来,以一种完全被残害的方式,满足了一个男人和他背后的制度对女性的需求。那张漏洞百出的结婚证是充满寓意的,不仅是对性别暴力的公然合法化,也表示一种个人和社区的修复,唯一的代价是将一个无名的女人强行吸纳进去。 这本来只应该是过去的故事,既然从未被人真正听见,也就很容易被遗忘,只当做所谓“发展的代价”。拐卖妇女犯罪在近年来的迅速减少的另一面,是父权正再次从它前不久犯下的罪过中若无其事地转身。拐卖被导流到婚姻和家庭,暴力性隐藏,而对女性的束缚绵长,她们没办法反抗,也会最终放弃。然而,中国女性大众从小花梅一代人那里继承而来、从未被真正疗愈的对被拐卖的恐惧,即使已经不那么“理性”,却最终被证明是非常关键地将新一代的网上女性和小花梅,暂时超越阶级区隔地联系在了一起。这种恐惧的内里,是女性仍然深知,不管她们买了多少东西,增加了多少身价,她们的脆弱无助是因为她们从来没有被承认过是这个社会的主人。以及,她们意识到,自己并未远离被还原到那种本能的女性价值的命运,因为性和生育而被掠夺。而这个社会仍然是功能缺失,得强求女性填充却无法保障和救济女性的。 手机,网络,快手,社会的不均衡正在消失,或许是以另一种不均衡的方式。小花梅的影像可以向所有人直播,一起本该属于前现代的人间惨剧直接和当下的时间撞车。人们无法移开眼睛是因为她们完全无法理解:怎么现在还有这样的事?花梅那无缝拼接在乡村粗鄙日常中的悲惨,昭告天下,她所遭受的暴力从未终结,她那颈戴锁链的形象,巨大地冲击了人们的道德舒适圈,终止了已经习惯到自动化的认知失调机制,让很多人或许久违地感到了一种无法逃避的苦恼,而让另一些人再次激发起良知义愤。 “我们不相信”的尊严,是战争的最后一线 她破碎了人们对自己的国家的内在认同:它让人羞耻和屈辱。就为大国盛世叙事制造危机和点燃社会行动而言,没有比这样的个案更有力和安全的了,而且,如曾经有人分析过的,小花梅是一个真正的完美受害者,她身上没有任何可以令人嫉恨指责之处,她也没有条件因自己的言行而招致争议,只受同情。她没有表现笑和爱,个性和意见,是投射各种情感的最佳载体。这不是说有人利用了小花梅,而是说,她能连接的光谱在当今这个分裂极化的时代是特别宽广,以及,通过她人们抒发了许多难以表达和不被允许的情感,这是很重要的。很多人都试图通过视频听读小花梅到底说了什么,他们试图用自己的想象来覆盖不可能的沟通,最流行的听读“这个世界不要俺了”,其实是非常文学性和适于大众传播的,传递了听者的同情和感伤。当然,也许那也是小花梅内心的声音,虽然我更倾向于认为,想象能如此“理智”觉察过于低估了苦难对她的影响。 一整个国家被鼓起强烈的情感,很多人不断流眼泪,无法睡觉,但是这些情感转向行动的概率极低,一般都只是在朋友圈被消费了。那少数顽强而孤绝的行动,无论成败,都是可贵的,而且,人们毕竟已经实现了一定的问责效应。可是,几乎没有人能联合起来,或者发起什么大规模的倡导。政府从来没有失去过对局面的控制,并且能非常熟练地借助网络技术锁定人和帖子,达到预先扑灭行动和审查信息,从而削除了行动发酵的危险。人们心情激越,相互看见,却无法自由呼应,其实仍然是压抑和分散的。如此大规模的事件,却没有酿成什么强有力的诉求和主张,几乎令人惊讶,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公民社会领导力已经几乎不复存在,而更内在的是,这个体制不但已经几乎关闭了所有有效互动的渠道,也基本不再有变革的可能了,在这种状况下,不管提倡什么,都有一种荒凉绝望只敢,只是知不可为而为,无法期待结果。 这也是几乎所有能够提出来的诉求都集中于对拐卖犯罪实行严刑峻法的原因。第一,这样的主张是追究过往,追究个人,第二,其取向几乎是要求威权升级。对社会问题一味诉诸严惩实质上是公民恐惧而无力的表现。那么为什么无法解救小花梅?终极答案是因为一切资源都被政府掌控,没有为她提供可持续人性救济的另类合法途径存在,所以她除了徐州精神病院之外无处可去。以及,父权通过婚姻和家庭体制已经完成的对她的吸收是不可逆的。 所以我才理解了人们为什么要自觉不自觉地在舆论上拖住政府,什么都不相信,并且不断提出大量的疑问。看不到前途的时候,人们只能尽量不让政府抽身。在这个事件里事实的供给一直都极度稀缺而且基本被政府垄断,因此不相信和质疑就成为代偿性的对信息权和言论权的坚持。大水漫灌似地质疑是一种无意的策略,让被万众所指的政府失信和疲于应对,而让人们自己有一种似乎确信之感:“既然有这么多可疑之处,那政府一定是在说谎”。 遗憾的是,人们陷入了自己挖的信息泥沼,将争议焦点永久耽搁在小花梅的身份,并且反向地膜拜着政府的中心地位。其实是人们已经退回到了战争的最后一线,建设型对话、理性思辨、媒介素养都已经成虚妄,只能靠“我们不相信”的示威来抵住尊严,用不思考的直接反射和犬儒化来拒绝被政府植入。在这个问题上政府也是自作自受,因为它一直都在实质性地培育互联网的非理性、反智和阴谋论。然而,我,也是一个在这舆论大海中漂泊着的孤立的人,并不因这样的形态在这一次针对政府而减少对它的忧心。 如此大规模的事件,却没有酿成什么强有力的诉求和主张,几乎令人惊讶,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公民社会领导力已经几乎不复存在,而更内在的是,这个体制不但已经几乎关闭了所有有效互动的渠道,也基本不再有变革的可能了。 中国最后公开可见的社会运动,女权运动,在经历了一次次打击之后,终于几乎失去了所有的组织化,却仍然维持一个非常广泛的社群。社群内社会资本的生产严重不足,又受到外部来自政府及其网络代理人——国家主义男权社群的严重暴力威胁。人们不敢相互信任,难以沟通,没有行动项目可做,有太多的愤怒和失败感无处发泄。边界,伦理,策略的探讨,既不能承担激越甚至任性的情感需求,也无法借助行动中的效应来解救人们的恐惧,已经越来越难以启齿。 运动的民粹化是中国公共空间关闭所导致的变形,但仍有许多人拒绝向威权投降,这就是我在大众对小花梅的这次关注中捕捉到的最珍贵的信息。我们解救不了小花梅,但我们最后能做的,是不让自己被改变。 (全文转自自由亚洲电台)

徐州铁链女案嫌犯被官方定为虐待罪 最多判2年惹议

江苏省调查组日前通报调查情况,称董志民被检方以涉嫌虐待罪依法批准逮捕。2月27日,法律博主林波发文称,听说董志民正在找律师,并指虐待罪不重,董最多判2年,说不定还是缓刑。相关消息引发网友热议。 2月27日,林波律师在微博上发帖说,“听说董某民正在找律师,有要去为他辩护的律师吗?虐待罪也不重,像他这样最多判2年,说不定还是缓刑。” 林波律师还说,“如果是合法夫妻,就不会被认定为强奸。既然认定是虐待罪,就意味着承认了婚姻的合法性。” 2月24日,陆媒澎湃网发布题为“小花梅与董某民的婚姻是否有效 宜重新认定”的评论文章,文章分析认为董某民与小花梅的婚姻关系应当视为“胁迫”,两人的婚姻也应归为“无效婚姻”,以此表达对江苏官方第五份通告里将董某民对铁链女的暴行定性为“虐待罪”的不满。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1月31日,董志民是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遭到警方立案侦查,而后来又被官方定性为虐待罪。 根据刑法,虐待罪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强奸罪,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官方的处理方式引发外界质疑,有不少网友认为当局是漠视受害者权利、试图淡化董志民的罪行。有网友留言说,“以后光棍都不需要准备彩礼了,随便“捡”一个就行了。”、“为了告诉其他绑架女人的徐州男:放心,你老婆还是你老婆。”、“心堵死了,这是啥意思?全民眼瞎了吗?” 另一位网友嘲讽道:“成本太低了,强奸多久成家人了,笑话。?”有一位女性网友感到震惊,“作为女生看到这样子的评论真的细思极恐?以后中国妇女就惨了。” 时事评论员秦鹏分析指出,中共之前宣布对董某民以涉嫌非法拘禁罪逮捕,那么为什么这一次要用所谓的虐待罪处理呢?我认为目的有三个:1. 这样铁链女就不需要还给云南小花梅一家了,公开露馅儿的尴尬就没有了;2. 对于其它拐卖案树立一个榜样,那就是合法!不能判离。这样对于徐州几十万陈年旧案不用搭理了;3. 不需要改变董志民的好男人定性,多子多福继续宣传下去。 秦鹏补充说,中共当局为了维稳,宁愿牺牲掉全国数以百万计的被拐卖者,而且就是要用这种拐卖的方式,去安抚全国的三千万光棍,却不肯采用其它方式解决计划生育和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带来这种社会危机。

小花梅舅舅受访视频曝光 拍摄者自曝遭威胁

2月24日,一名自称是“新闻从业者”的网友,公布了采访小花梅舅舅的视频,舅舅先是否认“铁链女”和李莹照片是小花梅,随后又改口称不确定。 继江苏省官方在2月23日公布“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最新调查报告后,推特网友“幸福个鸟”接连发布多个在云南省亚古村的采访视频。 “幸福个鸟”表示,“铁链女”事件爆发后,他恰好在当地从事摄影工作,在“良知和恐惧交织”的心理状态中,开始了在亚古村的走访,但是举步维艰。 “幸福个鸟”说,“我在录制小花梅舅舅视频的时候无比的惶恐。我不确定周围是什么人,有没有村干部。我能否顺利离开,以及我能否安全返回。” 据“幸福个鸟”公布的其中一段视频显示,小花梅舅舅指着“铁链女”和李莹的照片一直摇头,表示“这个不是,这两张不是……”。但当视频拍摄者再度追问确认时,小花梅舅舅又改口说“是不是我也不好辨认”。 拍摄者又询问李莹的照片和小花梅小时候一样吗?舅舅疑似有难言之隐,含糊地说“她小的时候我也不知道。”旁边有人解释说,“二十多年了,他不记得了,认不出了……”。 “幸福个鸟”指出,自己先后两次拜访小花梅舅舅,得到的回答不同,“但是这些视频联系起来,依然可以明显感觉到,小花梅舅舅对小花梅的爱和对现状的无奈。” (图片来源:推特截图) 据小花梅舅舅透露,中共央视曾到访详细拍摄过,某地公安也给他打过电话。 这名自称“新闻从业者”的推主还曝光自己公布采访视频的原因,“我因保留这些资料惶恐不安。本以为这旁证可以贡献给警方和社会,为有效事件确认提供帮助,从而能受到警方嘉奖。但我朋友把这些发到新浪微博后全部被删除,令我惊恐担忧人身安全。如果让我在访问推特和被走失中权衡选择,我宁愿选择因上网使用推特被拘留罚款,也不想成为走失100万人口之一。” “幸福个鸟”还称自己遭到威胁,“一位年轻美女领导语气严厉,眼光让人不寒而栗。让我交出身份证复印,留下手机号。告诉我,人口流失数据等都是机密。我腿颤抖,原来我在涉嫌接触机密。 ” 据悉,小花梅舅舅已经证实,小花梅是怒族人。但网友翻查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当年徐州丰县只有一名怒族妇女,但年龄与小花梅不符。 另据网上流传的杨庆侠和董志民的结婚证,网友将杨庆侠结婚照与小花梅舅舅的手机上的照片经过比对发现,杨庆侠的外貌特征与小花梅较为吻合,但与铁链女的外貌特征相差许多,因此有网友猜测小花梅很大可能是杨庆侠,但不是“铁链女”。

编辑推荐

浏览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