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港府指控 法官轻判2学生意图纵火罪成

香港大埔警署去年4月遭人纵火,律政司坚持指控两名学生罔顾生命纵火。法官今(1)日裁决指,被告掷出的燃烧物威力有限,不会对停车场内的警员生命造成危害风险,故只裁定较轻的意图纵火罪成。

据港媒报导,去年4月发生的大埔警署纵火案,有三名中学生被指控意图纵火,其中两人在开审前承认意图纵火而损毁财产,惟控方坚持起诉较严重的罔顾生命安危而纵火罪。

案件早前审结,法官今日裁决表示,被告掷出的燃烧物威力有限,只熏黑了警署的外墙及大闸,不会对停车场内的警员生命造成危害风险,故只裁定较轻的意图纵火罪成。另一名不在现场被捕的被告,完全否认纵火,也没有证据显示其与纵火的两名学生认识,获裁定罪名不成立。案件押后至本月22日判刑。

根据控方案情,去年4月1日凌晨约2时半,曾姓与罗姓学生和另一人跑向新界北警察总部露天停车场外,掷出五件燃烧物。在场埋伏的一名警长和一名高级警员马上追截三人,成功捉住曾、罗两人。现场留有玻璃碎片和焚烧过的布,停车场和铁闸有焦痕。

法官判词指,从闭路电视片段可见,该五件燃烧物的落点和警员身处的位置有距离,燃烧物不是向警员投掷,所有火势在约一分钟内烧尽,只熏黑了警署的外墙及大闸,没有蔓延或烧著停车场内其他物品和车辆。

法官形容燃烧物的威力有限,只可以轻微损毁警署的坚固外墙和大闸,不会对停车场内的警员生命造成危害风险,因此裁定曾、罗用火意图损坏警署的财产,但不能裁定他们罔顾停车场内的警员生命是否受到危害。

至于不在现场被捕的郭姓学生,因无证据显示其认识纵火的两名学生,法官裁定他的罪名不成立。

关注时事,订阅新闻邮件
本订阅可随时取消

评论被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