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移民官未必精通法律 他們也有理解錯誤的時候!

筆者從事移民法律多年,遇見過很多獨特的移民申請個案,又遇到過各式各樣的移民官。綜合而言,大多數個案都能夠成功,大部分移民官員都是專業負責任。筆者又會經常接到客戶轉介的個案,發現是客戶的法律代表跟移民官員溝通有問題,把錯誤的訊息帶到不必要的領域,沒有根據移民法律據理力爭,並向移民官員解釋法律原來的意思。很多讀者會對移民官員存有幻想,誤解他們對移民法律是十分精通。卻不知道大部移部官員都沒有法律背景,他/她們只接受過短期陪訓,便被安排工作。移民部官員們接到案件後,便根據內部「指引」來進行簽證申請審理工作,所謂「指引」卻經常跟移民法及移民法規有所扺躅。這便會對法律產生不同的理解,所以筆者經常會向移民官員解釋法的原意。當他們沒有認識理解時,有時候更要向官員們的上級作出適當的投訴,很多時候都得到滿意的結果。

筆者今天為大家舉一個例子讓讀者參考:一位客戶多年前便在澳洲留學,他在澳洲完成高中課程,及後更完成三年大學本科課程,成功取得永居身份,未滿一年便回到原居住囯。以幫助發展家族生意,在5年永居簽證在到期前幾個月,他便回到澳洲。而他的母親及妹妹希望通父母簽證(143)移民到澳洲。該名客戶向筆者查詢,他告訴筆者他的情況及過去歷史。他向筆者強調他取得永居身份期間在澳洲居住不滿兩年,並且沒有任何工作。是否能夠作為擔保人,申請母親及妹妹移民?原因是他向筆記查詢擔保父母移民簽證(143)時也理解到有Settled Residency的要求。甚麼是Settled Residency的要求?其實在移民法及移民法規,對於所謂Settled Residency也沒有任何詳細定義,但是在移民部官員的內部「指引」便有作出解釋(但也是不詳盡)。對Settled Residency的解釋如下:祇要擔保人在澳洲居住兩年便可以符合Settled Residency的定義。說回我的客戶,筆者認為他在澳洲上課期間持有學生簽證居住超過兩年,雖然並不是持有永久居留簽證,也是符合以上Settled Residency的定義。因為在移民部的內部指引也是沒有指明居住兩年期間必須同時持有永久居民簽證。移民官員對不清析的條款不能過份解讀,並且法律上有所謂benefit of doubt,所以筆者認為客戶已經滿足了所謂Settled Residency。另外客戶也開始在澳洲工作,也滿足了所謂經濟能力。客戶同意筆者所作出的意見,便委託筆者為他母親及妹妹遞交143父母類別簽證。在遞交申請後,客戶因生意原因又離開澳洲返回原居囯家。

筆者記得當年父母移民143申請的審理時間是18個月。而大約一年多左右,筆者收到移民部的通知,要求客戶補充材料。其中一項要求,指明客戶補充在澳洲的居留時間信息。當客戶收到筆者的通知,便立刻趕回澳洲,準備所需文件並安排經濟擔保人。所需文件補充齊全後,審理他母親案件的移民官卻針對他持有永久移民簽證居留的時間段(不足兩年居住時間),並不同意筆者要把客戶持有學生簽證時的居住時間也包括在內。筆者把移民法、移民法規、移民政策(指引)及筆者所作出的解釋向移民官員爭辯,最終移民官員同意筆者向移民部總部(堪培拉)的法律組別尋找Settled Residency法律解釋。但是,最終法律組別也沒有作出任何解釋,要求筆者跟移民官員相量討論,原因是這條款實在是不太清析。

雖然筆者有信心,簽證申請被拒絕後上訴到審裁處也會成功。但筆者為了客戶的最佳利益,要在移民官員作出錯誤決定前把問題解決,經過數次跟移民官員聯繫,筆者發覺移民官員對相關條款存在誤解並作出過份解讀。所以筆者直接跟Perth移民部的經理作出解釋及投訴,幸好部門經理同意筆者對Settled Residency條問的解釋和觀點,客戶的母親及妹妹最終取得移民簽證。

以上的案例筆者經常遇到,大部份在筆者向移民官員作為相關法律解釋後都可以迎刃而解。但碰上小數不負責任及馬虎的移民官員作出不當的決定時,卻只能通過上訴到審裁處才能解決問題。

筆者有時看到一些移民官員的拒簽理由會感到「大開眼界」。因為有些理由真的是𨗴輯顛倒,匪夷所思!近日一名來尋求幫助的客戶的拒絕決定信,拒絕內容如下;申請人申請澳洲學生簽證,所提供申請表格內所填寫的身份證號碼有兩個數字不符。跟申請簽證時,附上的身份證複印本號碼不一致。雖然移民部接到申請人所填寫的「錯誤更正表格form1023」,內容指出填寫表格時因手誤把號碼弄錯,作出更正。

讀者需明白在簽證審理期間,移民部還未作出決定時,假如發現有任何錯誤,可以填寫1023表格作出更正。憑筆者的經驗,這位簽證申請人的處理方法是絕對正確,要明白簽證申請文件巳付上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申請表格上的手誤也在隨後的1023表格上澄清,申請人也不會得益於所填錯的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複印本也在所遞交的申請文件中)。但意想不到的事,移民官竟然用4020條款拒絕這名申請人,並處罰申請人10年內不能申請任何澳洲簽證。移民官作出決定的解釋內容,「申請人在申請表格上所填寫的身份證號碼有三個字跟附上的身份證的複印本不相符,隨後收到1023表格改正身份號碼錯誤。根據這份表格上資料,更證明申請人給予移民部錯誤信息,所以符合4020條款(Public Interest Criterion 4020)。4020條款是指申請人在進行簽證申請時,不能提供任何虛假的申請材料和信息,不能將虛假或者帶有誤導性的文件或信息提交給簽證官,行政上訴審裁處,聯邦醫療官,或者其他相關職業評估機構。其目的是為了杜絕和嚴懲在簽證申請過程中提交虛假材料和信息的現象。

筆者認為這名移民官員的理解能力十分有問題,各位讀者您們同意嗎?可憐這名申請人遇到這樣的移民官,要申辯還要付出重大費用。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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