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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上訴

終審法院受理律政司上訴 黎智英被撤銷保釋

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以及一項「欺詐罪」,早前申請等候審訊期間保釋獲得高院批准,香港政府不服決定並提出上訴,當地終審法院周四(12月31日)決定,暫時撤銷黎智英的保釋。黎智英被再度還押,預計二月初再訊。 綜合多家媒體消息,代表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時指,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2條,除非法庭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疑人不會再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應批出保釋。 周天行指黎智英所面對的《港區國安法》控罪嚴重,最高可以判處終身監禁,如謀殺案疑犯般,法庭一般不會給予保釋。這意味著就著保釋方面,法官應著重考慮被告有否潛逃或重犯風險,而非利用保釋條件,來減低被告潛逃或重犯風險,故認為高院法官李運騰在考慮被告的保釋時錯誤理解有關法例。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則認為,高院的保釋決定並非最終決定,因此根據條例,終院沒有司法許可權處理原訟法庭的決定,又強調法官李運騰在考慮給予被告保釋時,已全面考慮到律政司所提出的論點,認為李並無犯錯,沒有可爭辯之處。 終審法院在周四早上聽取黎智英的代表律師和香港政府律政司代表的陳詞後,於當天下午再開庭,認為議題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具有可爭議之處,決定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並排期於明年2月1日審理,期間黎智英須還押。 73歲的黎智英被串謀壹傳媒集團高層欺詐香港科技園公司後,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在被關押20天後,於12月23日獲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釋。該保釋附帶許多條件,包括需要繳交1000萬港元(約合129萬美元)的保釋金、不可離開香港亦不能接觸外國官員,或在任何媒體發表文章,除了到警署報到或出席法庭聆訊外需要留在家中。這個決定當時引來親北京人士不滿,認為已經有多名去年示威浪潮中被控告、和被指觸犯《港區國安法》的人士獲准保釋後潛逃離開香港。

灣仔8.31暴動案8被告全判無罪 律政司不服上訴

周一(11月9日),香港律政司表示將會對參與灣仔8.31暴動案的8名被告脫罪裁決提出上訴。 上訴的文件中宣稱:主審該案的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裁定7名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乃因考慮了「不相關」元素,不能合理而全面考慮及分析案中整體「證據」、或未能處理針對各被告的證據,故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 84 條,將申請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上訴。 被告指律政司「窮追猛打」 被告的陳虹秀同一天在臉書(Facebook)上發文指,剛剛得知律政司向同案7名被告提出上訴,批評律政司明顯是向部份人不提證供起訴,但對其他人就「死都要上訴追打」。她表示:這種種無理據又要追打的做法,只會令香港人更不信任司法部門,並且擔心要令無辜的年輕人承受不必要的壓力。 一名案中獲判無罪的被告余德穎形容律政司「窮追猛打」,可見香港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又舉例「一單被判無罪的案件可以無限上訴,深水埗的士(計程車)司機撞斷人雙腳,律政司可以介入撤控。」他認為香港法治已死,對於律政司上訴沒的作為沒有感到驚訝甚至是必然。 另一名脫罪被告簡家康指,收到律師通知律政司上訴的消息,但完全不擔心。他表示「擺明就是要我伏法認罪」,認為自己清白,面對上訴也不怕。 也有一名獲判無罪的被告得悉律政司上訴後坦言,過去的審訊過程十分折磨他,即使獲判無罪仍然無法安定生活。他表示家人亦擔心他的情況。 港警以「暴動罪」起訴7名港人 法庭裁定無罪 去年8月31日,示威者與警方發生衝突,有多人被捕。其中8人被控暴動罪,包括當日在場觀察和勸喻示威者保持冷靜的社工陳虹秀,但她已因表面證據不成立而獲得釋放。  其餘7人年齡在20至27歲之間,包括據報自僱人士的余德穎、學生賴姵岐、計算機程序員鍾嘉能、廚師龔梓舜,以及據報無業的簡家康、莫嘉晴和梁雁彬,因表證成立而須受審。 今年10月31日,香港法官沈小民裁定罪名不成立,認為警方證據不足,還曾作出虛假陳述,所以不採納警方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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