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医院发通告:艾芬失明与医院无关

去年,被称为COVID-19疫情的“发哨人”、武汉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艾芬在武汉爱尔眼科总院接受治疗后,右眼近乎失明。艾芬认为这是医疗事故,并多次投诉医院。爱尔医院则多次发表声明称,艾芬的情况与手术无直接关联。4月20日,爱尔医院再次发表通告称,已完成核查艾芬在医院治疗的过程和资料,认为她在网上发布的言论均与事实不符;但承认医院在诊疗流程、病历书写和规范管理上存在不足。随后艾芬在微博发布长文,从十二个方面驳斥爱尔医院的通告。

艾芬曾在网上发文,质疑爱尔医院病例的真实性,认为是造假或曾被伪造、删改;又质疑医生在手术前,未为她进行“扩瞳眼底检查”。对此,院方均否认有上述问题,强调术前与艾芬有充分沟通。

爱尔医院的通告还从四方面说明艾芬视网膜的脱离与白内障手术并无直接关联:

1、患者艾芬“右眼飞秒激光辅助白内障超声乳化+多焦点人工晶体植入术”有适应证,无禁忌证,手术顺利、成功;

2、患者艾芬术后5个月发生的右眼视网膜脱离与本次白内障手术无直接关联;

3、患者艾芬所有病历资料真实,无篡改、无伪造;

4、武汉爱尔眼科医院在诊疗流程、病历书写和规范管理上存在不足。医院反复表示,其核查结果可供医疗鉴定和司法裁判。如患者艾芬对院方结论有异议,可申请医疗鉴定。

通告中还发布了一份第三方的鉴定结果。内容显示,2021年4月8日,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对患者艾芬右眼的眼部图像(白内障手术前、手术中、手术后所拍摄的影像)进行鉴定,并在4月14日出具鉴定结果,其结果显示:患者艾芬的眼前节照片“未经过加工篡改处理”。

通告中还指出,截至目前,政府相关部门已多次到武汉爱尔眼科医院进行调查,并多次组织行业专家进行核查、论证。医院已向政府相关部门做了汇报,并提交了诊疗全过程的所有资料。

艾芬驳斥通告

对于爱尔医院的通告,艾芬在微博中发布长文,点明武汉爱尔眼科医院21.4.20通告的十二大不实之处,并作出详细分析。

不实之处之一:通告写到:“此事发生后,相关部门多次到我院进行调查、取证…..我院已向政府做了详实汇报,并提交了诊疗全过程的所有资料。”

分析:

2020年5月27日术后第一天复诊,患者找武汉爱尔眼科医院的黎晗医生索要了所有可以带走的纸质门诊病历资料(患者的所有治疗均在门诊完成,没有办理住院)。

该院没有使用电子病历系统,那么门诊病历资料就应该只有患者目前手里这一份,如果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手里还有患者纸质的门诊病历资料,就是隐匿或者伪造患者门诊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

结论:

武汉爱尔眼科医院向有关部门提供的是隐匿或者伪造的资料。

不实之处之二:通告写到:“我们已将艾芬女士质疑作假的眼前节照片提交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第三方鉴定”

分析:

送去的鉴定的三张照片是什么内容?

鉴定机构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在湖南长沙市司法局登记,与爱尔的总部同在一座城市。

结论:

这样由武汉爱尔眼科医院单方进行的鉴定结果没有法律效力。

不实之处之三:通告写到:“我院未撕毁、隐匿检查报告单”“门诊病例中的复查记录撕痕是20.6.3复诊时的电脑验光单。该单据为热敏纸材质,无法长期保存,影响病历书写,主诊医生撕下该电脑验光单……”

分析:

电脑验光单也属于患者的门诊资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主诊医生撕毁后隐匿已经是院方承认的客观事实。(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在当页病历的撕痕左侧粘贴处为同一天患者做的眼压结果,也是大小一样的热敏纸材质,保存到现在结果仍然清晰可见。

医生书写的检查结果不能代替电脑验光单结果。

信息粘贴处在当页病历的上方,完全不影响医生的书写。

结论:

武汉爱尔眼科医院在通告中承认撕毁并隐匿患者门诊资料。

不实之处之四:通告全文只字未提20.5.21患者去武汉爱尔眼科医院就诊的主诉是“视力下降”。

分析:

武汉爱尔眼科医院医生应该根据患者“视力下降”的主诉进行相应的检查,明确“视力下降”的真正病因后再决定治疗方案。

门诊病历上的初步诊断“双眼并发白内障、屈光不正、准分子术后”,漏诊了患者的真正病因,即眼底视网膜疾病。

患者“视力下降”的原因是眼底视网膜,而不是晶体。

结论:

患者应该首先治疗视网膜,而不是置换晶体。

武汉爱尔眼科医院为了追逐利润,把不该做和不能做的手术都扩大化手术。这是欺诈行为。

不实之处之五:通告写到“艾芬女士无飞秒激光辅助白内障手术禁忌症”

分析:我国飞秒激光辅助白内障摘除手术规范专家共识(2018年)中明确指出:禁忌证 存在下列情况中任何一项者,不能接受手术:

…..(4)合并干扰激光光束的角膜混浊等; 患者手里的手术记录单清楚记录术前术后诊断:右眼角膜斑翳。

结论:

艾芬女士有飞秒激光辅助白内障手术绝对禁忌症。

武汉爱尔眼科医院为了追逐利润,把不该做和不能做的手术都扩大化手术。这是欺诈行为。

不实之处之六:通告写到“艾芬女士无多焦点晶体使用禁忌症”

分析:中国多焦点人工晶体临床应用专家共识(2019年)中明确指出: 绝对禁忌证:(1)合并进行性加重的视网膜 疾病……及严重视神经疾病的患者;(2)…超 高度近视眼、瞳孔明显异常、角膜严重病变、严重不 规则散光。

结论:

艾芬女士有多焦点晶体手术绝对禁忌症。

武汉爱尔眼科医院为了追逐利润,把不该做和不能做的手术都扩大化手术。这是欺诈行为。

不实之处之七:通告写到“艾芬女士视网膜脱离与白内障手术无直接关联”

分析:

艾芬20.5.21因“视力下降”到武汉爱尔眼科医院就诊,如果该院查清楚该患者视力下降的真正原因,即眼底视网膜问题,及时治疗患者的视网膜疾病,艾芬的视网膜脱落就可以避免。

飞秒激光手术过程中要产生负压,加上眼外伤后疤痕的牵扯,会导致视网膜的进一步损害。

结论:

如果武汉爱尔眼科医院遵守诊疗规范,艾芬的视网膜脱落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武汉爱尔眼科医院为了追逐利润,把不该做和不能做的手术都扩大化手术。这是欺诈行为。

不实之处之八:通告写到“术前已行扩瞳眼底检查”“11点56分,护士为艾芬行右眼扩瞳”

分析:

艾芬在21.5.21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检查中,没有任何人给患者滴过任何药物;

王勇在录音中承认没有给我散大瞳孔看;

当天门诊病历清楚记录“眼底未查”;

21.5.21上午12:15艾芬已经站在武汉爱尔眼科医院的大门口和提前约好的朋友一起去吃饭(有聊天记录)。

结论:

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术前没有行扩瞳眼底检查。

武汉爱尔眼科医院在反复撒谎、伪造患者病历资料。

不实之处之九:通告写到“20.5.22术前OCT检查结果显示:右眼眼底视网膜平伏”

分析:术前OCT结果显示右眼视神经明显萎缩(15微米,正常值为80微米)、右眼黄斑明显变薄(158微米,正常值为250微米)

结论:

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无视患者术前异常OCT结果。

武汉爱尔眼科医院为了追逐利润,把不该做和不能做的手术都扩大化手术。这是欺诈行为。

不实之处之九:通告写到“术前就手术方式与晶体选择已做充分沟通”

分析:术前20.5.27爱尔黎晗医生通知艾芬及其丈夫要更换单焦晶体,我回复如果换单焦就回自己医院换,黎晗出门商量后又告诉艾芬还是换多焦晶体。这是唯一术前沟通的内容。

结论:

术前院方未与患者就手术方式与晶体选择做充分沟通。

武汉爱尔眼科医院为了追逐利润,把不该做和不能做的手术都扩大化手术。这是欺诈行为。

不实之处之十一:通告写到“我院第一份声明中写到在5.24术前眼底检查结果”,实际情况为“5.24为手术病历建档时间”“艾芬女士当日确未到院就诊,因我院对此表述不清造成误会”

分析:

患者手中病历清楚记录“眼底未查”。

第一份声明(20.12.31)表述不清应该及时更正。

手术病历建档时间违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结论:

武汉爱尔眼科医院应该及时公开更正20.12.31的第一次声明。

武汉爱尔眼科医院在患者术前眼底检查这件事上一直在撒谎。

不实之处之十二:通告写到“6.3艾芬女士曾来我院复诊”“集团工作组核查时工作人员不慎遗漏了艾芬女士20.6.3复诊信息”

分析:

爱尔眼科集团(21.1.4)的核查声明遗漏了复诊信息应该及时更正。20.6.3艾芬就诊中王勇无视艾芬“视物暗淡”的诉求,不做进一步检查,将检查结果隐匿撕毁,以“角膜还有一点水肿”将患者推走,错失了补救视网膜脱落的大好时机!

集团遗漏的是一次复诊信息,艾芬遗漏的可是一只眼睛。

结论:

集团工作组核查组工作人员有故意遗漏患者20.6.3复诊信息之嫌疑。

爱尔眼科集团应该及时公开更正21.1.4的核查公告。

爱尔眼科集团应该将患者20.6.3就诊的过程调查清楚,并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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