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胜诉后,签证还是落空!

澳洲有不同类别的移民签证,希望移民的人可以遵循不同的移民类别来达到目的。配偶移民是其中之一,但很多人却对配偶移民签证一知半解,导致最终犯了错误,被拒绝于澳洲境外。有些比较幸运的人,他们的配偶签证在澳洲境内被拒绝,可以通过上诉途径来争取机会取回签证。申请人可以在上诉期间,同时补充同居证明及夫妻关系材料,相比在境外上诉的申请人较为优胜。

但是假如上诉成功后,是否等于签证到手呢?笔者告诉读者,并不一定,原因是AAT审裁处及法院;他们的工作是审理移民部处理申请案件是否合法及公平。签证申请要符合很多条款,例如有可能申请人不符体检条款,当上诉到AAT或法院胜诉后,案件还是要返回移民部审理馀下条款,最终是否给予申请人签证还是由移民部把关。很多人不明白一个案件虽然在法院胜诉,但是法院胜诉后祇能先返回AAT,待AAT胜诉后才能回到移民部作最终审批及发出签证。

笔者今天介绍一个真实案例,让读者有更进一步了解:

申请人是约旦公民,于2013年3月与担保人结婚。申请人于2013年1月持未婚夫签证300类别,进入澳大利亚跟他的担保人注册结婚,并于2013年5月获得临时伴侣签证820。

申请人在申请永久伴侣签证801类别被拒后,上诉到AAT并在2018年8月出席听证会。最终AAT确认了不给予签证的决定,申请人再向联邦法院寻求司法审查。幸运地,在法院胜诉后,法院将案件发回AAT重新审议。

重新返回AAT听证会,在开庭时,申请人和担保人提供了他们共同家庭的证据,如共同银行账户的细节和信件。然而,他们对有关其日常生活的问题提供了不一致的答案。此外,当被问及时,申请人无法提供有关其继子的爱好、朋友或学习的详细答案。AAT认为,如果申请人和担保人建立了一个共同的家庭,他们应该能够提供有关他们日常生活的更一致的答案。申请人还只提供了非常有限的证据来说明他和担保人彼此之间的安慰和情感支持。AAT只接受了他们与亲朋一起进行的社交活动,并向公众表示他们的配偶系。

AAT考虑了所有关于他们所提供的夫妻关系的证据。同时它也重视来自其他人的证据和这段婚姻关系的社交方面,并接受其他人认为这段关系是真实和有所承诺的。它还重视申请人所描述的十年长的关系和近亲的认可。然而,针对这一点,AAT亦考虑了申请人和担保人提供的关于他们生活和家庭的不一致的证据。AAT认为,如果申请人和担保人确实建立了一个共同的家庭,并在一起生活了十年,他们对彼此的了解会比他们所表现出来的更多才对。

总的来说,AAT不满意申请人和担保人相互承诺作为丈夫和妻子共同生活而且排除所有其他人,所以它不满意申请人是担保人的‘长期配偶’。

在提出申请时,配偶签证BS类只包含一个子类801(配偶)。《1994年移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附表2第801部分规定了发放该签证的标准。

与此相关的是,第801.221(2)(c)条规定,在作出该决定时,申请人是“担保伴侣”的配偶,担保伴侣必须是澳大利亚公民或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是合资格新西兰公民。在本案中,申请人声称自己是担保人的配偶,而担保人是澳大利亚公民,并在820子类签证申请中被确认。根据面前的证据,AAT确信担保人是申请人的“担保伴侣”。

配偶在该法第5F条中有定义,规定一个人是另一个人的配偶,如果两个人有婚姻关系。处于婚姻关系中的人必须是根据对该法有效的婚姻而结婚的,必须相互承诺作为已婚夫妇共同生活而排除所有其他人,这种关系必须是真实和持续的,并且这对夫妇必须共同生活,或不长期分开生活:第5F(2)(a)-(d)。在对这些问题形成意见时,必须考虑到该关系的所有情况。这包括财务和社交方面的证据,以及签证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家庭性质和他们对彼此的承诺,如条例1.15A(3)所规定的,该条例摘录于这案件决定的附件。条例1.15A(3)中的每一个具体事项实际上都是必须回答的问题。综合而言AAT虽然接受申请人的合法婚姻关系,但并不接受申请人符合配偶签证所附带的其馀条款,特别是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排除了所有其他人?

而这个案例,AAT最后的裁决是;

确认了移民部不给予申请人伴侣签证的决定。

以上这个案件;申请人有可能继续重申上诉到法院,但又是花钱花时间,假如申请聘请专业人士处理,结果可能完全不一样?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谘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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