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追猛打”7民主派人士 港府申请终极上诉被驳回

香港7位民主派人士因2019年“8.18流水式集会”遭判刑。去年他们针对上诉被驳回的“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以及律政司针对“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分别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2月23日开庭听取陈词后,即时驳回律政司申请终极上诉许可,并批准各被告争议表达自由是否受过度限制做终极上诉。

美国之音报导,7名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及李柱铭,2021年经审讯后遭裁定“组织未经批准集结”,以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项罪名成立,遭判监禁8至18个月以及缓刑。

去年8月,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撤销各被告“组织集结”定罪,就原审判囚的4名被告减刑为监禁5至12个月,以及批准7名被告就“参与集结罪”申请终极上诉,同时驳回律政司针对“组织集结罪”的终审申请上诉。其后,律政司直接向终审法院申请针对各被告“组织集结罪”提出终极上诉。

23日,3名终审法院法官听取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师林芷莹陈词后,即时驳回律政司的终极上诉申请,同时对7名被告针对“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批出终极上诉许可。

学者质疑律政司“穷追猛打” 港府无意寻求社会复和

“8.18流水式集会”案至今4年多,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前助理教授锺剑华形容,律政司针对民主运动发挥过影响力的一些人“穷追猛打”,完全看不到当局积极寻求社会复和,甚至运用一切司法方式要消灭民主派仅馀的声音。

到终审法院旁听的香港市民阿森表示,律政司对“8.18流水式集会”案各被告穷追猛打,寻求终极上诉,反映当局希望收窄游行集会以及表达自由,日后可能不需要透过法院判决,警方就可以在现场定义何谓非法集结。

港区国安法实施逾3年半以来,香港集会及言论表达自由受到严重限制,港府去年初撤销所有防疫限聚令及社交距离措施后,警方未再批准任何大型游行集会,唯一涉及公共议题的将军澳居民反填海游行,去年3月底举行,仅约80人参与,警方却施以史无前例的严苛限制,包括:人数不能超过100人,所有游行人士须佩戴号码牌,自行在游行队伍头尾拉起封锁线,严禁中途插队,以及不可戴口罩等蒙面物品。

阿森表示,他相信《基本法》23条立法后,市民发声的空间只会再收窄,甚至连民生议题都不可以发声,估计这次关于游行集会自由的终审案例,对日后香港社会没有太大参考价值。

关注时事,订阅新闻邮件
本订阅可随时取消

评论被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