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律政司上诉
香港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以及一项“欺诈罪”,早前申请等候审讯期间保释获得高院批准,香港政府不服决定并提出上诉,当地终审法院周四(12月31日)决定,暂时撤销黎智英的保释。黎智英被再度还押,预计二月初再讯。 综合多家媒体消息,代表律政司的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陈词时指,根据《港区国安法》第42条,除非法庭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疑人不会再危害国家安全,否则不应批出保释。 周天行指黎智英所面对的《港区国安法》控罪严重,最高可以判处终身监禁,如谋杀案疑犯般,法庭一般不会给予保释。这意味着就着保释方面,法官应着重考虑被告有否潜逃或重犯风险,而非利用保释条件,来减低被告潜逃或重犯风险,故认为高院法官李运腾在考虑被告的保释时错误理解有关法例。 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邓乐勤则认为,高院的保释决定并非最终决定,因此根据条例,终院没有司法权限处理原讼法庭的决定,又强调法官李运腾在考虑给予被告保释时,已全面考虑到律政司所提出的论点,认为李并无犯错,没有可争辩之处。 终审法院在周四早上听取黎智英的代表律师和香港政府律政司代表的陈词后,于当天下午再开庭,认为议题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具有可争议之处,决定向律政司批出上诉许可,并排期于明年2月1日审理,期间黎智英须还押。 73岁的黎智英被串谋壹传媒集团高层欺诈香港科技园公司后,再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中“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在被关押20天后,于12月23日获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释。该保释附带许多条件,包括需要缴交1000万港元(约合129万美元)的保释金、不可离开香港亦不能接触外国官员,或在任何媒体发表文章,除了到警署报到或出席法庭聆讯外需要留在家中。这个决定当时引来亲北京人士不满,认为已经有多名去年示威浪潮中被控告、和被指触犯《港区国安法》的人士获准保释后潜逃离开香港。
周一(11月9日),香港律政司表示将会对参与湾仔8.31暴动案的8名被告脱罪裁决提出上诉。 上诉的文件中宣称:主审该案的区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裁定7名被告暴动罪名不成立,乃因考虑了“不相关”元素,不能合理而全面考虑及分析案中整体“证据”、或未能处理针对各被告的证据,故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 84 条,将申请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上诉。 被告指律政司“穷追猛打” 被告的陈虹秀同一天在脸书(Facebook)上发文指,刚刚得知律政司向同案7名被告提出上诉,批评律政司明显是向部份人不提证供起诉,但对其他人就“死都要上诉追打”。她表示:这种种无理据又要追打的做法,只会令香港人更不信任司法部门,并且担心要令无辜的年轻人承受不必要的压力。 一名案中获判无罪的被告余德颖形容律政司“穷追猛打”,可见香港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又举例“一单被判无罪的案件可以无限上诉,深水埗的士(计程车)司机撞断人双脚,律政司可以介入撤控。”他认为香港法治已死,对于律政司上诉没的作为没有感到惊讶甚至是必然。 另一名脱罪被告简家康指,收到律师通知律政司上诉的消息,但完全不担心。他表示“摆明就是要我伏法认罪”,认为自己清白,面对上诉也不怕。 也有一名获判无罪的被告得悉律政司上诉后坦言,过去的审讯过程十分折磨他,即使获判无罪仍然无法安定生活。他表示家人亦担心他的情况。 港警以“暴动罪”起诉7名港人 法庭裁定无罪 去年8月31日,示威者与警方发生冲突,有多人被捕。其中8人被控暴动罪,包括当日在场观察和劝喻示威者保持冷静的社工陈虹秀,但她已因表面证据不成立而获得释放。 其余7人年龄在20至27岁之间,包括据报自雇人士的余德颖、学生赖姵岐、计算机程序员锺嘉能、厨师龚梓舜,以及据报无业的简家康、莫嘉晴和梁雁彬,因表证成立而须受审。 今年10月31日,香港法官沈小民裁定罪名不成立,认为警方证据不足,还曾作出虚假陈述,所以不采纳警方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