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由协商产生的奇妙建议

近日亲共传媒不断传出,北京将会大改香港的选举制度,包括可能会把已推迟一年的立法会选举,再进一步取消,大改香港的立法会选举方法,以及2022年的特首选举办法等等;而全国政协副主席、前香港特首梁振英,则接受访问指《中英联合声明》之内,对香港特首的选举要求,只需要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因此即特首不再是由选举产生,而只是由协商产生的话,英国也不能指中国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及《基本法》,因此北京可以放弃由选举来选特首,而改由协商来产生特首云云。 

然而这种说法真的非常奇怪。首先北京不是经常都对人说,《中英联合声明》只不过是历史文件吗?既然已经是历史文件,以及过往已经有多次被英国指控违反联合声明的纪录,那么为何还要斤斤计较,是否再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呢?如果英国指控中国违反《中英联合声明》的事情,中国根本不关心,亦不放在眼内,那么再来讨论特首产生方法,是否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又有何用?难道中国还关心外国的看法吗?中国外交部近日,几乎日日都对英美等国家抗议,那么还有甚么可以害怕的? 

当然大家又会记起,当中国一再指出《中英联合声明》只不过是历史文件,但这份历史文件所附带的英方备忘录,有关于“英国属土公民”(BDTC)这种已经早在1997年6月30日后,成为“历史护照”,不会拥有居英权的英方保证,却被中国指是违反“国际条约”;基本法委员副主任谭惠珠,近日更表示“因为两个国家签署备忘录,是一件很严肃的事”、“国际上的协议应有约束性”云云。 

然而英方对BNO政策的改变,在于指控中方违反了《中英联合声明》,即中方在联合声明正文上,声称香港50年不变,拥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终审权的部份呢?还有香港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呢?如何可以令一条国际条约的正文不受国际法约束,而只令条约下的备忘录受到约束呢?这绝对是一条宇宙级的难题。 

然而更奇妙的,是以往多次人大释法之中,声称香港可以在2017年后普选特首,而只是要通过“循序渐进”的原则,以此多次推迟以往全面普选特首的承诺;那么如今人大是否要再次释法,例如把“循序渐进”四字,有如2004年的释法一样,解释为“循序”即可以“不循序”,“渐进”即可以“渐退”呢?又或者“协商”原来是“循序渐进”的一部份?还是“协商”比起“选举”,更符合“民主”的原则呢? 

因此特首选举以至立法会选举,都应该有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样,改为“政治协商”产生,那么香港就可以省下几亿计的选举费用,全面废除“不民主”的选举,改为“民主”的“协商”制度了!这种领先全地球的政治制度,为何还要担心外国的反应呢?真奇怪!

(全文转自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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