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奮鬥者協議》被判有效 「家法」熬成「國法」

近日,網絡流傳一份《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文書顯示華為前員工曾夢因勞動糾紛起訴華為失敗後,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但廣東高院認可華為《奮鬥者協議》,導致再審申請被駁回。 

10月21日,微博用戶@牢廠北非曾夢發帖文表示:「我的朋友圈又被屏蔽了,不就發了個高院判決嘛,難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的法律文書也跟@華為中國 的《奮鬥者協議》一樣怕見光麼? ​​​」 

帖文下還附上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文書內容顯示, 再審申請人曾夢因與被申請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終52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  

曾夢申請再審稱,華為公司應支付其休息日加班工資87393元,平時加班工資303372元,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49674元,據此,請求依法予以再審。  

廣東高院認為,關於曾夢主張的休息日加班工資問題,因曾夢未就此問題起訴,本院不予審查。 關於曾夢主張的平時加班工資問題,《華為公司考勤管理實施細則(中國大陸)》第三章規定加班分為指令性加班和非指令性加班,均需審核或者審批,故曾夢主張加班費用 ,應當證明其經公司審核或者審批進行了加班,但曾夢既未能證明其進行了加班,也未能證明該加班經過公司審核或者審批,二審判決不予支持並無不當。  

廣東高院認為,關於曾夢主張的未休年假工資,曾夢在書面的《成為奮鬥者承諾書》中承諾「自願放棄在公司工作期間的帶薪年休假」,並無證據證明該承諾書是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之情形下出具,故可以認定承諾書是曾夢的真實意思表示,華為公司只需支付其正常期間的工資收入,二審判決的相關認定亦無不當。  

華為前員工李洪元在其@251李洪元微博帳號發布了一則帖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奮鬥者協議》有效,估計馬上網絡上關於奮鬥者協議的討論都要404了。各大律師的法律意見沒用,央視的報道也沒用,他已經無所畏懼了。」 

李洪元表示,現在該案只能向廣東省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期望廣東檢察替共和國守住勞動法的底線。他同時附近上了一份建議,期望向網上的法律專家請教一下。 

建議指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條款無效。該奮鬥者協議排除了勞動者休假,以及獲取加班工資的主要權利,且違反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應根據相關法律內容認定為沒有法律效力。 

建議還提到, 由於加班費的計算要使用到考勤記錄,而申請人的考勤記錄,多個證人證明在公司系統中保存,根據相關生活常識,企業為便於計算缺勤,也會獲取或者保存考勤數據。申請人多次在多級庭審中期望法庭責令被申請人提交考勤數據。很遺憾被申請人始終未提交相關證據。 

《奮鬥者協議》似乎並不是華為的專利。今年9月,據網友「傷寒雜病論」爆料,成渝釩鈦科技有限公司讓員工自願簽署《奮鬥者自願申請書》,做「公司奮鬥者」。公司要求「奮鬥者」需自願加班,放棄帶薪休假,放棄加班費,自己能力不足時接受公司淘汰,並承諾不與公司產生法律糾紛等內容。 

此舉引發網絡熱議,一個題為「你能接受這樣的協議嗎?」的網絡調查吸引了3.8萬人參與投票,其中有3.3萬人選擇了「不能,該有的權益不可以被迫放棄。」 

央視新聞也曾對這樣的《奮鬥者協議》作過報道,有受訪律師表示:

一、公司與員工在自願的情況下,約定了不發加班費和休假期間的工資是可以的; 

二、公司如果要制定淘汰制度的話,首先要以法定的流程納入規章制度,要詳細、明確、合法合理; 

三、讓員工承諾不與公司產生法律糾紛,即提前承諾放棄對公司的訴權,這個是完全非法的; 

四、如果不簽申請書就和簽了申請書的員工,在工資報酬、晉升機會及其他任何待遇上有區別對待,那麼這整個申請書就視為是在員工非自願的情況下籤的。 

報道還指出,面對這份「奮鬥者協議」,很多網友表示並不買賬,反而讓他們想起了職場PUA這個現象, 

10月22日,曾夢再次發文表示:「我沒那麼偉大,再審前我請警察蜀黍幫我帶話給華為中國 ,我真不想打官司,錢賠我和解就算了,不就幾十萬嘛。但華為不鳥我,堅信廣東高院會站台奮鬥者協議,果然如願以償,沒事,咱們再找外媒宣傳下民族企業優秀的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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