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奋斗者协议》被判有效 “家法”熬成“国法”

近日,网络流传一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文书显示华为前员工曾梦因劳动纠纷起诉华为失败后,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但广东高院认可华为《奋斗者协议》,导致再审申请被驳回。 

10月21日,微博用户@牢厂北非曾梦发帖文表示:“我的朋友圈又被屏蔽了,不就发了个高院判决嘛,难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的法律文书也跟@华为中国 的《奋斗者协议》一样怕见光么? ​​​” 

帖文下还附上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文书内容显示, 再审申请人曾梦因与被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5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曾梦申请再审称,华为公司应支付其休息日加班工资87393元,平时加班工资303372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9674元,据此,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广东高院认为,关于曾梦主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问题,因曾梦未就此问题起诉,本院不予审查。 关于曾梦主张的平时加班工资问题,《华为公司考勤管理实施细则(中国大陆)》第三章规定加班分为指令性加班和非指令性加班,均需审核或者审批,故曾梦主张加班费用 ,应当证明其经公司审核或者审批进行了加班,但曾梦既未能证明其进行了加班,也未能证明该加班经过公司审核或者审批,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广东高院认为,关于曾梦主张的未休年假工资,曾梦在书面的《成为奋斗者承诺书》中承诺“自愿放弃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并无证据证明该承诺书是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之情形下出具,故可以认定承诺书是曾梦的真实意思表示,华为公司只需支付其正常期间的工资收入,二审判决的相关认定亦无不当。  

华为前员工李洪元在其@251李洪元微博帐号发布了一则帖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奋斗者协议》有效,估计马上网络上关于奋斗者协议的讨论都要404了。各大律师的法律意见没用,央视的报道也没用,他已经无所畏惧了。” 

李洪元表示,现在该案只能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期望广东检察替共和国守住劳动法的底线。他同时附近上了一份建议,期望向网上的法律专家请教一下。 

建议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该奋斗者协议排除了劳动者休假,以及获取加班工资的主要权利,且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应根据相关法律内容认定为没有法律效力。 

建议还提到, 由于加班费的计算要使用到考勤记录,而申请人的考勤记录,多个证人证明在公司系统中保存,根据相关生活常识,企业为便于计算缺勤,也会获取或者保存考勤数据。申请人多次在多级庭审中期望法庭责令被申请人提交考勤数据。很遗憾被申请人始终未提交相关证据。 

《奋斗者协议》似乎并不是华为的专利。今年9月,据网友“伤寒杂病论”爆料,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让员工自愿签署《奋斗者自愿申请书》,做“公司奋斗者”。公司要求“奋斗者”需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放弃加班费,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等内容。 

此举引发网络热议,一个题为“你能接受这样的协议吗?”的网络调查吸引了3.8万人参与投票,其中有3.3万人选择了“不能,该有的权益不可以被迫放弃。” 

央视新闻也曾对这样的《奋斗者协议》作过报道,有受访律师表示:

一、公司与员工在自愿的情况下,约定了不发加班费和休假期间的工资是可以的; 

二、公司如果要制定淘汰制度的话,首先要以法定的流程纳入规章制度,要详细、明确、合法合理; 

三、让员工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即提前承诺放弃对公司的诉权,这个是完全非法的; 

四、如果不签申请书就和签了申请书的员工,在工资报酬、晋升机会及其他任何待遇上有区别对待,那么这整个申请书就视为是在员工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的。 

报道还指出,面对这份“奋斗者协议”,很多网友表示并不买账,反而让他们想起了职场PUA这个现象, 

10月22日,曾梦再次发文表示:“我没那么伟大,再审前我请警察蜀黍帮我带话给华为中国 ,我真不想打官司,钱赔我和解就算了,不就几十万嘛。但华为不鸟我,坚信广东高院会站台奋斗者协议,果然如愿以偿,没事,咱们再找外媒宣传下民族企业优秀的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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