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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國銀行董事長劉連舸被控受賄、違法發放貸款案近日在濟南一審公開宣判,劉連舸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認定他違法放貸人民幣33.2億餘元,並非法收受財物1.21億餘元。 前中國銀行董事長劉連舸(圖:網路) 據微信公眾號「濟南中院」發布,劉連舸被控受賄、違法發放貸款案,中國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6日一審作以上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劉連舸先後利用擔任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多項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1.21億餘元。 2017年底至2020年初,劉連舸在擔任中國進出口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明知相關企業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推動向相關企業發放貸款共計33.2億餘元,造成本金損失1.907億餘元。 法院認為,劉連舸收受賄賂後為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違法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亦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受賄罪並罰。 法院也認為,鑒於劉連舸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份受賄事實和絕大部份違法發放貸款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份已追繳,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其所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可從輕處罰。 63歲的劉連舸是中共展開大規模金融反腐後落馬的代表性人物。2023年10月被逮捕。今年4月24日,濟南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劉連舸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中國銀行是中國「四大行」之一,2023年資產總額達32.43兆元,在全球排名第4位。
本專欄今年8月27日的文章《省委書記第一貪孫志剛該當何罪?》中介紹了如今也在秦城監獄服刑的中共最高法院前常務副院長,一級大法官沈德詠2015年主持修改了刑法之後,又起草了《最高法院 最高檢察院 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另外)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牆內網站的一篇文章據此分析說:經梳理以往的判例發現:官方的底線是10億,超過這個數額,必死。反之,基本都不會死。(所以受賄金額8億餘元的)孫志剛面臨的最大可能是:死緩,終身監禁。 而筆者當時寫出的看法是:孫志剛無論是被判死緩、死緩附加終身監禁還是死刑(斬立決),都是有「法」可依。雖然習近平上台以後還沒有下令處死過一個省委書記或更高政治級別的黨內貪官,但是孫志剛的與「眾」不同,不但是他已經打破了省委書記乃至正國級、副國級官員們以往的犯罪金額—-用「巨貪」二字都不足以形容,更因為相較於前陝西省委書記趙正永、前雲南省委書記白恩培、前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等,他孫志剛在擔任貴州省長和省委書記期間的胡作非為,不但令當地「黨心渙散」,而且招致民怨沸騰。所以,現如今的貴州省委書記徐麟向習近平遞奏摺稱「不殺(孫志剛)不足以平民憤」的可能性不是沒有。 但事違筆者所願,孫志剛,這位截止目前的中共省委書記第一貪,到底還是被習近平刀下留人了。 一個星期前的10月29日,牆內媒體中最特立獨行的財新網又一次趕在新華網發此消息的幾個小時之前搶先以《2年來賄金第四巨貪 貴州原書記孫志剛將”牢底坐穿”》為標題抓讀者眼球。 報道中說從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的21年間總共受賄人民幣8.13億餘元的孫志剛被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認定「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是)「鑒於被告人孫志剛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說明一下,筆者過去文章中強調的孫志剛的犯罪金額只是在所有中共正省部級及以上級別的貪官中遙遙領先,但如果把範圍擴大至習近平上台以來陸續查處的所有中管幹部里,孫志剛的犯罪金額只能排第四。經濟犯罪金額高於孫志剛者依序是華融集團原董事長賴小民(17.88億餘元)、中信銀行原行長孫德順(9.795億餘元)和國家煙草專賣局原副局長何澤華(9.4447億餘元)。 本專欄的上篇文章《「靠軍工吃軍工」 軍工碩鼠知多少?》中已經介紹了熟悉中共「反腐」套路的人都應該注意到了中紀委和幾個省級紀委對具備所謂「領域性特徵」的落馬貪官習慣以「靠X吃X」概括其主要犯罪內容,諸如,「靠金融吃金融」、「靠體育吃體育」、』「靠足球吃足球」,以及「靠教育吃教育」、「靠礦山吃礦山」、「靠扶貧吃扶貧」……等等。就在「靠軍工吃軍工」的何文忠被中紀委宣布雙開的頭一天,「靠金融吃金融」的典型代表,中共央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范一飛剛剛被判處了死緩附加終身監禁。 不過呢,從法庭認定的受賄金額看,范一飛與本文所介紹的也是「靠金融吃金融」的中管幹部孫德順相比,就是小巫見大巫了。與孫志剛「一筆難寫兩個孫」的孫德順,被法庭認定的受賄金額比孫志剛的受賄金額還要高出1億6千多萬元。 孫德順是在中信銀行行長職務上退位之後才被中紀委倒查的。被判處死緩附加終身監禁的罪狀就是簡簡單單的一項:「為有關企業在獲取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摺合人民幣9.795億餘元」。而從他那裡拿到巨額貸款後再「返還」給他巨額回扣的首犯就是許家印,在孫德順被一審宣判的當天,牆內搜狐網使用的新聞標題就是《給恆大許家印貸款的行長,被判死緩了!》。 至於何澤華,則是所謂「靠煙吃煙」的典型代表。此人是 2003年7月被中組部從地方煙草公司老總位置上提拔為國家煙草專賣局副局長的,在此職務上一直干到2014年3月退休。至2023年1月被中紀委宣布接受調查審查時,退休已有近9年的時間。 截止這個何澤華被查,因「靠煙吃煙」落馬的中管幹部已達4人,包括2019年2月時任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趙洪順在任上被查;2021年5月時任中央紀委派駐國家煙草專賣局紀檢組組長、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成員潘家華被查,2023年10月23日已退休5年的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凌成興被查。而何澤華任職國家煙草專賣局副局長(2003年7月—2014年3月)的11年間,與這三個「煙草虎」均有工作交集。被判死緩附加終身監禁的何澤華的受賄金額是其他3人犯罪金額總和好幾倍。 孫德順被判處死緩附加終身監禁的時間是去年1月10日,何澤華被判處死緩附加終身監禁的時間是今年5月29日。而如今的孫志剛已是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後的第18名被判死緩附加終身監禁的中管幹部。除了他以及前面說過的范一飛、孫德順、何澤華,還有前雲南省委書記白恩培(受賄金額2.4億外加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前天津市公安局長、市政協副主席武長順(貪污 3.42億餘元,受賄8440萬餘元,挪用公款1.01億餘元,直接或指使公司人員行賄1057萬元)、前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兼政法委書記邢雲(受賄金額4.49億)、前陝西省委書記趙正永(受賄金額7.17億)、中國華電集團前總經理雲公民(受賄金額4.6866億)、前司法部部長傅政華(受賄金額1.17億)、前江蘇省委常委兼省政法委書記王立科(受賄金額4.4億,行賄金額9731萬)、前公安部副部長孫力軍(受賄金額6.46億)、前遼寧省副省長劉國強(受賄金額3.52億)、前遼寧省公安廳長、省政協副主席李文喜(受賄金額5.46億)、前中紀委駐國家安全部紀監組長劉彥平(受賄金額2.34億)、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前董事長兼黨委書記王濱(受賄金額3.25億)、中國銀監會前副主席蔡鄂生(受賄金額4.09億)、前遼寧省副省長兼省公安廳長王大偉(受賄金額5.55億)。 再強調一下,這個18的數字僅是指陸續被判處死緩還附加終身監禁的中管幹部。也就是有資格在秦城監獄裡把牢底坐穿的那部分人。不過呢,這個18的數字應該很快就會被打破。就在孫志剛被宣判之後的三天時間裡,就又有兩名犯罪金額超過了兩億元的中管幹部被開庭審理。10月31日,湖北襄陽中院一審開庭審理了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捍東受賄、濫用職權、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案。劉捍東被控25年來共受賄2.45億餘元。 因為法庭上宣布的起訴書中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的定性,所以劉捍東被判處死緩終身監禁的可能性也許會大於僅僅只判死緩的可能性。 11月1日,國務院國資委副部長級幹部駱玉林受賄、內幕交易案在山東青島中院開庭審理,其被控受賄額為2.2億餘元。 檢方指控駱玉林從1997年至2023年先後利用擔任青海國資局長,原青海經貿委黨委書記、主任,原青海經濟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省委常委,省政府黨組副書記,國務院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2億餘元……。 此前中紀委在開除駱玉林黨籍和公職的通報措詞十分嚴厲,說他的行為「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所以,駱玉林日後的最好下場是只判死緩,最終領刑死緩附加終身監禁也有相當的概率。畢竟已經被判死緩附加終身監禁的如上18人中,也有比他駱玉林受賄金額還少的。 筆者注意到,財新網在報道駱玉林一審開庭的文章里特別提醒讀者注意此人是於1996年6月出任青海國資局長,其涉嫌犯罪時長或達27年,但其中19年是在青海任內。 為什麼如此強調呢?因為「懂的都懂」。當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趙樂際當時是青海省分管經濟的副省長,駱玉林的頂頭上司。 回過頭來續說孫志剛。他被一審判決死緩附加終身監禁的當天,大外宣《星島日報》以 《前貴州書記孫志剛受賄8.13億判死緩 庭審曝光氣定神閑》為題解說中共央視的視頻畫面:「孫志剛身穿深色中山裝邁著穩重步伐進入法院,坐在被告席,依然是地方諸侯的氣度,神情冷靜。」 的確,筆者多年來追蹤了那麼多央視給了鏡頭的中共貪官,在法庭上敢於抗爭的只有薄熙來一人,而法庭表現最為淡定從容的當屬孫志剛。相比而言,省委書記第二貪趙正永的「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應該是會被秦城監獄裡的獄友們恥笑的。 筆者比較了當年對趙正永和如今對孫志剛的一審判決書內容,發現一個重大區別就是趙正永的「贓款贓物均已查封、扣押、凍結在案」,而孫志剛的判決書中則說「對查扣在案的孫志剛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其實,就在趙正永的一審判決下達之前,中紀委就已經搶先對外宣稱「趙正永案扣押的涉案資金和物品,均已收繳到位;查封的涉案房產和凍結的公司股權,將按照司法機關判決進行處置。此外,趙正永違紀違法財物已由紀檢監察機關全部追繳到位」。 筆者當時在中紀委網站上看到這則消息的第一反應正如該網站上此前刊登的一篇評論文章的標題所說:「大貪巨貪就當了個財物保管員,何必呢」。 雖然我們不知道孫志剛那8億多元的受賄金額中有多大份額是他被判死緩附加終身監禁之後仍還需要被「繼續追繳」的。但從常理判斷,反正已經是要把「牢底坐穿」了,人家孫志剛本人及親屬憑什麼還要配合當局的所謂「繼續追繳」呢?這也許就是孫志剛在一審法庭上神情自若的原因,「總之還是賺到了一些」! 而相比孫志剛的畢竟還是把那8億多的受賄款的一部分「打了埋伏」,從而惠及後人,「竹筒倒豆子」的趙正永真的是個「冤大頭」。 另外我們也注意到,當初對賴小民的一審判決書中也有「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的說法。可你都把人家的腦袋砍下來了,還怎麼去「繼續追繳」那「不足部分」呢? 全文轉自自由亞洲電台
當年董宏只是被判死緩但未因其受賄金額巨大而被附加終身監禁的報道一出,輿論嘩然。因為官方事先已經公開報道了董宏的受賄金額高達4.63億餘元,幾乎是傅政華受賄金額1.17億餘元的4倍。 2022年7月28日,前中共公安部常務副部長、司法部長傅政華被長春市檢察院起訴指控。說他本人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7億餘元。 同年9月22日,長春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傅政華……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傅政華歸案後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傅政華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國家、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也就是說,傅政華不但犯罪金額只及董宏的四分之一多一點,而且也和董宏一樣「有重大立功表現」。相比較之下,不能不為傅政華抱屈。難怪當時各類關於董宏求助王岐山」拉兄弟一把」的故事在京城金融圈兒里瘋傳,其中之一就是描述董宏在聽到趙樂際已經下令對他明察暗訪的消息後,緊急向老領導王岐山求助。王岐山的回答是:事已至此,我也救不了你了。如果你搶在中紀委動手之前趕緊自首的話,我可以保你不會把牢底坐穿。 曾經在中國大陸接受過「革命英雄主義」荼毒的人應該都知道這個「把牢底坐穿」典出何處。百度百科的介紹是:《把牢底坐穿》是革命烈士何敬平於1948年夏,在國民黨中美合作所渣滓洞集中營寫下的。詩作的最後兩句是: 為了免除下一代的苦難,我們願—— 願把這牢底坐穿! 西北大學歷史系的1976屆「普通班」畢業生王岐山對自己曾經的部下引用此「典」,意思就是可以保證他董宏如被判死緩的話也不附加終身監禁,就還有出頭之日。 前年的6月初,筆者為本專欄接連撰寫了《終身監禁,一級大法官沈德詠為自己編織的法網》、《被判終身監禁的黨內巨貪都期盼習近平對沈德詠說”請君入甕”》等系列文章,文中介紹了在沈德詠總共18年的最高法院副院長和常務副院長的任職期間,他為中共刑法建設完成的最重要貢獻之一,就是把 「終身監禁」引入中共刑法。具體內容是:對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該條款已於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所謂死緩,全稱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當年毛澤東本人的發明,被他本人特別稱道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特有的刑罰」。至於當年的毛澤東是因何原因發明創造出這一「刑名」,是本專欄下篇文章的內容之一。這裡先分析和介紹在沒有附加終身監禁的前提下,獲判死緩的貪官們只需要服刑多長時間即可恢復自由之身。 讀過一篇中國內地律師的貼文,說是被判死緩者最短十五年能出獄。理由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並且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由死緩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之後還可以減刑,但減刑後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原刑罰的二分之一,不包括死緩的二年。 精確一點,25年的一半是12年半,再加獲判死緩後兩年所謂「緩期執行」考驗期,總共是14年半。 不過,筆者核查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中的第十二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15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如此說來,被判處死緩之後的最短服刑期應該是17年。 在附加終身監禁條款出台之前,對被判死緩的貪官們來說,假釋也許是比減刑更能爭取早日出獄的捷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如此說來,被判死緩但卻如董宏那樣未被附加終身監禁者,只要入監兩年之後能夠被改判25年,那麼仍然有可能會在執行原刑期(25年)的一半時候被允許假釋,總服刑期還是14年半。更重要的是,所謂的「特殊情況」只要獲批,實際服刑時間就更短了。 至於「保外就醫」,又是比「假釋」更捷的捷徑。 我們夜話中南海專欄曾刊登《曾為周北方「轉監」湖北,周永康是否會咬俞正聲?》一文,文中介紹了當年曾經和鄧小平次公子鄧質方「一筆難寫兩個『方』」,但卻被江澤民欽令判了「死緩」的周北方被打入死牢的時間是1996年,2014年即已經被正式辦理了「刑滿釋放」手續,但他實際出獄的時間早在2003年初,滿打滿算在監獄裡住了不滿7年。據說當時的湖北政法委在請示了周永康之後為周北方辦理「保外就醫」手續時,由「專家」出具的疾病鑒定書上寫明的就是「躁狂憂鬱症」,典型的「發病癥狀」就是在牢房裡天天跳著腳咒罵管教幹部。 當時一家中國境內媒體刊登過一篇題為《「越獄新通道」——一位獲刑官員的保外就醫路線圖》的報道,說是近年來,多名因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獲刑的高官被保外就醫。「有檢察官指出,獲刑官員一般都是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沒直接受害者,也就沒人盯著不放。這些人判刑後是否取保就醫,不會有太多人關注。」;「獲刑官員保外就醫較為常見……。只要這些人出來後低調些,一般不會有人去管」。 但是,天生張狂的周北方「保外就醫」後卻依然高調。2007年2月,《北京晚報》以及湖北的《楚天都市報》等都刊登了「曾判死緩的原首鋼助理總經理周北方保外就醫被騙巨款」的報道文章,說是北京某家「研究院」的法定代表人范平平,與妹妹范麗麗、弟弟范森森等5人涉嫌冒充高幹子弟,詐騙3800萬元及保時捷等名車,並誣告陷害他人,導致警方出動100多人次,周北方被錯誤立案並刑事拘留。 庭審中,范平平堅稱她並未詐騙,而是被周北方綁架的……。她說她早在1990年就認識了周北方,還請周北方給她批過鋼材條子。前幾年她在一次飯局中突然見到了周北方,並得知對方被保外就醫。此後她和周北方合作做生意,結果被周北方帶領十多名黑社會人員綁架。 文章中還特彆強調:「范平平所說的周北方,原系北京首鋼總公司高管,1996年底周北方因犯受賄罪和行賄罪被判死緩。 」 周北方保外就醫後的如此張狂,肯定會引起高層的注意。說不定後來習近平指示要讓罪行嚴重的黨內貪官們「把牢底坐穿」的時候,就舉了周北方早早出獄的例子。 前面說的夜話中南海專欄上關於沈德詠的系列文章刊出後,曾有一位知內情者提醒說「別替沈德詠攬功「,終身監禁條款的出台不過是沈德詠和當時政法委那班人的奉旨行事。 於是,功夫不負有心人,筆者果真在網上查到了《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設終身監禁一項確實是習近平欽旨的證據。死緩附加終身監禁還真是習近平「豐富和發展毛澤東法制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 2017年5月18日,時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和國際刑法協會副主席趙秉志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做過一場演講《終身監禁典型案件暨法理爭議問題分析》。他說:「今天講的這個題目是一個關於終身監禁問題。《刑法修正案(九)》增設這個制度,應該說是一個比較新的制度,實際上這個制度本身在出台之前,正式上立法審議只有一次,最後一次上去,2015年8月份最後上去,應該說在程序上它還有不完備的地方,因為我們立法法規定重要法律案都要經過三次審議方可通過。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設這項制度,有人說別看僅僅是對兩種犯罪,實際上它對我們刑法整個基本原則都有所衝擊,對我們整個刑法制度也有所影響,應該說這是一個重大的問題。但是,它的討論是不夠的。」 趙秉志還說:「(終身監禁)出台的背景,應該說也是我們一些政法機關的領導人,可能直到中央主要領導人對於腐敗犯罪,認為我們的懲罰力度是不夠的,因為這些年嚴格控制、限制死刑的適用,尤其死刑立即執行在職務犯罪里基本不適用了,實際上不適用了,在這樣情況下,認為這個制度能夠起到控制死刑情況下能夠加重對於嚴重腐敗犯罪的懲治,中央主要領導曾經批示,講現在我們貪官有些貪污的數額特別巨大,罪行那麼嚴重,怎麼能夠過不了多少年就出來了,西方有一種制度,把牢底坐穿,我們為什麼不可以研究。在這樣的情況下,有些中央政法領導人提出這種建議,最後一稿上來,然後通過了。但實際上立法機關在出台之前,並不是僅僅這一次討論,只不過這一次進入立法議程了。」 根據習近平2015年的第三十號「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由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通過,並要求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請特別留意趙秉志的這兩句:「我們立法法規定重要法律案都要經過三次審議方可通過」,「(但是終身監禁的增設)正式上立法審議只有一次」。 而當時這些「立法者「們在這件事情上為什麼會倉促到竟然無視立法法「三次審議方可通過「的條款呢?就是因為中央主要領導下達批示了。 「應該說在程序上它還有不完備的地方「。趙秉志也只敢把話說到這兒。 而筆者在本專欄上篇文章中之所以說死緩附加終身監禁—-即所謂「把牢底坐穿」,其實是習近平專為自己的黨內貪官們制定的「家法」,是因為這個終身監禁只適用於「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其他各類重大刑事犯罪者,都不能被套用。 趙秉志在提到包括終身監禁條款的《刑法修正案(九)》被施行後的案例時回顧說:「白恩培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2016年)10月9號公布的,白恩培是受賄摺合人民幣2.46億多元,同時他還有巨額財產不明,明顯用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按照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決。(受賄罪)判死刑附帶終身監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判十年,十年是什麼意思?就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刑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沒有公布他的數額,為什麼沒有公布數額?我到最高法院……,我就問他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到底多少?他們不肯講,說不能講。我說為什麼不能講?說沒有寫上去,寫上去以後太刺激國民的感受了。一個正部級省委書記,來源不明的財產這麼多,我說到底多少?他說差不多10倍,20億以上。」 觸目驚心吧? 趙秉志的這場演講中還舉出了前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長魏鵬遠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魏鵬遠是2016年在河北省保定市接受判決的。趙秉志說:「河北保定一個副檢察長我們開會時候告訴我從來沒見過這麼多現金,確實點壞了點鈔機,後來在這個案子上還發明了,以後不能再這樣點了,以後上秤稱,每一張百元大鈔0.6克,把包紮的適當除去,差不了很遠,基本這樣。」 如此說來,中共當局在魏鵬遠案之後陸續處理過的,諸如賴小民那樣的巨額經濟犯罪案,專案組查沒的巨量現金應該都是用磅秤計量的。 進一步的介紹和分析內容,留給本專欄的下篇文章。 全文轉自自由亞洲電台
新華社5日報導,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招商銀行前黨委書記、行長田惠宇因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利用未公開訊息交易、內幕交易、泄露內幕訊息一案,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報導指出,田惠宇1997年至2022年利用擔任中國信達信託投資公司副總裁,上海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以及招商銀行黨委書記、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業務承攬、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逾2.1億元。 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田惠宇「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由於到案後主動交代所犯交易、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中國2023年持續金融反腐,陸媒第一財經報導,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資訊發現,2023年金融系統內接受審查的幹部為104名,遠超過2022年的70餘名,在接受調查的104名金融幹部中,有70名此前曾有銀行任職背景,比例高達67.3%。
距離中共二十大僅剩不到1個月的時間,中共當局卻在此時拋出震撼彈,被認為是習近平向政治對手發出震懾警告。9月22日,中共司法部前部長、公安部前副部長傅政華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傅政華是中共官方通報中「孫力軍政治團伙」的成員。有分析指,傅政華是個投機分子,他實際投靠的應該是孫力軍背後以江派為旗幟形成的反習聯盟。 22日,長春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傅政華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因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兩罪並罰被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傅政華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犯罪所得全部上繳。 傅政華被指控,於2005年至2021年間,利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公安部副部長,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司法部部長及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私利,本人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17億餘元。 傅政華2014年至2015年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對其弟傅衛華涉嫌嚴重犯罪問題線索隱瞞不報,致傅衛華長期未被追訴。 通報稱,傅政華提供其它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傅政華於去年10月落馬,今年3月被「雙開」。當時官方通報,傅政華的罪名多達十項,包括「從未真正忠誠於中共」,「參加孫力軍政治團伙,拉幫結派,結黨營私」,「在重大問題上弄虛作假、欺瞞中央,危害黨的集中統一」,「長期違規領用和攜帶槍支」等。 但今年7月受審時,傅政華的罪名變了,變成了受賄和徇私枉法。 時政評論員橫河7月在他的《橫河觀點》節目中分析,官方此舉是故意放出信號,傅政華雙開時的政治罪名是為了震懾潛在的反習勢力,但這些罪名大多數在法律上沒有意義。如「參加孫力軍政治團伙,拉幫結派,結黨營私」等,這些都屬於中共黨內政治效忠問題,和國家法律沒有關係,只能用黨內的家法處理。 目前習當局確認的「孫力軍政治團伙」成員共7人,包括公安部前副部長孫力軍,公安部前常務副部長、前司法部長傅政華,上海市前副市長、前上海公安局長龔道安,重慶市前副市長、前重慶公安局長鄧恢林,江蘇省委前常委、前江蘇政法委書記王立科,山西省前副省長、前公安廳長劉新雲,公安部前副部長、國家安全部前紀委書記劉彥平。 這7人中,劉新雲、龔道安、鄧恢林在同一天,即傅政華被判刑的前一天(2022年9月21日)分別被判處14年徒刑、無期徒刑、15年徒刑。 王立科於2022年6月17日受審,孫力軍於2022年7月受審,劉彥平於2022年9月9日被逮捕。 傅政華等人被宣判的時間接近中共二十大,有觀點指,中共有在重大會議前清場的習俗,涉及中共高官各方的暗中角力,判決是宣告結束各方博弈,以便把注意力轉到會議上的爭奪。選在這個時間點就說明了這一點。 還有觀點稱,幾人接連被判刑,是中共當權派對政法系統、乃至於全黨上下的震懾之舉,程度上且是文革結束40餘年來所少見。目的既是警示全黨反貪腐的決心,更是對存有二心者的示警。 有評論指出,主角孫力軍的審判程序仍在持續,是否可能也會在中共20大前作出判決,量刑將有多重也引發關注。一般預料,孫立軍遭檢方起訴時被指控的罪行,用詞十分嚴厲,預料未來所獲刑度勢必不輕,因為同樣需要成為震懾全黨的象徵。
董宏是王岐山當之無愧的「大秘」,他被判處死緩了。這件事引發的思考是,王岐山與董宏仕途高度交集,應唇亡齒寒,王岐山還會安然無恙嗎?這件事引發的另外一個思考是,王岐山曾經是習近平的親密夥伴,但他後來為什麼被逐漸被邊緣化了? 董宏是一個「億級貪官」,被指貪污4.6億元,這並不讓人驚訝,中共高級幹部里出的貪官,這幾年一個比一個貪,有過之而無不及,像民間流傳的,越反越貪。這起案子引起外界關注的,主要是董宏與曾經的中共「反貪大統帥」王岐山密集的仕途交集。 董宏被指貪污的時間線,與王岐山的外放、進京,再外放,再進京,密集交集,王岐山升為常委,擔任中紀委書記,董宏本應到退休年齡,轉升為副部級紀律檢查員。很詭秘的是,青島檢察院起訴的時候,是把董宏的「斂財」圖開始時間定在海南,但最終擴至此前的廣東,這就從頭到尾完全與王岐山做官圖重合了。 青島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稱,董宏犯罪的時間涉及1999年至2020年,「利用擔任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破產清算組成員、海南省委副秘書長、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原中央文獻研究室副主任、中央巡視組副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謀取利益。 官媒報道時也強調這樣一個細節,這次受審時,「董宏斂財時間節點發生了變化——他在擔任「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破產清算組成員」時就已經開始收錢了。「從海南一下子提前到廣東。這個時間線很有意味。 這意味著,董宏開始貪污的時間是1999年,他擔任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破產清算組成員時期,而同一時間,王岐山正在擔任廣東省委常委、副省長。此前的1998年,董宏出任廣東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當時王岐山出任廣東省副省長。 根據官媒『環球人物』此前報道,廣信破產清算是在王岐山空降廣東期間主持進行的,這被視為他的一大政績。從以後董宏幾乎跟著王岐山調動而調動的節奏來看,兩人在彼時結下了密切的關係。 第二個「斂財」時間點,是董宏在海南省委擔任副秘書長期間,這正是王岐山空降海南,在2002-2003擔任海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期間,董宏成了王岐山名副其實的大秘。 第三個「斂財」時間點,是董宏擔任北京政府副秘書長期間,這時候,王岐山返回北京,於2003-2004擔任北京市委副書記、代市長,王岐山2004-2007成為北京市委副書記,市長,董宏繼續是王岐山的大秘。 期間,董宏於2006年離開王岐山,出任中央文獻研究室副主任,官至副部級,合理的推算,他的提拔應與他的上司王岐山有密切的關係,當然,這只是推算。 王岐山後來一路狂飆高升,先入政治局,2012年中共十八大成為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非常值得注意的一個細節是,2013年,董宏60歲,應該是副部級官員退休的年齡,也就在這一年,王岐山剛剛出任中紀委書記,董宏被召入中紀委中央巡視組,參與並指導多輪巡視工作。 根據官媒報道,董宏正式落馬的時間是2020年10月,中紀委官網稱,「中央巡視組原副部級巡視專員董宏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官媒報道後來稱,「這個副部級內鬼,開始備受外界關注」。 「內鬼」在某種程度上相當於「內奸」,董宏被視為內奸,肯定要比官方給出的這個時間早得多。他以中紀委副部級巡視專員、讓官員聞風喪膽的身份,究竟在什麼事情上觸犯了「天條」而被視為「內奸」的?是否與王岐山捲入黨內鬥爭有關,這是值得疑問的。 司法機關或者官媒為什麼直到很晚才公布董宏的履歷表,難道不想讓人們發現他與王岐山仕途的高度交集,現在又公布的如此仔細,且把犯罪斂財時間追加到廣東,這又意味著什麼? 審判員的判詞中還有一句很蹊蹺的話,大約是說,董宏被輕判,是因為他自動投案,交代很好等等。輕判,董宏被判了死緩,這說明本應要給董宏定死罪的,為什麼寬大處理了,因為自動投案,因為坦白得好。之前被執行死刑的賴小民就沒有這樣的運氣,他也被指主動坦白等等,但照舊執行死刑,為什麼董宏得到了寬大? 有分析懷疑董宏交代出一些有關王岐山的重要秘密,但目前缺乏證據支撐,但有一點許多觀察人士都指出過,王岐山的確被習近平邊緣化了,習近平為什麼要把這樣一位幫他清掃獨攬大權路上所有障礙的功臣邊緣化呢?緊接著而來的一個疑問是,既然王已經邊緣化了,還有必要像不少分析人士所推測的,習近平要徹底打倒王岐山嗎? 19大,「超過年齡界限」的王岐山從政治局常委退下,但是次年「光榮重返」,擔任閑職的國家副主席,這是習為了感謝王岐山襄助之功,還是要把王岐山寧肯放在近旁比他在外邊更放心的原因?眾所周知,王岐山因其才幹有「救火隊長」之稱,他不僅幫助習近平「定點拔除」一個個黨內高官,甚至19大2中全會突擊修憲廢除國家主席任期制,也被認為是王岐山的點子。 有些分析認為,王岐山的種種「才幹」,導致「功高震主」,所以被習不喜,再加上他與自由派人士,甚至一些公知人物,比如因批評習近平是「一位剝光了衣服也要堅持當皇帝的小丑」而被判刑18年的任志強曾有的個人關係,也導致王岐山被邊緣化。 官媒多維引述分析人士稱,董宏2006年離開王岐山出任中央文獻研究室副主任,官至副部級,因其不在王岐山身邊工作,案件不會波及王岐山。這一分析似乎忽略了董宏2013年重新向王岐山靠攏,擔任中紀委副部級巡視員的事實。 但是,習近平真想要整掉王岐山嗎,仍然存在很多疑問。在中共20大召開之前,還有觀察的時間。一些政治學者認為,中共20大之前黨內鬥爭更加激烈。加拿大維多利亞大學政治系教授吳國光對自由亞洲表示,在明年20大前,很可能是夏天以前,如果有中共政治局委員或是前任政治局常委被查,都不會令人驚訝。
近日,距今11年前的一宗案子再次被翻了出來。2009年7月,河南省新鄉市封丘縣曹崗鄉清河集村的村民張好峰,因為實名舉報村支書許洪振貪腐,在舉報後兩次遭到村支書許洪振之子許振軍的惡意報復。2009年7月19日晚,許振軍第二次闖入張家時,雙方在院內發生衝突後,許振軍被砍中要害死亡。隨後新鄉中院、河南高院均認為,張好峰父子故意殺人,不構成正當防衛,最終二人被判處死緩。 2009年7月2日,河南省新鄉市封丘縣清河集村9名村民前往封丘縣紀委,聯名舉報村支書許洪振貪腐問題,當天晚上許洪振之子許振軍帶領多人,到村裡對參與舉報的村民進行惡意報復。舉報者之一張好峰的妻子常衛雲就被打傷住院。 發生打傷事件後,張家人便向派出所報了案,但曹崗鄉派出所表示,根據許振軍供職單位出具的《證明》顯示,許振軍7月2日就出差了,並不在單位。17天後的2009年7月19日晚,許振軍再次闖入張家。現場目擊村民稱,有五六人通過跺門、翻牆的暴力方式強行闖入張家,隨後院里發生了打鬥。雖然這次張家人也及時報了警,但等警方趕到時,許振軍已經被砍中要害,失血過多死亡。 新鄉中院的《判決書》中顯示,張好峰聽到許振軍的叫聲後便從屋內來到院內,將院內燈光關滅,並與兒子張海賓兩人持棍站在院內。許振軍進入院內後,雙方發生打鬥,張海賓手持尖刀,朝許振軍身上亂砍亂扎,張好峰手持鐮刀,朝許振軍上半身亂摟,致使許振軍身上多處受傷。所以新鄉中院、河南高院均未認定正當防衛,理由是:張好峰父子先持武器做好了準備,在許振軍沒有防備的情況下,將他砍傷。 張好峰父子被判處死緩後,一直堅持申訴,他們認為,面對五六名暴徒砸門、翻牆入室進行暴力襲擊,自己奮起反抗,是一種出於本能的自我防衛行為。但2018年6月,最高法出具《駁回申訴通知書》稱,「許振軍之父許洪振貪污、受賄等問題當地紀委尚未作出明確的結論。而且許振軍闖入後尚未對他們造成不法侵害,因此二人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所要求的時間條件,而且之後父子二人還對許振軍進行砍擊,最終導致許振軍死亡,所以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 2019年3月27日,張好峰妻子常衛雲因不服河南高院以故意殺人罪對張好峰父子作出的判決,他在個人求助微博里寫道:「事發當天自己因為前幾天被許振軍打傷還在醫院治療,兒子張海賓因為挂念懷孕的妻子,是從亂刀之下爬出來後躲藏起來才留了一條命。許振軍沒找到張海賓便再回去毆打丈夫張好峰,當天張好峰被砍13刀,口腔粘膜,腹部粘膜全被打壞,許振軍是在打亂中被他帶去的同夥誤傷。」所以常衛雲以張好峰父子系正當防衛等為由,向最高檢察院申訴;最高檢將該案交由河南省檢察院立案複查。 2020年11月10日,河南省檢出具《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稱,該院複查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裁判認定的事實一致。 對於11年後法院給出的同樣結果,很多網友還是表示不能接受。 騰訊網友 : 「支持正當防衛。已經第二次闖進家門了,第一次已致人受傷,第二次又來,又是夜裡強行踹門闖入,不管是誰,遇到這樣的情況,精神都會高度緊張,因為誰也無法預料這次又是誰會受到怎樣的傷害,所以父子倆提前準備好防禦的工具也在情理之中。」 彪哥 : 「連續兩次挑釁滋事,就是抱著打人的目的去私闖民宅的,私闖民宅已經說明在犯罪進行中了,必須正當防衛啊。這都不算正當防衛的話,讓這家人住哪裡不被毆打騷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