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修改警察通例 “传媒代表”定义争议大

9月23日,香港警务处在官方网站刊登了经过修订的警察通例,成为港警执法的守则和依据。此次修订的警察通例中,“传媒代表”定义被修改,只承认特定媒体记者证的有效性,取消记者协会及摄影记者协会所发出的会员证。日后非主流传媒、自由记者等的采访范围可能因此受限。

新刊登的警察通例对第39条即“警察与市民和传播媒介的关系”的“传媒代表”作出修订。 “传媒代表”包括持有下列机构所发出的身分证明文件的记者、摄影师及电视台工作人员: 

一、 已登记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GNMIS)的传媒机构; 

二、 国际认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闻通讯社、报章、杂志、电台和电视广播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之前的警察通例中,将记协和摄影记协发出的会员证也列为“传媒代表”,而修订后被删除。

此外,之前的警察通例只规定如下:应以互谅互让的态度,尽量配合传媒工作;以及不应妨碍传媒的摄录工作。 

但香港电台报导,在这次修订中,警方新增了一句话,即“人员在不影响行动效率的情况下”,给警察配合传媒工作增设了前提。

港警23日在脸书发文指,修订《警察通例》的目的主要是协助前线人员辨别进行正常采访的记者,以便为他们提供协助。

去年反送中运动中,大量传媒前往现场采访,警方曾多次对记者实施暴力,警媒关系不断下降。警方经常投诉有示威者“假冒记者”在冲突现场采访,目的是妨碍警方执法,记协等组织则谴责港警滥用暴力,破坏新闻自由。

这些记者中,不少持有记协或摄影记协发出的会员证。还有许多学生记者及自媒体人。

多个新闻组织、工会以及大专院校新闻系22日先后发出联署声明,批评警方此举损害新闻自由,泛民主派基本上也反对警方的做法。

外国记者协会(FCC)发声明,坚决反对警方对记者实施认证制度(Accreditation Process),认为此举将侵蚀新闻自由,令报道警察行动篇幅的主导权由编采人员,转移至警方身上。声明亦指,警方如对其成员遵守纪律、指引有信心,便不应害怕记者的聚光灯照在他们身上。(A force that is proud of its discipline and confident its officers follow established protocols and guidelines should have nothing to fear from the spotlight journalists shine on it.)

外交部驻港公署发言人23日批评FCC“说三道四”,并对FCC的言论表示强烈反对和非常不满,促请FCC“立即停止打着新闻自由幌子插手香港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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