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栏上周五播讲的文章《王小洪和陈一新已经全面接管了中央政法委》一文中,介绍了今年6月下旬王小洪正式接替公安部长职务,并被增补为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后,中组部常务副部长姜信治在郭声琨的陪同下出现在中央政法委办公会议上,当场宣布王小洪兼任中央政法委副书记。赵克志在政法委内的兼职仍然保留,但只负责禁毒工作,继续兼任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除这项工作而外,赵克志此前在政法委机关分管的工作事项全部转交王小洪。主持政法委机关日常工作的秘书长陈一新,向郭声琨和王小洪共同负责。
而已经在今年6月份即已经完成了向王小洪全面交权的赵克志,之所以被决定继续保留中央政法委副书记职务,还有基于政治层面影响的考虑因素。
我们局外人已经看得很明白,至少在孙力军和孟宏伟两人的问题上,身为此二人直接上级的赵克志不可能一点牵连不受。但是,到目前为止,习近平似乎还没有最后决定对赵克志以及郭声琨如何处理,内部冷处理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所谓内部冷处理,就是只给予轻微的党内处分 — 比如,党内警告至多是严重警告,甚或只是内部“通报批评”,同时令其所担任主要职务“自然终止”,即“到点下车”。
笔者在今年二月发表的《下一个被公开的“孙力军政治团伙”成员会是谁?》一文中已经说过:这个赵克志能够在中共官场上得以“平安降落”,得以政治上的“善终”,必须是在他赵克志终于被王小洪领导的“专项小组”证明,与“孙力军政治团伙”确实没有瓜葛的大前提之下 — 因为孙力军毕竟是在他在公安部长任内的副部长。而四年半前向赵克志交班公安部长职务期间,被孟建柱授意提拔孙力军为公安部副部长的郭声琨的政治处境,也许比赵克志更尴尬!
不过,按照中共内部人士的说法,赵克志也好,郭声琨也好,反正也是要“到点下车”了。只要他们两人在政治层面没有落下把柄,同时被孙力军等人交待出来的受贿金额不是太过惊人,习近平仅仅对他们进行内部处理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因为习近平本人也不愿意给外界一个,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从上到下全都烂透了的印象。
那么,按照中共政权的一贯作法,高官不要说受到党内的轻处分,就是受到党内的开除党籍处分,只要不“移交司法”,就不对外公开宣布。所以我们不妨假设一种可能,那就是赵克志的问题已经被习近平同意“不作深究”,所以就没有必要赶在他“到点下车”之前让他颜面尽失。而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的职务,事实上是可实可虚的。以公安部长和公安部党委书记身份兼任的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当然是实,但没有了公安部长职务的中央政法委副书记,除非是被在内部宣布为“主持日常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否则就有挂名之嫌,或者说仅仅是个职务过渡阶段而已。
而从工作角度,目前的王小洪虽然已经在中央政法委内,被明确宣布为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长的上级领导,但习近平赶在中共二十大党的中央政治局和它的书记处换届,和明年三月的国务院“内阁”换届层之前,没有可能把他王小洪中途“增补”为副国级。所以,跨部委的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的兼职继续由保留国务委员职务的赵克继续兼任,有利于理顺工作关系。国务院禁毒委员会的成员机构,除了政法委系统的几大机构之外,毕竟还包括了国家卫健委、教育部等好几个国务院下属的相关机构,让目前还只是国务院系统的一个正部长的王小洪出面去“协调”它们并不合适。更何况,在禁毒工作的对外交往层面,以国务院副职领导人兼任中国禁毒委员会主任的“高配”,更彰显了中共国对这项工作的格外重视。
当然,笔者如上分析内容中的习近平决定放赵克志一马,也只是可能性之一。即使这一假设事实上“命中”了习近平截止目前的决策,日后生变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
君不见,无论是孙力军还是傅正华,虽然都早已在一审过程中“当庭认罪悔罪”,但那个“择期宣判”的“期”至今未到。迟迟不判的原因,当然不会是长春市中级法院的法官们组成的所谓“合议庭”的“合议”至今“议而不决”,而是因为从中央政法委到习近平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不排除恰恰是习近平本人还在继续考虑孙力军也好,傅政华也好,还有多少利用价值?需要的话,不但是利用他们两人继续深入揭发,那么怕是暗示他们无中生有地编造出几例郭声琨或者赵克志,当然还有孟建柱与他们曾经的部下傅正华、孙力军之间的“上下勾结,狼狈为奸”的罪证,都是有可能的。
外界普遍认可的关于孟建柱和郭声琨的所谓“党内派别”的归属分析,特别是其幕后靠山是习近平轻易不敢,或者说是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轻易主动招惹的曾庆红的分析,不是没有道理。如果现如今的曾庆红已经,或者说正在私底下发挥其影响力,力助习近平的第三届连任的最后冲刺,那么习近平下令不再深究孙力军和傅政华的政治后台,是很有可能的。
道理再简单不过,自孙力军入狱,特别是孙力军被中纪委安排在央视纪录片上“自责”了一把之后,孟建柱就开始被架在火上烤了。他本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全自己,当面向习近平喊爹的心都有,怎么可能会有向习近平“反扑”的胆量?除非他背后的政治靠山指使他,甚至是逼迫他,与习近平“拼个鱼死网破”。
所以,只要他孟建柱背后的靠山不挑衅习近平,或者说,已经被习近平百分之百相信不再是自己连任的政治威胁,那么他孟建柱本人,以及已经交出公安部长实职的赵克志,和事实上已经向王小洪和陈一新“让权”的郭声琨,都被习近平下令允许他们以副国级离休待遇“安度晚年”的可能性,要大过给他们以更大程度难堪的可能性。
在如上分析内容的前提下,是否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如果孙力军和傅政华会被赶在中共二十大召开之前,宣布他们害怕却也期待的判决结果,那就证明了习近平已经与孟建柱背后的政治靠山达成了“党国为重”的政治妥协?
笔者前不久刚刚听说了来自中共公安部的故事,故事的原始爆料人是王小洪派到长春“旁听”孙力军一审过程的公安部某局现任副局长。说的是一审庭审过程中,“依法”允许孙力军发表自辩,而整个庭审过程中的孙力军大部分时间都是两眼漠然地直视着与自己咫尺之间、面对面的两个身着法警警服的年轻女书记员,不知是否是回想起了自己在武汉为两个花际之年的女警察主持入党宣誓的场面,竟然被法官两次询问“还有什么说得没有?”,都没有反应。被身边的法警捅了一下胳膊才猛然打了一个激凌,赶紧回答说:“我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决不上诉。”
孙力军这席回答,立刻话引出对面两个美貌女书记员的抿嘴偷笑。旁听席上,也有人禁不住笑出了声。因为“服从判决,绝不上诉”这句话即使是发自内心,也应该是在宣读判决书的法庭上,听完对自己的判决结果之后的表态。
众所周知,几乎所有犯罪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共党内大贪官,在听到自己不会掉脑袋的判决结果 — 无论是死缓,还是无期 — 之后,都会当庭表示一句“服从判决,决不上诉”。讲出如上这则故事的公安部人士认为,孙力军下意识地在一审法庭上即脱口说出了“服从判决,绝不上诉”,肯定不是他的所谓“认罪悔罪”已经达到了愿意“以死谢罪”的境界,而是他内心已经认定,或者说在与中纪委专案组打交道的过程中,已经被允诺“刀下留人”。
自孙力军和傅政华先后被长春中级法院一审,并于当天就结束之后,笔者已经不止一次被记者问及,他们两人的“枪”罪有何不同?为什么一个“最终被入罪”,另一个却没有?
笔者在今年三月于本专栏上发表的《长春市公安局在孙力军案中扮演的角色非同小可》一文中,已经介绍过孙力军的“操纵证券市场”和“非法持枪”两项罪名,都是在最高检察院将孙案指定给长春市检察院之后,由“协助侦查”的长春市公安局给坐实的。因为对孙力军的“非法持枪罪”并没有早在宣布将他逮捕时就与“受贿罪”同时宣布,而等到长春市检察院起草起诉书时,才临时增添。基于此,笔者认为更大的可能是长春市公安局在侦查孙力军操纵证券市场罪行的同时,也找到了他非法持枪的罪证。
笔者在这篇文章里,特别不同意外部世界把孙力军的“非法持枪”罪分析成中共当局“欲加之罪,何患无词”。道理就是,仅仅孙力军的受罪金额一项就够得上死缓,甚至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度了,而非法持枪罪的最高刑期只有7年。
众所周知,中共统治下的中国境内是全世界控枪最严格的国度。这就从反向导致了必要的工作过程中才有持枪权的公职人员,特别是公安警察都是把枪支视为自己特权和社会地位的象征。各级公安局乃至派出所的头头们,个个都喜欢向亲朋好友炫枪。而因为按规定,公务用枪在执行完任务之后都要当日上交“集体保管”,所以警察们为了炫着方便,往往就会在家里私藏枪枝。
按照一位中国内地律师的介绍和分析,够点级别的警察头目在退休后,大都喜好私藏枪支:一是因为有枪瘾;二是因为在位时仇家太多,用以防身;第三就是为了炫耀。具体到孙力军其人,既然他在电视认罪时都主动承认,进公安部当了警察之后就开始随便闯红灯了,足以见得这个“半路出家”的警棍也一定会“嗜枪”。
所以,这位律师认为,从长春市公安局落实孙力军的“非法持枪罪”时间点上分析,很有可能就是在查实他“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过程中,被犯罪同伙,也就是央视一姐董卿的丈夫顺带着揭发出来的。比如说,孙力军曾在家中的“朋友聚会”过程中,穿插了他这位公安部要人向董卿等来宾们展示他收集珍藏枪支的节目。
也就是说,孙力军的所谓“非法持枪”罪里的那一枝或者数枝枪,并不是他在执行公务时才有权佩带,并在必要时有权使用的公务用枪,而是他本人的私藏。
而傅政华在被“双开”的中纪委通报中所指证的“长期违规领用和携带枪支,形成严重安全隐患”,从字面上看就应该明白,这里的“违规”与孙力军的违法持枪,性质上有所不同。
北京警察博物馆曾收藏的“傅政华局长佩戴的六四式手枪(中国)”照片,日后也随着他的落马而被网民重新上载相片到网上。照片里的时任公安部副部长兼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与随从都全副武装,穿着正面全是弹夹的防弹衣,佩带枪支在王府井大街巡逻。
如果说,这照片里的傅政华此时此刻是合法依规佩带枪枝的话,那么在非必要场合,比如会议场合仍然携带枪枝的话,那么自然就是所谓的“形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另外,中共《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中特别要求:“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的审批时限,一次不得超过30天。”
那么,当年身为公安部副部长的傅政华几乎可以肯定是长期违反了这条规定,是所谓“长期违规领用”。但是这都只是严重违纪,并不违法。所以中纪委通报内容中给他罗列的这一“罪状”,进入司法程序后并不能入罪。
更多的分析内容,留待下篇文章继续。
(全文转自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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