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濟事件」為何以低調方式淡化處理—談外交承認的重要

台灣媒體今日新聞報導了一則發生於十天前的舊聞: 

「兩名中國外交人員8日企圖闖入我駐斐濟代表處國慶酒會情搜,遭阻擋時竟動粗,導致我方人員輕微腦震盪送醫。但斐濟警政發言人奈索羅(Ana Naisoro)今天說,警方只有收到中國大使館報案,中方稱遭台北辦事處人員毆打,目前正在調查中。」 

根據外電報導,台灣外交部已向斐濟外貿部提出官方抗議,這是正常國家都應該要做的事。接下來的難題是,斐濟警方受理中國報案後,是否會對被台灣駐斐濟貿易辦事處的人員發動一般的刑事調查?這就牽涉到台灣駐斐濟人員有無外交豁免權 (diplomatic immunity) 的問題了。 

只有外交豁免權才能使台灣駐斐濟貿易辦事處可以主張拒絕接受斐濟警方可能的刑事偵查行為(包括為單純釐清事實的訊問), 一般商務領事主張的領事豁免權 (consular immunity) 都無此種完整的功能。我個人強烈懷疑台灣駐斐濟貿易辦事處的人員享有免稅待遇以外的領事豁免權,更遑論完整的外交豁免權,這或許是台灣外交部主動釋出斐濟希望淡化處理的原因。 

至於台灣立法委員要求外交部一定要提告,這就是貽笑大方的反應。先不論中國肇事人員可能主張外交豁免權(這當然取決於涉案兩人是否列入中斐雙方所同意的外交豁免權涵蓋名單人員之列),台灣主張是主權國家居然要自己的外館人員因執行國家所賦予的任務所遭受的傷害置諸於斐濟的司法管轄權之下,真的是沒當國家很久了,公私不分。 

台灣當然要對中國報復,這是追究後者國家責任的一環,但有個界線、不得以其人之道還治其身,因為這將傷害外交人員人身安全,而確保外交人員的人身安全是國際外交法中的紅線。這是為什麼談國際法體系因個別領域高度發展導致碎裂化 (fragmentation),國際公法中有關國家責任一般原則 (general principles) 是否還有通則性地位的論辯時,diplomacy被認為是少數(即使不是唯一)的 self-closed regime,因為國際外交法的實踐一直有異於國際公法中有關國家責任的一般原則。 

那台灣怎麼辦呢?外交部第一時間的官方抗議是正確的第一步,接下來就牽涉到有關國際法上有關 diplomatic relations 領域中有關國家責任 (state responsibility) 追究的獨特製裁製度 (santcions)。正式抗議之後,台灣應該進一步要求斐濟將涉案中國駐斐濟兩人列為不受歡迎名單,由斐濟政府要求派遣國(中國)將兩人調回,當然斐濟會不會答應又是一回事。 

如果斐濟拒絕台灣的要求,台灣可以對於斐濟進一步主張國家責任的追究嗎?因為這個雙十酒會 (National Day reception) 據報導是在某個旅館舉行,而非台灣駐斐濟貿易辦事處,所以台灣無法對斐濟依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或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中有關駐在國(斐濟)對於派遣國(台灣)使館與領館的保護義務,主張相關的權利,先不論作此主張還將牽涉到一個國家(台灣)有沒有被相對國(Fiji)正式承認的問題。 

那麼要問的是,堂堂所謂的「國慶日」酒會為何不在台灣駐斐濟貿易辦事處舉辦,而要在私人旅館進行?場地太小嗎?桌數擺少一點,該到的貴賓都到了就行了。說穿了,還是有沒有被承認的問題:如果真在辦事處舉行的話,不論是不是閉門酒會,斐濟政府部長級官員或各國駐斐濟正式外交人員(美國與少數國家想必會是例外)應該通通不會現身了,所以在斐濟官方的眼中,十月八日的事件,就成了中國外交人員在某一私人場合的糾紛了。接下來國際法之下,斐濟政府會怎麼做就很清楚了,這或許就是台灣外交部次長所說的「這件事情的複雜性在表面上可能沒辦法看出來」吧…… 

以低調的方式淡化處理,說得雲淡風輕,背後卻是一個不被承認之國在沒有外交承認下的現實哀愁。 

(※作者為英國華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主授憲法與國際法,全文轉自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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