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徐州丰县

如果贾平凹老师看到小花梅的视频

01 丰县的“小花梅”事件总算有了结果,五名人贩子分别获刑八至十三年,而和她生下八个孩子的董志民,因虐待罪、非法拘禁罪被判九年有期徒刑。 当然,要让我说,对董志民判得还是太轻,但是关于丰县这件事已经有了很多文章,我看了几篇,分析的也蛮好,我也没多少要补充的,我今天写这篇文章不是谈小花梅,而是谈另一个女人。她和小花梅一样,也被人用铁链锁起来过,也被人强奸过,也和强奸犯生育了孩子,但是她的结局大不一样。 这个女人叫胡蝶,是贾平凹先生在《极花》里创造的一个虚构人物。 真正读过《极花》的人恐怕并不多,但听说过的应该不少。好多人没读过就骂,说这本书三观不正,为贩卖妇女辩护什么的。对于这些网友,我是很不以为然的。没读过原著上来就骂,这么做是不对的,对作者本人也不够尊重。只有认真读过《极花》这本书,才能明白,这本书根本就不是三观正不正的问题,而是有没有人味儿的问题。 书中的主人公胡蝶是个在城市打工的女孩子,用贾平凹老师自己的话形容,“是个中学毕业生,似乎有文化,还有点小资意味”。她对人警戒心不强,上了人贩子的当,被卖到了圪梁村。一个叫黑亮的小伙子买了她,就像小花梅被董志民买了一样。 黑亮是个好人,黑亮爹也是个好人,孩子娶不上媳妇,没办法,攒了三万五才买下胡蝶。一般是三万,因为胡蝶是城市人,年轻漂亮,多花了五千。钱花了,后面的事情却不顺利。胡蝶一开始不懂事,新婚之夜就往外跑,结果被热心的村民捉了回来,几乎剥了个精光,扔进了黑亮家。 然后就给铁链子拴上了,是锁狗的铁链子。 但是黑亮是个好人,耐心地劝她:“别跑了,再跑打断你的腿!”还担心铁链子磨破她的皮肉,特意在铁链子上缠了厚厚的棉絮。锁的也不是很紧,胡蝶还能在窑里来回走动。 胡蝶还是不太懂事,被拴着也不肯和黑亮同床。黑亮很善良,发现她又挣扎又叫,闹的太厉害,就没有坚持用强,只是“亲了几口”就算了。黑亮爹以为事情成了,就铁链子给取下来了,最后居然发现儿子居然没能得手!花了三万五,儿子没睡上媳妇。淳朴善良的黑亮爹的心“在疼,在火烧油煎,在流血”。 黑亮太善良了,下不去手。同样善良的黑亮爹只好找了六个男人,每人给包烟,请他们进到窑洞,把胡蝶剥得就剩条裤衩,结结实实地捆在条凳上。然后,善良的黑亮在六人的围观下,把胡蝶强奸了。 02 贾平凹老师在《极花》里,一直强调黑亮和黑亮爹的“善良”。比如马角买了媳妇,当天就把她“打断了一条腿,现在走路还拄着拐”,可是黑亮只扇过胡蝶嘴巴,不舍得下死手打,连强奸都要别人帮忙;别的老头子可能会趁机占儿媳妇的便宜,可是黑亮爹是个善良正经的老人,“从不进她的窑洞”,连儿子强奸儿媳的时候,他都没去围观。胡蝶怀孕的时候,老人家觉得要生下“带把儿的”了,还给她炖了鸡。 人心都是肉长的。慢慢地,胡蝶发现了黑亮一家的淳朴善良。她摘下铁链子以后,在村子里自由活动,对村子也逐渐有了更全面的认知。圪梁村在现代文明影响下,确实有传统价值观解体、礼崩乐坏的丑恶一面,“有抢的有偷的,有睁着眼睛坑骗的,使着阴招挑拨的”,但是它也有一种独特的魅力。 用一位文学评论家的说法,就是“儒家的道德让圪梁村的村民建立了一种团结互助的生产生活方式”,比如见了上岁数的老老爷知道尊重,山体滑坡的时候知道去救人,谁家买来的媳妇跑了知道帮着去抓,谁家的男人没本事强奸知道帮着去捆。所以,胡蝶才会在“圪梁村的文化中找到了认同感,认清了自己的身份。” 当然,原有的心魔没那么容易消退,胡蝶也有过思想斗争,最后还是“老老爷”帮了她的忙。 老老爷是村里最德高望重的人,信奉“仁义礼智信”,非常善良也非常智慧。胡蝶被拴狗链子的时候,老老爷没说话,胡蝶被强奸的时候,老老爷也没说话。但是胡蝶想不通的时候,老老爷说话了,一说还就很有哲理,“啥事情看不透了,就拿看小事情来看大事情,天地再大都能归结到你一个人,再拿看大事情来看小事情,你又是天是地了么。” 最后,他说了:人都有自己的星,你有属于自己的两颗星。 胡蝶在他的指引下看到了两颗星。这些胡蝶悟了,原来“我是这个村子的人了……命里属于这村子的人, 以后永远也属于这村子的人”。当天晚上,她第一次主动要求和黑亮上床。 但是后来天有不测风云,她莫名其妙地被“解救”了。她妈妈带着警察和记者,把她抢了回去,孩子没能抢回来,留在了黑亮家。在《极花》这本书里,派出所所长和戴眼镜的记者差不多是十足的反面人物,非常讨人厌。她回到家以后,媒体记者没事就来采访,更是让人厌恶。胡蝶再也找不到内心的平静了。 最后,她毅然不辞而别,返回了圪梁村。结尾的时候,老老爷坐在磨盘上,慈祥地问她:你能看到星星吗? 03 这就是《极花》的大致内容。 总的来说,这是丰县事件的温和版。铁链子锁了,但没有使劲锁;打了,但没有使劲打;强奸了,但没有使劲强奸;让生孩子了,但是使劲让生孩子。所以,贾平凹老师一个劲儿地称赞黑亮一家的善良淳朴。 这本书采用取的是“胡蝶”视角,是用第一人称写的。但实际上,贾平凹老师的心并没有贴着胡蝶,而是贴着黑亮和黑亮爹。他只有用第一人称的办法,才能用大量的心理活动,来冲淡其中血淋淋的成分。如果换成黑亮的视角,这个故事就会显出难以修饰的残酷原貌。至于这些心理活动哪儿来的?当然是瞎编的。贾平凹老师自己也说,从没接触过被拐卖的女性。 大家还记得吗?丰县事件最早的时候,拍摄者并没有认为其中有什么问题,董志民在镜头里也相当坦然,甚至还有点自豪。 现在看来,这似乎有点匪夷所思,但其实这就是一种“价值观茧房”嘛。董志民真的没有认为这里有什么不对的,他脑子里的观众,应该都是贾平凹老师这样的人。贾平凹老师看到这段视频,多半也只会觉得“这男人真不容易”,不会有什么追究责任的想法。 说到这儿,我顺便说句题外话,就是关于前一段马原老师的事件。有人说马原老师可能是中了采访记者的圈套,说了私下里才会说的话。其实我觉得可能没这么复杂,马原老师也是活在自己的“价值观茧房”里,他肯定觉得自己的话很正常,后来公众的反应是他没有预料到的。就像他会给自己的的节目取名叫“九叔训妻”,在里面指着妻子鼻子教训,没有觉得丝毫不妥。在他心目中,观众应该觉得这样做很有趣才对。 还是说回到贾平凹老师,如果是贾平凹老师看了小花梅的视频,他可能也会含糊地评论为“悲剧”,大家应该保有“同情之理解”,但这份同情肯定是更多地给予董志民,而不是小花梅。就像贾老师说的那句著名的话:“如果这个村子永远不买媳妇,这个村子就消亡了呀!” 但是村子怎么会不消亡呢?某些人有了钱、有了名就不肯在村里呆着,就要搬到西安去住;女儿也忙着写诗出书,不肯去圪梁村找淳朴善良的黑亮,村子怎么会不消亡? 所以说,世界上有一种同情,叫拿别人请客。 04 《极花》里出现的情节,几乎在丰县事件里都有对应物,但是有一个例外,那就是老老爷。 现实生活中没有老老爷,那为什么《极花》里要出现这么一个老老爷呢? 因为贾平凹老师是作家嘛,作家就要往深刻里整,就要出现一个老老爷说“天地再大都能归结到你一个人,你又是天是地了”、“你命里有两颗星”之类的胡话。你想,两颗恒星折腾几十亿年,折腾出核聚变,辛辛苦苦把光线发射出去,经过几十上百年才来到了地球,人家容易吗?结果居然是为了劝一个被拐卖的妇女和买主上床,除了文学家谁能想到这么扯淡的事儿? 而且,老老爷劝胡蝶被拐卖了要认命,“又是天又是地”,那男人娶不上媳妇就不能认命,就要积极购买、强奸呢?反正我是不懂。 在我看来,老老爷是全书中特别让人反感的一个角色,因为他是作家本人心态的投射。作家们最喜欢在一个惨事里挖掘出什么闪光点,要么是哲理要么是人性。人家本来已经够倒霉了,他还要在旁边叨叨叨一番,说你的倒霉折射出一种人性的光辉,这就叫杀人诛心。 在《极花》里,胡蝶就有精神世界的飞跃,最后在买主家找到了心灵的平静。《嫁给大山的女人》更过分,它不但让被拐卖的女人认命、平静,甚至还要她大度无私地以德报怨,扎根当地,为拐卖她的乡村贡献一生。在导演看来,这当然是体现了主人公高尚善良的品格,宽容博大的胸怀,“折射出人性的光辉”。 我写过好几篇文章,反对赞美和圣化底层弱者,大家现在能理解我的心态了吧?我不是厌弃底层弱者,而是厌弃这种赞美。在这些赞美背后,都隐隐藏着个拿着星星说事的《极花》老老爷。 称赞弱者无私的时候,往往已经替他们预约了吃亏;称赞弱者耐劳的时候,往往已经替他们预约了辛苦;称赞弱者宽容的时候,往往已经替他们预约了被欺凌。 就像当那个老老爷劝胡蝶“认命”的时候,傻子都能知道,那一定不是什么好命。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押沙龙yashl)

丰县小花梅案未定强奸罪,法理上说不通

日前,“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董志民因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拐卖小花梅的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因拐卖妇女罪分别获刑8年到11年有期徒刑。 根据法院对焦点问题的回答,本案没有追究董志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因为“董志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行为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条件,依法不再追诉。”由此可见,本案中的收买犯罪本身是成立的,只是因为过了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 但是,在本案能够认定成立收买罪、拐卖罪以及非法拘禁罪的情况下,未认定强奸罪,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重大疑问。这一点也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而相关回答也未对此疑问作出合理解释。在我看来,对未定强奸罪可能存在的三点理由,都不足以成为排除强奸罪的认定障碍。 1证明障碍之排除:根据收买罪的成立,推定强奸罪的“强迫性” 首先可以想象的一个理由是证明障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已经同居或生育的被收买女性,发生性关系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这一点构不成证据上的困难。此时,只要能证明当时发生性关系的强迫性,即违背女性意志,自然就成立强奸罪。 困难在于,包括丰县小花梅案在内的很多买卖妇女案案发时,已经距离女性被买卖的行为时点较为遥远。可能仅有女方指控而男方否认的情况,加之收买人当地环境的各种证言掩护,面对已经处在“婚姻家庭状态”中的男女双方,司法者要独立地证明一个强奸罪的成立,特别是要证明此类犯罪核心特征的“强迫性”要素,一般认为在证据上是较为困难的。 但是,这一困难,实际上可以通过对刑法第241条各款关系的深入分析而得到化解。 强奸罪的核心要素是女性被强迫,或者说违背其意志发生性关系。这一“违背女性意志”的要素,如果在性行为之前就已经明确表达并且能够被证明,那么,除非有证据证明女性后来又同意,不然就可以合理推定,该女性在后续的性行为过程中仍然是不同意的。 例如,酒店走廊的摄像头显示,李四(女)想要逃跑而张三强迫将李四推入房间,那么,即使房间内没有摄像头证实强迫的过程,也可以合理推定李四是不同意的,进而在双方发生了性行为的情况下,认定张三构成强奸罪;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李四进入房间里又表示同意。 相反的情形是,如果走廊的摄像头显示,张三和李四在进入房间之前就有亲昵举动,或者说短信显示,张三与李四就发生性关系形成了合意,那么也可以合理推定后续的性行为是基于李四的同意;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李四进入房间后撤回了同意。在上述情形中,张三的先前行为都是后续性行为的预备,也正是基于这些预备行为,可以合理推定在后续的性行为中李四是否被强迫。 同理,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构成收买妇女罪,就可以根据这一预备行为,合理推定后续的性行为构成强奸罪,除非有切实的反证。简言之,收买妇女罪是后续强奸行为的预备犯。 一方面,根据事理经验,收买行为中必然包含实施后续性犯罪的意图。一般所说的“买媳妇”,是指行为人希望与被拐女性发生性关系以及生育后代。因此行为人在实施收买行为之后,通常都会进一步实施性行为。就此而言,一个收买被拐女性的行为,几乎是天然地内含了行为人打算后续实施性行为的目的,以及为了压制对方反抗而实施拘禁或伤害等行为的心理准备。没有这些心理内容的“买媳妇”几乎无法想象。 另一方面,就规范本身而言,违背女性意志属于收买妇女罪的题中之义。按照第241条第1款规定,收买妇女罪的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被拐卖”应当排除女性自愿的情形。如果女性由于各种因素考虑而自愿被“买卖”,则不宜再评价为刑法上的拐卖或收买(当然可以在社会学意义上仍循此说法)。就此而言,违背女性意志是收买妇女罪的当然之义。这里的违背意志,概括性地包含了违背是否发生性关系以及不受拘禁等各种意志自由的内容。换言之,一个典型的收买行为,必然是从一开始就是违背女性关于性和行动自由的各种意志。 实践中,行为人为了实施强奸以及拘禁等行为,都必须要以与人贩子交易,将被拐女性收买到手为前提条件。在此意义上,违背女性意志的收买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为了实施后续的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重罪而“制造条件”的特殊类型的预备犯。这样一来,经由“买媳妇”基本是为了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并限制其离开这一事理层面的经验现象,可以透视到收买妇女罪与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后续犯罪之间的一种法理层面的内在逻辑关联。 按照我一直主张的预备犯的观点,可以大幅降低强奸罪的证明难度。既然收买妇女罪与后续重罪后续犯罪之间存在“预备行为—计划实现”的关系,因而违背女性意志的强迫性逻辑,必然是贯穿收买行为和后续性行为及拘禁行为的始终。一旦认定了收买妇女罪,就意味着同步认定了女性在整个过程中的被迫性。于是,成立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所必要的违背意志的要件,就经由收买妇女罪的认定而得到了推定(除非有反证,例如妇女证明自己是自愿的)。再加上显而易见的性关系等事实,就可以顺利地认定强奸罪及非法拘禁罪的成立,由此实现数罪并罚的严惩效果。 因此,司法者应当建立起这样的认识,收买妇女罪不仅是物化女性、侵犯人格尊严的犯罪,而且收买行为正是为了有计划地实施后续的强奸罪。所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不应将收买妇女罪与后续重罪后续犯罪割裂审查。认定收买妇女罪,不意味着办案的结束,而恰恰是启动追查该预备行为所计划实施的后续重罪后续犯罪的基础。 在丰县小花梅案中,董志民的行为构成收买罪,只是因为过了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同时,时立忠等人也被法院认定构成拐卖罪。而如果小花梅从一开始就是自愿的,也就不可能成立成立拐卖罪和收买罪。因此,违背妇女意志这一特征,在买卖过程中始终存在。那么,除非有证据证明,小花梅在被迫进入董家之后,又自愿地与董志民发生性关系,否则,由收买罪和拐卖罪的成立,就可以推定其后的性行为,也必然是违背小花梅意志的,铁链期的性行为更显然违背意志,因此不存在强奸罪成立的证明障碍。 2婚姻障碍之排除:要穿透婚姻形式去实质认定婚姻自由 涉及到强奸罪的认定,可能还有观点会认为,不仅是年代久远的证据困难,而且婚姻关系也对认定强奸构成了障碍。但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在收买型强奸的场合,不存在所谓“婚内强奸”的问题。 因为只要能证明女性的意愿是被强迫的,则基于强迫而产生的婚姻关系,即使获得了一种形式上的婚姻证书,在刑法上面也是自始无意义的。司法实践中,刑法面对的往往就是以各种民商事法律形式作为掩盖而实施的犯罪,刑法的判断,本来就是穿透各种表面形式去实质地认定犯罪行为。刑事司法不会因为存在合同就否定诈骗,恰恰相反,行为人常常是通过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同理,胁迫下订立的婚约和举办的婚礼,或者欺骗、胁迫领取的结婚证书,都不能成为对强迫性的性行为出罪的理由。否则,我们无法面对下面的场景:一个男性通过威胁手段,如提前给女性下毒药(以给解药相威胁),或者以绑架的女性亲属相威胁,迫使女性同意与其同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书,然后拿着结婚证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强奸女性而不构成犯罪,这显然是荒谬的。 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无婚姻形式,而在于整个结婚过程中的女性意愿是否自由。而这个证明困难,按本文的观点,可以在收买妇女罪的认定阶段就通过一揽子地推定予以克服。因为一个显而易见的疑问是:如果真是在有充分选择自由的情况下,为什么一个被强迫买卖的女性,会心甘情愿地与收买人结婚?如果这个结婚真的是完全自由的,那从一开始就不可能认定为“买卖”而属于通过婚介自由的恋爱了。  因此,除非能够举出反证,如女性自己作证,承认是自愿结婚的,否则,从一个自始违背女性意志的买卖行为中,完全可以合理推定后续的婚姻以及婚姻中的性行为均是违背女性意志的。由此可见,在本案中,虽然认定董志民构成虐待罪时,以“家庭成员”的认定为前提。但是这一所谓婚姻家庭的存在,尚不足以成为排除强奸罪的充分理由。 3精神障碍之排除:与不具备性同意能力者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根据判决所述,小花梅存在精神障碍。“刚到董家时小花梅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存在痴笑、目光呆滞等表现。”“2011年、2012年小花梅生育二子、三子后,精神障碍症状逐渐加重,2017年生育六子后病症更加明显。”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在小花梅可能无法充分表达自己意思,存在精神障碍的情况下,是否会排除强奸罪的认定?对此的回答也是否定的。 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具有性同意能力,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1984年两高一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提到,“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2000年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中也提到,“明知收买的妇女是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立案侦查。” 我国对精神发育不全患者,按照智能障碍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类:一是白痴,为重度智能缺损;二是痴愚,为中度智能缺损;三是愚鲁(鲁钝),为轻度智能缺损。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前两种的共同特征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明辨是非,甚至生活不能自理。后一类人则有一定的意志能力和独立自理生活能力。 具体到个案中,如果案发时女性已经没有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能力,那么,无论其是否能说出自己当年是否同意发生关系的陈述,均无法作为有效证据。此时问题关键就在于收买妇女罪的认定。 (1)收买行为当时,如果女性是精神正常或者第三类轻度智能缺损,且能认定属于被强迫拐卖的,则由此基础事实可以推定后续性行为不自愿,收买妇女罪、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等均可认定。小花梅案即属于这种情况。(2)收买行为当时,如果女性已经是精神病患者(前两类情形即白痴或痴愚),则意味着其自始无同意能力,收买妇女罪、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等均可认定。(3)收买行为当时,如果女性精神正常且自愿,则既不能认定收买罪也不能认定后续重罪后续犯罪。 4“婚姻家庭”“生儿育女”不应当再成为遮蔽收买人罪恶的理由 由于近年来买卖妇女的新发案件渐少,收买妇女罪的刑法规定以及实务倾向,一直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但是,由丰县小花梅案引发的巨大舆情改变了这一现状。社会公众对于被害女性的同情、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谴责以及在现代社会中为何仍然存在买卖女性的恶性案件的愤懑和不解,最终聚焦到了批评立法或司法“对收买罪打击不力”上面。 应当认为,公众关于收买犯罪不应从宽处理的呼声具有正当性。现有司法解释对于刑法规定的解读方向和政策导向的基础,与过去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道德观念、民众认知水平及农村生活条件有关。但是,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当前的时代精神、社会观念和公民的权利意识已经发生了悄然但巨大的变化。被拐卖和收买的女性,不应再成为“当地人口发展”“维护家庭稳定”等观念之下的牺牲品,在实际遭受的巨大伤害面前,其人格利益必须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相应地,收买者也当为其罪行得到应有的惩罚。 婚姻家庭、生儿育女,这些因素不仅不应当再成为遮蔽收买人罪恶的理由,反而是应当按照加重型强奸惩处的原因。收买之后发生的强奸罪,有着不同于普通强奸罪的特殊性:有单独成罪的收买行为做预备、长期多次且强迫生育、有家庭婚姻关系作为掩盖形式。只有充分考虑到“收买型强奸”的特殊性,才能正确地适用强奸罪的法条。 按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应当在10年以上量刑,最高可以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所谓“情节恶劣”在学理解释上可以包括持续拘禁状态下的多次、长期强奸;所谓“严重后果”在学理解释上可以包括被害人精神失常以及被迫生育。而这些都是在收买型强奸的场合极为常见多发的情形。 收买罪中常见的情形是,行为人实施强奸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女性受孕并最终造成生育后果。这种将人彻底工具化的行为比一般的强奸行为更恶劣,是在泄欲工具之外又加上了生育工具,其对女性身心伤害的后果比一般的强奸行为更严重。因此,不能因为在案件中存在“生了孩子”的因素就从轻处理,相反,强迫他人成为生育工具的强奸,应当作为强奸罪中的“其他严重后果”从重惩罚。在现实生活中,女性面对被迫生育后果在绝望无助下的“认命”,不等于法律面对暴行的“认命”,恰恰是需要法律更强大的保护,否则就沦为“正向不正的让步”。 在传统观点影响下的司法实践,把收买妇女罪作为一个孤立的轻罪来理解,单纯地评价交易表象,再考虑各种现实因素,于是刑事政策方向上倾向于从轻甚至适用缓刑,而这种从轻论处,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放弃对后续重罪后续犯罪的追究。 按照2010年《意见》第30条规定,只要收买人与女性形成了“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就从轻处罚直至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在这种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司法者显然更不可能再去追究后续的重罪犯罪。而这种观念,恰恰是在对收买妇女罪的理解上,单纯把“人身交易”作为唯一的打击对象,以至于将买卖扩大化甚至混同化地与各种彩礼、介绍费等现象糅杂在一起,因而在出现所谓“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时,“人身交易”的罪恶性很容易被冲淡,在“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掩盖之下的曾经发生过的强奸、拘禁等行为也被放弃了追诉。 但是,无论是人身买卖还是彩礼介绍,只要女性是被强迫的,就不可能改变强奸的性质,非法拘禁也是如此,即使因为“日子久了认命了”形成了所谓“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也不应当改变或冲淡曾经发生的这些重罪。司法实践的传统做法,不仅在法理上存在“和稀泥”的疑问,而且也不再能够适应今天关于加强女性权益保护的时代要求。 总之,一直以来对收买妇女犯罪的从宽处理,在时代背景的变迁中已失去其历史合理性。面对收买妇女的犯罪行为,新时代的刑事政策不能再停留在旧时代观念的惯性中,而是应当做出从严打击的方向性调整,才能适应和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刑事法判解)

丰县的舆情熄灭了吗?

在官方和民间面前袒露了一些问题:丰县事件的舆情过去了吗?你可以不用再关注这件事了吗?尤其是在董志民被判9年,几名人贩子最高领刑13年的情况下,是否代表这件事就翻篇了?在上级的指导和直接介入下,丰县事件的法制处置能打多少分? 从官方角度来说,这件事的主体部分算是应对过去了。那位对外界风暴完全无感的小花梅正在接受治疗,政府给她、董志民及其生物学儿子安排了低保和医保。该治疗的人治了,该坐牢的坐牢了,该救济的救济了,党和政府既金刚怒目又菩萨低眉。 在舆情处置上,丰县事件最终还是被限定在徐州层面,不管是用法律扫尾,还是用救济打圆场,成功地没有让它外溢出江苏。民众曾提供一种思路,将小花梅送回云南老家,指定监护人或者由云南当地民政接手,现在看,最终是江苏一手包办了“烫手山芋”。 徐州宣布几个人的刑事判决后,舆论先是经历了一阵错愕,然后继续回到追问和质疑的固有模式下。追问小花梅现在的情形,质疑对董志民适用罪名不当和量刑不重,不该是“虐待家庭成员”,竟然比小黄书作者、掏鸟窝大学生的十年徒刑还轻。 这些质疑声冲淡了官方在丰县事件上的现实考虑,本来以为是可以进一步释疑解惑的新华社通稿,未能达成既定的说服作用,反而被寻章摘句,用以批评法制+民政相结合的终极解决方案。而这一次,丰县徐州再一次成功拿到了省里、最高检的背书。 在省里的视角看,从丰县“无拐卖”的最早一份声明,到现如今指导徐州办案、判案,上司越卷越深,不得不站出来替地方擦屁股。然而从终局方案来看,不论是南京还是徐州都没落个好。丰县自然不用多说,早已被列为罪恶之地,徐州和江苏也未能全身而退。 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对董志民等拐卖收买小花梅的一干人等处以刑罚,官方动用了最高检释法,可民间依旧不接受该份判决,因为舆论认为该判决与董志民等人的罪恶不匹配、更与小花梅的悲惨遭遇不匹配,判决不是解救,不是治愈,它甚至都不能安慰。 所以,舆论对相关判决的态度,实际上包含了这么一种解读:这份判决确认了民众对买卖妇女罪名下量刑畸轻的集体愤懑,刑罚看似已经定格,可距离民意尚远。如果再引申一下,就是该份判决很容易提醒人们注意,打击买卖妇女背后的法律问题。 有一个早期的旁证是,江苏官方曾透过编剧李亚玲释放信息,试探民意。主要信息是两点:董志民没有用铁链锁小花梅,董志民也没有收买,所以省里在定性上犯难。而现在的判决,否定了借李亚玲之口放的口径,有买卖,有铁链虐待。 一年内,什么原因促使江苏在省级层面上确定此案的性质,外界不得而知。但是,对董志民收买小花梅的情节认定,对铁链虐待的确认,这些前置条件的建立确实扫清了许多处理障碍。但量刑备受诟病,是它默认了董志民与小花梅的婚姻关系,保存了这个“家庭”。 给外界的感觉是,江苏对董志民家庭的保护,要甚过对被拐卖妇女的保护,这样的糟糕观感在宣判通告公开那一刻被固定下来。由此,不管是乡村干部做什么,各级妇联怎么帮扶,民政如何卖力,都给人最糟糕的认识:这是维护被拐妇女的悲惨境遇,而不是帮她。 应该说,江苏在丰县事件上止步于董志民家的虐待现场,风能进,雨能进,法律未能进。让被拐妇女-尤其是失智女性留在收买者家中,几乎是所有拐卖妇女事件的共性。这不由得让人怀疑,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责之所以那么低,是因为倒果为因,需要检验立法初衷。 对于社会主义妇女解放事业来说,丰县事件最后仍将小花梅安置在与董志民的家庭关系中,将其作为最优解,这是舆论至今不原谅丰县、不接受最终结果的根本原因。如果真的重视妇女解放,这就是不可思议的,因为它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与这一事业相矛盾。 有论者认为,丰县事件上女权争夺叙事的努力失败,“生育八孩”的官方叙事占据最终胜利。可如果仔细分析,官方叙事不仅没有胜利,反而输得很惨。因为单就社会主义的妇女事业而言,丰县事件的最终处理方案赞成什么、否定了什么,是一清二楚的。 不夸大地说,自此而后,无论江苏在妇女事业上取得怎样的成就,丰县事件都会是这些耀眼成就的“命门”所在。而在一起影响如此广泛的拐卖妇女事件中,省市县三级政府对建立在罪恶基础上的“婚姻家庭”的认可,将持续地、无声地抵消包括妇女事业在内的苏省形象。 因此,争论量刑轻重、罪名是否适当,当然是必要的。可要害在于,江苏对丰县事件的处理,不管是法律上,还是民政上,核心就是确认了被拐卖妇女被强加的“家庭关系”的正当与合理。只要这一点没被打破,不管怎样正面宣传,丰县舆情永远不会结束。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旧闻评论)

徐州铁链女事件发生已整一年 网友:不能忘却

时光飞逝,时间已经到了2023年。从去年爆发“徐州铁链女”事件到今年1月27日,已是整整一周年。在海内外数十亿的关注下,该事件至今没有落幕。不仅铁链女是生是死没人知道,就连去探望她的网友也下落不明。徐州丰县掩藏的罪恶更是被层层掩埋,不让外界知晓。为了不让民众忘记铁链女,多位网友直到今日仍在努力。

铁链女事件整一年 当地仍严防死守 当事人近况成谜

中国徐州丰县“铁链女”事件至今已近1年,虽有海内外多方关注,但只有10余名官员遭到惩处,至今网友也不知道当事人是否被解救出来。日前,前律师李庄到丰县寻访铁链女一家,但当地值守严密,最后无功而返。

担心遗忘血泪史 中国网友建议设立“寻找铁链女日”

江苏徐州铁链女事件曝光后,引发海内外强烈关注。在中国当局不断降压、撤热搜、删帖,转移视线等措施下,已逐渐将该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今铁链女已悄无声息的消失了。为了不让世人忘记铁链女及其血泪史,有网民建议将每月的28日订为“寻找铁链女日”。

徐州丰县派出所所长获评全国优秀 网嘲:勿忘铁链女

中国江苏徐州丰县铁链女事件震惊世界,近日中国官方公布了全国优秀人民警察榜单,徐州丰县公安局孙楼派出所所长上榜,引发外界质疑。 6月4日,微信公众号“小曹哥讲故事”发布文章,质疑徐州丰县公安局孙楼派出所所长任鹏被评为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并说,“这刺眼的红色,这刺眼的荣誉,我真的是看了目瞪口呆,都不知道说什么好?铁链女的事情,可谓是全网络关注,震惊全国了。丰县当地一开始斩钉截铁地说不涉及拐卖,然后又说铁链女是捡来的,最后第四份通报才承认有拐卖。就在眼皮子底下,就有拐卖妇女儿童,让她脖子上拴着铁链子生八个孩子,而且还过了那么多年,还是靠网络才曝光发现。” 徐州丰县派出所所长获评全国优秀。(图片来源:微信) “小曹哥讲故事”表示震惊,“就是这样骇人听闻的拐卖案例,发生在徐州丰县,为什么徐州丰县的公安还能评上先进?这评选是谁做的,是怎么拼上去的?为什么还有脸去评这种荣誉?现在铁链女怎么样了?……丰县当地,还有多少同样被拐卖的妇女,到底查清楚了吗?” “小曹哥讲故事”认为这个评选结果十分讽刺,并直言:“这扎眼的红色,让人联想到的不是当地公安的功勋和荣誉,而是那些被拐卖的铁链女,裹被女的鲜血!” 对于官方的评选结果,大批网友表示不满,“什么样魔幻的事情?还能再扯淡一点吗?”、“不要把网民都当傻子,我们还没有忘记铁链女!” “小曹哥讲故事”这篇题为《丰县派出所所长被评为全国优秀?还记得铁链女吗?》的文章随即遭遇网络审查,目前在微信上已检索不到。 据美国之音报道,2022年年1月,江苏徐州丰县一个被铁链拴在墙上20多年并生了八个孩子的女子的视频曝光后,中国公众群情激愤。中共当局旋即采取了一系列紧急行动,其中包括紧急建设围栏,以防疫为名封锁该女子所在的村庄;拦截并抓捕前往探寻和调查的人;发表五份官方调查报告;禁止官方媒体发表官方通稿之外的报道和评论,全力封杀涉及铁链女的网络言论。 然而,中共当局采取的这些行动措施显然没有奏效。五份官方调查报告被众多公众认为一份比一份虚假,一份比一份侮辱公众的智商;官方报告甚至在铁链女的真实身份问题上明显弄虚作假,竭力掩盖而不是努力弄清问题。  “铁链女”事件被许多分析家认为是2022年中共当局遭遇的第一起黑天鹅事件。中国公众和国际舆论对该事件的关注甚至超过中共当局耗费多年时间和几百亿美元用来宣扬中共政权成就的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

铁链女仍在医院保安严密 大学讲师谈200亿流量意义

在中国,江苏省徐州市“铁链女”事件震动全国,虽然当局以防疫为由封锁前往当地所有道路,但再有网民突破政府防线,成功前往“铁链女”被关的丰县精神卫生中心。另一方面,有中国大陆学者在课堂上谈到,铁链女新闻在中国的浏览量超过200亿,他向新闻系学生强调:“新闻绝不是宣传,也不是迎合”。 网民“一块不甜”在微博发帖表示,她于周二(15日)去了丰县精神卫生中心,得知“铁链女”目前还在医院;只有有探视证的“家属”能探望;但是目前是谁在照顾她不明。 “一块不甜”指出,她抱著束花,门口的医护人员很警惕地问她是干甚么的,她只好承认想去探望“铁链女”,然后询问她在不在,对方说:“不知道”。她说如果转院或出院了就直说,对方亦不予答复;后来工作人员又表示,反正她不能进去;她后来打电话问了丰县防疫中心,确认是全县医院的要求,如果探望需要“家属”送入院办的证。 “一块不甜”提出能不能送东西进去,对方告知只能联络里面的人来取。最终“磨了一段时间后”,一个女医护同意帮她把花和食品消毒后送进去。 她又表示,她没有办法知道“铁链女”的治疗和生活条件,“总之比最坏的猜测——她已经死了——要好”。 另一方面,网民“按R狂野生长”在微博指出,在周三专业课有一位曾在《楚天都市报》工作的“青年学者”谈到徐州丰县“铁链女”的事情。据“青年学者”指出,“上面没说这件事不能讲”,所以他就“拿出来讲讲”。 “按R狂野生长”引述“青年学者”指出,“铁链女事件”传播范围之广,力度之强,“是前无古人的新闻事件”,“即便被堵嘴,这个话题的浏览量也已达到、超过200亿”。他认为,“这是一件很大的事情”。据他指出,他之前做省级的新闻工作,都有指标,找出一段时间内热度最高的几件事上报。“也就是说国家级的机构肯定知道”。至于“为甚么官媒不发声?”、“为甚么调查组是省级的不是国家级的?”学者叫学生自己思考。 据指出,该学者以“铁链女事件”为例,强调“新闻绝不是宣传,也不是迎合。” “徐州八孩之母”事件,又被称作“徐州锁链女”事件、“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2022年1月,网络曝光中国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欢口镇一名妇女被虐待。一名据称生育八个孩子的女子,被发现用铁链锁颈,影片被传播至网络,并随着多路调查者对真相的揭露,该事件最终引发了巨大的舆论争议。 事发后至2月中旬,丰县、徐州市乃至江苏省省委、省政府合共发布了六次通告,但都因为自相矛盾而未能平息民愤。舆论借此事呼吁中国政府保护农村女性和精神疾病患者、打击中国农村人口贩运妇女儿童和性侵问题,亦有舆论质疑当地政府和官方媒体在事件中的渎职行为。

丰县铁链女事件14条精彩评论,句句灼心

01  当女性想要冲破世俗的一些桎梏,  当她想打破一些性别偏见,  当她想拥有完整的子宫自由,  当她想拥有一些相对完整平等的权力,  那条“铁链”就会隐隐出现,哗啦啦作响。     ——豆瓣@颜彦清  02 我们不仅要关心金牌挂在了哪个女孩的脖子,更要关心铁链锁住了哪个女人的脖子。站出来为丰县八孩女发声,不是蹭热度,而是源于内心未冷却的良知。  03  要知道,那个被铁链锁住的女子,可能是任何一个幸福家庭里,曾被父母捧在掌心里的女孩。在某个飘雪的冬日,她莫名消逝于茫茫人海中,就再也找不到回家的路。为了她能找到回家的路,你和我都不该对她形同陌路。  04  小花梅事件像一道闪电,照出人性的幽暗,也照亮我们的内心,让大家明白个体原本是如此弱小。这种弱小感让人们感到恐惧,因为这种事可能继续发生,每个普通人距离小花梅的命运可能都只差背后一记闷棍。  05  如果社会对丰县铁链女熟视无睹,让她的哭诉与呼喊消失于旷野之中;如果我们容忍这样的突破底线之恶与我们共存于这一世界,而朴素的正义被按在地上摩擦,我们社会好不容易构建的法治意识和秩序感就岌岌可危。  06  我们不是旁观者,而是幸存者。  不是我们解救了铁链女,而是铁链女解救了我们。     07  面对铁链女,沉默不是有用的自卫武器,恰恰可能是自掘坟墓的工具。  这次事件后,我拉黑了一些朋友圈的人,退出了一些毫无温情的群,他们事不关己、置若罔闻的冷漠让我寒心。  08  今天你不为正义站岗,明天就得为邪恶陪葬(对于十几岁的年轻人来说,站岗不意味着一定要挺身而出,殊死搏斗,而可以是从心里觉醒,在精神上关注、支持)。  09  如果你感受到痛苦,那么你还活着。  如果你感受到他人的痛苦,那么,你才是人。  ——引自列夫·托尔斯泰  10  悲悯就像一条善良的河流,澄清着沿路的风尘。它不一定给人带来幸福,也不一定济世,但一定有光,一定伴着感动。  11  上不能宽国之利,下不能饱尔之饥。我饮酒,尔食糟,尔虽不我责,我责何由逃。  ——引自欧阳修  12  你尽可以犬儒,可以躺平,可以作壁上观当看客,但你至少应该心里明白,你之所以可以这样,不是因为你多精致,多高明,而仅仅是你运气好,水还没有漫到你的脖子,你仍然可以待在你的桶子里岁月静好。  13  有人说,“家丑不可外扬”。这个的确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观点,但是也要分清楚“家丑”的情况,这个“家丑”是必须要外扬的,不能再捂着盖着。  这个铁链女不解救,可能更多的人会成为铁链女。  ——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14  如果面对不公和罪恶,你选择明哲保身,那就是把这一切留给孩子与未来。 (全文转自微信平台)

徐州丰县:无数女婴被流产 大量高龄男性收买年轻女性

人类几十万年不停地进化,每一项进化都会刻到人类的基因里,然后一代代传承。 比如人类喜欢抖腿,是因为原始社会要随时准备危险来临时逃跑;  比如人类喜欢吃甜食,是因为糖具有储存能效高的优点,可以让人类应对漫长的饥饿; 比如人在下雨天更容易犯困,并不是因为白噪音,而是下雨天野兽一般不会出现,可以放松警惕获得短暂的安全感。 人们总是喜欢不停的刷抖音、刷微博,不停地获取外界信息,这和下雨天一样也和安全有关,因为不停的获取外界的信息,知道并没有野兽,才能确认自己的安全。 男性更善于冒险,因此死亡率高于女性,而且男性从生理上寿命低于女性,因此会导致男性数量少于女性。为了取得平衡,这条进化刻到人类的基因中体现为X、Y精子的移动速度、重量等不同,从而Y精子更容易胜出,让卵子受孕生出男婴。 所以,人类出生婴儿的性别比并不是1:1。人口学家经过统计、研究,发现人口性别比正常范围在102-107之间(即每100位女性所对应的男性数量)。 高于或者低于这个数字,则背后必然有其它非正常的因素介入。 中国2020年年龄性别比(来自国家统计局官网) 2020年我国总人口的男女性别比为104.80,男性略多于女性,这个数字完全符合人口的自然繁衍规律。 在统计中也可以看出: 在65岁前的人口中,男性是始终多于女性的; 65岁后,女性开始多于男性; 在国家统计局另一份统计中,95岁以上人口,男女性别比仅为35.29,即超过95岁的长寿女性有100人时,男性仅有35人。 1、大量女婴被性别鉴定后流产   丰县2010年年龄性别结构(数据来源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从全国来看: 0-4岁性别比为110,5-9岁性别比为113,10-14岁性别比为115。  而丰县的数据完全偏离正常值:  0-4岁,性别比为130  5-9岁,性别比为147  10-14岁,性别比为146  老百姓常说,事出反常必有妖。  人口学家说,偏离正常值必有非正常因素介入。  为什么丰县人更容易生儿子,甚至每出生100个女孩,就会有高达147个男孩出生。  并不是因为丰县的土壤、水质更容易生儿子,而是人为干预,鉴定胎儿性别,当知道是女婴后,选择流产流掉了。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经常在网上、电视中看到那么多无痛人流广告的原因。  丰县无数的女婴,在母亲肚子里仅仅成型可以判断性别的那一刻,就注定了永远也不会生下来。  她们甚至都没有机会看这个世界一眼,就死去了。  2、大量高龄男性收买年轻女性  丰县的男婴出生率高达女婴的1.5倍,尽管男性死亡率略高于女性,但是丰县是江苏省最贫穷落后的县之一,所以大量女性会离开丰县到大城市。  女性靠婚姻更容易在大城市扎根,所以丰县流失的女性不会低于男性,这也是我国大都市女性多于男性,而农村出现大量光棍村的原因。  基于以上原因,可以预见,丰县应该有大量光棍。  但是自然规律再一次在丰县失效了。  根据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从全国来看,在65岁前,女性的数量从来没有超过男性。  但是丰县以高达1.5的男女婴儿比例,却突然在适婚年龄,女性离奇的超过了男性。  30-34岁,性别比86(即女性100人,男性86人)  35-39岁,性别比92  40-44岁,性别比84  45-49岁,性别比88  50-54岁,性别比101  老百姓常说,事出反常必有妖。  人口学家说,偏离正常值必有非正常因素介入。  在30岁前,丰县男性压倒性的多于女性,甚至高达1.5倍;30岁后,女性却突然从数量上逆转压倒性高于男性;直到50岁,男性数量才再次超过女性。  这个逆转之大,不亚于中国女足战胜韩国队夺得冠军的翻盘。  只有一种解释:即丰县男性在适婚年龄时大规模离开了丰县,然后在50岁时返回了家乡,而大量女性在适婚年龄时来到了丰县。  前者犹且可以理解,但是后者就讲不通了。丰县贫穷、落后,不仅没有资源吸引外地女性到来,相反本地女性也应该以超过男性的数量离开才符合逻辑。  但是数据不会说谎。  那就只能解释成,大量的适婚女性被拐卖到了丰县。  官方数据和学者的社会调查证实了这一点。  在1989年出版的《古老的罪恶——全国妇女大拐卖纪实》一书中记载,仅1986年到1989年的三年间,就有48100名妇女被拐卖到徐州。   但是还有一点无法解释:在30岁后,就算有大量妇女被拐卖到丰县,拐卖达到男女1:1即可,但是为什么却达到了惊人的性别比86,即每100个女性,只有86个男性。 这个数据,在婚恋市场上,男性不仅不是弱势群体,还是绝对的香饽饽。  真相只有一个。  我个人从数据猜测,应该是50岁以上的男性参与了大量收买年轻女性。高龄男性配低龄女性的错配,导致了丰县30-50岁的女性数量严重高于男性。  让人不寒而栗。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法律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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