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济事件”为何以低调方式淡化处理—谈外交承认的重要

台湾媒体今日新闻报导了一则发生于十天前的旧闻: 

“两名中国外交人员8日企图闯入我驻斐济代表处国庆酒会情搜,遭阻挡时竟动粗,导致我方人员轻微脑震荡送医。但斐济警政发言人奈索罗(Ana Naisoro)今天说,警方只有收到中国大使馆报案,中方称遭台北办事处人员殴打,目前正在调查中。” 

根据外电报导,台湾外交部已向斐济外贸部提出官方抗议,这是正常国家都应该要做的事。接下来的难题是,斐济警方受理中国报案后,是否会对被台湾驻斐济贸易办事处的人员发动一般的刑事调查?这就牵涉到台湾驻斐济人员有无外交豁免权 (diplomatic immunity) 的问题了。 

只有外交豁免权才能使台湾驻斐济贸易办事处可以主张拒绝接受斐济警方可能的刑事侦查行为(包括为单纯厘清事实的讯问), 一般商务领事主张的领事豁免权 (consular immunity) 都无此种完整的功能。我个人强烈怀疑台湾驻斐济贸易办事处的人员享有免税待遇以外的领事豁免权,更遑论完整的外交豁免权,这或许是台湾外交部主动释出斐济希望淡化处理的原因。 

至于台湾立法委员要求外交部一定要提告,这就是贻笑大方的反应。先不论中国肇事人员可能主张外交豁免权(这当然取决于涉案两人是否列入中斐双方所同意的外交豁免权涵盖名单人员之列),台湾主张是主权国家居然要自己的外馆人员因执行国家所赋予的任务所遭受的伤害置诸于斐济的司法管辖权之下,真的是没当国家很久了,公私不分。 

台湾当然要对中国报复,这是追究后者国家责任的一环,但有个界线、不得以其人之道还治其身,因为这将伤害外交人员人身安全,而确保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是国际外交法中的红线。这是为什么谈国际法体系因个别领域高度发展导致碎裂化 (fragmentation),国际公法中有关国家责任一般原则 (general principles) 是否还有通则性地位的论辩时,diplomacy被认为是少数(即使不是唯一)的 self-closed regime,因为国际外交法的实践一直有异于国际公法中有关国家责任的一般原则。 

那台湾怎么办呢?外交部第一时间的官方抗议是正确的第一步,接下来就牵涉到有关国际法上有关 diplomatic relations 领域中有关国家责任 (state responsibility) 追究的独特制裁制度 (santcions)。正式抗议之后,台湾应该进一步要求斐济将涉案中国驻斐济两人列为不受欢迎名单,由斐济政府要求派遣国(中国)将两人调回,当然斐济会不会答应又是一回事。 

如果斐济拒绝台湾的要求,台湾可以对于斐济进一步主张国家责任的追究吗?因为这个双十酒会 (National Day reception) 据报导是在某个旅馆举行,而非台湾驻斐济贸易办事处,所以台湾无法对斐济依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或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有关驻在国(斐济)对于派遣国(台湾)使馆与领馆的保护义务,主张相关的权利,先不论作此主张还将牵涉到一个国家(台湾)有没有被相对国(Fiji)正式承认的问题。 

那么要问的是,堂堂所谓的“国庆日”酒会为何不在台湾驻斐济贸易办事处举办,而要在私人旅馆进行?场地太小吗?桌数摆少一点,该到的贵宾都到了就行了。说穿了,还是有没有被承认的问题:如果真在办事处举行的话,不论是不是闭门酒会,斐济政府部长级官员或各国驻斐济正式外交人员(美国与少数国家想必会是例外)应该通通不会现身了,所以在斐济官方的眼中,十月八日的事件,就成了中国外交人员在某一私人场合的纠纷了。接下来国际法之下,斐济政府会怎么做就很清楚了,这或许就是台湾外交部次长所说的“这件事情的复杂性在表面上可能没办法看出来”吧…… 

以低调的方式淡化处理,说得云淡风轻,背后却是一个不被承认之国在没有外交承认下的现实哀愁。 

(※作者为英国华威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主授宪法与国际法,全文转自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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