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中共认知作战 台军方预告修法 战时纳管媒体

为因应中共威胁不断,台湾军方预告修正“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增订在动员阶段散播不实讯息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网路传播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哄抬物价或无正当理由囤积物资者,处有期徒刑并科罚金。

综合中央社报导,台湾国防部2月21日预告修正“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预告日为14天,草案仍须报备行政院审查后函送立法院审议。

针对动员时期不实讯息影响国安与社会安定,草案增订动员实施时期,散播有关动员、征购、征用之谣言或不实讯息,足以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万元以下罚金。

国防部提到,以广播电视、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传播工具散播不实讯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草案也参考“灾防法”增订,动员实施时期,犯窃盗、诈欺、侵占、恐吓取财、抢夺、强盗之罪者,得依刑法或其特别法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国防部:应对敌人认知作战威胁 战时纳管媒体非戒严军管

前述的法案修正,遭部分媒体解读称,当国防部下令动员,就代表将管制媒体与记者,形同戒严、箝制新闻自由。国防部2月26日晚间发布新闻稿澄清,考量战时或紧急状态下,对正确资讯传播及错、假讯息处理,须有效规范,现行“动员实施阶段大众传播事业及从业人员管制办法”,已就应配合办理事项订有规范。

国防部指出,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修正草案,主要区分“动员前、后”对传播媒体及通讯设备的管理规定,以期望维护军事安全及战事进行,同时也是应对敌人认知作战威胁、确保国安的必要措施;因此,部分媒体所描述“如同戒严军管”,并非事实。

军方提出的草案增订,还包括动员实施时期,对各级政府已开始征购、征用、配给、配售的动员物资或固定设施,哄抬价格或无正当理由囤积而不应市销售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下罚金,未遂犯罚之;若员工犯有上述罪刑,企业连带科以500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动员实施时期受征用之人员或受征用物资的操作人员,草案增订,无故未依时向指定地点报到;或不配合提供征购、征用物资或固定设施的必要资讯、文件,以及未经许可破坏、变更其状态者,均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处700万元以下罚金;若企业员工执行业务犯有上述之罪,企业连带科以700万元以下罚金。

国防部说明,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2001年11月14日公布施行,曾于2014年6月4日、2019年6月19日修正施行。为符合达成“动员准备阶段”及“动员实施阶段”任务的目的,增订动员实施阶段组织与权责及任务、动员实施阶段征购、征用及罚则等规定。

国防部指出,因应法规的范围涵盖“动员准备阶段”外,尚包括“动员实施阶段”,因此修正名称为“全民防卫动员法”。而“动员准备阶段”是指平时实施动员准备时期;“动员实施阶段”是指战事发生、将发生或发生紧急危难时,总统依照宪法发布紧急命令,实施全国动员或局部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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