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由協商產生的奇妙建議

近日親共傳媒不斷傳出,北京將會大改香港的選舉制度,包括可能會把已推遲一年的立法會選舉,再進一步取消,大改香港的立法會選舉方法,以及2022年的特首選舉辦法等等;而全國政協副主席、前香港特首梁振英,則接受訪問指《中英聯合聲明》之內,對香港特首的選舉要求,只需要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因此即特首不再是由選舉產生,而只是由協商產生的話,英國也不能指中國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因此北京可以放棄由選舉來選特首,而改由協商來產生特首云云。 

然而這種說法真的非常奇怪。首先北京不是經常都對人說,《中英聯合聲明》只不過是歷史文件嗎?既然已經是歷史文件,以及過往已經有多次被英國指控違反聯合聲明的紀錄,那麼為何還要斤斤計較,是否再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呢?如果英國指控中國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事情,中國根本不關心,亦不放在眼內,那麼再來討論特首產生方法,是否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又有何用?難道中國還關心外國的看法嗎?中國外交部近日,幾乎日日都對英美等國家抗議,那麼還有甚麼可以害怕的? 

當然大家又會記起,當中國一再指出《中英聯合聲明》只不過是歷史文件,但這份歷史文件所附帶的英方備忘錄,有關於「英國屬土公民」(BDTC)這種已經早在1997年6月30日後,成為「歷史護照」,不會擁有居英權的英方保證,卻被中國指是違反「國際條約」;基本法委員副主任譚惠珠,近日更表示「因為兩個國家簽署備忘錄,是一件很嚴肅的事」、「國際上的協議應有約束性」云云。 

然而英方對BNO政策的改變,在於指控中方違反了《中英聯合聲明》,即中方在聯合聲明正文上,聲稱香港50年不變,擁有獨立的立法權、司法權、終審權的部份呢?還有香港依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罷工、選擇職業和學術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項權利和自由呢?如何可以令一條國際條約的正文不受國際法約束,而只令條約下的備忘錄受到約束呢?這絕對是一條宇宙級的難題。 

然而更奇妙的,是以往多次人大釋法之中,聲稱香港可以在2017年後普選特首,而只是要通過「循序漸進」的原則,以此多次推遲以往全面普選特首的承諾;那麼如今人大是否要再次釋法,例如把「循序漸進」四字,有如2004年的釋法一樣,解釋為「循序」即可以「不循序」,「漸進」即可以「漸退」呢?又或者「協商」原來是「循序漸進」的一部份?還是「協商」比起「選舉」,更符合「民主」的原則呢? 

因此特首選舉以至立法會選舉,都應該有如「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一樣,改為「政治協商」產生,那麼香港就可以省下幾億計的選舉費用,全面廢除「不民主」的選舉,改為「民主」的「協商」制度了!這種領先全地球的政治制度,為何還要擔心外國的反應呢?真奇怪!

(全文轉自自由亞洲電台

關注時事,訂閱新聞郵件
本訂閱可隨時取消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