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首位因查车牌被定罪的新闻工作者、香港电台前外判(外包)编导蔡玉玲,因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以厘清涉及公众知情权及新闻自由的查册工具,是否符合香港法律精神。案件周一(29日)审理,法官听取双方陈词后,押后于3个月内颁下书面判词。
蔡玉玲2020年为制作7.21元朗无差别袭击市民事件一周年电视特辑《7-21谁主真相》,两度透过车牌查册寻找事发时疑似运送木棍等武器的汽车车主,让观众了解事发时的更多细节,节目播出后引起社会极大回响,但同时也被警方控告她查册时做出两项虚假陈述。
去年4月,她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判罚港币6,000元,成为首位因查车牌被定罪的新闻工作者。蔡玉玲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案件周一进行聆讯。
过去数十年新闻界都有车牌查册
美国之音报导,代表律政司的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刘德伟表示,车牌查册网上申请表,清楚列明3个查册资料用途选项:“进行与运输相关的法律程序”、“买卖车辆”,和“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申请表必须勾选“声明属实”字句,没有含糊的地方,认为上诉人填表时勾选“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但车牌查册资料用于新闻报导,明显不属于“交通与运输有关的事宜”。
代表蔡玉玲的资深大律师陈政龙则提出多项争议,包括:本案中申报车牌查册用途为“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是否属于“虚假陈述”;以及必须考虑被告是否“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
陈政龙指出,政府2011年向立法会提及,2010年度近半的车牌查册申请中,约2万多宗未订明用途,当中有数千宗申请是由传媒提出,过去数十年都是这样运作。
陈政龙表示,本案作出车牌查册背景,是蔡玉玲发现7.21元朗无差别袭击市民事件当日疑有人使用涉案车辆运送武器,车辆有可能被用作犯罪工具,由于涉及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用途,所以本案车牌查册与交通及运输有关,亦有合理原因确认车主身分。
陈政龙表示,法庭不应太狭隘地定义“交通及运输有关”的定义,因此本案并非“虚假陈述”。但原审裁判官当时一刀切地认为任何传媒车牌查册,都不包括在“交通及运输”相关事宜。
陈政龙补充,蔡玉玲作为记者,希望报导有关车辆在路上的用途,她是否能够肯定相关目的“与交通及运输”无关?他又质疑律政司的逻辑有误,如果查册的目的只能用于“交通与运输相关”,而律政司为本案进行查册取得的证书作为呈堂证物,也应该属于违法行为。
蔡玉玲冀上诉为新闻自由尽一点力 盼新闻界不失去查册的资料来源
上诉聆讯结束后,蔡玉玲在高等法院外接受传媒访问表示,案件已进入上诉及司法程序,她不会评论胜算如何,留待法官裁决。她又表示,自己以平常心面对这次上诉,坚持做自己认为应该做及可以做的事情。
蔡玉玲表示,提出上诉并不是为她自己被定罪,主要是为整件事情的性质,希望透过这次上诉,为香港的新闻业界及新闻自由尽一点力。
蔡玉玲表示,各类的查册都是新闻报导相当重要的资料来源,过去几十年来,香港的新闻记者使用车牌查册做了很多有价值,以及有关公众知情权的报导,包括“高官偷步买车”,以及一些不当使用车辆作非法行为的报导,她不希望新闻界失去查册的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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