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小花梅
江蘇徐州「鐵鏈女」事件距今已整整兩年,在當局高調打擊人口拐賣的背後,當事人被強制隔離,至今仍然狀況不明。那麼,這位當年牽動了十幾億人心靈良知的「鐵鏈女」,她真的被遺忘了嗎? 2022年1月27日,江蘇省徐州市豐縣一名女子被鐵鏈拴著脖子、身處破屋的畫面曝光後,民間撻伐虐待殘障婦女以及追蹤報道事件真相的聲量,一次次迫使當地政府從否認到證實,最終承認涉及人口拐賣。 根據官方調查報告,這名受害者是來自雲南的楊慶俠(原名「小花梅」)。 21歲離了婚回到家鄉時,家人和鄰居發現她的言語行為出現異常。隔年1998年,小花梅被拐賣到江蘇,遭買方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並被登記結婚。1999年產下第一個孩子之後,小花梅精神病況惡化之際,又在2011-2020年間生育了7個孩子。 小花梅的遭遇,震驚全國民眾。民間輿論對該事件的憤怒,集中在不僅全村沒有人對鐵鏈女的身份和遭遇提出質疑,地方官員也視若不見,甚至掩蓋真相。根據一審判決,董志民被判處9年有期徒刑,時立忠、桑合妞、譚愛慶、霍永渠、霍福得則因拐賣婦女罪被判處8-13年有期徒刑及罰金。江蘇省政府事後還對失職、違紀違法官員進行調查,並對相關人員予以降級、開除黨籍、撤職或免職處分。 那麼,鐵鏈女事件就由此得到公正處理了嗎?政府失職、不作為,在中國社會並不是新聞,但鐵鏈女事件卻讓幾乎所有關注事件的每個人都對此有了深入的體會。城市裡受過高等教育的中產女性也因此感受到性別的不平等事件就發生在身邊,而「鐵鏈女」成為她們當中的極端範例。 在中國農村,因為重男輕女的觀念,加上一胎化政策,導致男多女少,人口性別比例懸殊。越來越多女性到外省打工,也讓原地的適婚男子更難找到對象。於是,從更偏遠的外地購買新娘就有了巨大的市場及經濟利益。 曾在四川進行田野調查的美國紐約城市大學教授李柯表示,〝很多時候,可能同一個婦女會被賣很多次。就出現有些購買拐賣婦女的家庭找地方政府、村幹部說,我花了這麼多錢的彩禮,好不容易解決我兒子的婚嫁問題,結果新娘來了沒幾天,就消失了。〞 李柯說,對亟需想解決男丁婚嫁問題的中國民眾來說,彩禮為潛在的人口販賣披上了〝合法化的色彩〞,顯示〝民間操作和國家立法發生的巨大衝突〞。 重點打擊人口拐賣問題有效嗎? 中國人口拐賣在上世紀80年代達到高峰,而當局的方式主要體現在政策及立法兩個方面。首先,中國公安部對此進行了多次專項治理行動。根據該部門提供的數據,2021年全國拐賣婦女兒童的案件,比2013年減少了近9成(88.3%)。 而在「鐵鏈女」事件爆發後一個多月,公安部再次宣布從當年3月起,開展為期10個月的專項行動,包括盤查來歷不明的流浪乞討、智力障礙、精神疾病、聾啞殘疾等人士,並透過採集比對DNA查詢身份。按照官方公布的成績單,警方僅半年就破獲906起案件,找回曆年失蹤被拐婦女兒童1198名,並抓捕了犯罪嫌疑人1069名。 中國國務院則在1989年就已經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通知》,並在2008年起出台了3次《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也被第二次修訂,並於2023年起生效。 那麼,這些行動是否對打擊中國人口拐賣犯罪真的起到了效果呢?李柯教授認為,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新增了打擊人口拐賣犯罪的措施,涉嫌犯罪行為除了婚姻登記機關、鄉鎮政府、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有義務向警方舉報,酒店等私營機構發現可疑行為也應與警方聯繫。 此外,中國刑法也在去年完成修訂,預計今年3月起施行。其內容除了保留收買被拐賣婦女的刑責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按婦女意願准予返回原居地,或沒有虐待、阻礙解救行為者,可從從輕處罰),以及如果強行與被拐賣婦女發生性關係,將按強姦罪處理等;這次修訂還新增了以下內容:如果以暴力、威脅或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種種立法及政策,效力能否持久?李柯教授認為,這還有待時間觀察:〝執法過程當中有無具體落實,需要實證研究,才能有比較可靠的結論。〞 李柯舉出在中國農村婦女的離婚訴求為例,像是子女撫養權及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問題,儘管中國在2001年修改了婚姻法,試圖保護家暴受害者,但2006-2011年間,〝在我的樣本當中,70%以上女性都有抱怨家暴,卻沒有一位案件的法官支持了家暴受害者。〞而公安、法院、婦聯等基層部門也往往沒有向受害婦女提供適當的救助或干預。 李柯進而指出,這些狀況同樣沒有在中國2015年通過第一部反家暴的專門法律後有所改善。以人身保護令為例,法院審核發布的數量只有幾千件,但〝中國法院在2022、2023年左右,每一年處理的離婚、婚姻家庭糾紛大約在180萬件左右。而根據中國官方自己的統計數據,比如全國婦聯的統計,中國大約有1/3分左右的家庭遭遇家暴。〞 曾在中國創辦《女聲》電子報、「女權之聲」微博號的女權活動人士呂頻認為,官方這些行動不僅只〝是政府的一個姿態(宣傳套路),用他們的方式來回應這個問題,或者說把公眾的怨憤吸收到他們的制度性安排裡面。〞在執行層面,也〝沒看到如何讓女性參與、監督這些行動〞。 「鐵鏈女」事件中,倫理道德在哪裡? 「鐵鏈女」事件至今已經兩年,除了官方新華社在去年4月初報道「小花梅」入院治療後病情獲得控制外,外界至今再也沒有其他消息。官方的報道說,小花梅「能在醫生、護工幫助下穿衣、吃飯,並與醫護人員簡單交流」,但仍存在認知障礙。小花梅的長子則對外透露,媽媽能認出他,並叫出他的名字。 那麼,在拐賣人口的刑事犯罪之外,如何從倫理道德的角度回顧「鐵鏈女」事件呢?本案除了激起車浩及羅翔兩位教授對是否提高收買被拐賣婦女一罪的刑責處罰外,其他最大的爭議還有,為何法院沒有認定董志民犯下婚內強姦的罪行。中國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耶魯大學的中國刑法專家唐哲(Jeremy L. Daum)以文字形式回複本台採訪表示,由此來看,〝中國並沒有把強姦罪行排除在婚姻之外,但法院在審理時,的確傾向考量婚姻是同意性行為的表現。分居或提出離婚則讓法院有好的理由進一步審視意願問題。〞 李柯教授則對此表示,目前在中國還鮮少有專業人士針對婚內強姦問題進行研究,加上法院當時認為相關案情不成立,目前也仍難以找到相關的全國性統計數據。她說,中國刑法的原則是受害者到法院自訴,或是由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再由檢察院提起公訴。但〝問題是,如果在中國婚內強姦的概念都不存在的話,那麼公安是沒有介入的理由的,檢察院也沒有提出公訴的理由。〞 她認為,儘管受害人能以人身傷害為由要求公安介入,也也僅能算是家暴而非強姦。
01 豐縣的「小花梅」事件總算有了結果,五名人販子分別獲刑八至十三年,而和她生下八個孩子的董志民,因虐待罪、非法拘禁罪被判九年有期徒刑。 當然,要讓我說,對董志民判得還是太輕,但是關於豐縣這件事已經有了很多文章,我看了幾篇,分析的也蠻好,我也沒多少要補充的,我今天寫這篇文章不是談小花梅,而是談另一個女人。她和小花梅一樣,也被人用鐵鏈鎖起來過,也被人強姦過,也和強姦犯生育了孩子,但是她的結局大不一樣。 這個女人叫胡蝶,是賈平凹先生在《極花》里創造的一個虛構人物。 真正讀過《極花》的人恐怕並不多,但聽說過的應該不少。好多人沒讀過就罵,說這本書三觀不正,為販賣婦女辯護什麼的。對於這些網友,我是很不以為然的。沒讀過原著上來就罵,這麼做是不對的,對作者本人也不夠尊重。只有認真讀過《極花》這本書,才能明白,這本書根本就不是三觀正不正的問題,而是有沒有人味兒的問題。 書中的主人公胡蝶是個在城市打工的女孩子,用賈平凹老師自己的話形容,「是個中學畢業生,似乎有文化,還有點小資意味」。她對人警戒心不強,上了人販子的當,被賣到了圪梁村。一個叫黑亮的小夥子買了她,就像小花梅被董志民買了一樣。 黑亮是個好人,黑亮爹也是個好人,孩子娶不上媳婦,沒辦法,攢了三萬五才買下胡蝶。一般是三萬,因為胡蝶是城市人,年輕漂亮,多花了五千。錢花了,後面的事情卻不順利。胡蝶一開始不懂事,新婚之夜就往外跑,結果被熱心的村民捉了回來,幾乎剝了個精光,扔進了黑亮家。 然後就給鐵鏈子拴上了,是鎖狗的鐵鏈子。 但是黑亮是個好人,耐心地勸她:「別跑了,再跑打斷你的腿!」還擔心鐵鏈子磨破她的皮肉,特意在鐵鏈子上纏了厚厚的棉絮。鎖的也不是很緊,胡蝶還能在窯里來回走動。 胡蝶還是不太懂事,被拴著也不肯和黑亮同床。黑亮很善良,發現她又掙扎又叫,鬧的太厲害,就沒有堅持用強,只是「親了幾口」就算了。黑亮爹以為事情成了,就鐵鏈子給取下來了,最後居然發現兒子居然沒能得手!花了三萬五,兒子沒睡上媳婦。淳樸善良的黑亮爹的心「在疼,在火燒油煎,在流血」。 黑亮太善良了,下不去手。同樣善良的黑亮爹只好找了六個男人,每人給包煙,請他們進到窯洞,把胡蝶剝得就剩條褲衩,結結實實地捆在條凳上。然後,善良的黑亮在六人的圍觀下,把胡蝶強姦了。 02 賈平凹老師在《極花》里,一直強調黑亮和黑亮爹的「善良」。比如馬角買了媳婦,當天就把她「打斷了一條腿,現在走路還拄著拐」,可是黑亮只扇過胡蝶嘴巴,不捨得下死手打,連強姦都要別人幫忙;別的老頭子可能會趁機占兒媳婦的便宜,可是黑亮爹是個善良正經的老人,「從不進她的窯洞」,連兒子強姦兒媳的時候,他都沒去圍觀。胡蝶懷孕的時候,老人家覺得要生下「帶把兒的」了,還給她燉了雞。 人心都是肉長的。慢慢地,胡蝶發現了黑亮一家的淳樸善良。她摘下鐵鏈子以後,在村子裡自由活動,對村子也逐漸有了更全面的認知。圪梁村在現代文明影響下,確實有傳統價值觀解體、禮崩樂壞的醜惡一面,「有搶的有偷的,有睜著眼睛坑騙的,使著陰招挑撥的」,但是它也有一種獨特的魅力。 用一位文學評論家的說法,就是「儒家的道德讓圪梁村的村民建立了一種團結互助的生產生活方式」,比如見了上歲數的老老爺知道尊重,山體滑坡的時候知道去救人,誰家買來的媳婦跑了知道幫著去抓,誰家的男人沒本事強姦知道幫著去捆。所以,胡蝶才會在「圪梁村的文化中找到了認同感,認清了自己的身份。」 當然,原有的心魔沒那麼容易消退,胡蝶也有過思想鬥爭,最後還是「老老爺」幫了她的忙。 老老爺是村裡最德高望重的人,信奉「仁義禮智信」,非常善良也非常智慧。胡蝶被拴狗鏈子的時候,老老爺沒說話,胡蝶被強姦的時候,老老爺也沒說話。但是胡蝶想不通的時候,老老爺說話了,一說還就很有哲理,「啥事情看不透了,就拿看小事情來看大事情,天地再大都能歸結到你一個人,再拿看大事情來看小事情,你又是天是地了么。」 最後,他說了:人都有自己的星,你有屬於自己的兩顆星。 胡蝶在他的指引下看到了兩顆星。這些胡蝶悟了,原來「我是這個村子的人了……命里屬於這村子的人, 以後永遠也屬於這村子的人」。當天晚上,她第一次主動要求和黑亮上床。 但是後來天有不測風雲,她莫名其妙地被「解救」了。她媽媽帶著警察和記者,把她搶了回去,孩子沒能搶回來,留在了黑亮家。在《極花》這本書里,派出所所長和戴眼鏡的記者差不多是十足的反面人物,非常討人厭。她回到家以後,媒體記者沒事就來採訪,更是讓人厭惡。胡蝶再也找不到內心的平靜了。 最後,她毅然不辭而別,返回了圪梁村。結尾的時候,老老爺坐在磨盤上,慈祥地問她:你能看到星星嗎? 03 這就是《極花》的大致內容。 總的來說,這是豐縣事件的溫和版。鐵鏈子鎖了,但沒有使勁鎖;打了,但沒有使勁打;強姦了,但沒有使勁強姦;讓生孩子了,但是使勁讓生孩子。所以,賈平凹老師一個勁兒地稱讚黑亮一家的善良淳樸。 這本書採用取的是「胡蝶」視角,是用第一人稱寫的。但實際上,賈平凹老師的心並沒有貼著胡蝶,而是貼著黑亮和黑亮爹。他只有用第一人稱的辦法,才能用大量的心理活動,來沖淡其中血淋淋的成分。如果換成黑亮的視角,這個故事就會顯出難以修飾的殘酷原貌。至於這些心理活動哪兒來的?當然是瞎編的。賈平凹老師自己也說,從沒接觸過被拐賣的女性。 大家還記得嗎?豐縣事件最早的時候,拍攝者並沒有認為其中有什麼問題,董志民在鏡頭裡也相當坦然,甚至還有點自豪。 現在看來,這似乎有點匪夷所思,但其實這就是一種「價值觀繭房」嘛。董志民真的沒有認為這裡有什麼不對的,他腦子裡的觀眾,應該都是賈平凹老師這樣的人。賈平凹老師看到這段視頻,多半也只會覺得「這男人真不容易」,不會有什麼追究責任的想法。 說到這兒,我順便說句題外話,就是關於前一段馬原老師的事件。有人說馬原老師可能是中了採訪記者的圈套,說了私下裡才會說的話。其實我覺得可能沒這麼複雜,馬原老師也是活在自己的「價值觀繭房」里,他肯定覺得自己的話很正常,後來公眾的反應是他沒有預料到的。就像他會給自己的的節目取名叫「九叔訓妻」,在裡面指著妻子鼻子教訓,沒有覺得絲毫不妥。在他心目中,觀眾應該覺得這樣做很有趣才對。 還是說回到賈平凹老師,如果是賈平凹老師看了小花梅的視頻,他可能也會含糊地評論為「悲劇」,大家應該保有「同情之理解」,但這份同情肯定是更多地給予董志民,而不是小花梅。就像賈老師說的那句著名的話:「如果這個村子永遠不買媳婦,這個村子就消亡了呀!」 但是村子怎麼會不消亡呢?某些人有了錢、有了名就不肯在村裡呆著,就要搬到西安去住;女兒也忙著寫詩出書,不肯去圪梁村找淳樸善良的黑亮,村子怎麼會不消亡? 所以說,世界上有一種同情,叫拿別人請客。 04 《極花》里出現的情節,幾乎在豐縣事件里都有對應物,但是有一個例外,那就是老老爺。 現實生活中沒有老老爺,那為什麼《極花》里要出現這麼一個老老爺呢? 因為賈平凹老師是作家嘛,作家就要往深刻里整,就要出現一個老老爺說「天地再大都能歸結到你一個人,你又是天是地了」、「你命里有兩顆星」之類的胡話。你想,兩顆恆星折騰幾十億年,折騰出核聚變,辛辛苦苦把光線發射出去,經過幾十上百年才來到了地球,人家容易嗎?結果居然是為了勸一個被拐賣的婦女和買主上床,除了文學家誰能想到這麼扯淡的事兒? 而且,老老爺勸胡蝶被拐賣了要認命,「又是天又是地」,那男人娶不上媳婦就不能認命,就要積極購買、強姦呢?反正我是不懂。 在我看來,老老爺是全書中特別讓人反感的一個角色,因為他是作家本人心態的投射。作家們最喜歡在一個慘事里挖掘出什麼閃光點,要麼是哲理要麼是人性。人家本來已經夠倒霉了,他還要在旁邊叨叨叨一番,說你的倒霉折射出一種人性的光輝,這就叫殺人誅心。 在《極花》里,胡蝶就有精神世界的飛躍,最後在買主家找到了心靈的平靜。《嫁給大山的女人》更過分,它不但讓被拐賣的女人認命、平靜,甚至還要她大度無私地以德報怨,紮根當地,為拐賣她的鄉村貢獻一生。在導演看來,這當然是體現了主人公高尚善良的品格,寬容博大的胸懷,「折射出人性的光輝」。 我寫過好幾篇文章,反對讚美和聖化底層弱者,大家現在能理解我的心態了吧?我不是厭棄底層弱者,而是厭棄這種讚美。在這些讚美背後,都隱隱藏著個拿著星星說事的《極花》老老爺。 稱讚弱者無私的時候,往往已經替他們預約了吃虧;稱讚弱者耐勞的時候,往往已經替他們預約了辛苦;稱讚弱者寬容的時候,往往已經替他們預約了被欺凌。 就像當那個老老爺勸胡蝶「認命」的時候,傻子都能知道,那一定不是什麼好命。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押沙龍yashl)
日前,「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關案件在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董志民因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被判處9年有期徒刑。拐賣小花梅的時立忠、桑合妞、譚愛慶、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因拐賣婦女罪分別獲刑8年到11年有期徒刑。 根據法院對焦點問題的回答,本案沒有追究董志民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是因為「董志民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犯罪行為超過了五年的追訴時效期限,不符合報請核准追訴條件,依法不再追訴。」由此可見,本案中的收買犯罪本身是成立的,只是因為過了追訴時效而不再追訴。 但是,在本案能夠認定成立收買罪、拐賣罪以及非法拘禁罪的情況下,未認定強姦罪,存在法律適用上的重大疑問。這一點也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而相關回答也未對此疑問作出合理解釋。在我看來,對未定強姦罪可能存在的三點理由,都不足以成為排除強姦罪的認定障礙。 1證明障礙之排除:根據收買罪的成立,推定強姦罪的「強迫性」 首先可以想像的一個理由是證明障礙。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那些已經同居或生育的被收買女性,發生性關係是顯而易見的事實,這一點構不成證據上的困難。此時,只要能證明當時發生性關係的強迫性,即違背女性意志,自然就成立強姦罪。 困難在於,包括豐縣小花梅案在內的很多買賣婦女案案發時,已經距離女性被買賣的行為時點較為遙遠。可能僅有女方指控而男方否認的情況,加之收買人當地環境的各種證言掩護,面對已經處在「婚姻家庭狀態」中的男女雙方,司法者要獨立地證明一個強姦罪的成立,特別是要證明此類犯罪核心特徵的「強迫性」要素,一般認為在證據上是較為困難的。 但是,這一困難,實際上可以通過對刑法第241條各款關係的深入分析而得到化解。 強姦罪的核心要素是女性被強迫,或者說違背其意志發生性關係。這一「違背女性意志」的要素,如果在性行為之前就已經明確表達並且能夠被證明,那麼,除非有證據證明女性後來又同意,不然就可以合理推定,該女性在後續的性行為過程中仍然是不同意的。 例如,酒店走廊的攝像頭顯示,李四(女)想要逃跑而張三強迫將李四推入房間,那麼,即使房間內沒有攝像頭證實強迫的過程,也可以合理推定李四是不同意的,進而在雙方發生了性行為的情況下,認定張三構成強姦罪;除非有其他證據證明李四進入房間里又表示同意。 相反的情形是,如果走廊的攝像頭顯示,張三和李四在進入房間之前就有親昵舉動,或者說簡訊顯示,張三與李四就發生性關係形成了合意,那麼也可以合理推定後續的性行為是基於李四的同意;除非有其他證據證明李四進入房間後撤回了同意。在上述情形中,張三的先前行為都是後續性行為的預備,也正是基於這些預備行為,可以合理推定在後續的性行為中李四是否被強迫。 同理,只要能夠認定行為人構成收買婦女罪,就可以根據這一預備行為,合理推定後續的性行為構成強姦罪,除非有切實的反證。簡言之,收買婦女罪是後續強姦行為的預備犯。 一方面,根據事理經驗,收買行為中必然包含實施後續性犯罪的意圖。一般所說的「買媳婦」,是指行為人希望與被拐女性發生性關係以及生育後代。因此行為人在實施收買行為之後,通常都會進一步實施性行為。就此而言,一個收買被拐女性的行為,幾乎是天然地內含了行為人打算後續實施性行為的目的,以及為了壓制對方反抗而實施拘禁或傷害等行為的心理準備。沒有這些心理內容的「買媳婦」幾乎無法想像。 另一方面,就規範本身而言,違背女性意志屬於收買婦女罪的題中之義。按照第241條第1款規定,收買婦女罪的對象是被拐賣的婦女,這裡的「被拐賣」應當排除女性自願的情形。如果女性由於各種因素考慮而自願被「買賣」,則不宜再評價為刑法上的拐賣或收買(當然可以在社會學意義上仍循此說法)。就此而言,違背女性意志是收買婦女罪的當然之義。這裡的違背意志,概括性地包含了違背是否發生性關係以及不受拘禁等各種意志自由的內容。換言之,一個典型的收買行為,必然是從一開始就是違背女性關於性和行動自由的各種意志。 實踐中,行為人為了實施強姦以及拘禁等行為,都必須要以與人販子交易,將被拐女性收買到手為前提條件。在此意義上,違背女性意志的收買行為,實質上是一種為了實施後續的強姦罪、非法拘禁罪等重罪而「製造條件」的特殊類型的預備犯。這樣一來,經由「買媳婦」基本是為了與女性發生性關係並限制其離開這一事理層面的經驗現象,可以透視到收買婦女罪與強姦罪、非法拘禁罪等後續犯罪之間的一種法理層面的內在邏輯關聯。 按照我一直主張的預備犯的觀點,可以大幅降低強姦罪的證明難度。既然收買婦女罪與後續重罪後續犯罪之間存在「預備行為—計劃實現」的關係,因而違背女性意志的強迫性邏輯,必然是貫穿收買行為和後續性行為及拘禁行為的始終。一旦認定了收買婦女罪,就意味著同步認定了女性在整個過程中的被迫性。於是,成立強姦罪和非法拘禁罪所必要的違背意志的要件,就經由收買婦女罪的認定而得到了推定(除非有反證,例如婦女證明自己是自願的)。再加上顯而易見的性關係等事實,就可以順利地認定強姦罪及非法拘禁罪的成立,由此實現數罪併罰的嚴懲效果。 因此,司法者應當建立起這樣的認識,收買婦女罪不僅是物化女性、侵犯人格尊嚴的犯罪,而且收買行為正是為了有計劃地實施後續的強姦罪。所以,在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過程中,不應將收買婦女罪與後續重罪後續犯罪割裂審查。認定收買婦女罪,不意味著辦案的結束,而恰恰是啟動追查該預備行為所計劃實施的後續重罪後續犯罪的基礎。 在豐縣小花梅案中,董志民的行為構成收買罪,只是因為過了追訴時效而不再追訴。同時,時立忠等人也被法院認定構成拐賣罪。而如果小花梅從一開始就是自願的,也就不可能成立成立拐賣罪和收買罪。因此,違背婦女意志這一特徵,在買賣過程中始終存在。那麼,除非有證據證明,小花梅在被迫進入董家之後,又自願地與董志民發生性關係,否則,由收買罪和拐賣罪的成立,就可以推定其後的性行為,也必然是違背小花梅意志的,鐵鏈期的性行為更顯然違背意志,因此不存在強姦罪成立的證明障礙。 2婚姻障礙之排除:要穿透婚姻形式去實質認定婚姻自由 涉及到強姦罪的認定,可能還有觀點會認為,不僅是年代久遠的證據困難,而且婚姻關係也對認定強姦構成了障礙。但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在收買型強姦的場合,不存在所謂「婚內強姦」的問題。 因為只要能證明女性的意願是被強迫的,則基於強迫而產生的婚姻關係,即使獲得了一種形式上的婚姻證書,在刑法上面也是自始無意義的。司法實踐中,刑法面對的往往就是以各種民商事法律形式作為掩蓋而實施的犯罪,刑法的判斷,本來就是穿透各種表面形式去實質地認定犯罪行為。刑事司法不會因為存在合同就否定詐騙,恰恰相反,行為人常常是通過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 同理,脅迫下訂立的婚約和舉辦的婚禮,或者欺騙、脅迫領取的結婚證書,都不能成為對強迫性的性行為出罪的理由。否則,我們無法面對下面的場景:一個男性通過威脅手段,如提前給女性下毒藥(以給解藥相威脅),或者以綁架的女性親屬相威脅,迫使女性同意與其同去民政局辦理了結婚證書,然後拿著結婚證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強姦女性而不構成犯罪,這顯然是荒謬的。 所以,問題的關鍵不在於有無婚姻形式,而在於整個結婚過程中的女性意願是否自由。而這個證明困難,按本文的觀點,可以在收買婦女罪的認定階段就通過一攬子地推定予以克服。因為一個顯而易見的疑問是:如果真是在有充分選擇自由的情況下,為什麼一個被強迫買賣的女性,會心甘情願地與收買人結婚?如果這個結婚真的是完全自由的,那從一開始就不可能認定為「買賣」而屬於通過婚介自由的戀愛了。 因此,除非能夠舉出反證,如女性自己作證,承認是自願結婚的,否則,從一個自始違背女性意志的買賣行為中,完全可以合理推定後續的婚姻以及婚姻中的性行為均是違背女性意志的。由此可見,在本案中,雖然認定董志民構成虐待罪時,以「家庭成員」的認定為前提。但是這一所謂婚姻家庭的存在,尚不足以成為排除強姦罪的充分理由。 3精神障礙之排除:與不具備性同意能力者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 本案中,根據判決所述,小花梅存在精神障礙。「剛到董家時小花梅生活基本能夠自理,能與人交流,但有時存在痴笑、目光獃滯等表現。」「2011年、2012年小花梅生育二子、三子後,精神障礙癥狀逐漸加重,2017年生育六子後病症更加明顯。」由此引出的問題是,在小花梅可能無法充分表達自己意思,存在精神障礙的情況下,是否會排除強姦罪的認定?對此的回答也是否定的。 刑法理論上一般認為,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具有性同意能力,與之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1984年兩高一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提到,「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姦。」。2000年公安部《關於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中也提到,「明知收買的婦女是精神病患者(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間)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立案偵查。」 我國對精神發育不全患者,按照智能障礙的嚴重程度分為三類:一是白痴,為重度智能缺損;二是痴愚,為中度智能缺損;三是愚魯(魯鈍),為輕度智能缺損。在上述三種情況中,前兩種的共同特徵是:不能正確表達意志,不能明辨是非,甚至生活不能自理。後一類人則有一定的意志能力和獨立自理生活能力。 具體到個案中,如果案發時女性已經沒有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能力,那麼,無論其是否能說出自己當年是否同意發生關係的陳述,均無法作為有效證據。此時問題關鍵就在於收買婦女罪的認定。 (1)收買行為當時,如果女性是精神正常或者第三類輕度智能缺損,且能認定屬於被強迫拐賣的,則由此基礎事實可以推定後續性行為不自願,收買婦女罪、強姦罪和非法拘禁罪等均可認定。小花梅案即屬於這種情況。(2)收買行為當時,如果女性已經是精神病患者(前兩類情形即白痴或痴愚),則意味著其自始無同意能力,收買婦女罪、強姦罪和非法拘禁罪等均可認定。(3)收買行為當時,如果女性精神正常且自願,則既不能認定收買罪也不能認定後續重罪後續犯罪。 4「婚姻家庭」「生兒育女」不應當再成為遮蔽收買人罪惡的理由 由於近年來買賣婦女的新發案件漸少,收買婦女罪的刑法規定以及實務傾向,一直未引起學界足夠的重視。但是,由豐縣小花梅案引發的巨大輿情改變了這一現狀。社會公眾對於被害女性的同情、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譴責以及在現代社會中為何仍然存在買賣女性的惡性案件的憤懣和不解,最終聚焦到了批評立法或司法「對收買罪打擊不力」上面。 應當認為,公眾關於收買犯罪不應從寬處理的呼聲具有正當性。現有司法解釋對於刑法規定的解讀方向和政策導向的基礎,與過去一定歷史時期的社會道德觀念、民眾認知水平及農村生活條件有關。但是,伴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當前的時代精神、社會觀念和公民的權利意識已經發生了悄然但巨大的變化。被拐賣和收買的女性,不應再成為「當地人口發展」「維護家庭穩定」等觀念之下的犧牲品,在實際遭受的巨大傷害面前,其人格利益必須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相應地,收買者也當為其罪行得到應有的懲罰。 婚姻家庭、生兒育女,這些因素不僅不應當再成為遮蔽收買人罪惡的理由,反而是應當按照加重型強姦懲處的原因。收買之後發生的強姦罪,有著不同於普通強姦罪的特殊性:有單獨成罪的收買行為做預備、長期多次且強迫生育、有家庭婚姻關係作為掩蓋形式。只有充分考慮到「收買型強姦」的特殊性,才能正確地適用強姦罪的法條。 按刑法第236條的規定,強姦情節惡劣或者後果嚴重的,應當在10年以上量刑,最高可以到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所謂「情節惡劣」在學理解釋上可以包括持續拘禁狀態下的多次、長期強姦;所謂「嚴重後果」在學理解釋上可以包括被害人精神失常以及被迫生育。而這些都是在收買型強姦的場合極為常見多發的情形。 收買罪中常見的情形是,行為人實施強姦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女性受孕並最終造成生育後果。這種將人徹底工具化的行為比一般的強姦行為更惡劣,是在洩慾工具之外又加上了生育工具,其對女性身心傷害的後果比一般的強姦行為更嚴重。因此,不能因為在案件中存在「生了孩子」的因素就從輕處理,相反,強迫他人成為生育工具的強姦,應當作為強姦罪中的「其他嚴重後果」從重懲罰。在現實生活中,女性面對被迫生育後果在絕望無助下的「認命」,不等於法律面對暴行的「認命」,恰恰是需要法律更強大的保護,否則就淪為「正向不正的讓步」。 在傳統觀點影響下的司法實踐,把收買婦女罪作為一個孤立的輕罪來理解,單純地評價交易表象,再考慮各種現實因素,於是刑事政策方向上傾向於從輕甚至適用緩刑,而這種從輕論處,反過來進一步加劇了放棄對後續重罪後續犯罪的追究。 按照2010年《意見》第30條規定,只要收買人與女性形成了「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就從輕處罰直至緩刑甚至免予刑事處罰。在這種刑事政策的指導下,司法者顯然更不可能再去追究後續的重罪犯罪。而這種觀念,恰恰是在對收買婦女罪的理解上,單純把「人身交易」作為唯一的打擊對象,以至於將買賣擴大化甚至混同化地與各種彩禮、介紹費等現象糅雜在一起,因而在出現所謂「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時,「人身交易」的罪惡性很容易被沖淡,在「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掩蓋之下的曾經發生過的強姦、拘禁等行為也被放棄了追訴。 但是,無論是人身買賣還是彩禮介紹,只要女性是被強迫的,就不可能改變強姦的性質,非法拘禁也是如此,即使因為「日子久了認命了」形成了所謂「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也不應當改變或沖淡曾經發生的這些重罪。司法實踐的傳統做法,不僅在法理上存在「和稀泥」的疑問,而且也不再能夠適應今天關於加強女性權益保護的時代要求。 總之,一直以來對收買婦女犯罪的從寬處理,在時代背景的變遷中已失去其歷史合理性。面對收買婦女的犯罪行為,新時代的刑事政策不能再停留在舊時代觀念的慣性中,而是應當做出從嚴打擊的方向性調整,才能適應和符合時代發展的潮流。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刑事法判解)
在官方和民間面前袒露了一些問題:豐縣事件的輿情過去了嗎?你可以不用再關注這件事了嗎?尤其是在董志民被判9年,幾名人販子最高領刑13年的情況下,是否代表這件事就翻篇了?在上級的指導和直接介入下,豐縣事件的法制處置能打多少分? 從官方角度來說,這件事的主體部分算是應對過去了。那位對外界風暴完全無感的小花梅正在接受治療,政府給她、董志民及其生物學兒子安排了低保和醫保。該治療的人治了,該坐牢的坐牢了,該救濟的救濟了,黨和政府既金剛怒目又菩薩低眉。 在輿情處置上,豐縣事件最終還是被限定在徐州層面,不管是用法律掃尾,還是用救濟打圓場,成功地沒有讓它外溢出江蘇。民眾曾提供一種思路,將小花梅送回雲南老家,指定監護人或者由雲南當地民政接手,現在看,最終是江蘇一手包辦了「燙手山芋」。 徐州宣布幾個人的刑事判決後,輿論先是經歷了一陣錯愕,然後繼續回到追問和質疑的固有模式下。追問小花梅現在的情形,質疑對董志民適用罪名不當和量刑不重,不該是「虐待家庭成員」,竟然比小黃書作者、掏鳥窩大學生的十年徒刑還輕。 這些質疑聲沖淡了官方在豐縣事件上的現實考慮,本來以為是可以進一步釋疑解惑的新華社通稿,未能達成既定的說服作用,反而被尋章摘句,用以批評法制+民政相結合的終極解決方案。而這一次,豐縣徐州再一次成功拿到了省里、最高檢的背書。 在省里的視角看,從豐縣「無拐賣」的最早一份聲明,到現如今指導徐州辦案、判案,上司越卷越深,不得不站出來替地方擦屁股。然而從終局方案來看,不論是南京還是徐州都沒落個好。豐縣自然不用多說,早已被列為罪惡之地,徐州和江蘇也未能全身而退。 情況就是這麼個情況。對董志民等拐賣收買小花梅的一干人等處以刑罰,官方動用了最高檢釋法,可民間依舊不接受該份判決,因為輿論認為該判決與董志民等人的罪惡不匹配、更與小花梅的悲慘遭遇不匹配,判決不是解救,不是治癒,它甚至都不能安慰。 所以,輿論對相關判決的態度,實際上包含了這麼一種解讀:這份判決確認了民眾對買賣婦女罪名下量刑畸輕的集體憤懣,刑罰看似已經定格,可距離民意尚遠。如果再引申一下,就是該份判決很容易提醒人們注意,打擊買賣婦女背後的法律問題。 有一個早期的旁證是,江蘇官方曾透過編劇李亞玲釋放信息,試探民意。主要信息是兩點:董志民沒有用鐵鏈鎖小花梅,董志民也沒有收買,所以省里在定性上犯難。而現在的判決,否定了借李亞玲之口放的口徑,有買賣,有鐵鏈虐待。 一年內,什麼原因促使江蘇在省級層面上確定此案的性質,外界不得而知。但是,對董志民收買小花梅的情節認定,對鐵鏈虐待的確認,這些前置條件的建立確實掃清了許多處理障礙。但量刑備受詬病,是它默認了董志民與小花梅的婚姻關係,保存了這個「家庭」。 給外界的感覺是,江蘇對董志民家庭的保護,要甚過對被拐賣婦女的保護,這樣的糟糕觀感在宣判通告公開那一刻被固定下來。由此,不管是鄉村幹部做什麼,各級婦聯怎麼幫扶,民政如何賣力,都給人最糟糕的認識:這是維護被拐婦女的悲慘境遇,而不是幫她。 應該說,江蘇在豐縣事件上止步於董志民家的虐待現場,風能進,雨能進,法律未能進。讓被拐婦女-尤其是失智女性留在收買者家中,幾乎是所有拐賣婦女事件的共性。這不由得讓人懷疑,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罪責之所以那麼低,是因為倒果為因,需要檢驗立法初衷。 對於社會主義婦女解放事業來說,豐縣事件最後仍將小花梅安置在與董志民的家庭關係中,將其作為最優解,這是輿論至今不原諒豐縣、不接受最終結果的根本原因。如果真的重視婦女解放,這就是不可思議的,因為它在理論和實踐上都與這一事業相矛盾。 有論者認為,豐縣事件上女權爭奪敘事的努力失敗,「生育八孩」的官方敘事佔據最終勝利。可如果仔細分析,官方敘事不僅沒有勝利,反而輸得很慘。因為單就社會主義的婦女事業而言,豐縣事件的最終處理方案贊成什麼、否定了什麼,是一清二楚的。 不誇大地說,自此而後,無論江蘇在婦女事業上取得怎樣的成就,豐縣事件都會是這些耀眼成就的「命門」所在。而在一起影響如此廣泛的拐賣婦女事件中,省市縣三級政府對建立在罪惡基礎上的「婚姻家庭」的認可,將持續地、無聲地抵消包括婦女事業在內的蘇省形象。 因此,爭論量刑輕重、罪名是否適當,當然是必要的。可要害在於,江蘇對豐縣事件的處理,不管是法律上,還是民政上,核心就是確認了被拐賣婦女被強加的「家庭關係」的正當與合理。只要這一點沒被打破,不管怎樣正面宣傳,豐縣輿情永遠不會結束。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舊聞評論)
4月7日,「豐縣生育八孩女子」案一審宣判,豐縣歡口鎮董集村村民董志民,因虐待罪、非法拘禁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參與拐賣受害人小花梅的另有多人,其中5人被判8年到13年不等。小花梅系雲南省福貢縣子里甲鄉亞谷村人,1998年被時立忠、桑合妞二人拐騙至江蘇東海縣,以5000元的價格賣給一名徐姓當地人,從此開始了悲慘人生。 值得注意的是,從1998年被販賣至江蘇,到2022年醞釀成新聞事件,24年間小花梅並不是一個被隱藏起來的「黑戶」。董志民買下小花梅之後,順利完成了結婚登記手續,並且成功在歡口鎮落戶。換言之,在小花梅取得合法身份過程中,當地婚姻登記、戶籍管理部門不僅失察,更是將小花梅苦難「合法化」。某種意義上,它們是「小花梅」受害案的關鍵幫凶。 小花梅被轉賣了3次,第一次價格5000,第二次價格3000,第三次價格5000。一個人被明碼標價販賣,固然令人唏噓;但一個被販賣的人輕鬆取得合法身份,更加發人深省。我們看到,正是有了一層合法的身份,董志民才敢堂而皇之地在抖音上直播,利用網友們的同情心賺取救濟與打賞。小花梅取得了合法身份,這一點在案件中至關重要。 小花梅案一審宣判,只是一個遲到的結局。在遲到的過程中,當地相關部門參與了迫害。有關部門將小花梅身份合法化,是小花梅悲慘人生鏈條上的關鍵一環。小花梅事件醞釀成一個網路熱點之後,豐縣第一份通報甚至說「不存在拐賣行為」。豐縣處置問題如此簡單草率,不單是因為辦事顢頇,更是因為有恃無恐。小花梅身份在2020年就合法化了。 小花梅案情看起來複雜,其實證據鏈十分清晰。2000年,在沒有小花梅身份證明的情況下,歡口鎮民政部門違規辦理婚姻登記,並將結婚日期登記為1998年,因為1999年小花梅已生育了第一個孩子。2020年,董志民申請低保,又順利在歡口鎮辦理了小花梅落戶手續,從此小花梅有了一個合法的名字「楊慶俠」。在此之前,小花梅生育了8個孩子。 小花梅案有兩條線索。一條線索是她從雲南到江蘇,被輾轉販賣3次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販賣者24年沒有受到懲治,甚至已經過了追訴期。另一條線索是她從一個明顯沒有身份信息,很容易判斷出是被販賣人口的人,被抹掉原來的名姓,包裝出另外一個合法身份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本應是人權保護者的諸多部門成了殘害小花梅的幫凶。這兩條線索是鎖住小花梅的雙重鐵鏈。 我們還看到,哪怕是最嚴苛的計生部門,在小花梅身份合法化過程中都形同虛設。2013年,小花梅生育第三子之後,歡口鎮將為完成相關指標,將未結紮的董志民、小花梅列入已結紮人群,此後小花梅又生了5個孩子。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這並不代表社會管理失控,而是管理權力一直在被濫用。這種濫用正是導致小花梅悲慘人生的動因之一。 人們稱小花梅為「鐵鏈女」。從2017年開始,董志民用鐵鏈將小花梅鎖起來,小花梅長期遭受精神與身體的虐待。1998年,剛到江蘇豐縣歡口鎮的時候,小花梅還能與人交流,2022年她已患上精神分裂症,被評定為精神殘疾二級。實際上,小花梅身上的鐵鏈何止一條,有販賣人口的犯罪線索,有虐待拘禁的罪惡鐵鏈,還有權力濫用的管控鏈條。 小花梅案是個案,但小花梅案中的這些鏈條並非個案。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有馬體)
在「三八婦女節」一定要談小花梅。今天,沒有什麼比這位正被束縛在精神病床上的不幸女性的形象能更強有力地提醒,對婦女權利的歡欣慶祝離我們還非常遙遠。 小花梅——很多關心她的人仍懷疑這並非她的真名——以她的頑強倖存,最終等到了為漫長而殘酷的性別暴力做證的機會,以她的精神疾患,無意地抵制和阻止了對暴力的正常化,而正常化,通過將暴力共謀地納入到婚姻家庭和社區的制度化日常當中,梗塞了多少受害者的眼淚,洗白了多少非人性。包括她身世的懸疑,都讓這樁事件無法被畫句號,無法被作為一樁偶發「輿情事件」而解決和存檔。無法被解決在這裡其實是非常重要的,是一種最後的抵抗,拖住應該被問責人的輕鬆過關,也是一種道德責任,在暴力未受清算之前,這個社會多少是應受痛苦的,而絕大多數時候,我們都沒替小花梅和她的同命人分擔什麼。 本該屬於過去的故事從未被人聽見 我將盡量完全理解小花梅的命運,這是她這樣的受害者應該從我這裡得到的;想聚焦於自社會關注小花梅以來,這個「無法解決」的過程中的牽扯,尤其是女權主義者——事件中同情、憤怒和焦慮的一個異質群體,為何在已經做到當下可能的最大動員的時候,仍然無法就這一事件推動她們的議程。或者更直接地說,「十四億人都救不出一個小花梅」,那原因是什麼? 以強迫婚姻為目的的拐賣的高發是一個歷史階段的現象,當初起的「改革」和「現代化」現金「到讓一些地區的父權結構能通過將女性商品化的犯罪來填充其自身的功能缺失,而又「落後」到讓小花梅和她的親人沒有跨越從怒江到徐州民族、語言、地域的重重障礙的自主性。其實有許多人以不同的方式血肉鋪墊了這個不均衡的「進步」的過程,只是從來沒有聲音。 小花梅代表了最底層的中國女性,極度貧困,沒有受教育,精神殘疾,甚至還「不好看」——如很多人評論的。然而她仍然稟賦為父權制所需要的最本能的女性價值,就是她可以提供性和生育,而這樣的價值也是讓父權最可以剝削女性之處。很多普通女性都不得不用性、情感、生育、無窮無盡的家務和照顧勞動交換一個被父權所承認的立身之地,而對小花梅這樣被剝除了自主的女性來說,更嚴酷的是只有被剝削,甚至都不存在交換。像她這樣的人,一次次次被販運出售,都是父權在尋求恰當地落實她那最基本的女性價值,而她只有以這樣被殘害的方式,才被父權制接納和允許存在。 董志民在父權制中也屬於最底層的男人了,然而他沒有性、婚姻和後代的問題仍然是這個制度所擔憂,甚至可能造成危險,因此樂見解決的。而小花梅,不需要有尊嚴也沒人在乎她是否被綁架而來,以一種完全被殘害的方式,滿足了一個男人和他背後的制度對女性的需求。那張漏洞百出的結婚證是充滿寓意的,不僅是對性別暴力的公然合法化,也表示一種個人和社區的修復,唯一的代價是將一個無名的女人強行吸納進去。 這本來只應該是過去的故事,既然從未被人真正聽見,也就很容易被遺忘,只當做所謂「發展的代價」。拐賣婦女犯罪在近年來的迅速減少的另一面,是父權正再次從它前不久犯下的罪過中若無其事地轉身。拐賣被導流到婚姻和家庭,暴力性隱藏,而對女性的束縛綿長,她們沒辦法反抗,也會最終放棄。然而,中國女性大眾從小花梅一代人那裡繼承而來、從未被真正療愈的對被拐賣的恐懼,即使已經不那麼「理性」,卻最終被證明是非常關鍵地將新一代的網上女性和小花梅,暫時超越階級區隔地聯繫在了一起。這種恐懼的內里,是女性仍然深知,不管她們買了多少東西,增加了多少身價,她們的脆弱無助是因為她們從來沒有被承認過是這個社會的主人。以及,她們意識到,自己並未遠離被還原到那種本能的女性價值的命運,因為性和生育而被掠奪。而這個社會仍然是功能缺失,得強求女性填充卻無法保障和救濟女性的。 手機,網路,快手,社會的不均衡正在消失,或許是以另一種不均衡的方式。小花梅的影像可以向所有人直播,一起本該屬於前現代的人間慘劇直接和當下的時間撞車。人們無法移開眼睛是因為她們完全無法理解:怎麼現在還有這樣的事?花梅那無縫拼接在鄉村粗鄙日常中的悲慘,昭告天下,她所遭受的暴力從未終結,她那頸戴鎖鏈的形象,巨大地衝擊了人們的道德舒適圈,終止了已經習慣到自動化的認知失調機制,讓很多人或許久違地感到了一種無法逃避的苦惱,而讓另一些人再次激發起良知義憤。 「我們不相信」的尊嚴,是戰爭的最後一線 她破碎了人們對自己的國家的內在認同:它讓人羞恥和屈辱。就為大國盛世敘事製造危機和點燃社會行動而言,沒有比這樣的個案更有力和安全的了,而且,如曾經有人分析過的,小花梅是一個真正的完美受害者,她身上沒有任何可以令人嫉恨指責之處,她也沒有條件因自己的言行而招致爭議,只受同情。她沒有表現笑和愛,個性和意見,是投射各種情感的最佳載體。這不是說有人利用了小花梅,而是說,她能連接的光譜在當今這個分裂極化的時代是特別寬廣,以及,通過她人們抒發了許多難以表達和不被允許的情感,這是很重要的。很多人都試圖通過視頻聽讀小花梅到底說了什麼,他們試圖用自己的想像來覆蓋不可能的溝通,最流行的聽讀「這個世界不要俺了」,其實是非常文學性和適於大眾傳播的,傳遞了聽者的同情和感傷。當然,也許那也是小花梅內心的聲音,雖然我更傾向於認為,想像能如此「理智」覺察過於低估了苦難對她的影響。 一整個國家被鼓起強烈的情感,很多人不斷流眼淚,無法睡覺,但是這些情感轉向行動的概率極低,一般都只是在朋友圈被消費了。那少數頑強而孤絕的行動,無論成敗,都是可貴的,而且,人們畢竟已經實現了一定的問責效應。可是,幾乎沒有人能聯合起來,或者發起什麼大規模的倡導。政府從來沒有失去過對局面的控制,並且能非常熟練地藉助網路技術鎖定人和帖子,達到預先撲滅行動和審查信息,從而削除了行動發酵的危險。人們心情激越,相互看見,卻無法自由呼應,其實仍然是壓抑和分散的。如此大規模的事件,卻沒有釀成什麼強有力的訴求和主張,幾乎令人驚訝,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公民社會領導力已經幾乎不復存在,而更內在的是,這個體制不但已經幾乎關閉了所有有效互動的渠道,也基本不再有變革的可能了,在這種狀況下,不管提倡什麼,都有一種荒涼絕望只敢,只是知不可為而為,無法期待結果。 這也是幾乎所有能夠提出來的訴求都集中於對拐賣犯罪實行嚴刑峻法的原因。第一,這樣的主張是追究過往,追究個人,第二,其取向幾乎是要求威權升級。對社會問題一味訴諸嚴懲實質上是公民恐懼而無力的表現。那麼為什麼無法解救小花梅?終極答案是因為一切資源都被政府掌控,沒有為她提供可持續人性救濟的另類合法途徑存在,所以她除了徐州精神病院之外無處可去。以及,父權通過婚姻和家庭體制已經完成的對她的吸收是不可逆的。 所以我才理解了人們為什麼要自覺不自覺地在輿論上拖住政府,什麼都不相信,並且不斷提出大量的疑問。看不到前途的時候,人們只能盡量不讓政府抽身。在這個事件里事實的供給一直都極度稀缺而且基本被政府壟斷,因此不相信和質疑就成為代償性的對信息權和言論權的堅持。大水漫灌似地質疑是一種無意的策略,讓被萬眾所指的政府失信和疲於應對,而讓人們自己有一種似乎確信之感:「既然有這麼多可疑之處,那政府一定是在說謊」。 遺憾的是,人們陷入了自己挖的信息泥沼,將爭議焦點永久耽擱在小花梅的身份,並且反向地膜拜著政府的中心地位。其實是人們已經退回到了戰爭的最後一線,建設型對話、理性思辨、媒介素養都已經成虛妄,只能靠「我們不相信」的示威來抵住尊嚴,用不思考的直接反射和犬儒化來拒絕被政府植入。在這個問題上政府也是自作自受,因為它一直都在實質性地培育互聯網的非理性、反智和陰謀論。然而,我,也是一個在這輿論大海中漂泊著的孤立的人,並不因這樣的形態在這一次針對政府而減少對它的憂心。 如此大規模的事件,卻沒有釀成什麼強有力的訴求和主張,幾乎令人驚訝,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公民社會領導力已經幾乎不復存在,而更內在的是,這個體制不但已經幾乎關閉了所有有效互動的渠道,也基本不再有變革的可能了。 中國最後公開可見的社會運動,女權運動,在經歷了一次次打擊之後,終於幾乎失去了所有的組織化,卻仍然維持一個非常廣泛的社群。社群內社會資本的生產嚴重不足,又受到外部來自政府及其網路代理人——國家主義男權社群的嚴重暴力威脅。人們不敢相互信任,難以溝通,沒有行動項目可做,有太多的憤怒和失敗感無處發泄。邊界,倫理,策略的探討,既不能承擔激越甚至任性的情感需求,也無法藉助行動中的效應來解救人們的恐懼,已經越來越難以啟齒。 運動的民粹化是中國公共空間關閉所導致的變形,但仍有許多人拒絕向威權投降,這就是我在大眾對小花梅的這次關注中捕捉到的最珍貴的信息。我們解救不了小花梅,但我們最後能做的,是不讓自己被改變。 (全文轉自自由亞洲電台)
江蘇省調查組日前通報調查情況,稱董志民被檢方以涉嫌虐待罪依法批准逮捕。2月27日,法律博主林波發文稱,聽說董志民正在找律師,並指虐待罪不重,董最多判2年,說不定還是緩刑。相關消息引髮網友熱議。 2月27日,林波律師在微博上發帖說,「聽說董某民正在找律師,有要去為他辯護的律師嗎?虐待罪也不重,像他這樣最多判2年,說不定還是緩刑。」 林波律師還說,「如果是合法夫妻,就不會被認定為強姦。既然認定是虐待罪,就意味著承認了婚姻的合法性。」 2月24日,陸媒澎湃網發布題為「小花梅與董某民的婚姻是否有效 宜重新認定」的評論文章,文章分析認為董某民與小花梅的婚姻關係應當視為「脅迫」,兩人的婚姻也應歸為「無效婚姻」,以此表達對江蘇官方第五份通告里將董某民對鐵鏈女的暴行定性為「虐待罪」的不滿。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1月31日,董志民是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遭到警方立案偵查,而後來又被官方定性為虐待罪。 根據刑法,虐待罪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拘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強姦罪,處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官方的處理方式引發外界質疑,有不少網友認為當局是漠視受害者權利、試圖淡化董志民的罪行。有網友留言說,「以後光棍都不需要準備彩禮了,隨便「撿」一個就行了。」、「為了告訴其他綁架女人的徐州男:放心,你老婆還是你老婆。」、「心堵死了,這是啥意思?全民眼瞎了嗎?」 另一位網友嘲諷道:「成本太低了,強姦多久成家人了,笑話。?」有一位女性網友感到震驚,「作為女生看到這樣子的評論真的細思極恐?以後中國婦女就慘了。」 時事評論員秦鵬分析指出,中共之前宣布對董某民以涉嫌非法拘禁罪逮捕,那麼為什麼這一次要用所謂的虐待罪處理呢?我認為目的有三個:1. 這樣鐵鏈女就不需要還給雲南小花梅一家了,公開露餡兒的尷尬就沒有了;2. 對於其它拐賣案樹立一個榜樣,那就是合法!不能判離。這樣對於徐州幾十萬陳年舊案不用搭理了;3. 不需要改變董志民的好男人定性,多子多福繼續宣傳下去。 秦鵬補充說,中共當局為了維穩,寧願犧牲掉全國數以百萬計的被拐賣者,而且就是要用這種拐賣的方式,去安撫全國的三千萬光棍,卻不肯採用其它方式解決計劃生育和經濟發展不平衡所帶來這種社會危機。
2月24日,一名自稱是「新聞從業者」的網友,公布了採訪小花梅舅舅的視頻,舅舅先是否認「鐵鏈女」和李瑩照片是小花梅,隨後又改口稱不確定。 繼江蘇省官方在2月23日公布「豐縣生育八孩女子」最新調查報告後,推特網友「幸福個鳥」接連發布多個在雲南省亞古村的採訪視頻。 「幸福個鳥」表示,「鐵鏈女」事件爆發後,他恰好在當地從事攝影工作,在「良知和恐懼交織」的心理狀態中,開始了在亞古村的走訪,但是舉步維艱。 「幸福個鳥」說,「我在錄製小花梅舅舅視頻的時候無比的惶恐。我不確定周圍是什麼人,有沒有村幹部。我能否順利離開,以及我能否安全返回。」 據「幸福個鳥」公布的其中一段視頻顯示,小花梅舅舅指著「鐵鏈女」和李瑩的照片一直搖頭,表示「這個不是,這兩張不是……」。但當視頻拍攝者再度追問確認時,小花梅舅舅又改口說「是不是我也不好辨認」。 拍攝者又詢問李瑩的照片和小花梅小時候一樣嗎?舅舅疑似有難言之隱,含糊地說「她小的時候我也不知道。」旁邊有人解釋說,「二十多年了,他不記得了,認不出了……」。 「幸福個鳥」指出,自己先後兩次拜訪小花梅舅舅,得到的回答不同,「但是這些視頻聯繫起來,依然可以明顯感覺到,小花梅舅舅對小花梅的愛和對現狀的無奈。」 (圖片來源:推特截圖) 據小花梅舅舅透露,中共央視曾到訪詳細拍攝過,某地公安也給他打過電話。 這名自稱「新聞從業者」的推主還曝光自己公布採訪視頻的原因,「我因保留這些資料惶恐不安。本以為這旁證可以貢獻給警方和社會,為有效事件確認提供幫助,從而能受到警方嘉獎。但我朋友把這些發到新浪微博後全部被刪除,令我驚恐擔憂人身安全。如果讓我在訪問推特和被走失中權衡選擇,我寧願選擇因上網使用推特被拘留罰款,也不想成為走失100萬人口之一。」 「幸福個鳥」還稱自己遭到威脅,「一位年輕美女領導語氣嚴厲,眼光讓人不寒而慄。讓我交出身份證複印,留下手機號。告訴我,人口流失數據等都是機密。我腿顫抖,原來我在涉嫌接觸機密。 」 據悉,小花梅舅舅已經證實,小花梅是怒族人。但網友翻查2010年人口普查數據顯示,當年徐州豐縣只有一名怒族婦女,但年齡與小花梅不符。 另據網上流傳的楊慶俠和董志民的結婚證,網友將楊慶俠結婚照與小花梅舅舅的手機上的照片經過比對發現,楊慶俠的外貌特徵與小花梅較為吻合,但與鐵鏈女的外貌特徵相差許多,因此有網友猜測小花梅很大可能是楊慶俠,但不是「鐵鏈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