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律政司修法 拟民事案聘海外律师也须特首批准

港人聘海外律师打官司越来越难,律政司最新的修例建议,包括民事案件欲聘请海外律师也须经特首批准。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前因应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的国安官司解释《港区国安法》,要求涉国安案件,须得到香港特首批准和发出证明书,才能聘用海外律师,港府须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配合。

自由亚洲电台报导,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17日出席立法会会议解释《法律执业者条例》之修订,建议设立甄别、申请和复核等把关的申请机制。

律政司建议所有申请,含民事案件,须先经过律政司和特首评估,不涉及不利国安和国家秘密等,符合特殊要求的情况,才会获特首发出认许证明书。

林定国称,为确保修例建议有效应对国安风险,有必要加入复核机制,且经过专案认许后,如新事证显示案件实涉国安风险时,“法院必须要主动或因应律政司司长的要求,向行政长官提出和取得新的证明书,行政长官的任何决定,是不容许接受任何挑战。”

前法政汇思召集人任建峰表示,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内容,只限于涉及“国安罪行”的案件聘用海外律师时,才须得到特首批准,但港府把须申请批准的范围扩大至非刑事案件,“如果是这种情况,很多民事案件他们喜欢时都可以说与国安有关”。

他表示,新建议等同未经律政司司长和特首同意,国安案不能聘任海外律师,只是把对海外律师的政治审查机制合理化,使法院沦为橡皮图章,同时剥夺被告人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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