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國法院一份行政判決引發熱議。山東省臨沂市一名男子在沒給錢,也沒實施嫖娼行為,甚至連酒店房間都沒找到的情況下,在酒店的走廊被民警抓獲。法院判定「雖是等待嫖娼,但其客觀上已着手實施了嫖娼行為」,並予以處罰。有網友認為,法院並未依法判案,這不是法治,而是人治。照此下去,終將會出現罪名「等待殺人」。
近日,文章《法院首判:「等待嫖娼’也應按嫖娼處罰」》在中國社交媒體上引起熱議。
文中稱,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9月18日晚上,原告張某及案外人李某某、蘇某共謀嫖娼。2020年9月19日凌晨,張某與中介通過微信聯繫稱已經到達嫖娼地點(魯南新國際公寓),又與中介用微信的方式溝通了嫖娼房間、嫖娼人數及賣淫女照片等事宜。
在中介的安排下張某、李某某、蘇某先到了11樓的1109號房間,由蘇某進入房間進行嫖娼,然後中介繼續安排張某和李某某到9樓的911房間,當張某和李某某欲進入911房間時被守候在此處的羅莊公安局警察查獲。 當日,羅莊公安局對張某行政拘留五日。
張某在行政拘留執行完畢後,於2020年10月13日向羅莊區政府提出複議,羅莊區政府當日受理後,於2020年12月10日做出複議維持的決定,張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張某訴稱,連賣淫女的面都沒見到,不知道她的長相年齡、高矮胖瘦,也不知道有什麼服務和服務的價格。 這些因素都能導致其主動放棄,不存在主觀上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商談好價格,更沒有着手實施。
中國法院將「等待嫖娼」與「着手嫖娼」劃等號
法院認為,在本案中,張某等三人按照中介的安排等待嫖娼,其客觀上已着手實施了嫖娼行為,僅因公安機關的介入而未實施完畢,故其是否在房間內及是否主動進入房間並不影響嫖娼行為的認定。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的依據是公安部《關於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下稱《批覆》)。 《批覆》規定,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並且已經着手實施,但由於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係的。
文章指出,法官在判決的說理卻略顯牽強,按照中介的安排等待嫖娼,就是「着手嫖娼」? 同時也並未嚴格按照《批覆》中嫖娼的構成要件對案件進行認定。
文章還稱,《批覆》中強調的着手在實踐中沒有得到正確理解,把法律意義上着手混同於生活中的着手,顯然與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相矛盾,也與一般的法理存在重大衝突,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了擴大解釋。
該文在社交媒體引發巨大爭議,中華網於3月21日發表文章《律師解讀:「等待嫖娼「也是嫖娼嗎 法無明確不為罪》,作者在文中贊同上述文章在結尾中的總結和留言,認為批覆中強調的着手在實踐中沒有得到正確理解,批覆並非部門規章,更非法律,不可定義、解釋法律,即不能以批覆定義、解釋治安管理處罰法。
文中稱,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賣淫、嫖娼會被處罰,但並未規定着手、預備、等待賣淫嫖娼會被處罰,那便不應該進行處罰。 否則一旦這種案例出現之後,那以後任何人都有可能犯罪。
文中舉例,你和某人吵架,實際上沒有動手打人,最後人家有關係,完全可以抓你,因為你的潛意識已經打了,或者是心裡已經打別人了。 其實跟你在「等待嫖娼」有區別嗎? 沒有區別,也可以說你在「等待打人」,說得更為嚴重一點就是「等待殺人」了。
文章建議,針對某些事情,還是得慎重處罰,稍微不注意,很有可能會引起後面某些地方的效仿,然後在來一個舉一反三,那就麻煩了。
除此之外,微博認證「贏銷力諮詢培訓機構董事長王冠群」發表評論,「等待嫖娼=嫖娼」——國內首例法院判決結果實錘了。這是文明的進步?還是法制社會的倒退?個人認為,明面上是掃黃的決心,實則是對世界法制文明的一種踐踏。
王冠群質疑,「等待嫖娼罪」在法律上有沒有明文規定? 沒有吧,既然這樣,本次的法律判決就說明了某地在法律執行上,人為解釋法律有過大的權利,這不是法制而是人治,執法者可以用自己的理解隨意解釋法律。「等待嫖娼罪」如果是合理的,那我們就可以舉一反三「預謀搶劫=搶劫罪、有受賄想法=受賄罪、預謀殺人=殺人罪」,都可以同罪論處了。哪天大街上有人拿着水果刀指着另一個人說要殺了他,按照這個邏輯完全可以拉走槍斃了。
王冠群直言,這不是法治而是人治,但人治只會帶來不公平和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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