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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链女

山西女硕士事件持续发酵,当地妇联也睡醒了

一 山西女硕士被好心人收留的事件,今天网络持续发酵,而且是愈发上升的势头。 目前网上出现的这件事,几乎个个是热搜。‍ 一是律师解读女硕士事件,大意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里面是否牵涉犯罪。‍‍‍ 二是当地的妇联介入调查女硕士事件。 三是女硕士的两个子女学习成绩都极为优异。‍‍‍‍ 四是女硕士的家人,也就是打算直播卖货帮助他们的侄女对外声称女硕士有时候会清醒,但没有走,因为她是一个对社会无用的人。‍‍‍‍‍‍‍‍ 五是朱玉堂发视频称,走丢的女硕士正在接受治疗,医生说属于严重营养不良,丈夫目前已经在做笔录,后期会把事情来龙去脉,真实的情况还原给大家。‍‍‍‍‍‍‍‍‍ 二 我在上个周六写了一篇:山西女硕士被“好心人收留”事件,网络舆论为何两极化?‍‍‍‍‍‍‍‍‍‍‍‍‍‍‍ 在这篇文章内,就这起事件,我提出了如下几个质疑:‍‍‍‍‍‍‍ 一是,女硕士因为考博士精神分裂,然后从晋中的家里消失,现在出现在180公里之外的农村,按照警方说法,被好心人收留,并生了两个孩子,那么我的疑惑是,她是如何到了这个农村?并刚好被这位好心人收留的? 二是,法律上,我们都知道。如果行为人在明知对方为精神分裂患者的情况下,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对方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这种行为会被认定为犯罪的, 三是,我们经历了这么多年的人口普查,三年的检测,无数逃犯都被抓,但为何女硕士唯独被漏掉了。而且是在人家家人报警的情形下。报警了,那么定性一定是失踪人口,为何到了现在是志愿者朱玉堂找到的。 四是,在好心人侄女的表述中,说女硕士有清醒的时候能说出自己的家庭信息,还能清晰的写出家里的其他状况,那么为何好心人没有去联系?不带回去看看,不知道这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人家家里也会着急的吗?最重要的一点是,即便是一只狗,在大街上捡到了,理性的人也会觉得是走失的狗,会留意一下周边的邻居有没有丢狗的,而非是就这样留在家里。况且这是一个走失的人?‍‍‍‍‍‍‍‍‍‍‍‍‍‍‍‍‍‍‍‍‍‍‍‍‍‍‍ 三 看一眼网络上的舆论: 有人讲到了这样一个道理,可以看到里面一旦涉及犯罪的话,牵连到的人确实太多!‍‍‍‍‍‍‍ 网络图片 也有人扒出来了好心人的照片,的确看着面向很老实的。 网络图片 更多人是感慨。‍ 说实话我没有看到有一个人觉得这是一件正常的事; 网络图片 四 这件事最后还要说的两点; 一个普世,也就是众生相的论据。其实现实里很多人觉得,这件事已经这样了,有俩孩子,现在网友的正义,不是在摧毁人家正常的家庭生活?不要再打扰这样一家人,让人家孩子安静生活之类的。 其实不然,我的论点是,这样的事情,需要看到的是大恶,而大恶便是一个人的人生,女硕士的人生是被改变了的。如果没有“收留”,如果早早的找到自己的家人,不说她的病可以治好,但她的人生不至于今天如此荒凉,不至于到医院检查是严重的营养不良。如是之,她的人生是该第一要负责的,因为她是起始点,如果这样的事被大家看到,轻松的以为了她当下的家庭,大家就不要追究了。‍‍‍‍‍‍‍‍‍‍‍ 那么我可以很负责的说,失踪的女性只会越来越多。因为,恶被纵容了。‍‍ 二是当地的妇联,当地的一些其他部门,甚至说当地的镇,村里的那些干部们,在这件事上是有着直接责任的。‍‍‍‍‍‍‍‍‍‍‍‍‍‍‍‍‍‍‍‍‍ 这个世界之所以有着诸多的恶,一大半的部分便是这些人为虎作伥,没有着他们的隐瞒,事件发酵之后的歪曲,这世间要清净一大半。‍‍‍‍‍‍‍‍‍‍‍‍‍‍‍‍‍‍ 也所以,它们的恶,究竟又是自何而来?‍‍‍‍‍‍ 五 我今天在友圈分享了一段话:‍‍‍‍‍‍ “不要幻想能说服所有人,文明只对文明人才能产生最大的效果。同样,逻辑的力量也有限,它只局限于相信逻辑的人,因为逻辑并不是所有人的必需品,有的人可以只靠偏见与迷信生存。” 这段话是王小波说的,这番话亦是当下的众生相。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木白文笔平平

山西女硕士事件持续发酵,当地妇联也睡醒了

一 山西女硕士被好心人收留的事件,今天网络持续发酵,而且是愈发上升的势头。 目前网上出现的这件事,几乎个个是热搜。‍ 一是律师解读女硕士事件,大意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里面是否牵涉犯罪。‍‍‍ 二是当地的妇联介入调查女硕士事件。 三是女硕士的两个子女学习成绩都极为优异。‍‍‍‍ 四是女硕士的家人,也就是打算直播卖货帮助他们的侄女对外声称女硕士有时候会清醒,但没有走,因为她是一个对社会无用的人。‍‍‍‍‍‍‍‍ 五是朱玉堂发视频称,走丢的女硕士正在接受治疗,医生说属于严重营养不良,丈夫目前已经在做笔录,后期会把事情来龙去脉,真实的情况还原给大家。‍‍‍‍‍‍‍‍‍ 二 我在上个周六写了一篇:山西女硕士被“好心人收留”事件,网络舆论为何两极化?‍‍‍‍‍‍‍‍‍‍‍‍‍‍‍ 在这篇文章内,就这起事件,我提出了如下几个质疑:‍‍‍‍‍‍‍ 一是,女硕士因为考博士精神分裂,然后从晋中的家里消失,现在出现在180公里之外的农村,按照警方说法,被好心人收留,并生了两个孩子,那么我的疑惑是,她是如何到了这个农村?并刚好被这位好心人收留的? 二是,法律上,我们都知道。如果行为人在明知对方为精神分裂患者的情况下,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对方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这种行为会被认定为犯罪的, 三是,我们经历了这么多年的人口普查,三年的检测,无数逃犯都被抓,但为何女硕士唯独被漏掉了。而且是在人家家人报警的情形下。报警了,那么定性一定是失踪人口,为何到了现在是志愿者朱玉堂找到的。 四是,在好心人侄女的表述中,说女硕士有清醒的时候能说出自己的家庭信息,还能清晰的写出家里的其他状况,那么为何好心人没有去联系?不带回去看看,不知道这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人家家里也会着急的吗?最重要的一点是,即便是一只狗,在大街上捡到了,理性的人也会觉得是走失的狗,会留意一下周边的邻居有没有丢狗的,而非是就这样留在家里。况且这是一个走失的人?‍‍‍‍‍‍‍‍‍‍‍‍‍‍‍‍‍‍‍‍‍‍‍‍‍‍‍ 三 看一眼网络上的舆论: 有人讲到了这样一个道理,可以看到里面一旦涉及犯罪的话,牵连到的人确实太多!‍‍‍‍‍‍‍ 网络图片 也有人扒出来了好心人的照片,的确看着面向很老实的。 网络图片 更多人是感慨。‍ 说实话我没有看到有一个人觉得这是一件正常的事; 网络图片 四 这件事最后还要说的两点; 一个普世,也就是众生相的论据。其实现实里很多人觉得,这件事已经这样了,有俩孩子,现在网友的正义,不是在摧毁人家正常的家庭生活?不要再打扰这样一家人,让人家孩子安静生活之类的。 其实不然,我的论点是,这样的事情,需要看到的是大恶,而大恶便是一个人的人生,女硕士的人生是被改变了的。如果没有“收留”,如果早早的找到自己的家人,不说她的病可以治好,但她的人生不至于今天如此荒凉,不至于到医院检查是严重的营养不良。如是之,她的人生是该第一要负责的,因为她是起始点,如果这样的事被大家看到,轻松的以为了她当下的家庭,大家就不要追究了。‍‍‍‍‍‍‍‍‍‍‍ 那么我可以很负责的说,失踪的女性只会越来越多。因为,恶被纵容了。‍‍ 二是当地的妇联,当地的一些其他部门,甚至说当地的镇,村里的那些干部们,在这件事上是有着直接责任的。‍‍‍‍‍‍‍‍‍‍‍‍‍‍‍‍‍‍‍‍‍ 这个世界之所以有着诸多的恶,一大半的部分便是这些人为虎作伥,没有着他们的隐瞒,事件发酵之后的歪曲,这世间要清净一大半。‍‍‍‍‍‍‍‍‍‍‍‍‍‍‍‍‍‍ 也所以,它们的恶,究竟又是自何而来?‍‍‍‍‍‍ 五 我今天在友圈分享了一段话:‍‍‍‍‍‍ “不要幻想能说服所有人,文明只对文明人才能产生最大的效果。同样,逻辑的力量也有限,它只局限于相信逻辑的人,因为逻辑并不是所有人的必需品,有的人可以只靠偏见与迷信生存。” 这段话是王小波说的,这番话亦是当下的众生相。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木白文笔平平

六旬老汉育有5个未成年孩子:与“铁链女”有着六大相似之处

近日,鹤壁日报社制作部官方账号(抖音号:86434129051)发布了一段“男子拍下六旬老汉带四个娃坐公交”的视频,标注时间地点为:12月31日 河南.商丘。 视频画外音称,“都说现在生活压力大,这位大哥六十了,要了4个孩子,我看也不错,人才兴旺”。 这位六旬男子则在镜头里称:孩子的妈妈年轻又漂亮。 根据我的判断,鹤壁日报社发布这则抖音视频的初衷,是为了起到鼓励生育的作用,宣扬的是“人才兴旺”。 有好奇的网友按图索骥到实地考察拍摄后发现,这位六旬老汉不止有4个孩子,而是5个,都是未成年人,最大者才10岁左右,家庭生活环境破败不堪、肮脏无比。 然而至今,我们没有看到孩子们的妈妈露面。 看到这里,我突然感觉这一幕剧情,与“铁链女”有着太多相似之处。 一,一开始都是官方(官媒)以宣传正能量的方式开幕,最后也“负能量”翻车而剧终; 二,孩子的妈妈都曾年轻漂亮,但一开始都不露面。 三、孩子多,孩子爸爸年纪大且猥琐; 四,生育孩子的频率相似,平均两年一个; 五、稀饭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食物之一; 网络图片 六,生活贫困,家庭环境破败脏乱。 网络图片 大家猜猜看,五个孩子年轻漂亮的妈妈去哪了?有没有脖子被锁上一根铁链关在某个地方精神已经失常的可能? 如果有这种可能,大家应该怎么办? 我们绝不能容忍刚拯救一个“铁链女”,又冒出千千万万个“铁链女”来。 敬请请有关方面介入调查。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冲破黎明前的黑暗

铁链女吹哨人:王志安是毒害中国人的特务

前中共官媒央视记者王志安在YouTube有百万粉丝。“铁链女事件”吹哨人赵兰健日前揭露,王智安是“将中共的宣传模式完整地复制到境外,毒害翻墙出来的民众”的中共特务。 复制中共宣传模式 传王志安争取大外宣经费 流亡美国的中国前媒体人赵兰健12月21日告诉大纪元,王志安曾向中共争取大外宣经费。“我去年刚刚来到美国的时候,有很多海外著名的民运人士请我吃饭,其中就谈到,王志安2021年曾经从日本回国,到国内去争取大外宣的活动经费。” 赵兰健说,王志安多次在X平台(原推特)和一些节目中泄露他有作为大外宣的可能,他也有大外宣的行动模式,一直寻求中共官方给他投资。 “拿到中共的钱,然后在海外去投资一个大外宣的媒体。因为在美国和日本,都有很多大外宣的新闻机构。无论是(中共)直接投资的,还是第三方投资的,还是给予一些金钱资助的,遍地都是。” 赵兰健说,虽然未确认王志安是否已获中共投资,但王治安已将中共的宣传模式完整地复制到境外,藉假扮成境外的民主人士或第三方的新闻媒体,来帮中共执行在海外的一些特别任务。 向王志安爆料者 恐已被中共盯上 公开资料显示,王志安,人称王局,曾任中共央视记者、主持人及《新京报》调查记者等。2019年6月王志安被全网封杀,真实原因不明,其后于2020年移居日本,2022年5月开始在YouTube经营自媒体频道“王局拍案”,有100多万订阅者。 赵兰健表示,王志安的粉丝主要是从中国大陆翻墙出来的人。他认为,这些人翻墙出来还是用中共给他的思考模式与对信息的认知方式,使他们分辨不清而认同王志安的东西。 “王志安有很多粉丝是假的。但是其中的一部分粉丝是那种在国内看中央电视台看习惯了,他翻墙出来,思维模式没有改变。”他呼吁大家要独立思考,对王志安这种似是而非的东西要保持警惕。 赵兰健认为,在信息化的时代,中共的特务五花八门,王志安不一定是经过安全系统专门训练的特务,但他可能在执行特务的工作。 “特务,有一点就是你总得要有出卖的东西,你得要有情报搜集的能力和出卖的东西。” 他提醒那些给王志安爆料的人,可能有不少人因为爆料给王志安,已被中共的国安、警察盯上。 对铁链女事件黑白颠倒 王志安露馅 王志安对徐州丰县“铁链女”事件的评论,是其露出“特务”马脚的证据之一。 “铁链女”事件2022年1月底曝光,震惊中国与世界。中共官方称铁链女为“杨某侠”。该女遭铁链拴住脖子、锁在破屋内20多年,受到毒打、拔牙、剪舌尖等摧残,并被强迫生了8个孩子。去年2月,她被送进精神病院,之后音讯全无。 民间调查认定铁链女是12岁被拐卖的四川南充女童李莹,但江苏当局发出的多份调查公告咬定铁链女是云南的小花梅。 去年2月,赵兰健亲赴云南探访小花梅的舅舅,录下小花梅舅舅否认铁链女是小花梅的视频,视频在海内外流传,直接否定官方对铁链女一案的“定性”。赵兰健还以举报信名义将视频给中共公安部、最高检和江苏当局,但未收到正面回应。 今年4月7日,作为买家及拘禁铁链女的董志民并未被追究“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仅以“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获刑9年。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则被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刑11年、10年、13年、8年半和8年,并处罚金。 许多观察人士认为董志民被轻判,但王志安在其节目中却为董志民叫屈,称量刑过重。 赵兰健12月20日在X平台发文说:“铁链女事件也是王志安的试金石。”他附上王志安4月推文(社媒名:王局志安)记录撷图,显示王志安在回应网民质疑他将人口拐卖当慈善时说:“慈不慈善我不知道,但小花梅的家人一定感谢于桑某妞(拐卖者)将这个累赘帮他们家解决了。” 王志安还说:“那些贩卖的人,或许都客观上帮了小花梅,否则她早就冻饿死于路旁了。” 吁中国人莫被王志安的铁链套住 赵兰健表示,王志安在他的频道节目中都暗藏著扭曲人性的逻辑,毒害著海内外观众。“所以我们要揭露王志安,为了让所有的观众有所警醒,不要从中国国内都已经遭受了70年的毒害,翻墙出来还继续遭毒害。” 他进一步解释,铁链女事件的蹊跷太多了,中国老百姓不一定相信官方下的结论。“但是当老百姓挣脱中国境内信息管制的铁链,翻墙出来,到了海外一看、到油管一看,结果看到王志安这种节目,就又上套了,钻入到了王志安给他精心编的铁链里了。” 赵兰健认为,王志安已经不是带风向的问题了。“他是赤裸裸地黑白颠倒,他的逻辑混乱以及对结果的混淆,跟国内的官媒是一模一样的。”

徐州女孩被强奸后险被杀 上访举报遭警方殴打拘留

曾获得过“中国人居奖”的江苏徐州在继铁链女后,又曝光出一起践踏女性生命与尊严的恶劣事件。近日,徐州一女孩发布一段视频,讲述她被人强奸后险被杀害,却遭到当地警方殴打并以莫须有的罪名将其拘留,事件引发关注。

如果贾平凹老师看到小花梅的视频

01 丰县的“小花梅”事件总算有了结果,五名人贩子分别获刑八至十三年,而和她生下八个孩子的董志民,因虐待罪、非法拘禁罪被判九年有期徒刑。 当然,要让我说,对董志民判得还是太轻,但是关于丰县这件事已经有了很多文章,我看了几篇,分析的也蛮好,我也没多少要补充的,我今天写这篇文章不是谈小花梅,而是谈另一个女人。她和小花梅一样,也被人用铁链锁起来过,也被人强奸过,也和强奸犯生育了孩子,但是她的结局大不一样。 这个女人叫胡蝶,是贾平凹先生在《极花》里创造的一个虚构人物。 真正读过《极花》的人恐怕并不多,但听说过的应该不少。好多人没读过就骂,说这本书三观不正,为贩卖妇女辩护什么的。对于这些网友,我是很不以为然的。没读过原著上来就骂,这么做是不对的,对作者本人也不够尊重。只有认真读过《极花》这本书,才能明白,这本书根本就不是三观正不正的问题,而是有没有人味儿的问题。 书中的主人公胡蝶是个在城市打工的女孩子,用贾平凹老师自己的话形容,“是个中学毕业生,似乎有文化,还有点小资意味”。她对人警戒心不强,上了人贩子的当,被卖到了圪梁村。一个叫黑亮的小伙子买了她,就像小花梅被董志民买了一样。 黑亮是个好人,黑亮爹也是个好人,孩子娶不上媳妇,没办法,攒了三万五才买下胡蝶。一般是三万,因为胡蝶是城市人,年轻漂亮,多花了五千。钱花了,后面的事情却不顺利。胡蝶一开始不懂事,新婚之夜就往外跑,结果被热心的村民捉了回来,几乎剥了个精光,扔进了黑亮家。 然后就给铁链子拴上了,是锁狗的铁链子。 但是黑亮是个好人,耐心地劝她:“别跑了,再跑打断你的腿!”还担心铁链子磨破她的皮肉,特意在铁链子上缠了厚厚的棉絮。锁的也不是很紧,胡蝶还能在窑里来回走动。 胡蝶还是不太懂事,被拴着也不肯和黑亮同床。黑亮很善良,发现她又挣扎又叫,闹的太厉害,就没有坚持用强,只是“亲了几口”就算了。黑亮爹以为事情成了,就铁链子给取下来了,最后居然发现儿子居然没能得手!花了三万五,儿子没睡上媳妇。淳朴善良的黑亮爹的心“在疼,在火烧油煎,在流血”。 黑亮太善良了,下不去手。同样善良的黑亮爹只好找了六个男人,每人给包烟,请他们进到窑洞,把胡蝶剥得就剩条裤衩,结结实实地捆在条凳上。然后,善良的黑亮在六人的围观下,把胡蝶强奸了。 02 贾平凹老师在《极花》里,一直强调黑亮和黑亮爹的“善良”。比如马角买了媳妇,当天就把她“打断了一条腿,现在走路还拄着拐”,可是黑亮只扇过胡蝶嘴巴,不舍得下死手打,连强奸都要别人帮忙;别的老头子可能会趁机占儿媳妇的便宜,可是黑亮爹是个善良正经的老人,“从不进她的窑洞”,连儿子强奸儿媳的时候,他都没去围观。胡蝶怀孕的时候,老人家觉得要生下“带把儿的”了,还给她炖了鸡。 人心都是肉长的。慢慢地,胡蝶发现了黑亮一家的淳朴善良。她摘下铁链子以后,在村子里自由活动,对村子也逐渐有了更全面的认知。圪梁村在现代文明影响下,确实有传统价值观解体、礼崩乐坏的丑恶一面,“有抢的有偷的,有睁着眼睛坑骗的,使着阴招挑拨的”,但是它也有一种独特的魅力。 用一位文学评论家的说法,就是“儒家的道德让圪梁村的村民建立了一种团结互助的生产生活方式”,比如见了上岁数的老老爷知道尊重,山体滑坡的时候知道去救人,谁家买来的媳妇跑了知道帮着去抓,谁家的男人没本事强奸知道帮着去捆。所以,胡蝶才会在“圪梁村的文化中找到了认同感,认清了自己的身份。” 当然,原有的心魔没那么容易消退,胡蝶也有过思想斗争,最后还是“老老爷”帮了她的忙。 老老爷是村里最德高望重的人,信奉“仁义礼智信”,非常善良也非常智慧。胡蝶被拴狗链子的时候,老老爷没说话,胡蝶被强奸的时候,老老爷也没说话。但是胡蝶想不通的时候,老老爷说话了,一说还就很有哲理,“啥事情看不透了,就拿看小事情来看大事情,天地再大都能归结到你一个人,再拿看大事情来看小事情,你又是天是地了么。” 最后,他说了:人都有自己的星,你有属于自己的两颗星。 胡蝶在他的指引下看到了两颗星。这些胡蝶悟了,原来“我是这个村子的人了……命里属于这村子的人, 以后永远也属于这村子的人”。当天晚上,她第一次主动要求和黑亮上床。 但是后来天有不测风云,她莫名其妙地被“解救”了。她妈妈带着警察和记者,把她抢了回去,孩子没能抢回来,留在了黑亮家。在《极花》这本书里,派出所所长和戴眼镜的记者差不多是十足的反面人物,非常讨人厌。她回到家以后,媒体记者没事就来采访,更是让人厌恶。胡蝶再也找不到内心的平静了。 最后,她毅然不辞而别,返回了圪梁村。结尾的时候,老老爷坐在磨盘上,慈祥地问她:你能看到星星吗? 03 这就是《极花》的大致内容。 总的来说,这是丰县事件的温和版。铁链子锁了,但没有使劲锁;打了,但没有使劲打;强奸了,但没有使劲强奸;让生孩子了,但是使劲让生孩子。所以,贾平凹老师一个劲儿地称赞黑亮一家的善良淳朴。 这本书采用取的是“胡蝶”视角,是用第一人称写的。但实际上,贾平凹老师的心并没有贴着胡蝶,而是贴着黑亮和黑亮爹。他只有用第一人称的办法,才能用大量的心理活动,来冲淡其中血淋淋的成分。如果换成黑亮的视角,这个故事就会显出难以修饰的残酷原貌。至于这些心理活动哪儿来的?当然是瞎编的。贾平凹老师自己也说,从没接触过被拐卖的女性。 大家还记得吗?丰县事件最早的时候,拍摄者并没有认为其中有什么问题,董志民在镜头里也相当坦然,甚至还有点自豪。 现在看来,这似乎有点匪夷所思,但其实这就是一种“价值观茧房”嘛。董志民真的没有认为这里有什么不对的,他脑子里的观众,应该都是贾平凹老师这样的人。贾平凹老师看到这段视频,多半也只会觉得“这男人真不容易”,不会有什么追究责任的想法。 说到这儿,我顺便说句题外话,就是关于前一段马原老师的事件。有人说马原老师可能是中了采访记者的圈套,说了私下里才会说的话。其实我觉得可能没这么复杂,马原老师也是活在自己的“价值观茧房”里,他肯定觉得自己的话很正常,后来公众的反应是他没有预料到的。就像他会给自己的的节目取名叫“九叔训妻”,在里面指着妻子鼻子教训,没有觉得丝毫不妥。在他心目中,观众应该觉得这样做很有趣才对。 还是说回到贾平凹老师,如果是贾平凹老师看了小花梅的视频,他可能也会含糊地评论为“悲剧”,大家应该保有“同情之理解”,但这份同情肯定是更多地给予董志民,而不是小花梅。就像贾老师说的那句著名的话:“如果这个村子永远不买媳妇,这个村子就消亡了呀!” 但是村子怎么会不消亡呢?某些人有了钱、有了名就不肯在村里呆着,就要搬到西安去住;女儿也忙着写诗出书,不肯去圪梁村找淳朴善良的黑亮,村子怎么会不消亡? 所以说,世界上有一种同情,叫拿别人请客。 04 《极花》里出现的情节,几乎在丰县事件里都有对应物,但是有一个例外,那就是老老爷。 现实生活中没有老老爷,那为什么《极花》里要出现这么一个老老爷呢? 因为贾平凹老师是作家嘛,作家就要往深刻里整,就要出现一个老老爷说“天地再大都能归结到你一个人,你又是天是地了”、“你命里有两颗星”之类的胡话。你想,两颗恒星折腾几十亿年,折腾出核聚变,辛辛苦苦把光线发射出去,经过几十上百年才来到了地球,人家容易吗?结果居然是为了劝一个被拐卖的妇女和买主上床,除了文学家谁能想到这么扯淡的事儿? 而且,老老爷劝胡蝶被拐卖了要认命,“又是天又是地”,那男人娶不上媳妇就不能认命,就要积极购买、强奸呢?反正我是不懂。 在我看来,老老爷是全书中特别让人反感的一个角色,因为他是作家本人心态的投射。作家们最喜欢在一个惨事里挖掘出什么闪光点,要么是哲理要么是人性。人家本来已经够倒霉了,他还要在旁边叨叨叨一番,说你的倒霉折射出一种人性的光辉,这就叫杀人诛心。 在《极花》里,胡蝶就有精神世界的飞跃,最后在买主家找到了心灵的平静。《嫁给大山的女人》更过分,它不但让被拐卖的女人认命、平静,甚至还要她大度无私地以德报怨,扎根当地,为拐卖她的乡村贡献一生。在导演看来,这当然是体现了主人公高尚善良的品格,宽容博大的胸怀,“折射出人性的光辉”。 我写过好几篇文章,反对赞美和圣化底层弱者,大家现在能理解我的心态了吧?我不是厌弃底层弱者,而是厌弃这种赞美。在这些赞美背后,都隐隐藏着个拿着星星说事的《极花》老老爷。 称赞弱者无私的时候,往往已经替他们预约了吃亏;称赞弱者耐劳的时候,往往已经替他们预约了辛苦;称赞弱者宽容的时候,往往已经替他们预约了被欺凌。 就像当那个老老爷劝胡蝶“认命”的时候,傻子都能知道,那一定不是什么好命。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押沙龙yashl)

丰县小花梅案未定强奸罪,法理上说不通

日前,“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董志民因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拐卖小花梅的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因拐卖妇女罪分别获刑8年到11年有期徒刑。 根据法院对焦点问题的回答,本案没有追究董志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因为“董志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行为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条件,依法不再追诉。”由此可见,本案中的收买犯罪本身是成立的,只是因为过了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 但是,在本案能够认定成立收买罪、拐卖罪以及非法拘禁罪的情况下,未认定强奸罪,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重大疑问。这一点也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而相关回答也未对此疑问作出合理解释。在我看来,对未定强奸罪可能存在的三点理由,都不足以成为排除强奸罪的认定障碍。 1证明障碍之排除:根据收买罪的成立,推定强奸罪的“强迫性” 首先可以想象的一个理由是证明障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已经同居或生育的被收买女性,发生性关系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这一点构不成证据上的困难。此时,只要能证明当时发生性关系的强迫性,即违背女性意志,自然就成立强奸罪。 困难在于,包括丰县小花梅案在内的很多买卖妇女案案发时,已经距离女性被买卖的行为时点较为遥远。可能仅有女方指控而男方否认的情况,加之收买人当地环境的各种证言掩护,面对已经处在“婚姻家庭状态”中的男女双方,司法者要独立地证明一个强奸罪的成立,特别是要证明此类犯罪核心特征的“强迫性”要素,一般认为在证据上是较为困难的。 但是,这一困难,实际上可以通过对刑法第241条各款关系的深入分析而得到化解。 强奸罪的核心要素是女性被强迫,或者说违背其意志发生性关系。这一“违背女性意志”的要素,如果在性行为之前就已经明确表达并且能够被证明,那么,除非有证据证明女性后来又同意,不然就可以合理推定,该女性在后续的性行为过程中仍然是不同意的。 例如,酒店走廊的摄像头显示,李四(女)想要逃跑而张三强迫将李四推入房间,那么,即使房间内没有摄像头证实强迫的过程,也可以合理推定李四是不同意的,进而在双方发生了性行为的情况下,认定张三构成强奸罪;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李四进入房间里又表示同意。 相反的情形是,如果走廊的摄像头显示,张三和李四在进入房间之前就有亲昵举动,或者说短信显示,张三与李四就发生性关系形成了合意,那么也可以合理推定后续的性行为是基于李四的同意;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李四进入房间后撤回了同意。在上述情形中,张三的先前行为都是后续性行为的预备,也正是基于这些预备行为,可以合理推定在后续的性行为中李四是否被强迫。 同理,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构成收买妇女罪,就可以根据这一预备行为,合理推定后续的性行为构成强奸罪,除非有切实的反证。简言之,收买妇女罪是后续强奸行为的预备犯。 一方面,根据事理经验,收买行为中必然包含实施后续性犯罪的意图。一般所说的“买媳妇”,是指行为人希望与被拐女性发生性关系以及生育后代。因此行为人在实施收买行为之后,通常都会进一步实施性行为。就此而言,一个收买被拐女性的行为,几乎是天然地内含了行为人打算后续实施性行为的目的,以及为了压制对方反抗而实施拘禁或伤害等行为的心理准备。没有这些心理内容的“买媳妇”几乎无法想象。 另一方面,就规范本身而言,违背女性意志属于收买妇女罪的题中之义。按照第241条第1款规定,收买妇女罪的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被拐卖”应当排除女性自愿的情形。如果女性由于各种因素考虑而自愿被“买卖”,则不宜再评价为刑法上的拐卖或收买(当然可以在社会学意义上仍循此说法)。就此而言,违背女性意志是收买妇女罪的当然之义。这里的违背意志,概括性地包含了违背是否发生性关系以及不受拘禁等各种意志自由的内容。换言之,一个典型的收买行为,必然是从一开始就是违背女性关于性和行动自由的各种意志。 实践中,行为人为了实施强奸以及拘禁等行为,都必须要以与人贩子交易,将被拐女性收买到手为前提条件。在此意义上,违背女性意志的收买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为了实施后续的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重罪而“制造条件”的特殊类型的预备犯。这样一来,经由“买媳妇”基本是为了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并限制其离开这一事理层面的经验现象,可以透视到收买妇女罪与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后续犯罪之间的一种法理层面的内在逻辑关联。 按照我一直主张的预备犯的观点,可以大幅降低强奸罪的证明难度。既然收买妇女罪与后续重罪后续犯罪之间存在“预备行为—计划实现”的关系,因而违背女性意志的强迫性逻辑,必然是贯穿收买行为和后续性行为及拘禁行为的始终。一旦认定了收买妇女罪,就意味着同步认定了女性在整个过程中的被迫性。于是,成立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所必要的违背意志的要件,就经由收买妇女罪的认定而得到了推定(除非有反证,例如妇女证明自己是自愿的)。再加上显而易见的性关系等事实,就可以顺利地认定强奸罪及非法拘禁罪的成立,由此实现数罪并罚的严惩效果。 因此,司法者应当建立起这样的认识,收买妇女罪不仅是物化女性、侵犯人格尊严的犯罪,而且收买行为正是为了有计划地实施后续的强奸罪。所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不应将收买妇女罪与后续重罪后续犯罪割裂审查。认定收买妇女罪,不意味着办案的结束,而恰恰是启动追查该预备行为所计划实施的后续重罪后续犯罪的基础。 在丰县小花梅案中,董志民的行为构成收买罪,只是因为过了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同时,时立忠等人也被法院认定构成拐卖罪。而如果小花梅从一开始就是自愿的,也就不可能成立成立拐卖罪和收买罪。因此,违背妇女意志这一特征,在买卖过程中始终存在。那么,除非有证据证明,小花梅在被迫进入董家之后,又自愿地与董志民发生性关系,否则,由收买罪和拐卖罪的成立,就可以推定其后的性行为,也必然是违背小花梅意志的,铁链期的性行为更显然违背意志,因此不存在强奸罪成立的证明障碍。 2婚姻障碍之排除:要穿透婚姻形式去实质认定婚姻自由 涉及到强奸罪的认定,可能还有观点会认为,不仅是年代久远的证据困难,而且婚姻关系也对认定强奸构成了障碍。但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在收买型强奸的场合,不存在所谓“婚内强奸”的问题。 因为只要能证明女性的意愿是被强迫的,则基于强迫而产生的婚姻关系,即使获得了一种形式上的婚姻证书,在刑法上面也是自始无意义的。司法实践中,刑法面对的往往就是以各种民商事法律形式作为掩盖而实施的犯罪,刑法的判断,本来就是穿透各种表面形式去实质地认定犯罪行为。刑事司法不会因为存在合同就否定诈骗,恰恰相反,行为人常常是通过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同理,胁迫下订立的婚约和举办的婚礼,或者欺骗、胁迫领取的结婚证书,都不能成为对强迫性的性行为出罪的理由。否则,我们无法面对下面的场景:一个男性通过威胁手段,如提前给女性下毒药(以给解药相威胁),或者以绑架的女性亲属相威胁,迫使女性同意与其同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书,然后拿着结婚证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强奸女性而不构成犯罪,这显然是荒谬的。 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无婚姻形式,而在于整个结婚过程中的女性意愿是否自由。而这个证明困难,按本文的观点,可以在收买妇女罪的认定阶段就通过一揽子地推定予以克服。因为一个显而易见的疑问是:如果真是在有充分选择自由的情况下,为什么一个被强迫买卖的女性,会心甘情愿地与收买人结婚?如果这个结婚真的是完全自由的,那从一开始就不可能认定为“买卖”而属于通过婚介自由的恋爱了。  因此,除非能够举出反证,如女性自己作证,承认是自愿结婚的,否则,从一个自始违背女性意志的买卖行为中,完全可以合理推定后续的婚姻以及婚姻中的性行为均是违背女性意志的。由此可见,在本案中,虽然认定董志民构成虐待罪时,以“家庭成员”的认定为前提。但是这一所谓婚姻家庭的存在,尚不足以成为排除强奸罪的充分理由。 3精神障碍之排除:与不具备性同意能力者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根据判决所述,小花梅存在精神障碍。“刚到董家时小花梅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存在痴笑、目光呆滞等表现。”“2011年、2012年小花梅生育二子、三子后,精神障碍症状逐渐加重,2017年生育六子后病症更加明显。”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在小花梅可能无法充分表达自己意思,存在精神障碍的情况下,是否会排除强奸罪的认定?对此的回答也是否定的。 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具有性同意能力,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1984年两高一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提到,“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2000年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中也提到,“明知收买的妇女是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立案侦查。” 我国对精神发育不全患者,按照智能障碍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类:一是白痴,为重度智能缺损;二是痴愚,为中度智能缺损;三是愚鲁(鲁钝),为轻度智能缺损。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前两种的共同特征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明辨是非,甚至生活不能自理。后一类人则有一定的意志能力和独立自理生活能力。 具体到个案中,如果案发时女性已经没有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能力,那么,无论其是否能说出自己当年是否同意发生关系的陈述,均无法作为有效证据。此时问题关键就在于收买妇女罪的认定。 (1)收买行为当时,如果女性是精神正常或者第三类轻度智能缺损,且能认定属于被强迫拐卖的,则由此基础事实可以推定后续性行为不自愿,收买妇女罪、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等均可认定。小花梅案即属于这种情况。(2)收买行为当时,如果女性已经是精神病患者(前两类情形即白痴或痴愚),则意味着其自始无同意能力,收买妇女罪、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等均可认定。(3)收买行为当时,如果女性精神正常且自愿,则既不能认定收买罪也不能认定后续重罪后续犯罪。 4“婚姻家庭”“生儿育女”不应当再成为遮蔽收买人罪恶的理由 由于近年来买卖妇女的新发案件渐少,收买妇女罪的刑法规定以及实务倾向,一直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但是,由丰县小花梅案引发的巨大舆情改变了这一现状。社会公众对于被害女性的同情、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谴责以及在现代社会中为何仍然存在买卖女性的恶性案件的愤懑和不解,最终聚焦到了批评立法或司法“对收买罪打击不力”上面。 应当认为,公众关于收买犯罪不应从宽处理的呼声具有正当性。现有司法解释对于刑法规定的解读方向和政策导向的基础,与过去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道德观念、民众认知水平及农村生活条件有关。但是,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当前的时代精神、社会观念和公民的权利意识已经发生了悄然但巨大的变化。被拐卖和收买的女性,不应再成为“当地人口发展”“维护家庭稳定”等观念之下的牺牲品,在实际遭受的巨大伤害面前,其人格利益必须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相应地,收买者也当为其罪行得到应有的惩罚。 婚姻家庭、生儿育女,这些因素不仅不应当再成为遮蔽收买人罪恶的理由,反而是应当按照加重型强奸惩处的原因。收买之后发生的强奸罪,有着不同于普通强奸罪的特殊性:有单独成罪的收买行为做预备、长期多次且强迫生育、有家庭婚姻关系作为掩盖形式。只有充分考虑到“收买型强奸”的特殊性,才能正确地适用强奸罪的法条。 按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应当在10年以上量刑,最高可以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所谓“情节恶劣”在学理解释上可以包括持续拘禁状态下的多次、长期强奸;所谓“严重后果”在学理解释上可以包括被害人精神失常以及被迫生育。而这些都是在收买型强奸的场合极为常见多发的情形。 收买罪中常见的情形是,行为人实施强奸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女性受孕并最终造成生育后果。这种将人彻底工具化的行为比一般的强奸行为更恶劣,是在泄欲工具之外又加上了生育工具,其对女性身心伤害的后果比一般的强奸行为更严重。因此,不能因为在案件中存在“生了孩子”的因素就从轻处理,相反,强迫他人成为生育工具的强奸,应当作为强奸罪中的“其他严重后果”从重惩罚。在现实生活中,女性面对被迫生育后果在绝望无助下的“认命”,不等于法律面对暴行的“认命”,恰恰是需要法律更强大的保护,否则就沦为“正向不正的让步”。 在传统观点影响下的司法实践,把收买妇女罪作为一个孤立的轻罪来理解,单纯地评价交易表象,再考虑各种现实因素,于是刑事政策方向上倾向于从轻甚至适用缓刑,而这种从轻论处,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放弃对后续重罪后续犯罪的追究。 按照2010年《意见》第30条规定,只要收买人与女性形成了“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就从轻处罚直至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在这种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司法者显然更不可能再去追究后续的重罪犯罪。而这种观念,恰恰是在对收买妇女罪的理解上,单纯把“人身交易”作为唯一的打击对象,以至于将买卖扩大化甚至混同化地与各种彩礼、介绍费等现象糅杂在一起,因而在出现所谓“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时,“人身交易”的罪恶性很容易被冲淡,在“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掩盖之下的曾经发生过的强奸、拘禁等行为也被放弃了追诉。 但是,无论是人身买卖还是彩礼介绍,只要女性是被强迫的,就不可能改变强奸的性质,非法拘禁也是如此,即使因为“日子久了认命了”形成了所谓“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也不应当改变或冲淡曾经发生的这些重罪。司法实践的传统做法,不仅在法理上存在“和稀泥”的疑问,而且也不再能够适应今天关于加强女性权益保护的时代要求。 总之,一直以来对收买妇女犯罪的从宽处理,在时代背景的变迁中已失去其历史合理性。面对收买妇女的犯罪行为,新时代的刑事政策不能再停留在旧时代观念的惯性中,而是应当做出从严打击的方向性调整,才能适应和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刑事法判解)

丰县的舆情熄灭了吗?

在官方和民间面前袒露了一些问题:丰县事件的舆情过去了吗?你可以不用再关注这件事了吗?尤其是在董志民被判9年,几名人贩子最高领刑13年的情况下,是否代表这件事就翻篇了?在上级的指导和直接介入下,丰县事件的法制处置能打多少分? 从官方角度来说,这件事的主体部分算是应对过去了。那位对外界风暴完全无感的小花梅正在接受治疗,政府给她、董志民及其生物学儿子安排了低保和医保。该治疗的人治了,该坐牢的坐牢了,该救济的救济了,党和政府既金刚怒目又菩萨低眉。 在舆情处置上,丰县事件最终还是被限定在徐州层面,不管是用法律扫尾,还是用救济打圆场,成功地没有让它外溢出江苏。民众曾提供一种思路,将小花梅送回云南老家,指定监护人或者由云南当地民政接手,现在看,最终是江苏一手包办了“烫手山芋”。 徐州宣布几个人的刑事判决后,舆论先是经历了一阵错愕,然后继续回到追问和质疑的固有模式下。追问小花梅现在的情形,质疑对董志民适用罪名不当和量刑不重,不该是“虐待家庭成员”,竟然比小黄书作者、掏鸟窝大学生的十年徒刑还轻。 这些质疑声冲淡了官方在丰县事件上的现实考虑,本来以为是可以进一步释疑解惑的新华社通稿,未能达成既定的说服作用,反而被寻章摘句,用以批评法制+民政相结合的终极解决方案。而这一次,丰县徐州再一次成功拿到了省里、最高检的背书。 在省里的视角看,从丰县“无拐卖”的最早一份声明,到现如今指导徐州办案、判案,上司越卷越深,不得不站出来替地方擦屁股。然而从终局方案来看,不论是南京还是徐州都没落个好。丰县自然不用多说,早已被列为罪恶之地,徐州和江苏也未能全身而退。 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对董志民等拐卖收买小花梅的一干人等处以刑罚,官方动用了最高检释法,可民间依旧不接受该份判决,因为舆论认为该判决与董志民等人的罪恶不匹配、更与小花梅的悲惨遭遇不匹配,判决不是解救,不是治愈,它甚至都不能安慰。 所以,舆论对相关判决的态度,实际上包含了这么一种解读:这份判决确认了民众对买卖妇女罪名下量刑畸轻的集体愤懑,刑罚看似已经定格,可距离民意尚远。如果再引申一下,就是该份判决很容易提醒人们注意,打击买卖妇女背后的法律问题。 有一个早期的旁证是,江苏官方曾透过编剧李亚玲释放信息,试探民意。主要信息是两点:董志民没有用铁链锁小花梅,董志民也没有收买,所以省里在定性上犯难。而现在的判决,否定了借李亚玲之口放的口径,有买卖,有铁链虐待。 一年内,什么原因促使江苏在省级层面上确定此案的性质,外界不得而知。但是,对董志民收买小花梅的情节认定,对铁链虐待的确认,这些前置条件的建立确实扫清了许多处理障碍。但量刑备受诟病,是它默认了董志民与小花梅的婚姻关系,保存了这个“家庭”。 给外界的感觉是,江苏对董志民家庭的保护,要甚过对被拐卖妇女的保护,这样的糟糕观感在宣判通告公开那一刻被固定下来。由此,不管是乡村干部做什么,各级妇联怎么帮扶,民政如何卖力,都给人最糟糕的认识:这是维护被拐妇女的悲惨境遇,而不是帮她。 应该说,江苏在丰县事件上止步于董志民家的虐待现场,风能进,雨能进,法律未能进。让被拐妇女-尤其是失智女性留在收买者家中,几乎是所有拐卖妇女事件的共性。这不由得让人怀疑,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责之所以那么低,是因为倒果为因,需要检验立法初衷。 对于社会主义妇女解放事业来说,丰县事件最后仍将小花梅安置在与董志民的家庭关系中,将其作为最优解,这是舆论至今不原谅丰县、不接受最终结果的根本原因。如果真的重视妇女解放,这就是不可思议的,因为它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与这一事业相矛盾。 有论者认为,丰县事件上女权争夺叙事的努力失败,“生育八孩”的官方叙事占据最终胜利。可如果仔细分析,官方叙事不仅没有胜利,反而输得很惨。因为单就社会主义的妇女事业而言,丰县事件的最终处理方案赞成什么、否定了什么,是一清二楚的。 不夸大地说,自此而后,无论江苏在妇女事业上取得怎样的成就,丰县事件都会是这些耀眼成就的“命门”所在。而在一起影响如此广泛的拐卖妇女事件中,省市县三级政府对建立在罪恶基础上的“婚姻家庭”的认可,将持续地、无声地抵消包括妇女事业在内的苏省形象。 因此,争论量刑轻重、罪名是否适当,当然是必要的。可要害在于,江苏对丰县事件的处理,不管是法律上,还是民政上,核心就是确认了被拐卖妇女被强加的“家庭关系”的正当与合理。只要这一点没被打破,不管怎样正面宣传,丰县舆情永远不会结束。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旧闻评论)

徐州铁链女案宣判 董志民被判9年 网友批评“判得太轻”

4月6日,轰动一时的“铁链女”案宣判,法院宣判铁链女所谓的“丈夫”董志民“虐待及非法拘禁”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9年。不少中国网友批评法院判得太轻,指出受害人被囚禁、虐待及被迫生孩子都不止9年。

徐州8孩铁链女案结案判决 6人入狱

轰动一时的中国徐州8孩铁链女案经法院审理,终于有了结论并宣判,判决“铁链女”丈夫董志民虐待及非法拘禁罪名成立,处有期徒刑9年,其馀5人因拐卖妇女罪,判有期徒刑8年至11年不等。 据央视新闻报导,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案,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拐卖妇女案,7日作出判决。 判决认定董志民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 判决认定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犯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年、13年、8年6个月和8年,并处罚金。 另外的三名涉案人徐某东、李某玲及刘某柱因情节较轻及超过追诉时效,未被起诉。 徐州8孩案于2022年初曝光,网路广传的影片显示,一名受害女子被人颈锁铁链,更生下8个孩子,引发舆论沸腾,纷指全案疑涉及人口拐卖、虐待及超生等。 之后江苏省官方公布徐州8孩案的调查结果,确定“铁链女”就是“小花梅”。 央视报导指出,小花梅早于1998年初被时立忠、桑合妞以治病为由,拐骗她离开云南省福贡县子里甲乡亚谷村来到江苏省东海县,两人并以人民币(下同)5000元的价格卖给该县农民徐某东。 小花梅与徐某东共同生活至同年5月上旬后去向不明。同年6月谭爱庆及其妻李某玲在河南省夏邑县骆集乡潭洼村发现小花梅并收留,另以3000元卖给霍永渠、霍福得。 霍永渠、霍福得又把小花梅带至徐州丰县欢口镇,经刘某柱介绍,以5000元转卖给董某更(已故)及其子董志民。 董志民带小花梅至董集村家中共同生活,刚到董家时小花梅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痴笑、目光呆滞。 1999年两人生育长子,2011年至2020年又先后生育7子女。2011年、2012年小花梅生育二子、三子后,精神障碍症状逐渐加重,2017年生育六子后病症更明显。 其间董志民仅于2013年上半年带小花梅到邻县乡镇医院门诊开药治疗,之后未再送医。2017年7月至案发前,董志民还拘禁小花梅,并以“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等虐待”。 报导表示,期间“小花梅的饮食起居得不到正常保障,时常挨饿受冻,居住场所无水电阳光,生活环境恶劣。董志民的虐待行为,致小花梅人身健康遭受重大伤害。经鉴定,小花梅患有精神分裂症(衰退期),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饶本东表示,董志民收买被他人拐卖的小花梅,涉嫌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因收买被拐妇女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而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过了5年不再追诉。 因董志民及徐某东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行为超过了5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条件,依法不再追诉。 此外,1998年起参与拐卖小花梅的犯罪嫌疑人共7人,均超过20年追诉时效期限,但只追诉5人,因该5人在拐卖妇女犯罪中作用较大、情节严重,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另外2人在拐卖妇女犯罪中作用较小、情节较轻,未予报请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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