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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

违法放贷33.2亿 前中国银行董事长刘连舸被判死缓

前中国银行董事长刘连舸被控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近日在济南一审公开宣判,刘连舸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定他违法放贷人民币33.2亿馀元,并非法收受财物1.21亿馀元。 前中国银行董事长刘连舸(图:网路) 据微信公众号“济南中院”发布,刘连舸被控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中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一审作以上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刘连舸先后利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项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1.21亿馀元。 2017年底至2020年初,刘连舸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违反法律规定,推动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共计33.2亿馀元,造成本金损失1.907亿馀元。 法院认为,刘连舸收受贿赂后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 法院也认为,鉴于刘连舸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份受贿事实和绝大部份违法发放贷款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份已追缴,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可从轻处罚。 63岁的刘连舸是中共展开大规模金融反腐后落马的代表性人物。2023年10月被逮捕。今年4月24日,济南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刘连舸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中国银行是中国“四大行”之一,2023年资产总额达32.43兆元,在全球排名第4位。

十八人相伴牢底坐穿 孙志刚秦城生活并不孤单

本专栏今年8月27日的文章《省委书记第一贪孙志刚该当何罪?》中介绍了如今也在秦城监狱服刑的中共最高法院前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2015年主持修改了刑法之后,又起草了《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外)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墙内网站的一篇文章据此分析说:经梳理以往的判例发现:官方的底线是10亿,超过这个数额,必死。反之,基本都不会死。(所以受贿金额8亿余元的)孙志刚面临的最大可能是:死缓,终身监禁。 而笔者当时写出的看法是:孙志刚无论是被判死缓、死缓附加终身监禁还是死刑(斩立决),都是有“法”可依。虽然习近平上台以后还没有下令处死过一个省委书记或更高政治级别的党内贪官,但是孙志刚的与“众”不同,不但是他已经打破了省委书记乃至正国级、副国级官员们以往的犯罪金额—-用“巨贪”二字都不足以形容,更因为相较于前陕西省委书记赵正永、前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前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等,他孙志刚在担任贵州省长和省委书记期间的胡作非为,不但令当地“党心涣散”,而且招致民怨沸腾。所以,现如今的贵州省委书记徐麟向习近平递奏折称“不杀(孙志刚)不足以平民愤”的可能性不是没有。 但事违笔者所愿,孙志刚,这位截止目前的中共省委书记第一贪,到底还是被习近平刀下留人了。 一个星期前的10月29日,墙内媒体中最特立独行的财新网又一次赶在新华网发此消息的几个小时之前抢先以《2年来贿金第四巨贪 贵州原书记孙志刚将”牢底坐穿”》为标题抓读者眼球。 报道中说从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的21年间总共受贿人民币8.13亿余元的孙志刚被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认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是)“鉴于被告人孙志刚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说明一下,笔者过去文章中强调的孙志刚的犯罪金额只是在所有中共正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贪官中遥遥领先,但如果把范围扩大至习近平上台以来陆续查处的所有中管干部里,孙志刚的犯罪金额只能排第四。经济犯罪金额高于孙志刚者依序是华融集团原董事长赖小民(17.88亿余元)、中信银行原行长孙德顺(9.795亿余元)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副局长何泽华(9.4447亿余元)。 本专栏的上篇文章《“靠军工吃军工” 军工硕鼠知多少?》中已经介绍了熟悉中共“反腐”套路的人都应该注意到了中纪委和几个省级纪委对具备所谓“领域性特征”的落马贪官习惯以“靠X吃X”概括其主要犯罪内容,诸如,“靠金融吃金融”、“靠体育吃体育”、’“靠足球吃足球”,以及“靠教育吃教育”、“靠矿山吃矿山”、“靠扶贫吃扶贫”……等等。就在“靠军工吃军工”的何文忠被中纪委宣布双开的头一天,“靠金融吃金融”的典型代表,中共央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刚刚被判处了死缓附加终身监禁。 不过呢,从法庭认定的受贿金额看,范一飞与本文所介绍的也是“靠金融吃金融”的中管干部孙德顺相比,就是小巫见大巫了。与孙志刚“一笔难写两个孙”的孙德顺,被法庭认定的受贿金额比孙志刚的受贿金额还要高出1亿6千多万元。 孙德顺是在中信银行行长职务上退位之后才被中纪委倒查的。被判处死缓附加终身监禁的罪状就是简简单单的一项:“为有关企业在获取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9.795亿余元”。而从他那里拿到巨额贷款后再“返还”给他巨额回扣的首犯就是许家印,在孙德顺被一审宣判的当天,墙内搜狐网使用的新闻标题就是《给恒大许家印贷款的行长,被判死缓了!》。 至于何泽华,则是所谓“靠烟吃烟”的典型代表。此人是 2003年7月被中组部从地方烟草公司老总位置上提拔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的,在此职务上一直干到2014年3月退休。至2023年1月被中纪委宣布接受调查审查时,退休已有近9年的时间。 截止这个何泽华被查,因“靠烟吃烟”落马的中管干部已达4人,包括2019年2月时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洪顺在任上被查;2021年5月时任中央纪委派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组长、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潘家华被查,2023年10月23日已退休5年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凌成兴被查。而何泽华任职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2003年7月—2014年3月)的11年间,与这三个“烟草虎”均有工作交集。被判死缓附加终身监禁的何泽华的受贿金额是其他3人犯罪金额总和好几倍。 孙德顺被判处死缓附加终身监禁的时间是去年1月10日,何泽华被判处死缓附加终身监禁的时间是今年5月29日。而如今的孙志刚已是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的第18名被判死缓附加终身监禁的中管干部。除了他以及前面说过的范一飞、孙德顺、何泽华,还有前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受贿金额2.4亿外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前天津市公安局长、市政协副主席武长顺(贪污 3.42亿余元,受贿8440万余元,挪用公款1.01亿余元,直接或指使公司人员行贿1057万元)、前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兼政法委书记邢云(受贿金额4.49亿)、前陕西省委书记赵正永(受贿金额7.17亿)、中国华电集团前总经理云公民(受贿金额4.6866亿)、前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受贿金额1.17亿)、前江苏省委常委兼省政法委书记王立科(受贿金额4.4亿,行贿金额9731万)、前公安部副部长孙力军(受贿金额6.46亿)、前辽宁省副省长刘国强(受贿金额3.52亿)、前辽宁省公安厅长、省政协副主席李文喜(受贿金额5.46亿)、前中纪委驻国家安全部纪监组长刘彦平(受贿金额2.34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前董事长兼党委书记王滨(受贿金额3.25亿)、中国银监会前副主席蔡鄂生(受贿金额4.09亿)、前辽宁省副省长兼省公安厅长王大伟(受贿金额5.55亿)。 再强调一下,这个18的数字仅是指陆续被判处死缓还附加终身监禁的中管干部。也就是有资格在秦城监狱里把牢底坐穿的那部分人。不过呢,这个18的数字应该很快就会被打破。就在孙志刚被宣判之后的三天时间里,就又有两名犯罪金额超过了两亿元的中管干部被开庭审理。10月31日,湖北襄阳中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捍东受贿、滥用职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刘捍东被控25年来共受贿2.45亿余元。 因为法庭上宣布的起诉书中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性,所以刘捍东被判处死缓终身监禁的可能性也许会大于仅仅只判死缓的可能性。 11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受贿、内幕交易案在山东青岛中院开庭审理,其被控受贿额为2.2亿余元。 检方指控骆玉林从1997年至2023年先后利用担任青海国资局长,原青海经贸委党委书记、主任,原青海经济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省委常委,省政府党组副书记,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亿余元……。 此前中纪委在开除骆玉林党籍和公职的通报措词十分严厉,说他的行为“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所以,骆玉林日后的最好下场是只判死缓,最终领刑死缓附加终身监禁也有相当的概率。毕竟已经被判死缓附加终身监禁的如上18人中,也有比他骆玉林受贿金额还少的。 笔者注意到,财新网在报道骆玉林一审开庭的文章里特别提醒读者注意此人是于1996年6月出任青海国资局长,其涉嫌犯罪时长或达27年,但其中19年是在青海任内。 为什么如此强调呢?因为“懂的都懂”。当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当时是青海省分管经济的副省长,骆玉林的顶头上司。 回过头来续说孙志刚。他被一审判决死缓附加终身监禁的当天,大外宣《星岛日报》以 《前贵州书记孙志刚受贿8.13亿判死缓 庭审曝光气定神闲》为题解说中共央视的视频画面:“孙志刚身穿深色中山装迈著稳重步伐进入法院,坐在被告席,依然是地方诸侯的气度,神情冷静。” 的确,笔者多年来追踪了那么多央视给了镜头的中共贪官,在法庭上敢于抗争的只有薄熙来一人,而法庭表现最为淡定从容的当属孙志刚。相比而言,省委书记第二贪赵正永的“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应该是会被秦城监狱里的狱友们耻笑的。 笔者比较了当年对赵正永和如今对孙志刚的一审判决书内容,发现一个重大区别就是赵正永的“赃款赃物均已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而孙志刚的判决书中则说“对查扣在案的孙志刚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其实,就在赵正永的一审判决下达之前,中纪委就已经抢先对外宣称“赵正永案扣押的涉案资金和物品,均已收缴到位;查封的涉案房产和冻结的公司股权,将按照司法机关判决进行处置。此外,赵正永违纪违法财物已由纪检监察机关全部追缴到位”。 笔者当时在中纪委网站上看到这则消息的第一反应正如该网站上此前刊登的一篇评论文章的标题所说:“大贪巨贪就当了个财物保管员,何必呢”。 虽然我们不知道孙志刚那8亿多元的受贿金额中有多大份额是他被判死缓附加终身监禁之后仍还需要被“继续追缴”的。但从常理判断,反正已经是要把“牢底坐穿”了,人家孙志刚本人及亲属凭什么还要配合当局的所谓“继续追缴”呢?这也许就是孙志刚在一审法庭上神情自若的原因,“总之还是赚到了一些”! 而相比孙志刚的毕竟还是把那8亿多的受贿款的一部分“打了埋伏”,从而惠及后人,“竹筒倒豆子”的赵正永真的是个“冤大头”。 另外我们也注意到,当初对赖小民的一审判决书中也有“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的说法。可你都把人家的脑袋砍下来了,还怎么去“继续追缴”那“不足部分”呢? 全文转自自由亚洲电台

设立死缓附加终身监禁制度居然是习近平钦定

当年董宏只是被判死缓但未因其受贿金额巨大而被附加终身监禁的报道一出,舆论哗然。因为官方事先已经公开报道了董宏的受贿金额高达4.63亿余元,几乎是傅政华受贿金额1.17亿余元的4倍。 2022年7月28日,前中共公安部常务副部长、司法部长傅政华被长春市检察院起诉指控。说他本人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7亿余元。 同年9月22日,长春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傅政华……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傅政华归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傅政华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国家、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也就是说,傅政华不但犯罪金额只及董宏的四分之一多一点,而且也和董宏一样“有重大立功表现”。相比较之下,不能不为傅政华抱屈。难怪当时各类关于董宏求助王岐山”拉兄弟一把”的故事在京城金融圈儿里疯传,其中之一就是描述董宏在听到赵乐际已经下令对他明察暗访的消息后,紧急向老领导王岐山求助。王岐山的回答是:事已至此,我也救不了你了。如果你抢在中纪委动手之前赶紧自首的话,我可以保你不会把牢底坐穿。  曾经在中国大陆接受过“革命英雄主义”荼毒的人应该都知道这个“把牢底坐穿”典出何处。百度百科的介绍是:《把牢底坐穿》是革命烈士何敬平于1948年夏,在国民党中美合作所渣滓洞集中营写下的。诗作的最后两句是: 为了免除下一代的苦难,我们愿—— 愿把这牢底坐穿! 西北大学历史系的1976届“普通班”毕业生王岐山对自己曾经的部下引用此“典”,意思就是可以保证他董宏如被判死缓的话也不附加终身监禁,就还有出头之日。  前年的6月初,笔者为本专栏接连撰写了《终身监禁,一级大法官沈德咏为自己编织的法网》、《被判终身监禁的党内巨贪都期盼习近平对沈德咏说”请君入瓮”》等系列文章,文中介绍了在沈德咏总共18年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和常务副院长的任职期间,他为中共刑法建设完成的最重要贡献之一,就是把 “终身监禁”引入中共刑法。具体内容是: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该条款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所谓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当年毛泽东本人的发明,被他本人特别称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特有的刑罚”。至于当年的毛泽东是因何原因发明创造出这一“刑名”,是本专栏下篇文章的内容之一。这里先分析和介绍在没有附加终身监禁的前提下,获判死缓的贪官们只需要服刑多长时间即可恢复自由之身。  读过一篇中国内地律师的贴文,说是被判死缓者最短十五年能出狱。理由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由死缓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之后还可以减刑,但减刑后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刑罚的二分之一,不包括死缓的二年。 精确一点,25年的一半是12年半,再加获判死缓后两年所谓“缓期执行”考验期,总共是14年半。 不过,笔者核查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的第十二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如此说来,被判处死缓之后的最短服刑期应该是17年。 在附加终身监禁条款出台之前,对被判死缓的贪官们来说,假释也许是比减刑更能争取早日出狱的捷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如此说来,被判死缓但却如董宏那样未被附加终身监禁者,只要入监两年之后能够被改判25年,那么仍然有可能会在执行原刑期(25年)的一半时候被允许假释,总服刑期还是14年半。更重要的是,所谓的“特殊情况”只要获批,实际服刑时间就更短了。 至于“保外就医”,又是比“假释”更捷的捷径。 我们夜话中南海专栏曾刊登《曾为周北方“转监”湖北,周永康是否会咬俞正声?》一文,文中介绍了当年曾经和邓小平次公子邓质方“一笔难写两个‘方’”,但却被江泽民钦令判了“死缓”的周北方被打入死牢的时间是1996年,2014年即已经被正式办理了“刑满释放”手续,但他实际出狱的时间早在2003年初,满打满算在监狱里住了不满7年。据说当时的湖北政法委在请示了周永康之后为周北方办理“保外就医”手续时,由“专家”出具的疾病鉴定书上写明的就是“躁狂忧郁症”,典型的“发病症状”就是在牢房里天天跳着脚咒骂管教干部。 当时一家中国境内媒体刊登过一篇题为《“越狱新通道”——一位获刑官员的保外就医路线图》的报道,说是近年来,多名因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获刑的高官被保外就医。“有检察官指出,获刑官员一般都是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没直接受害者,也就没人盯着不放。这些人判刑后是否取保就医,不会有太多人关注。”;“获刑官员保外就医较为常见……。只要这些人出来后低调些,一般不会有人去管”。 但是,天生张狂的周北方“保外就医”后却依然高调。2007年2月,《北京晚报》以及湖北的《楚天都市报》等都刊登了“曾判死缓的原首钢助理总经理周北方保外就医被骗巨款”的报道文章,说是北京某家“研究院”的法定代表人范平平,与妹妹范丽丽、弟弟范森森等5人涉嫌冒充高干子弟,诈骗3800万元及保时捷等名车,并诬告陷害他人,导致警方出动100多人次,周北方被错误立案并刑事拘留。 庭审中,范平平坚称她并未诈骗,而是被周北方绑架的……。她说她早在1990年就认识了周北方,还请周北方给她批过钢材条子。前几年她在一次饭局中突然见到了周北方,并得知对方被保外就医。此后她和周北方合作做生意,结果被周北方带领十多名黑社会人员绑架。 文章中还特别强调:“范平平所说的周北方,原系北京首钢总公司高管,1996年底周北方因犯受贿罪和行贿罪被判死缓。 ” 周北方保外就医后的如此张狂,肯定会引起高层的注意。说不定后来习近平指示要让罪行严重的党内贪官们“把牢底坐穿”的时候,就举了周北方早早出狱的例子。 前面说的夜话中南海专栏上关于沈德咏的系列文章刊出后,曾有一位知内情者提醒说“别替沈德咏揽功“,终身监禁条款的出台不过是沈德咏和当时政法委那班人的奉旨行事。 于是,功夫不负有心人,笔者果真在网上查到了《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终身监禁一项确实是习近平钦旨的证据。死缓附加终身监禁还真是习近平“丰富和发展毛泽东法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7年5月18日,时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和国际刑法协会副主席赵秉志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做过一场演讲《终身监禁典型案件暨法理争议问题分析》。他说:“今天讲的这个题目是一个关于终身监禁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这个制度,应该说是一个比较新的制度,实际上这个制度本身在出台之前,正式上立法审议只有一次,最后一次上去,2015年8月份最后上去,应该说在程序上它还有不完备的地方,因为我们立法法规定重要法律案都要经过三次审议方可通过。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这项制度,有人说别看仅仅是对两种犯罪,实际上它对我们刑法整个基本原则都有所冲击,对我们整个刑法制度也有所影响,应该说这是一个重大的问题。但是,它的讨论是不够的。” 赵秉志还说:“(终身监禁)出台的背景,应该说也是我们一些政法机关的领导人,可能直到中央主要领导人对于腐败犯罪,认为我们的惩罚力度是不够的,因为这些年严格控制、限制死刑的适用,尤其死刑立即执行在职务犯罪里基本不适用了,实际上不适用了,在这样情况下,认为这个制度能够起到控制死刑情况下能够加重对于严重腐败犯罪的惩治,中央主要领导曾经批示,讲现在我们贪官有些贪污的数额特别巨大,罪行那么严重,怎么能够过不了多少年就出来了,西方有一种制度,把牢底坐穿,我们为什么不可以研究。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些中央政法领导人提出这种建议,最后一稿上来,然后通过了。但实际上立法机关在出台之前,并不是仅仅这一次讨论,只不过这一次进入立法议程了。” 根据习近平2015年的第三十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并要求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请特别留意赵秉志的这两句:“我们立法法规定重要法律案都要经过三次审议方可通过”,“(但是终身监禁的增设)正式上立法审议只有一次”。 而当时这些“立法者“们在这件事情上为什么会仓促到竟然无视立法法“三次审议方可通过“的条款呢?就是因为中央主要领导下达批示了。 “应该说在程序上它还有不完备的地方“。赵秉志也只敢把话说到这儿。 而笔者在本专栏上篇文章中之所以说死缓附加终身监禁—-即所谓“把牢底坐穿”,其实是习近平专为自己的党内贪官们制定的“家法”,是因为这个终身监禁只适用于“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其他各类重大刑事犯罪者,都不能被套用。 赵秉志在提到包括终身监禁条款的《刑法修正案(九)》被施行后的案例时回顾说:“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16年)10月9号公布的,白恩培是受贿折合人民币2.46亿多元,同时他还有巨额财产不明,明显用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按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受贿罪)判死刑附带终身监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判十年,十年是什么意思?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没有公布他的数额,为什么没有公布数额?我到最高法院……,我就问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到底多少?他们不肯讲,说不能讲。我说为什么不能讲?说没有写上去,写上去以后太刺激国民的感受了。一个正部级省委书记,来源不明的财产这么多,我说到底多少?他说差不多10倍,20亿以上。” 触目惊心吧? 赵秉志的这场演讲中还举出了前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魏鹏远是2016年在河北省保定市接受判决的。赵秉志说:“河北保定一个副检察长我们开会时候告诉我从来没见过这么多现金,确实点坏了点钞机,后来在这个案子上还发明了,以后不能再这样点了,以后上秤称,每一张百元大钞0.6克,把包扎的适当除去,差不了很远,基本这样。” 如此说来,中共当局在魏鹏远案之后陆续处理过的,诸如赖小民那样的巨额经济犯罪案,专案组查没的巨量现金应该都是用磅秤计量的。 进一步的介绍和分析内容,留给本专栏的下篇文章。   全文转自自由亚洲电台

中国招商银行前行长受贿2亿被判死缓

新华社5日报导,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招商银行前党委书记、行长田惠宇因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利用未公开讯息交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讯息一案,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报导指出,田惠宇1997年至2022年利用担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副总裁,上海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以及招商银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业务承揽、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逾2.1亿元。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田惠宇“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由于到案后主动交代所犯交易、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中国2023年持续金融反腐,陆媒第一财经报导,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资讯发现,2023年金融系统内接受审查的干部为104名,远超过2022年的70馀名,在接受调查的104名金融干部中,有70名此前曾有银行任职背景,比例高达67.3%。

澳籍作家杨恒均在中国被判处死缓

2月5日,自 2019 年以来一直被北京拘留的澳籍华裔作家杨恒均博士在北京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澳洲政府已就此事召见中国驻澳大使。

复旦教师刺死院党委书记 当事人姜文华被判死缓

复旦大学数学科学学院杀人案有了新进展,2月1日,上海法院宣判姜文华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姜文华限制减刑。

涉孙力军案 中国国安部纪委书记刘彦平被判死缓

被指参加公安部原副部长孙力军的政治团伙,并于去年9月被捕的中国国安部纪委书记刘彦平于1月10日被公开审判,吉林省长春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刘彦平因收贿罪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另外,刘彦平被查出的收贿额高达2.34亿(人民币,下同)。

二十大前大开杀戒?前司法部长傅政华被判死缓

距离中共二十大仅剩不到1个月的时间,中共当局却在此时抛出震撼弹,被认为是习近平向政治对手发出震慑警告。9月22日,中共司法部前部长、公安部前副部长傅政华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傅政华是中共官方通报中“孙力军政治团伙”的成员。有分析指,傅政华是个投机分子,他实际投靠的应该是孙力军背后以江派为旗帜形成的反习联盟。 22日,长春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傅政华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两罪并罚被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傅政华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犯罪所得全部上缴。 傅政华被指控,于2005年至2021年间,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公安部副部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司法部部长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私利,本人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7亿余元。 傅政华2014年至2015年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对其弟傅卫华涉嫌严重犯罪问题线索隐瞒不报,致傅卫华长期未被追诉。 通报称,傅政华提供其它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傅政华于去年10月落马,今年3月被“双开”。当时官方通报,傅政华的罪名多达十项,包括“从未真正忠诚于中共”,“参加孙力军政治团伙,拉帮结派,结党营私”,“在重大问题上弄虚作假、欺瞒中央,危害党的集中统一”,“长期违规领用和携带枪支”等。 但今年7月受审时,傅政华的罪名变了,变成了受贿和徇私枉法。 时政评论员横河7月在他的《横河观点》节目中分析,官方此举是故意放出信号,傅政华双开时的政治罪名是为了震慑潜在的反习势力,但这些罪名大多数在法律上没有意义。如“参加孙力军政治团伙,拉帮结派,结党营私”等,这些都属于中共党内政治效忠问题,和国家法律没有关系,只能用党内的家法处理。 目前习当局确认的“孙力军政治团伙”成员共7人,包括公安部前副部长孙力军,公安部前常务副部长、前司法部长傅政华,上海市前副市长、前上海公安局长龚道安,重庆市前副市长、前重庆公安局长邓恢林,江苏省委前常委、前江苏政法委书记王立科,山西省前副省长、前公安厅长刘新云,公安部前副部长、国家安全部前纪委书记刘彦平。 这7人中,刘新云、龚道安、邓恢林在同一天,即傅政华被判刑的前一天(2022年9月21日)分别被判处14年徒刑、无期徒刑、15年徒刑。 王立科于2022年6月17日受审,孙力军于2022年7月受审,刘彦平于2022年9月9日被逮捕。 傅政华等人被宣判的时间接近中共二十大,有观点指,中共有在重大会议前清场的习俗,涉及中共高官各方的暗中角力,判决是宣告结束各方博弈,以便把注意力转到会议上的争夺。选在这个时间点就说明了这一点。 还有观点称,几人接连被判刑,是中共当权派对政法系统、乃至于全党上下的震慑之举,程度上且是文革结束40馀年来所少见。目的既是警示全党反贪腐的决心,更是对存有二心者的示警。 有评论指出,主角孙力军的审判程序仍在持续,是否可能也会在中共20大前作出判决,量刑将有多重也引发关注。一般预料,孙立军遭检方起诉时被指控的罪行,用词十分严厉,预料未来所获刑度势必不轻,因为同样需要成为震慑全党的象征。

董宏被判死缓 王岐山唇亡齿寒?

董宏是王岐山当之无愧的“大秘”,他被判处死缓了。这件事引发的思考是,王岐山与董宏仕途高度交集,应唇亡齿寒,王岐山还会安然无恙吗?这件事引发的另外一个思考是,王岐山曾经是习近平的亲密伙伴,但他后来为什么被逐渐被边缘化了?  董宏是一个“亿级贪官”,被指贪污4.6亿元,这并不让人惊讶,中共高级干部里出的贪官,这几年一个比一个贪,有过之而无不及,像民间流传的,越反越贪。这起案子引起外界关注的,主要是董宏与曾经的中共“反贪大统帅”王岐山密集的仕途交集。  董宏被指贪污的时间线,与王岐山的外放、进京,再外放,再进京,密集交集,王岐山升为常委,担任中纪委书记,董宏本应到退休年龄,转升为副部级纪律检查员。很诡秘的是,青岛检察院起诉的时候,是把董宏的“敛财”图开始时间定在海南,但最终扩至此前的广东,这就从头到尾完全与王岐山做官图重合了。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董宏犯罪的时间涉及1999年至2020年,“利用担任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成员、海南省委副秘书长、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原中央文献研究室副主任、中央巡视组副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利益。  官媒报道时也强调这样一个细节,这次受审时,“董宏敛财时间节点发生了变化——他在担任“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成员”时就已经开始收钱了。“从海南一下子提前到广东。这个时间线很有意味。  这意味着,董宏开始贪污的时间是1999年,他担任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成员时期,而同一时间,王岐山正在担任广东省委常委、副省长。此前的1998年,董宏出任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当时王岐山出任广东省副省长。  根据官媒‘环球人物’此前报道,广信破产清算是在王岐山空降广东期间主持进行的,这被视为他的一大政绩。从以后董宏几乎跟着王岐山调动而调动的节奏来看,两人在彼时结下了密切的关系。  第二个“敛财”时间点,是董宏在海南省委担任副秘书长期间,这正是王岐山空降海南,在2002-2003担任海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董宏成了王岐山名副其实的大秘。  第三个“敛财”时间点,是董宏担任北京政府副秘书长期间,这时候,王岐山返回北京,于2003-2004担任北京市委副书记、代市长,王岐山2004-2007成为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董宏继续是王岐山的大秘。  期间,董宏于2006年离开王岐山,出任中央文献研究室副主任,官至副部级,合理的推算,他的提拔应与他的上司王岐山有密切的关系,当然,这只是推算。  王岐山后来一路狂飙高升,先入政治局,2012年中共十八大成为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非常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2013年,董宏60岁,应该是副部级官员退休的年龄,也就在这一年,王岐山刚刚出任中纪委书记,董宏被召入中纪委中央巡视组,参与并指导多轮巡视工作。  根据官媒报道,董宏正式落马的时间是2020年10月,中纪委官网称,“中央巡视组原副部级巡视专员董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官媒报道后来称,“这个副部级内鬼,开始备受外界关注”。  “内鬼”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内奸”,董宏被视为内奸,肯定要比官方给出的这个时间早得多。他以中纪委副部级巡视专员、让官员闻风丧胆的身份,究竟在什么事情上触犯了“天条”而被视为“内奸”的?是否与王岐山卷入党内斗争有关,这是值得疑问的。  司法机关或者官媒为什么直到很晚才公布董宏的履历表,难道不想让人们发现他与王岐山仕途的高度交集,现在又公布的如此仔细,且把犯罪敛财时间追加到广东,这又意味着什么?  审判员的判词中还有一句很蹊跷的话,大约是说,董宏被轻判,是因为他自动投案,交代很好等等。轻判,董宏被判了死缓,这说明本应要给董宏定死罪的,为什么宽大处理了,因为自动投案,因为坦白得好。之前被执行死刑的赖小民就没有这样的运气,他也被指主动坦白等等,但照旧执行死刑,为什么董宏得到了宽大? 有分析怀疑董宏交代出一些有关王岐山的重要秘密,但目前缺乏证据支撑,但有一点许多观察人士都指出过,王岐山的确被习近平边缘化了,习近平为什么要把这样一位帮他清扫独揽大权路上所有障碍的功臣边缘化呢?紧接着而来的一个疑问是,既然王已经边缘化了,还有必要像不少分析人士所推测的,习近平要彻底打倒王岐山吗?  19大,“超过年龄界限”的王岐山从政治局常委退下,但是次年“光荣重返”,担任闲职的国家副主席,这是习为了感谢王岐山襄助之功,还是要把王岐山宁肯放在近旁比他在外边更放心的原因?众所周知,王岐山因其才干有“救火队长”之称,他不仅帮助习近平“定点拔除”一个个党内高官,甚至19大2中全会突击修宪废除国家主席任期制,也被认为是王岐山的点子。  有些分析认为,王岐山的种种“才干”,导致“功高震主”,所以被习不喜,再加上他与自由派人士,甚至一些公知人物,比如因批评习近平是“一位剥光了衣服也要坚持当皇帝的小丑”而被判刑18年的任志强曾有的个人关系,也导致王岐山被边缘化。  官媒多维引述分析人士称,董宏2006年离开王岐山出任中央文献研究室副主任,官至副部级,因其不在王岐山身边工作,案件不会波及王岐山。这一分析似乎忽略了董宏2013年重新向王岐山靠拢,担任中纪委副部级巡视员的事实。  但是,习近平真想要整掉王岐山吗,仍然存在很多疑问。在中共20大召开之前,还有观察的时间。一些政治学者认为,中共20大之前党内斗争更加激烈。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政治系教授吴国光对自由亚洲表示,在明年20大前,很可能是夏天以前,如果有中共政治局委员或是前任政治局常委被查,都不会令人惊讶。

河南父子反杀夜闯家门者被判死缓 上诉11年仍未翻案

近日,距今11年前的一宗案子再次被翻了出来。2009年7月,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的村民张好峰,因为实名举报村支书许洪振贪腐,在举报后两次遭到村支书许洪振之子许振军的恶意报复。2009年7月19日晚,许振军第二次闯入张家时,双方在院内发生冲突后,许振军被砍中要害死亡。随后新乡中院、河南高院均认为,张好峰父子故意杀人,不构成正当防卫,最终二人被判处死缓。 2009年7月2日,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清河集村9名村民前往封丘县纪委,联名举报村支书许洪振贪腐问题,当天晚上许洪振之子许振军带领多人,到村里对参与举报的村民进行恶意报复。举报者之一张好峰的妻子常卫云就被打伤住院。 发生打伤事件后,张家人便向派出所报了案,但曹岗乡派出所表示,根据许振军供职单位出具的《证明》显示,许振军7月2日就出差了,并不在单位。17天后的2009年7月19日晚,许振军再次闯入张家。现场目击村民称,有五六人通过跺门、翻墙的暴力方式强行闯入张家,随后院里发生了打斗。虽然这次张家人也及时报了警,但等警方赶到时,许振军已经被砍中要害,失血过多死亡。 新乡中院的《判决书》中显示,张好峰听到许振军的叫声后便从屋内来到院内,将院内灯光关灭,并与儿子张海宾两人持棍站在院内。许振军进入院内后,双方发生打斗,张海宾手持尖刀,朝许振军身上乱砍乱扎,张好峰手持镰刀,朝许振军上半身乱搂,致使许振军身上多处受伤。所以新乡中院、河南高院均未认定正当防卫,理由是:张好峰父子先持武器做好了准备,在许振军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将他砍伤。 张好峰父子被判处死缓后,一直坚持申诉,他们认为,面对五六名暴徒砸门、翻墙入室进行暴力袭击,自己奋起反抗,是一种出于本能的自我防卫行为。但2018年6月,最高法出具《驳回申诉通知书》称,“许振军之父许洪振贪污、受贿等问题当地纪委尚未作出明确的结论。而且许振军闯入后尚未对他们造成不法侵害,因此二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所要求的时间条件,而且之后父子二人还对许振军进行砍击,最终导致许振军死亡,所以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2019年3月27日,张好峰妻子常卫云因不服河南高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张好峰父子作出的判决,他在个人求助微博里写道:“事发当天自己因为前几天被许振军打伤还在医院治疗,儿子张海宾因为挂念怀孕的妻子,是从乱刀之下爬出来后躲藏起来才留了一条命。许振军没找到张海宾便再回去殴打丈夫张好峰,当天张好峰被砍13刀,口腔粘膜,腹部粘膜全被打坏,许振军是在打乱中被他带去的同伙误伤。”所以常卫云以张好峰父子系正当防卫等为由,向最高检察院申诉;最高检将该案交由河南省检察院立案复查。 2020年11月10日,河南省检出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称,该院复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一致。 对于11年后法院给出的同样结果,很多网友还是表示不能接受。 腾讯网友 : “支持正当防卫。已经第二次闯进家门了,第一次已致人受伤,第二次又来,又是夜里强行踹门闯入,不管是谁,遇到这样的情况,精神都会高度紧张,因为谁也无法预料这次又是谁会受到怎样的伤害,所以父子俩提前准备好防御的工具也在情理之中。” 彪哥 : “连续两次挑衅滋事,就是抱着打人的目的去私闯民宅的,私闯民宅已经说明在犯罪进行中了,必须正当防卫啊。这都不算正当防卫的话,让这家人住哪里不被殴打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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