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大常委会处理秦刚合“法”但却违宪

将于9月1日对外公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或者下次、下下次的常委会会议上的“决定”内容如果包括对秦刚国务委员职务的处理,那么无论是免职还是撤职,表面上看是在履行习近平版的全国人大的《组织法》的职责,实则是违反了中共宪法的相关规定。

今天是8月28日。我们上周五的文章中已经介绍过,中共政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从今天开始举行。不过是次会议所有议程中最为外界关注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和审议有关任免案的结果,正常情况下都是要等9月1日,也就是已经宣布的是次会议的最后一天下午才会对外公布。

众所周知,中共十四届人大的一次会议召开之后才五个多月的时间。五个多月前,总共近三千名代表在与会期间都还是健康状况良好,与会之前也都已经被进行了严格的政治审查,而且是按照习近平的要求,和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以及中纪委委员在产生过程中的政治审查标准一样,“绝不能带病上岗”。

所谓“绝不能带病上岗”,是去年中共筹备召开二十大时习近平在召见筹备组人员时的训诫内容之一,意思是在综合考虑每个具体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表现情况过程中,特别要严把廉洁关。习近平声称“这是选人用人的底线要求”。习近平要求:在廉洁问题上必须“零容忍”,不能把有硬伤、暗伤的人选进来。

接下来,无论是筹备十四届人大还是十四届全国政协,筹备组都将习近平的这一要求应用在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名单的产生过程中。

照理说,既然都在廉洁问题上“零容忍”了,所以无论是去年十月的中共二十大上产生的中央委员、候补委员及中纪委委员,还是今年三月出席“两会”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们,在廉洁问题上都是应该是杠杠的,谁成想,居然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陆续暴露出了一匹又一匹“害群之马”,有军队的,也有政府的,更有地方的。

军队系统率先冒出的面临被除名的几个全国人大代表本专栏的上篇文章中已经介绍了,至少包括了去年1月才晋升火箭军司令员并获授上将军衔,继而又在去年十月二十大“当选”上中央委员,并成为十四届人国人大代表的李玉超, 2020年7月晋升火箭军政治委员并被习近平授予上将军衔,然后和李玉超一样,去年十月由上届中央候补委员晋升二十届中央委员,今年三月以全国人大解放军代表团代表身份出席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徐忠波,以及前火箭军副司令员,现任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副参谋长,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张振忠。

此三人日前都已经失去了军内职务,应该都正处在被军纪委“留置”调查阶段。 未来对他们的最终处理会是什么程度,我们无法预测,但即使是被给以党内和军内的“轻量级处分”,不至于被“双开”再加移交军事法庭,全国人大代表资格被终止是迟早的事。

也正如我们上篇文章中所分析的那样,如果9月1日公布出来的被中止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的“个别代表”中包括了如上三人中的前两个,那么几乎可以是肯定是在为今年十月召开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上宣布开除他们两人的党籍并逐出中央委员会做准备。

至于外界更为关心的现任国务委员,但已经被先行免去了外交部长部长职务的秦刚是否会被“从快”处理,快到今年十月召开的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上就被逐出中央委员会的地步,我们外界也是无法预测。但是如果习近平当局已经内定了要在一个多月,最多两个月内就一定会召开的三中全会上处理秦刚,那么目前现在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就有可能对他的国务委员职务下手。

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具有对副国级领导职务的处理权限,一直都是一个在中共政权自己的法律条文中相互矛盾的问题。

我们在过去的文章中已经介绍过,2018年2月24日,赶在中共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幕的前10天,,中共新华社“受权发布”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杨晶同志的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职务的决定》。

没成想当月下旬就有细心的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人大代表在分组讨论时指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委员杨晶的撤消职务决定是违反宪法的。

我们知道,中共现行宪法是2018年3月最新出笼的习氏宪法。其中的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其中的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其中的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人事方面的)职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也就是说,按照宪法的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其常委会在涉及国务院的人事方面的“决定”权,只到正部级。具体来说,如果严格按照宪法行事,那么当初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权决定当时的杨晶的国务院秘书长职务的任免,但没有权力决定他的与副总理同级别的国务委员职务的去与留。

正是因为有全国人大代表指出了这一点,所以当时的习近平当局“从谏如流“,下令”修法“。于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出台,并宣布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

这个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我们不妨简称为习近平版的《组织法》。这里只分析其中的用当时中共全国人大发言人的话所形容的 “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部分。

具体说来,这个习近平版《组织法》中的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都是新增加的。包括::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可以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其中所谓“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等于是把总理之外的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全都包括进去了。

请注意,这个习近平版的《组织法》的出台是在杨晶被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撤消及国务委员职务的两年之后。也就是说,当时对杨晶的撤消国务委员职务的“决定“,完全是无法可依。

那么,有了这个习近平版的《组织法》为法律依据之后,如今的十四届全国人大的第五次常委会会议或者是日后第N次常委会会议,就貌似有了撤消国务院某个副国级领导人,比如撤消秦刚的国务委员职务的决定权,听上去完全合法。但深究下去,却发现如此规定完全是违宪。因为现行宪法中没有赋予习近平版《组织法》中新增加的如上两条人事权。此其一。

其二,现行的习氏宪法和习近平版《组织法》中也存在的矛盾之处还有,宪法中对国务院领导人只有任命和罢免,根本就没有“撤消“一说。所以习近平版的《组织法》中的”撤消“二字就是与宪法相抵触的。

事实上,中共政权自一九八二年颁布区别于毛时代的新宪法之后,宪法中规定的属于全国人大任命权限的所有正、副国级领导人,在时任国务委员杨晶之前,就从来没有出现过一例中途被罢免的情况。当然出现过主动辞去职务的情况,但都是以第某届全国人大第某次会议通过接受其辞职的决定的形式完成操作,而不是以某届全国人大的第N次常委会会议同意的形式。

当然也出现过在两届全国人大之间增补副总理或者国务委员的情况,但进行方式也都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某届全国人大的某次全体会议上完成操作,而不是由人大常委会越俎代庖。

也就是说,从1982年以来中共当局就从来没有启动过宪法中所规定的对某项职务担任人的罢免程序。1989年六四镇压之后,李先念等人曾向邓小平要求通过全国人大罢免时任副总理吴学谦,但遭到邓小平的拒绝。

邓小平采取的办法是把吴学谦留在国务院副总理的职务上闲置,同时赶在1991年4月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将时任外交部长钱其琛“增补”为国务委员。这次会议上还增补了邹家华、朱镕基为国务院副总理。  

总之,2018年2月对杨晶国务委员职务的所谓“撤消”处分,根本就是没有宪法依据的“新发明”。而事后才出笼的以修改为名,事实上是另起炉灶的全国人大习近平版《组织法》中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这部分内容,虽然可以成为“撤消”秦刚的国务委员职务的“法律依据”,但因为是和现行宪法的相关条文有直接冲突,所以绝对属于违宪操作。

当然,在习近平版《组织法》还没有问世的时候,习近平政权即已经毫无顾忌地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形式,宣布了对杨晶的国务委员职务的“撤消”决定,如今对秦刚也如法炮制不是没有可能。

但是,正如我们在过去的相关文章中已经分析过的那样,到本文截稿为止,秦刚也不过才“失踪”了两个月零三天,而上个月底为他的“特殊原因”而临时召开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免去他的外长职务,只是因为在他秦刚“失踪”之后王毅“以党代政”不为西方国家所认同,再加之外交部发言人每天都被问及秦刚的去向已经到了精神崩溃的边缘,这才采取的在最终决定对秦刚施以何类何等处分之前的权宜之计。而对他秦刚的最终处理决定的出台,势必是要待到中纪委的调查组先完成调查报告,中纪委常委会才会“先拿出意见”,然后才是习皇发话。而这个过程能够在短短两个月里就完成的可能性有多大?笔者持谨慎怀疑态度。

当然,笔者对此事没有任何“内部消息”的前提下,也拿不出过硬反驳外界媒体关于正在召开的这个全国人大第五次常委会议将会对秦刚进行“发落”的说法,但假如9月1日的新华社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结束的报道内容中出现了秦刚的名字,那就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免去”秦刚的国务院委员职务 ,第二种和杨晶一样,只是被“撤消”了国务委员职务。而无论是免去还是撤消,与此同时,大概率也会把王毅的名字替换上去。因为目前的王毅虽然已经“回锅”外交部,但他仍然还只是党的领导人,而不是国家领导人。在对外交往,特别是对西方国家交往的过程中,名不正而言不顺。

另外,虽然在我们已经分析过了中共政权的全国人大的习近平版《组织法》给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扩权”是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但这个《组织法》新赋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对“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生杀大权”,也只是“任免”和“撤消”。

我们假设习近平突然决定对某个在位的国务院副职领导人施以开除党籍和移送司法的严肃处理,那么此人的行政职务,无论是副总理还是国务委员,都只会被全国人大在某次会议上宣布“罢免”,而不是被人大常委会宣布“免去”或者“撤消”。

分析到此,我们的结论是,无论是正在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还是下次或者下下次会议上,如果只是决定“免去”秦刚的国务委员职务,那就证明已经在内部决定对他“不予追究”了。如果是“撤消”他的国务委员职务,那么下场就是和杨晶一样,保留党籍,行政降级。

如果人大常委会的几次会议上都没有拿秦刚说事,那么他秦刚在明年三月的十四届全四人大二次会议上被“罢免”的可能性就越来越大。

至于正在召开的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如果不会涉及秦刚的前提下,有所谓的“人事任免”事项纯属常态。

 (全文转自自由亚洲电台)

关注时事,订阅新闻邮件
本订阅可随时取消

评论被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