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移民官未必精通法律 他们也有理解错误的时候!

笔者从事移民法律多年,遇见过很多独特的移民申请个案,又遇到过各式各样的移民官。综合而言,大多数个案都能够成功,大部分移民官员都是专业负责任。笔者又会经常接到客户转介的个案,发现是客户的法律代表跟移民官员沟通有问题,把错误的讯息带到不必要的领域,没有根据移民法律据理力争,并向移民官员解释法律原来的意思。很多读者会对移民官员存有幻想,误解他们对移民法律是十分精通。却不知道大部移部官员都没有法律背景,他/她们只接受过短期陪训,便被安排工作。移民部官员们接到案件后,便根据内部“指引”来进行签证申请审理工作,所谓“指引”却经常跟移民法及移民法规有所扺躅。这便会对法律产生不同的理解,所以笔者经常会向移民官员解释法的原意。当他们没有认识理解时,有时候更要向官员们的上级作出适当的投诉,很多时候都得到满意的结果。

笔者今天为大家举一个例子让读者参考:一位客户多年前便在澳洲留学,他在澳洲完成高中课程,及后更完成三年大学本科课程,成功取得永居身份,未满一年便回到原居住囯。以帮助发展家族生意,在5年永居签证在到期前几个月,他便回到澳洲。而他的母亲及妹妹希望通父母签证(143)移民到澳洲。该名客户向笔者查询,他告诉笔者他的情况及过去历史。他向笔者强调他取得永居身份期间在澳洲居住不满两年,并且没有任何工作。是否能够作为担保人,申请母亲及妹妹移民?原因是他向笔记查询担保父母移民签证(143)时也理解到有Settled Residency的要求。甚么是Settled Residency的要求?其实在移民法及移民法规,对于所谓Settled Residency也没有任何详细定义,但是在移民部官员的内部“指引”便有作出解释(但也是不详尽)。对Settled Residency的解释如下:祇要担保人在澳洲居住两年便可以符合Settled Residency的定义。说回我的客户,笔者认为他在澳洲上课期间持有学生签证居住超过两年,虽然并不是持有永久居留签证,也是符合以上Settled Residency的定义。因为在移民部的内部指引也是没有指明居住两年期间必须同时持有永久居民签证。移民官员对不清析的条款不能过份解读,并且法律上有所谓benefit of doubt,所以笔者认为客户已经满足了所谓Settled Residency。另外客户也开始在澳洲工作,也满足了所谓经济能力。客户同意笔者所作出的意见,便委托笔者为他母亲及妹妹递交143父母类别签证。在递交申请后,客户因生意原因又离开澳洲返回原居囯家。

笔者记得当年父母移民143申请的审理时间是18个月。而大约一年多左右,笔者收到移民部的通知,要求客户补充材料。其中一项要求,指明客户补充在澳洲的居留时间信息。当客户收到笔者的通知,便立刻赶回澳洲,准备所需文件并安排经济担保人。所需文件补充齐全后,审理他母亲案件的移民官却针对他持有永久移民签证居留的时间段(不足两年居住时间),并不同意笔者要把客户持有学生签证时的居住时间也包括在内。笔者把移民法、移民法规、移民政策(指引)及笔者所作出的解释向移民官员争辩,最终移民官员同意笔者向移民部总部(堪培拉)的法律组别寻找Settled Residency法律解释。但是,最终法律组别也没有作出任何解释,要求笔者跟移民官员相量讨论,原因是这条款实在是不太清析。

虽然笔者有信心,签证申请被拒绝后上诉到审裁处也会成功。但笔者为了客户的最佳利益,要在移民官员作出错误决定前把问题解决,经过数次跟移民官员联系,笔者发觉移民官员对相关条款存在误解并作出过份解读。所以笔者直接跟Perth移民部的经理作出解释及投诉,幸好部门经理同意笔者对Settled Residency条问的解释和观点,客户的母亲及妹妹最终取得移民签证。

以上的案例笔者经常遇到,大部份在笔者向移民官员作为相关法律解释后都可以迎刃而解。但碰上小数不负责任及马虎的移民官员作出不当的决定时,却只能通过上诉到审裁处才能解决问题。

笔者有时看到一些移民官员的拒签理由会感到“大开眼界”。因为有些理由真的是𨗴辑颠倒,匪夷所思!近日一名来寻求帮助的客户的拒绝决定信,拒绝内容如下;申请人申请澳洲学生签证,所提供申请表格内所填写的身份证号码有两个数字不符。跟申请签证时,附上的身份证复印本号码不一致。虽然移民部接到申请人所填写的“错误更正表格form1023”,内容指出填写表格时因手误把号码弄错,作出更正。

读者需明白在签证审理期间,移民部还未作出决定时,假如发现有任何错误,可以填写1023表格作出更正。凭笔者的经验,这位签证申请人的处理方法是绝对正确,要明白签证申请文件巳付上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格上的手误也在随后的1023表格上澄清,申请人也不会得益于所填错的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复印本也在所递交的申请文件中)。但意想不到的事,移民官竟然用4020条款拒绝这名申请人,并处罚申请人10年内不能申请任何澳洲签证。移民官作出决定的解释内容,“申请人在申请表格上所填写的身份证号码有三个字跟附上的身份证的复印本不相符,随后收到1023表格改正身份号码错误。根据这份表格上资料,更证明申请人给予移民部错误信息,所以符合4020条款(Public Interest Criterion 4020)。4020条款是指申请人在进行签证申请时,不能提供任何虚假的申请材料和信息,不能将虚假或者带有误导性的文件或信息提交给签证官,行政上诉审裁处,联邦医疗官,或者其他相关职业评估机构。其目的是为了杜绝和严惩在签证申请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和信息的现象。

笔者认为这名移民官员的理解能力十分有问题,各位读者您们同意吗?可怜这名申请人遇到这样的移民官,要申辩还要付出重大费用。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谘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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