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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7位民主派人士因2019年「8.18流水式集會」遭判刑。去年他們針對上訴被駁回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以及律政司針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分別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2月23日開庭聽取陳詞後,即時駁回律政司申請終極上訴許可,並批准各被告爭議表達自由是否受過度限制做終極上訴。 美國之音報導,7名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2021年經審訊後遭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以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項罪名成立,遭判監禁8至18個月以及緩刑。 去年8月,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撤銷各被告「組織集結」定罪,就原審判囚的4名被告減刑為監禁5至12個月,以及批准7名被告就「參與集結罪」申請終極上訴,同時駁回律政司針對「組織集結罪」的終審申請上訴。其後,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針對各被告「組織集結罪」提出終極上訴。 23日,3名終審法院法官聽取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林芷瑩陳詞後,即時駁回律政司的終極上訴申請,同時對7名被告針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批出終極上訴許可。 學者質疑律政司「窮追猛打」 港府無意尋求社會復和 「8.18流水式集會」案至今4年多,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前助理教授鍾劍華形容,律政司針對民主運動發揮過影響力的一些人「窮追猛打」,完全看不到當局積極尋求社會復和,甚至運用一切司法方式要消滅民主派僅餘的聲音。 到終審法院旁聽的香港市民阿森表示,律政司對「8.18流水式集會」案各被告窮追猛打,尋求終極上訴,反映當局希望收窄遊行集會以及表達自由,日後可能不需要透過法院判決,警方就可以在現場定義何謂非法集結。 港區國安法實施逾3年半以來,香港集會及言論表達自由受到嚴重限制,港府去年初撤銷所有防疫限聚令及社交距離措施後,警方未再批准任何大型遊行集會,唯一涉及公共議題的將軍澳居民反填海遊行,去年3月底舉行,僅約80人參與,警方卻施以史無前例的嚴苛限制,包括:人數不能超過100人,所有遊行人士須佩戴號碼牌,自行在遊行隊伍頭尾拉起封鎖線,嚴禁中途插隊,以及不可戴口罩等蒙面物品。 阿森表示,他相信《基本法》23條立法後,市民發聲的空間只會再收窄,甚至連民生議題都不可以發聲,估計這次關於遊行集會自由的終審案例,對日後香港社會沒有太大參考價值。
港府近期請求法院下達禁令,禁播「反送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高等法院7月28日裁決,駁回該申請。律政司司長不服,8月7日提出上訴。 綜合媒體報導,港府律政司7日表示,律政司司長已向法庭呈交上訴許可申請。律政司發言人稱,原訟法庭在判詞中同意《願榮光歸香港》(Glory to Hong Kong)曾被用作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臨時禁制令所禁止的4項行為都明顯是或相當可能構成犯罪行為。 發言人稱,原訟法庭不批出臨時禁制令的判決,不是因為有關行為合法,而是法庭認為即使沒有禁制令,有關行為本身已構成刑事罪行,因此不相信禁制令會有真正的功用。 此外,法庭認為禁制令的執行程序可能會與港區國安法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程序有所衝突。律政司司長因此認為政府需要上訴申明觀點,並請求高院上訴法庭考慮頒下臨時禁制令。 港府6月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要求禁止4項與《願榮光歸香港》有關的非法行為。 港府稱,2019年起廣泛流傳的《願榮光歸香港》,歌詞含有已被法庭裁定可構成煽動的口號,近期也多次被錯誤地表述為香港的「國歌」,對中國國歌《義勇軍進行曲》造成侮辱,並對中國和特別行政區造成嚴重損害。 大致而言,港府申請的禁制內容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廣播、表演、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 2019年8月香港爆發大規模的「反送中」運動,《願榮光歸香港》當時首次得到傳唱,並迅速流傳,成為標誌性的抗議歌曲。 有數百萬港人參與的「反送中」運動,其起因為港府提出修改法例,將中國大陸、台灣等地列入引渡國家和地區名單,觸發香港居民對主權移交給中國後中共對香港控制日益加深的恐懼,擔心修法一旦通過,他們每個人都可能會被引渡到毫無司法獨立的中國接受審判。
港人聘海外律師打官司越來越難,律政司最新的修例建議,包括民事案件欲聘請海外律師也須經特首批准。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此前因應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國安官司解釋《港區國安法》,要求涉國安案件,須得到香港特首批准和發出證明書,才能聘用海外律師,港府須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配合。 自由亞洲電台報導,香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17日出席立法會會議解釋《法律執業者條例》之修訂,建議設立甄別、申請和複核等把關的申請機制。 律政司建議所有申請,含民事案件,須先經過律政司和特首評估,不涉及不利國安和國家秘密等,符合特殊要求的情況,才會獲特首發出認許證明書。 林定國稱,為確保修例建議有效應對國安風險,有必要加入複核機制,且經過專案認許後,如新事證顯示案件實涉國安風險時,「法院必須要主動或因應律政司司長的要求,向行政長官提出和取得新的證明書,行政長官的任何決定,是不容許接受任何挑戰。」 前法政匯思召集人任建峰表示,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內容,只限於涉及「國安罪行」的案件聘用海外律師時,才須得到特首批准,但港府把須申請批准的範圍擴大至非刑事案件,「如果是這種情況,很多民事案件他們喜歡時都可以說與國安有關」。 他表示,新建議等同未經律政司司長和特首同意,國安案不能聘任海外律師,只是把對海外律師的政治審查機制合理化,使法院淪為橡皮圖章,同時剝奪被告人的選擇權。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2017年出口威脅一名長期跟拍他的《東方日報》男記者,遭控刑事恐嚇罪。律政司不服黎智英獲判無罪而提出上訴,法官20日駁回控方上訴,維持罪名不成立。 據港媒報導,黎智英於2017年維多利亞公園六四祈禱會當日,因不堪《東方日報》記者持續近身跟拍,涉向對方揚言「你不要這麼近拍我」、「我肯定搞你」、「我拍了你照片」。其後該記者向警方報案,警方將案件列為刑事恐嚇並呈報律政司。 律政司多次諮詢皆獲「不起訴」建議,但該記者與《東方日報》之後多達17次致函律政司要求處理該案。現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去年9月主動要求起訴。 這宗上訴案的聆訊,先前已在高院原訟庭審結,法官陳慶偉今午宣判,裁定駁回控方上訴,維持罪名不成立。 原判法官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批評涉案記者「並非誠實證人」,指該記者在法庭上多次迴避正面回答問題。此外,事發現場的影片顯示,黎以粗話指罵該記者後,記者不但微笑,甚至大笑,還上前反問黎「為何這麼生氣」。該記者辯稱笑容是裝出來的,但法官不接受,強調「即使有時候人會靠笑容來緩和氣氛,但不認為普通人受到驚嚇後會笑」。 法官直指,涉事記者近距離跟拍黎智英多年,甚至造成危險距離,其行為侵犯隱私。律政司不服提請上訴。不過,律政司拖足半年後才入稟高院,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今年10月底開庭,處理上訴聆訊,控辯雙方即日完成陳詞,在聆訊審結半個月後,今午宣布判決結果。 黎智英本月13日因去年「六四集會」案遭判囚13個月,而此前他已因參與三場「非法集結」遭判刑,共需服刑20個月。另外,他還面臨港府指控「勾結外國勢力」罪名。
香港大埔警署去年4月遭人縱火,律政司堅持指控兩名學生罔顧生命縱火。法官今(1)日裁決指,被告擲出的燃燒物威力有限,不會對停車場內的警員生命造成危害風險,故只裁定較輕的意圖縱火罪成。 據港媒報導,去年4月發生的大埔警署縱火案,有三名中學生被指控意圖縱火,其中兩人在開審前承認意圖縱火而損毀財產,惟控方堅持起訴較嚴重的罔顧生命安危而縱火罪。 案件早前審結,法官今日裁決表示,被告擲出的燃燒物威力有限,只熏黑了警署的外牆及大閘,不會對停車場內的警員生命造成危害風險,故只裁定較輕的意圖縱火罪成。另一名不在現場被捕的被告,完全否認縱火,也沒有證據顯示其與縱火的兩名學生認識,獲裁定罪名不成立。案件押後至本月22日判刑。 根據控方案情,去年4月1日凌晨約2時半,曾姓與羅姓學生和另一人跑向新界北警察總部露天停車場外,擲出五件燃燒物。在場埋伏的一名警長和一名高級警員馬上追截三人,成功捉住曾、羅兩人。現場留有玻璃碎片和焚燒過的布,停車場和鐵閘有焦痕。 法官判詞指,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該五件燃燒物的落點和警員身處的位置有距離,燃燒物不是向警員投擲,所有火勢在約一分鐘內燒盡,只熏黑了警署的外牆及大閘,沒有蔓延或燒著停車場內其他物品和車輛。 法官形容燃燒物的威力有限,只可以輕微損毀警署的堅固外牆和大閘,不會對停車場內的警員生命造成危害風險,因此裁定曾、羅用火意圖損壞警署的財產,但不能裁定他們罔顧停車場內的警員生命是否受到危害。 至於不在現場被捕的郭姓學生,因無證據顯示其認識縱火的兩名學生,法官裁定他的罪名不成立。
香港高等法院12月23日批准還柙數日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保釋回家。這也是首次有《香港國安法》罪名被告獲准保釋。而在一天後,香港律政司就向終審法庭提出緊急上訴,要求在等候處理上訴許可期間,再度羈押黎智英,但暫時並沒有聆訊日期。 據《蘋果日報》報導,港府律政司在24日正式提交上訴文件,標明「緊急」(URGENT)字樣。律政司同時申請臨時命令,要求在等候處理上訴許可期間,再度羈押黎智英。另外,律政司還要求終審法院進行緊急聆訊,包括在公眾假期開庭。不過,目前聆訊日期尚未公布。 法廣報導稱,73歲的黎智英此前向高院申請保釋,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批准他以多重條件保釋。律政司代表即庭申請重要法律論點證明書,以便上訴至終審法院,同時引用條例要求暫時維持還柙現狀,但李法官拒絕受理。 據美國之音報導,黎智英的保釋條件相當苛刻。法庭要求他交付保釋金1000萬元港幣,還要有3人擔保,每人各繳擔保金10萬港元。法院還要求黎智英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開住處。 法庭還規定,黎智英在保釋期間不得直接或間接請求外國制裁香港和中國;不可與外國官員會面;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訪問,包括電視、電台或網上節目;不可在網上和社交媒體等發表文章和發布信息。黎智英每周要到警署報到三次。法庭宣布,黎智英的案件將於明年4月16日開庭審理。 據港媒報導,黎智英獲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釋後,他為香港民主發聲的推特帳號星期四(24日 )已經停用,所有文章消失。他的友人強調,黎智英不會逃亡,就算要付出自由的代價都不會走。 黎智英此次獲保釋之前至少兩次被拒絕保釋。黎智英12月11日被加控違反港版國安法,涉嫌「勾結外國勢力」,他12日出庭提訊被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拒絕保釋。黎智英12月初因「欺詐罪」被港警羈押,當時也被拒絕保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