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醫院發通告:艾芬失明與醫院無關

去年,被稱為COVID-19疫情的「發哨人」、武漢中心醫院急診科主任艾芬在武漢愛爾眼科總院接受治療後,右眼近乎失明。艾芬認為這是醫療事故,並多次投訴醫院。愛爾醫院則多次發表聲明稱,艾芬的情況與手術無直接關聯。4月20日,愛爾醫院再次發表通告稱,已完成核查艾芬在醫院治療的過程和資料,認為她在網上發布的言論均與事實不符;但承認醫院在診療流程、病曆書寫和規範管理上存在不足。隨後艾芬在微博發布長文,從十二個方面駁斥愛爾醫院的通告。

艾芬曾在網上發文,質疑愛爾醫院病例的真實性,認為是造假或曾被偽造、刪改;又質疑醫生在手術前,未為她進行「擴瞳眼底檢查」。對此,院方均否認有上述問題,強調術前與艾芬有充分溝通。

愛爾醫院的通告還從四方面說明艾芬視網膜的脫離與白內障手術並無直接關聯:

1、患者艾芬「右眼飛秒激光輔助白內障超聲乳化+多焦點人工晶體植入術」有適應證,無禁忌證,手術順利、成功;

2、患者艾芬術後5個月發生的右眼視網膜脫離與本次白內障手術無直接關聯;

3、患者艾芬所有病歷資料真實,無篡改、無偽造;

4、武漢愛爾眼科醫院在診療流程、病曆書寫和規範管理上存在不足。醫院反覆表示,其核查結果可供醫療鑑定和司法裁判。如患者艾芬對院方結論有異議,可申請醫療鑑定。

通告中還發布了一份第三方的鑑定結果。內容顯示,2021年4月8日,天津迪安司法鑑定中心接受委託,對患者艾芬右眼的眼部圖像(白內障手術前、手術中、手術後所拍攝的影像)進行鑑定,並在4月14日出具鑑定結果,其結果顯示:患者艾芬的眼前節照片「未經過加工篡改處理」。

通告中還指出,截至目前,政府相關部門已多次到武漢愛爾眼科醫院進行調查,並多次組織行業專家進行核查、論證。醫院已向政府相關部門做了匯報,並提交了診療全過程的所有資料。

艾芬駁斥通告

對於愛爾醫院的通告,艾芬在微博中發布長文,點明武漢愛爾眼科醫院21.4.20通告的十二大不實之處,並作出詳細分析。

不實之處之一:通告寫到:「此事發生後,相關部門多次到我院進行調查、取證…..我院已向政府做了詳實匯報,並提交了診療全過程的所有資料。」

分析:

2020年5月27日術後第一天複診,患者找武漢愛爾眼科醫院的黎晗醫生索要了所有可以帶走的紙質門診病歷資料(患者的所有治療均在門診完成,沒有辦理住院)。

該院沒有使用電子病歷系統,那麼門診病歷資料就應該只有患者目前手裡這一份,如果武漢愛爾眼科醫院手裡還有患者紙質的門診病歷資料,就是隱匿或者偽造患者門診病歷資料。(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第十條  門(急)診病歷原則上由患者負責保管)

結論:

武漢愛爾眼科醫院向有關部門提供的是隱匿或者偽造的資料。

不實之處之二:通告寫到:「我們已將艾芬女士質疑作假的眼前節照片提交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第三方鑑定」

分析:

送去的鑑定的三張照片是什麼內容?

鑑定機構天津迪安司法鑑定中心在湖南長沙市司法局登記,與愛爾的總部同在一座城市。

結論:

這樣由武漢愛爾眼科醫院單方進行的鑑定結果沒有法律效力。

不實之處之三:通告寫到:「我院未撕毀、隱匿檢查報告單」「門診病例中的複查記錄撕痕是20.6.3複診時的電腦驗光單。該單據為熱敏紙材質,無法長期保存,影響病曆書寫,主診醫生撕下該電腦驗光單……」

分析:

電腦驗光單也屬於患者的門診資料。(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第二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

主診醫生撕毀後隱匿已經是院方承認的客觀事實。(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任何人不得隨意塗改病歷,嚴禁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在當頁病歷的撕痕左側粘貼處為同一天患者做的眼壓結果,也是大小一樣的熱敏紙材質,保存到現在結果仍然清晰可見。

醫生書寫的檢查結果不能代替電腦驗光單結果。

信息粘貼處在當頁病歷的上方,完全不影響醫生的書寫。

結論:

武漢愛爾眼科醫院在通告中承認撕毀並隱匿患者門診資料。

不實之處之四:通告全文隻字未提20.5.21患者去武漢愛爾眼科醫院就診的主訴是「視力下降」。

分析:

武漢愛爾眼科醫院醫生應該根據患者「視力下降」的主訴進行相應的檢查,明確「視力下降」的真正病因後再決定治療方案。

門診病歷上的初步診斷「雙眼並發白內障、屈光不正、準分子術後」,漏診了患者的真正病因,即眼底視網膜疾病。

患者「視力下降」的原因是眼底視網膜,而不是晶體。

結論:

患者應該首先治療視網膜,而不是置換晶體。

武漢愛爾眼科醫院為了追逐利潤,把不該做和不能做的手術都擴大化手術。這是欺詐行為。

不實之處之五:通告寫到「艾芬女士無飛秒激光輔助白內障手術禁忌症」

分析:我國飛秒激光輔助白內障摘除手術規範專家共識(2018年)中明確指出:禁忌證 存在下列情況中任何一項者,不能接受手術:

…..(4)合併干擾激光光束的角膜混濁等; 患者手裡的手術記錄單清楚記錄術前術後診斷:右眼角膜斑翳。

結論:

艾芬女士有飛秒激光輔助白內障手術絕對禁忌症。

武漢愛爾眼科醫院為了追逐利潤,把不該做和不能做的手術都擴大化手術。這是欺詐行為。

不實之處之六:通告寫到「艾芬女士無多焦點晶體使用禁忌症」

分析:中國多焦點人工晶體臨床應用專家共識(2019年)中明確指出: 絕對禁忌證:(1)合併進行性加重的視網膜 疾病……及嚴重視神經疾病的患者;(2)…超 高度近視眼、瞳孔明顯異常、角膜嚴重病變、嚴重不 規則散光。

結論:

艾芬女士有多焦點晶體手術絕對禁忌症。

武漢愛爾眼科醫院為了追逐利潤,把不該做和不能做的手術都擴大化手術。這是欺詐行為。

不實之處之七:通告寫到「艾芬女士視網膜脫離與白內障手術無直接關聯」

分析:

艾芬20.5.21因「視力下降」到武漢愛爾眼科醫院就診,如果該院查清楚該患者視力下降的真正原因,即眼底視網膜問題,及時治療患者的視網膜疾病,艾芬的視網膜脫落就可以避免。

飛秒激光手術過程中要產生負壓,加上眼外傷後疤痕的牽扯,會導致視網膜的進一步損害。

結論:

如果武漢愛爾眼科醫院遵守診療規範,艾芬的視網膜脫落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武漢愛爾眼科醫院為了追逐利潤,把不該做和不能做的手術都擴大化手術。這是欺詐行為。

不實之處之八:通告寫到「術前已行擴瞳眼底檢查」「11點56分,護士為艾芬行右眼擴瞳」

分析:

艾芬在21.5.21武漢愛爾眼科醫院檢查中,沒有任何人給患者滴過任何藥物;

王勇在錄音中承認沒有給我散大瞳孔看;

當天門診病歷清楚記錄「眼底未查」;

21.5.21上午12:15艾芬已經站在武漢愛爾眼科醫院的大門口和提前約好的朋友一起去吃飯(有聊天記錄)。

結論:

武漢愛爾眼科醫院術前沒有行擴瞳眼底檢查。

武漢愛爾眼科醫院在反覆撒謊、偽造患者病歷資料。

不實之處之九:通告寫到「20.5.22術前OCT檢查結果顯示:右眼眼底視網膜平伏」

分析:術前OCT結果顯示右眼視神經明顯萎縮(15微米,正常值為80微米)、右眼黃斑明顯變薄(158微米,正常值為250微米)

結論:

武漢愛爾眼科醫院無視患者術前異常OCT結果。

武漢愛爾眼科醫院為了追逐利潤,把不該做和不能做的手術都擴大化手術。這是欺詐行為。

不實之處之九:通告寫到「術前就手術方式與晶體選擇已做充分溝通」

分析:術前20.5.27愛爾黎晗醫生通知艾芬及其丈夫要更換單焦晶體,我回復如果換單焦就回自己醫院換,黎晗出門商量後又告訴艾芬還是換多焦晶體。這是唯一術前溝通的內容。

結論:

術前院方未與患者就手術方式與晶體選擇做充分溝通。

武漢愛爾眼科醫院為了追逐利潤,把不該做和不能做的手術都擴大化手術。這是欺詐行為。

不實之處之十一:通告寫到「我院第一份聲明中寫到在5.24術前眼底檢查結果」,實際情況為「5.24為手術病歷建檔時間」「艾芬女士當日確未到院就診,因我院對此表述不清造成誤會」

分析:

患者手中病歷清楚記錄「眼底未查」。

第一份聲明(20.12.31)表述不清應該及時更正。

手術病歷建檔時間違規。{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檢查檢驗結果後24小時內,將檢查檢驗結果歸入或者錄入門(急)診病歷,並在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後首個工作日內將門(急)診病歷歸檔。}

結論:

武漢愛爾眼科醫院應該及時公開更正20.12.31的第一次聲明。

武漢愛爾眼科醫院在患者術前眼底檢查這件事上一直在撒謊。

不實之處之十二:通告寫到「6.3艾芬女士曾來我院複診」「集團工作組核查時工作人員不慎遺漏了艾芬女士20.6.3複診信息」

分析:

愛爾眼科集團(21.1.4)的核查聲明遺漏了複診信息應該及時更正。20.6.3艾芬就診中王勇無視艾芬「視物暗淡」的訴求,不做進一步檢查,將檢查結果隱匿撕毀,以「角膜還有一點水腫」將患者推走,錯失了補救視網膜脫落的大好時機!

集團遺漏的是一次複診信息,艾芬遺漏的可是一隻眼睛。

結論:

集團工作組核查組工作人員有故意遺漏患者20.6.3複診信息之嫌疑。

愛爾眼科集團應該及時公開更正21.1.4的核查公告。

愛爾眼科集團應該將患者20.6.3就診的過程調查清楚,並公之於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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