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法院一份行政判决引发热议。山东省临沂市一名男子在没给钱,也没实施嫖娼行为,甚至连酒店房间都没找到的情况下,在酒店的走廊被民警抓获。法院判定“虽是等待嫖娼,但其客观上已着手实施了嫖娼行为”,并予以处罚。有网友认为,法院并未依法判案,这不是法治,而是人治。照此下去,终将会出现罪名“等待杀人”。
近日,文章《法院首判:“等待嫖娼’也应按嫖娼处罚”》在中国社交媒体上引起热议。
文中称,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8日晚上,原告张某及案外人李某某、苏某共谋嫖娼。2020年9月19日凌晨,张某与中介通过微信联系称已经到达嫖娼地点(鲁南新国际公寓),又与中介用微信的方式沟通了嫖娼房间、嫖娼人数及卖淫女照片等事宜。
在中介的安排下张某、李某某、苏某先到了11楼的1109号房间,由苏某进入房间进行嫖娼,然后中介继续安排张某和李某某到9楼的911房间,当张某和李某某欲进入911房间时被守候在此处的罗庄公安局警察查获。 当日,罗庄公安局对张某行政拘留五日。
张某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于2020年10月13日向罗庄区政府提出复议,罗庄区政府当日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做出复议维持的决定,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张某诉称,连卖淫女的面都没见到,不知道她的长相年龄、高矮胖瘦,也不知道有什么服务和服务的价格。 这些因素都能导致其主动放弃,不存在主观上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商谈好价格,更没有着手实施。
中国法院将“等待嫖娼”与“着手嫖娼”划等号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张某等三人按照中介的安排等待嫖娼,其客观上已着手实施了嫖娼行为,仅因公安机关的介入而未实施完毕,故其是否在房间内及是否主动进入房间并不影响嫖娼行为的认定。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依据是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 《批复》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文章指出,法官在判决的说理却略显牵强,按照中介的安排等待嫖娼,就是“着手嫖娼”? 同时也并未严格按照《批复》中嫖娼的构成要件对案件进行认定。
文章还称,《批复》中强调的着手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正确理解,把法律意义上着手混同于生活中的着手,显然与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相矛盾,也与一般的法理存在重大冲突,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了扩大解释。
该文在社交媒体引发巨大争议,中华网于3月21日发表文章《律师解读:“等待嫖娼“也是嫖娼吗 法无明确不为罪》,作者在文中赞同上述文章在结尾中的总结和留言,认为批复中强调的着手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正确理解,批复并非部门规章,更非法律,不可定义、解释法律,即不能以批复定义、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
文中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卖淫、嫖娼会被处罚,但并未规定着手、预备、等待卖淫嫖娼会被处罚,那便不应该进行处罚。 否则一旦这种案例出现之后,那以后任何人都有可能犯罪。
文中举例,你和某人吵架,实际上没有动手打人,最后人家有关系,完全可以抓你,因为你的潜意识已经打了,或者是心里已经打别人了。 其实跟你在“等待嫖娼”有区别吗? 没有区别,也可以说你在“等待打人”,说得更为严重一点就是“等待杀人”了。
文章建议,针对某些事情,还是得慎重处罚,稍微不注意,很有可能会引起后面某些地方的效仿,然后在来一个举一反三,那就麻烦了。
除此之外,微博认证“赢销力咨询培训机构董事长王冠群”发表评论,“等待嫖娼=嫖娼”——国内首例法院判决结果实锤了。这是文明的进步?还是法制社会的倒退?个人认为,明面上是扫黄的决心,实则是对世界法制文明的一种践踏。
王冠群质疑,“等待嫖娼罪”在法律上有没有明文规定? 没有吧,既然这样,本次的法律判决就说明了某地在法律执行上,人为解释法律有过大的权利,这不是法制而是人治,执法者可以用自己的理解随意解释法律。“等待嫖娼罪”如果是合理的,那我们就可以举一反三“预谋抢劫=抢劫罪、有受贿想法=受贿罪、预谋杀人=杀人罪”,都可以同罪论处了。哪天大街上有人拿着水果刀指着另一个人说要杀了他,按照这个逻辑完全可以拉走枪毙了。
王冠群直言,这不是法治而是人治,但人治只会带来不公平和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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