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中共威脅不斷,台灣軍方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增訂在動員階段散播不實訊息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網路傳播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哄抬物價或無正當理由囤積物資者,處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綜合中央社報導,台灣國防部2月21日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預告日為14天,草案仍須報備行政院審查後函送立法院審議。
針對動員時期不實訊息影響國安與社會安定,草案增訂動員實施時期,散播有關動員、徵購、徵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以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
國防部提到,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播不實訊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草案也參考「災防法」增訂,動員實施時期,犯竊盜、詐欺、侵占、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國防部:應對敵人認知作戰威脅 戰時納管媒體非戒嚴軍管
前述的法案修正,遭部分媒體解讀稱,當國防部下令動員,就代表將管制媒體與記者,形同戒嚴、箝制新聞自由。國防部2月26日晚間發布新聞稿澄清,考量戰時或緊急狀態下,對正確資訊傳播及錯、假訊息處理,須有效規範,現行「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已就應配合辦理事項訂有規範。
國防部指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主要區分「動員前、後」對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的管理規定,以期望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進行,同時也是應對敵人認知作戰威脅、確保國安的必要措施;因此,部分媒體所描述「如同戒嚴軍管」,並非事實。
軍方提出的草案增訂,還包括動員實施時期,對各級政府已開始徵購、徵用、配給、配售的動員物資或固定設施,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若員工犯有上述罪刑,企業連帶科以50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動員實施時期受徵用之人員或受徵用物資的操作人員,草案增訂,無故未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或不配合提供徵購、徵用物資或固定設施的必要資訊、文件,以及未經許可破壞、變更其狀態者,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處700萬元以下罰金;若企業員工執行業務犯有上述之罪,企業連帶科以700萬元以下罰金。
國防部說明,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2001年11月14日公布施行,曾於2014年6月4日、2019年6月19日修正施行。為符合達成「動員準備階段」及「動員實施階段」任務的目的,增訂動員實施階段組織與權責及任務、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及罰則等規定。
國防部指出,因應法規的範圍涵蓋「動員準備階段」外,尚包括「動員實施階段」,因此修正名稱為「全民防衛動員法」。而「動員準備階段」是指平時實施動員準備時期;「動員實施階段」是指戰事發生、將發生或發生緊急危難時,總統依照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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