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律政司

“穷追猛打”7民主派人士 港府申请终极上诉被驳回

香港7位民主派人士因2019年“8.18流水式集会”遭判刑。去年他们针对上诉被驳回的“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以及律政司针对“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分别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2月23日开庭听取陈词后,即时驳回律政司申请终极上诉许可,并批准各被告争议表达自由是否受过度限制做终极上诉。 美国之音报导,7名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及李柱铭,2021年经审讯后遭裁定“组织未经批准集结”,以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项罪名成立,遭判监禁8至18个月以及缓刑。 去年8月,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撤销各被告“组织集结”定罪,就原审判囚的4名被告减刑为监禁5至12个月,以及批准7名被告就“参与集结罪”申请终极上诉,同时驳回律政司针对“组织集结罪”的终审申请上诉。其后,律政司直接向终审法院申请针对各被告“组织集结罪”提出终极上诉。 23日,3名终审法院法官听取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师林芷莹陈词后,即时驳回律政司的终极上诉申请,同时对7名被告针对“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批出终极上诉许可。 学者质疑律政司“穷追猛打” 港府无意寻求社会复和 “8.18流水式集会”案至今4年多,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前助理教授锺剑华形容,律政司针对民主运动发挥过影响力的一些人“穷追猛打”,完全看不到当局积极寻求社会复和,甚至运用一切司法方式要消灭民主派仅馀的声音。 到终审法院旁听的香港市民阿森表示,律政司对“8.18流水式集会”案各被告穷追猛打,寻求终极上诉,反映当局希望收窄游行集会以及表达自由,日后可能不需要透过法院判决,警方就可以在现场定义何谓非法集结。 港区国安法实施逾3年半以来,香港集会及言论表达自由受到严重限制,港府去年初撤销所有防疫限聚令及社交距离措施后,警方未再批准任何大型游行集会,唯一涉及公共议题的将军澳居民反填海游行,去年3月底举行,仅约80人参与,警方却施以史无前例的严苛限制,包括:人数不能超过100人,所有游行人士须佩戴号码牌,自行在游行队伍头尾拉起封锁线,严禁中途插队,以及不可戴口罩等蒙面物品。 阿森表示,他相信《基本法》23条立法后,市民发声的空间只会再收窄,甚至连民生议题都不可以发声,估计这次关于游行集会自由的终审案例,对日后香港社会没有太大参考价值。

法院不愿禁止《愿荣光归香港》 港府不服提上诉

港府近期请求法院下达禁令,禁播“反送中”歌曲《愿荣光归香港》。高等法院7月28日裁决,驳回该申请。律政司司长不服,8月7日提出上诉。 综合媒体报导,港府律政司7日表示,律政司司长已向法庭呈交上诉许可申请。律政司发言人称,原讼法庭在判词中同意《愿荣光归香港》(Glory to Hong Kong)曾被用作煽动他人分裂国家,而临时禁制令所禁止的4项行为都明显是或相当可能构成犯罪行为。 发言人称,原讼法庭不批出临时禁制令的判决,不是因为有关行为合法,而是法庭认为即使没有禁制令,有关行为本身已构成刑事罪行,因此不相信禁制令会有真正的功用。 此外,法庭认为禁制令的执行程序可能会与港区国安法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程序有所冲突。律政司司长因此认为政府需要上诉申明观点,并请求高院上诉法庭考虑颁下临时禁制令。 港府6月向法庭申请禁制令,要求禁止4项与《愿荣光归香港》有关的非法行为。 港府称,2019年起广泛流传的《愿荣光归香港》,歌词含有已被法庭裁定可构成煽动的口号,近期也多次被错误地表述为香港的“国歌”,对中国国歌《义勇军进行曲》造成侮辱,并对中国和特别行政区造成严重损害。 大致而言,港府申请的禁制内容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广播、表演、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传布、展示或复制有关歌曲。 2019年8月香港爆发大规模的“反送中”运动,《愿荣光归香港》当时首次得到传唱,并迅速流传,成为标志性的抗议歌曲。 有数百万港人参与的“反送中”运动,其起因为港府提出修改法例,将中国大陆、台湾等地列入引渡国家和地区名单,触发香港居民对主权移交给中国后中共对香港控制日益加深的恐惧,担心修法一旦通过,他们每个人都可能会被引渡到毫无司法独立的中国接受审判。

港律政司修法 拟民事案聘海外律师也须特首批准

港人聘海外律师打官司越来越难,律政司最新的修例建议,包括民事案件欲聘请海外律师也须经特首批准。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前因应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的国安官司解释《港区国安法》,要求涉国安案件,须得到香港特首批准和发出证明书,才能聘用海外律师,港府须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配合。 自由亚洲电台报导,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17日出席立法会会议解释《法律执业者条例》之修订,建议设立甄别、申请和复核等把关的申请机制。 律政司建议所有申请,含民事案件,须先经过律政司和特首评估,不涉及不利国安和国家秘密等,符合特殊要求的情况,才会获特首发出认许证明书。 林定国称,为确保修例建议有效应对国安风险,有必要加入复核机制,且经过专案认许后,如新事证显示案件实涉国安风险时,“法院必须要主动或因应律政司司长的要求,向行政长官提出和取得新的证明书,行政长官的任何决定,是不容许接受任何挑战。” 前法政汇思召集人任建峰表示,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内容,只限于涉及“国安罪行”的案件聘用海外律师时,才须得到特首批准,但港府把须申请批准的范围扩大至非刑事案件,“如果是这种情况,很多民事案件他们喜欢时都可以说与国安有关”。 他表示,新建议等同未经律政司司长和特首同意,国安案不能聘任海外律师,只是把对海外律师的政治审查机制合理化,使法院沦为橡皮图章,同时剥夺被告人的选择权。

港高院驳回律政司上诉 维持黎智英恐吓罪名不成立

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被控2017年出口威胁一名长期跟拍他的《东方日报》男记者,遭控刑事恐吓罪。律政司不服黎智英获判无罪而提出上诉,法官20日驳回控方上诉,维持罪名不成立。 据港媒报导,黎智英于2017年维多利亚公园六四祈祷会当日,因不堪《东方日报》记者持续近身跟拍,涉向对方扬言“你不要这么近拍我”、“我肯定搞你”、“我拍了你照片”。其后该记者向警方报案,警方将案件列为刑事恐吓并呈报律政司。 律政司多次谘询皆获“不起诉”建议,但该记者与《东方日报》之后多达17次致函律政司要求处理该案。现任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去年9月主动要求起诉。 这宗上诉案的聆讯,先前已在高院原讼庭审结,法官陈庆伟今午宣判,裁定驳回控方上诉,维持罪名不成立。 原判法官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吓”罪名不成立,批评涉案记者“并非诚实证人”,指该记者在法庭上多次回避正面回答问题。此外,事发现场的影片显示,黎以粗话指骂该记者后,记者不但微笑,甚至大笑,还上前反问黎“为何这么生气”。该记者辩称笑容是装出来的,但法官不接受,强调“即使有时候人会靠笑容来缓和气氛,但不认为普通人受到惊吓后会笑”。 法官直指,涉事记者近距离跟拍黎智英多年,甚至造成危险距离,其行为侵犯隐私。律政司不服提请上诉。不过,律政司拖足半年后才入禀高院,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高院原讼庭今年10月底开庭,处理上诉聆讯,控辩双方即日完成陈词,在聆讯审结半个月后,今午宣布判决结果。 黎智英本月13日因去年“六四集会”案遭判囚13个月,而此前他已因参与三场“非法集结”遭判刑,共需服刑20个月。另外,他还面临港府指控“勾结外国势力”罪名。

不同意港府指控 法官轻判2学生意图纵火罪成

香港大埔警署去年4月遭人纵火,律政司坚持指控两名学生罔顾生命纵火。法官今(1)日裁决指,被告掷出的燃烧物威力有限,不会对停车场内的警员生命造成危害风险,故只裁定较轻的意图纵火罪成。 据港媒报导,去年4月发生的大埔警署纵火案,有三名中学生被指控意图纵火,其中两人在开审前承认意图纵火而损毁财产,惟控方坚持起诉较严重的罔顾生命安危而纵火罪。 案件早前审结,法官今日裁决表示,被告掷出的燃烧物威力有限,只熏黑了警署的外墙及大闸,不会对停车场内的警员生命造成危害风险,故只裁定较轻的意图纵火罪成。另一名不在现场被捕的被告,完全否认纵火,也没有证据显示其与纵火的两名学生认识,获裁定罪名不成立。案件押后至本月22日判刑。 根据控方案情,去年4月1日凌晨约2时半,曾姓与罗姓学生和另一人跑向新界北警察总部露天停车场外,掷出五件燃烧物。在场埋伏的一名警长和一名高级警员马上追截三人,成功捉住曾、罗两人。现场留有玻璃碎片和焚烧过的布,停车场和铁闸有焦痕。 法官判词指,从闭路电视片段可见,该五件燃烧物的落点和警员身处的位置有距离,燃烧物不是向警员投掷,所有火势在约一分钟内烧尽,只熏黑了警署的外墙及大闸,没有蔓延或烧著停车场内其他物品和车辆。 法官形容燃烧物的威力有限,只可以轻微损毁警署的坚固外墙和大闸,不会对停车场内的警员生命造成危害风险,因此裁定曾、罗用火意图损坏警署的财产,但不能裁定他们罔顾停车场内的警员生命是否受到危害。 至于不在现场被捕的郭姓学生,因无证据显示其认识纵火的两名学生,法官裁定他的罪名不成立。

黎智英获保释一天后 港府紧急上诉要将其再度羁押

香港高等法院12月23日批准还柙数日的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保释回家。这也是首次有《香港国安法》罪名被告获准保释。而在一天后,香港律政司就向终审法庭提出紧急上诉,要求在等候处理上诉许可期间,再度羁押黎智英,但暂时并没有聆讯日期。 据《苹果日报》报导,港府律政司在24日正式提交上诉文件,标明“紧急”(URGENT)字样。律政司同时申请临时命令,要求在等候处理上诉许可期间,再度羁押黎智英。另外,律政司还要求终审法院进行紧急聆讯,包括在公众假期开庭。不过,目前聆讯日期尚未公布。 法广报导称,73岁的黎智英此前向高院申请保释,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批准他以多重条件保释。律政司代表即庭申请重要法律论点证明书,以便上诉至终审法院,同时引用条例要求暂时维持还柙现状,但李法官拒绝受理。 据美国之音报导,黎智英的保释条件相当苛刻。法庭要求他交付保释金1000万元港币,还要有3人担保,每人各缴担保金10万港元。法院还要求黎智英交出旅游证件,不得离开住处。 法庭还规定,黎智英在保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请求外国制裁香港和中国;不可与外国官员会面;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访问,包括电视、电台或网上节目;不可在网上和社交媒体等发表文章和发布信息。黎智英每周要到警署报到三次。法庭宣布,黎智英的案件将于明年4月16日开庭审理。 据港媒报导,黎智英获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释后,他为香港民主发声的推特帐号星期四(24日 )已经停用,所有文章消失。他的友人强调,黎智英不会逃亡,就算要付出自由的代价都不会走。 黎智英此次获保释之前至少两次被拒绝保释。黎智英12月11日被加控违反港版国安法,涉嫌“勾结外国势力”,他12日出庭提讯被国安法指定法官苏惠德拒绝保释。黎智英12月初因“欺诈罪”被港警羁押,当时也被拒绝保释。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