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修改警察通例 「傳媒代表」定義爭議大

9月23日,香港警務處在官方網站刊登了經過修訂的警察通例,成為港警執法的守則和依據。此次修訂的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定義被修改,只承認特定媒體記者證的有效性,取消記者協會及攝影記者協會所發出的會員證。日後非主流傳媒、自由記者等的採訪範圍可能因此受限。

新刊登的警察通例對第39條即「警察與市民和傳播媒介的關係」的「傳媒代表」作出修訂。 「傳媒代表」包括持有下列機構所發出的身分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 

一、 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 

二、 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之前的警察通例中,將記協和攝影記協發出的會員證也列為「傳媒代表」,而修訂後被刪除。

此外,之前的警察通例只規定如下:應以互諒互讓的態度,儘量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 

但香港電台報導,在這次修訂中,警方新增了一句話,即「人員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給警察配合傳媒工作增設了前提。

港警23日在臉書發文指,修訂《警察通例》的目的主要是協助前線人員辨別進行正常採訪的記者,以便為他們提供協助。

去年反送中運動中,大量傳媒前往現場採訪,警方曾多次對記者實施暴力,警媒關係不斷下降。警方經常投訴有示威者「假冒記者」在衝突現場採訪,目的是妨礙警方執法,記協等組織則譴責港警濫用暴力,破壞新聞自由。

這些記者中,不少持有記協或攝影記協發出的會員證。還有許多學生記者及自媒體人。

多個新聞組織、工會以及大專院校新聞系22日先後發出聯署聲明,批評警方此舉損害新聞自由,泛民主派基本上也反對警方的做法。

外國記者協會(FCC)發聲明,堅決反對警方對記者實施認證制度(Accreditation Process),認為此舉將侵蝕新聞自由,令報道警察行動篇幅的主導權由編採人員,轉移至警方身上。聲明亦指,警方如對其成員遵守紀律、指引有信心,便不應害怕記者的聚光燈照在他們身上。(A force that is proud of its discipline and confident its officers follow established protocols and guidelines should have nothing to fear from the spotlight journalists shine on it.)

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23日批評FCC「說三道四」,並對FCC的言論表示強烈反對和非常不滿,促請FCC「立即停止打着新聞自由幌子插手香港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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