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勝訴後,簽證還是落空!

澳洲有不同類別的移民簽證,希望移民的人可以遵循不同的移民類別來達到目的。配偶移民是其中之一,但很多人卻對配偶移民簽證一知半解,導致最終犯了錯誤,被拒絕於澳洲境外。有些比較幸運的人,他們的配偶簽證在澳洲境內被拒絕,可以通過上訴途徑來爭取機會取回簽證。申請人可以在上訴期間,同時補充同居證明及夫妻關係材料,相比在境外上訴的申請人較為優勝。

但是假如上訴成功後,是否等於簽證到手呢?筆者告訴讀者,並不一定,原因是AAT審裁處及法院;他們的工作是審理移民部處理申請案件是否合法及公平。簽證申請要符合很多條款,例如有可能申請人不符體檢條款,當上訴到AAT或法院勝訴後,案件還是要返回移民部審理餘下條款,最終是否給予申請人簽證還是由移民部把關。很多人不明白一個案件雖然在法院勝訴,但是法院勝訴後祇能先返回AAT,待AAT勝訴後才能回到移民部作最終審批及發出簽證。

筆者今天介紹一個真實案例,讓讀者有更進一步了解:

申請人是約旦公民,於2013年3月與擔保人結婚。申請人於2013年1月持未婚夫簽證300類別,進入澳大利亞跟他的擔保人註冊結婚,並於2013年5月獲得臨時伴侶簽證820。

申請人在申請永久伴侶簽證801類別被拒後,上訴到AAT並在2018年8月出席聽證會。最終AAT確認了不給予簽證的決定,申請人再向聯邦法院尋求司法審查。幸運地,在法院勝訴後,法院將案件發回AAT重新審議。

重新返回AAT聽證會,在開庭時,申請人和擔保人提供了他們共同家庭的證據,如共同銀行賬戶的細節和信件。然而,他們對有關其日常生活的問題提供了不一致的答案。此外,當被問及時,申請人無法提供有關其繼子的愛好、朋友或學習的詳細答案。AAT認為,如果申請人和擔保人建立了一個共同的家庭,他們應該能夠提供有關他們日常生活的更一致的答案。申請人還只提供了非常有限的證據來說明他和擔保人彼此之間的安慰和情感支持。AAT只接受了他們與親朋一起進行的社交活動,並向公眾表示他們的配偶系。

AAT考慮了所有關於他們所提供的夫妻關係的證據。同時它也重視來自其他人的證據和這段婚姻關係的社交方面,並接受其他人認為這段關係是真實和有所承諾的。它還重視申請人所描述的十年長的關係和近親的認可。然而,針對這一點,AAT亦考慮了申請人和擔保人提供的關於他們生活和家庭的不一致的證據。AAT認為,如果申請人和擔保人確實建立了一個共同的家庭,並在一起生活了十年,他們對彼此的了解會比他們所表現出來的更多才對。

總的來說,AAT不滿意申請人和擔保人相互承諾作為丈夫和妻子共同生活而且排除所有其他人,所以它不滿意申請人是擔保人的『長期配偶』。

在提出申請時,配偶簽證BS類只包含一個子類801(配偶)。《1994年移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附表2第801部分規定了發放該簽證的標準。

與此相關的是,第801.221(2)(c)條規定,在作出該決定時,申請人是「擔保伴侶」的配偶,擔保伴侶必須是澳大利亞公民或澳大利亞永久居民,或是合資格新西蘭公民。在本案中,申請人聲稱自己是擔保人的配偶,而擔保人是澳大利亞公民,並在820子類簽證申請中被確認。根據面前的證據,AAT確信擔保人是申請人的「擔保伴侶」。

配偶在該法第5F條中有定義,規定一個人是另一個人的配偶,如果兩個人有婚姻關係。處於婚姻關係中的人必須是根據對該法有效的婚姻而結婚的,必須相互承諾作為已婚夫婦共同生活而排除所有其他人,這種關係必須是真實和持續的,並且這對夫婦必須共同生活,或不長期分開生活:第5F(2)(a)-(d)。在對這些問題形成意見時,必須考慮到該關係的所有情況。這包括財務和社交方面的證據,以及簽證申請人和擔保人的家庭性質和他們對彼此的承諾,如條例1.15A(3)所規定的,該條例摘錄於這案件決定的附件。條例1.15A(3)中的每一個具體事項實際上都是必須回答的問題。綜合而言AAT雖然接受申請人的合法婚姻關係,但並不接受申請人符合配偶簽證所附帶的其餘條款,特別是他們的婚姻關係是否排除了所有其他人?

而這個案例,AAT最後的裁決是;

確認了移民部不給予申請人伴侶簽證的決定。

以上這個案件;申請人有可能繼續重申上訴到法院,但又是花錢花時間,假如申請聘請專業人士處理,結果可能完全不一樣?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Stanley Chan 澳洲移民及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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