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大常委會處理秦剛合「法」但卻違憲

將於9月1日對外公布的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或者下次、下下次的常委會會議上的「決定」內容如果包括對秦剛國務委員職務的處理,那麼無論是免職還是撤職,表面上看是在履行習近平版的全國人大的《組織法》的職責,實則是違反了中共憲法的相關規定。

今天是8月28日。我們上周五的文章中已經介紹過,中共政權的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從今天開始舉行。不過是次會議所有議程中最為外界關注的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和審議有關任免案的結果,正常情況下都是要等9月1日,也就是已經宣布的是次會議的最後一天下午才會對外公布。

眾所周知,中共十四屆人大的一次會議召開之後才五個多月的時間。五個多月前,總共近三千名代表在與會期間都還是健康狀況良好,與會之前也都已經被進行了嚴格的政治審查,而且是按照習近平的要求,和中央委員、中央候補委員以及中紀委委員在產生過程中的政治審查標準一樣,「絕不能帶病上崗」。

所謂「絕不能帶病上崗」,是去年中共籌備召開二十大時習近平在召見籌備組人員時的訓誡內容之一,意思是在綜合考慮每個具體人選的德、能、勤、績、廉表現情況過程中,特別要嚴把廉潔關。習近平聲稱「這是選人用人的底線要求」。習近平要求:在廉潔問題上必須「零容忍」,不能把有硬傷、暗傷的人選進來。

接下來,無論是籌備十四屆人大還是十四屆全國政協,籌備組都將習近平的這一要求應用在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名單的產生過程中。

照理說,既然都在廉潔問題上「零容忍」了,所以無論是去年十月的中共二十大上產生的中央委員、候補委員及中紀委委員,還是今年三月出席「兩會」的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們,在廉潔問題上都是應該是槓槓的,誰成想,居然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就陸續暴露出了一匹又一匹「害群之馬」,有軍隊的,也有政府的,更有地方的。

軍隊系統率先冒出的面臨被除名的幾個全國人大代表本專欄的上篇文章中已經介紹了,至少包括了去年1月才晉升火箭軍司令員並獲授上將軍銜,繼而又在去年十月二十大「當選」上中央委員,並成為十四屆人國人大代表的李玉超, 2020年7月晉升火箭軍政治委員並被習近平授予上將軍銜,然後和李玉超一樣,去年十月由上屆中央候補委員晉升二十屆中央委員,今年三月以全國人大解放軍代表團代表身份出席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徐忠波,以及前火箭軍副司令員,現任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副參謀長,十九屆中央候補委員,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張振忠。

此三人日前都已經失去了軍內職務,應該都正處在被軍紀委「留置」調查階段。 未來對他們的最終處理會是什麼程度,我們無法預測,但即使是被給以黨內和軍內的「輕量級處分」,不至於被「雙開」再加移交軍事法庭,全國人大代表資格被終止是遲早的事。

也正如我們上篇文章中所分析的那樣,如果9月1日公布出來的被中止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的「個別代表」中包括了如上三人中的前兩個,那麼幾乎可以是肯定是在為今年十月召開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上宣布開除他們兩人的黨籍並逐出中央委員會做準備。

至於外界更為關心的現任國務委員,但已經被先行免去了外交部長部長職務的秦剛是否會被「從快」處理,快到今年十月召開的中共二十屆三中全會上就被逐出中央委員會的地步,我們外界也是無法預測。但是如果習近平當局已經內定了要在一個多月,最多兩個月內就一定會召開的三中全會上處理秦剛,那麼目前現在舉行的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就有可能對他的國務委員職務下手。

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具有對副國級領導職務的處理權限,一直都是一個在中共政權自己的法律條文中相互矛盾的問題。

我們在過去的文章中已經介紹過,2018年2月24日,趕在中共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開幕的前10天,,中共新華社「受權發布」了《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撤銷楊晶同志的國務委員、國務院秘書長職務的決定》。

沒成想當月下旬就有細心的出席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人大代表在分組討論時指出,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務委員楊晶的撤消職務決定是違反憲法的。

我們知道,中共現行憲法是2018年3月最新出籠的習氏憲法。其中的第六十二條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其中的第六十三條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其中的第六十七條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人事方面的)職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也就是說,按照憲法的規定,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其常委會在涉及國務院的人事方面的「決定」權,只到正部級。具體來說,如果嚴格按照憲法行事,那麼當初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有權決定當時的楊晶的國務院秘書長職務的任免,但沒有權力決定他的與副總理同級別的國務委員職務的去與留。

正是因為有全國人大代表指出了這一點,所以當時的習近平當局「從諫如流「,下令」修法「。於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決定》出台,並宣布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

這個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我們不妨簡稱為習近平版的《組織法》。這裡只分析其中的用當時中共全國人大發言人的話所形容的 「健全全國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權」部分。

具體說來,這個習近平版《組織法》中的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都是新增加的。包括::第三十一條:「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可以決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可以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

第三十二條:「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委員長會議、國務院總理的提請,可以決定撤銷國務院其他個別組成人員的職務;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請,可以決定撤銷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個別組成人員的職務。」

其中所謂「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等於是把總理之外的副總理和國務委員全都包括進去了。

請注意,這個習近平版的《組織法》的出台是在楊晶被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撤消及國務委員職務的兩年之後。也就是說,當時對楊晶的撤消國務委員職務的「決定「,完全是無法可依。

那麼,有了這個習近平版的《組織法》為法律依據之後,如今的十四屆全國人大的第五次常委會會議或者是日後第N次常委會會議,就貌似有了撤消國務院某個副國級領導人,比如撤消秦剛的國務委員職務的決定權,聽上去完全合法。但深究下去,卻發現如此規定完全是違憲。因為現行憲法中沒有賦予習近平版《組織法》中新增加的如上兩條人事權。此其一。

其二,現行的習氏憲法和習近平版《組織法》中也存在的矛盾之處還有,憲法中對國務院領導人只有任命和罷免,根本就沒有「撤消「一說。所以習近平版的《組織法》中的」撤消「二字就是與憲法相牴觸的。

事實上,中共政權自一九八二年頒布區別於毛時代的新憲法之後,憲法中規定的屬於全國人大任命權限的所有正、副國級領導人,在時任國務委員楊晶之前,就從來沒有出現過一例中途被罷免的情況。當然出現過主動辭去職務的情況,但都是以第某屆全國人大第某次會議通過接受其辭職的決定的形式完成操作,而不是以某屆全國人大的第N次常委會會議同意的形式。

當然也出現過在兩屆全國人大之間增補副總理或者國務委員的情況,但進行方式也都是按照憲法的規定,在某屆全國人大的某次全體會議上完成操作,而不是由人大常委會越俎代庖。

也就是說,從1982年以來中共當局就從來沒有啟動過憲法中所規定的對某項職務擔任人的罷免程序。1989年六四鎮壓之後,李先念等人曾向鄧小平要求通過全國人大罷免時任副總理吳學謙,但遭到鄧小平的拒絕。

鄧小平採取的辦法是把吳學謙留在國務院副總理的職務上閒置,同時趕在1991年4月召開的第七屆全國人大第四次全體會議上將時任外交部長錢其琛「增補」為國務委員。這次會議上還增補了鄒家華、朱鎔基為國務院副總理。  

總之,2018年2月對楊晶國務委員職務的所謂「撤消」處分,根本就是沒有憲法依據的「新發明」。而事後才出籠的以修改為名,事實上是另起爐灶的全國人大習近平版《組織法》中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根據委員長會議、國務院總理的提請,可以決定撤銷國務院其他個別組成人員的職務……」這部分內容,雖然可以成為「撤消」秦剛的國務委員職務的「法律依據」,但因為是和現行憲法的相關條文有直接衝突,所以絕對屬於違憲操作。

當然,在習近平版《組織法》還沒有問世的時候,習近平政權即已經毫無顧忌地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形式,宣布了對楊晶的國務委員職務的「撤消」決定,如今對秦剛也如法炮製不是沒有可能。

但是,正如我們在過去的相關文章中已經分析過的那樣,到本文截稿為止,秦剛也不過才「失蹤」了兩個月零三天,而上個月底為他的「特殊原因」而臨時召開一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免去他的外長職務,只是因為在他秦剛「失蹤」之後王毅「以黨代政」不為西方國家所認同,再加之外交部發言人每天都被問及秦剛的去向已經到了精神崩潰的邊緣,這才採取的在最終決定對秦剛施以何類何等處分之前的權宜之計。而對他秦剛的最終處理決定的出台,勢必是要待到中紀委的調查組先完成調查報告,中紀委常委會才會「先拿出意見」,然後才是習皇發話。而這個過程能夠在短短兩個月里就完成的可能性有多大?筆者持謹慎懷疑態度。

當然,筆者對此事沒有任何「內部消息」的前提下,也拿不出過硬反駁外界媒體關於正在召開的這個全國人大第五次常委會議將會對秦剛進行「發落」的說法,但假如9月1日的新華社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結束的報道內容中出現了秦剛的名字,那就只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免去」秦剛的國務院委員職務 ,第二種和楊晶一樣,只是被「撤消」了國務委員職務。而無論是免去還是撤消,與此同時,大概率也會把王毅的名字替換上去。因為目前的王毅雖然已經「回鍋」外交部,但他仍然還只是黨的領導人,而不是國家領導人。在對外交往,特別是對西方國家交往的過程中,名不正而言不順。

另外,雖然在我們已經分析過了中共政權的全國人大的習近平版《組織法》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擴權」是與憲法規定相牴觸的,但這個《組織法》新賦予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對「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生殺大權」,也只是「任免」和「撤消」。

我們假設習近平突然決定對某個在位的國務院副職領導人施以開除黨籍和移送司法的嚴肅處理,那麼此人的行政職務,無論是副總理還是國務委員,都只會被全國人大在某次會議上宣布「罷免」,而不是被人大常委會宣布「免去」或者「撤消」。

分析到此,我們的結論是,無論是正在召開的十四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還是下次或者下下次會議上,如果只是決定「免去」秦剛的國務委員職務,那就證明已經在內部決定對他「不予追究」了。如果是「撤消」他的國務委員職務,那麼下場就是和楊晶一樣,保留黨籍,行政降級。

如果人大常委會的幾次會議上都沒有拿秦剛說事,那麼他秦剛在明年三月的十四屆全四人大二次會議上被「罷免」的可能性就越來越大。

至於正在召開的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如果不會涉及秦剛的前提下,有所謂的「人事任免」事項純屬常態。

 (全文轉自自由亞洲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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