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一旦聘用了新員工,就必須嚴格履行行政職責。這樣可以避免爭議,特別是關於獎勵和就業條件方面。 以下是通常在開始受雇時發放的表格: * 稅務編號申報表 * 扣繳申報(視情況而定) * 退休金選擇表 * 公平工作信息聲明 * 相關獎勵或協議 * 新員工表格 稅號申報表(NAT 3092) 與新員工建立關係的第一步是給新員工一個稅務檔案號申報表。你在這份申報單上提供的信息將幫助你計算出要從支付給僱員的款項中扣除多少稅。此外,你必須在關係開始的14天內通知稅務局。 扣繳申報(視情況而定) 如果該員工想要更改您預扣的金額,並且該員工當前已經填寫了稅務編號申報表,那麼該員工不需要再完成另一個稅務編號申報。他們應該填寫一份扣繳申報表。 養老金選擇表格 許多僱員可以選擇養老金帳戶供他們的僱主支付他們的養老金。一些僱員可能選擇使用僱主選定的養老金(默認養老金)。然而,有些人可能會選擇另一種養老金。 你必須在符合條件的員工開始工作的28天內為他們提供符合標準的養老金選擇。 對於合同工和季節工,您可以在他們第一次為您工作時給他們提供一個標準的選擇表,並在他們再次為您工作時參考它。 記得及時向符合條件的新員工提供一份標準的選擇表格,以避免承擔選擇責任。 如果你不能在符合條件的僱員入職28天內提供養老金選擇,你必須承擔選擇責任。 公平工作信息聲明 公平工作信息聲明的提供構成了國家就業標準(NES)的一部份。 截至2012年1月1日,NES適用於由國家勞務關係體系覆蓋的所有員工,無論適用工業儀器還是僱傭合同,僱主有義務在僱員開始就業之前或之後儘快向每一新僱員提供公平的工作信息聲明。 該聲明由公平工作監察專員發布,必須在聯邦政府公告公報(The Gazette)上公布。如果公平工作監察專員以任何方式更改聲明,他們必須在公報上公布新的版本。 相關的獎勵或協議 除了NES,僱員的僱傭條款和條件通常來自獎勵或協議。 本說明書中提到的所有獎勵或協議均包括現代獎勵、企業協議和基於獎勵或協議的過渡性文書。 獎勵、協議和僱傭合同中的條款不得排除或規定不符合NES的權利,這種條款不具有效力。 但是,獎勵和協議被允許以某些方式影響NES的執行。例如,獎勵和協議可能會具體規定以下條款: * 計算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平均值 * 帶薪年假的兌現或者休假 * 帶薪私人/看護人的兌現或者休假 * 公共假日的替代方式 * 裁員工資待遇不適用的情況 新員工表格 新員工表格是內部文件,用於獲取個人信息,如銀行信息和緊急聯繫人/近親詳情。 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我們建議的一部份。我們可以幫助您的公司滿足您的會計和稅務需求,可以成為您的外包財務團隊幫助您的業務增長。如果您需要任何幫助,請與我們的團隊聯繫。 供稿:Chang會計師事務所 電話:0497 131 419/ 0433 539 870 郵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網址:www.changadvisory.com.au 微信:clairechang26/ michellejc
疫情當前,不少人都面臨著這樣的問題,澳永居不打算回澳定居,那每五年要住滿兩年的保永居要求該怎麼辦? 澳洲移民局規定,「只有過去5年中,以合法的永久居民身份在澳大利亞居住至少2年,才有可能獲批未來5年有效的155居民回簽」。移民局內部有計算,如果沒有,哪怕少一天,不管有無澳洲永居或公民的配偶或子女在澳洲,也都要被留在人工審核的隊伍中,等候分配到簽證官後,再仔細審理。 但如果真的五年里沒住滿兩年,還能否保永居?答案是肯定的! 澳移民法規155.212(3)及 (3A)明確要求,只要5年中,在澳未住滿2年,要延續永居,就要出具「對澳洲有利的各種重大聯繫」。 那麼哪些聯繫算是「對澳洲有利的各種重大聯繫」? 1.商務聯繫(Business Ties),比如: 1) 商業所有權或現任合伙人的證據; 2) 最新年度報告及(或)財務報表的副本; 3) 你積极參与該商業活動的證據。 2.文化聯繫 (Cultural Ties),比如: 1) 你作為演員、音樂家、畫家或作家等從事專業藝術活動的證據; 2) 你現任澳大利亞宗教、體育或文化團體會員的證據。 3.工作聯繫(Employment Ties),比如: 1) 你受雇於澳大利亞機構、或跨國或外資公司澳大利亞分公司的證據以及你目前擔任職位的證明; 2) 澳大利亞機構的工作證明。 4.個人聯繫 (Personal Ties),比如: 1) 陪同澳大利亞公民配偶出國; 2) 若你有直系家庭成員是澳大利亞永久居民或公民並住在澳大利亞,則須提供親屬關係證明和他們在澳大利亞的身份證明,如他們護照所有頁數的經認證的副本。若你同時提供並列出你所有家庭成員的居住地址則有助於你的申請; 3) 若你在澳大利亞擁有房屋或其他個人財產則需所有權證明。 當您身處澳洲境外時,要記住: 1.要有與澳洲有各種各樣的「聯繫」; 2.這些「聯繫」還要是重大的; 3.這些「聯繫」還必須對澳洲有利。 如果暫時不打算回澳定居,155居民回簽,是繼續保留,年年延續?還是讓它放空,想回來時再延續? 現在有很多說法是,「如果暫時不打算回澳定居,155居民回簽沒必要繼續保留,年年延續。可以讓它放空,想回來時再延續,這對申請人沒有什麼害處。」但真是這樣子的嗎?小編這裡有幾點想法,分享給大家看看。 一 如果一個人是澳永居,去了海外,然後永居簽證過期了,不再延續155,從那時起就失去了永居的地位。有的人說,我以後申請,如果給我批准了,我不是拿回來了嗎?但是您永居過期,中間這些不持永居簽證的時間,全部不能算。申請澳洲Centrelink的各種福利,也是要看您作為持有永居簽證的時間,和在澳洲居住的時間。 二 許多家庭類擔保簽證申請,需要有「澳洲永居」擔保人,「澳洲永居」的法律定義,包括除持有澳洲永居外,還要經常住在澳洲(Usual Resident in Australia),如果只是持有澳洲永居簽證,但不經常住在澳洲,有可能不符合 「澳洲永居」的定義。 但在現實案件的考量中,簽證官會考量很多因素。一個人很長時間不持有澳洲永居簽證,也沒有回過澳洲,沒有保持與澳洲的聯繫,與一個人不間斷地持有澳洲永居簽證,儘管仍沒有回澳洲定居,但還保持了與澳洲的聯繫,顯然後者更有說服力。 所以保有澳洲永居,對於體現跟澳洲的聯繫,非常重要。 三 有的人會問,我年年申請,會不會給簽證官留下「年年申請,年年不回來居住「的印象? 澳洲簽證官還是很講法律的,只要法律條件具備,把不能回澳洲居住的原因解釋清楚,照樣能獲得155回居簽證的批准。沒有什麼申請多了印象會不好,不會再給批准這回事。我們有客人除旅遊外,已經有近10年未回澳洲定居,但一年一年延續155,年年成功獲得批准。客人也成功保有了自己的永居地位,從未間斷。 四 有澳永居,隨時可以回澳洲,比如現在的疫情期間,澳公民、永居及直系親屬不受入境限制的影響。但沒有澳洲永居,申請旅遊簽證,就可能受國家對於臨居簽證申請及入境的各種限制,甚至比如去年的撤僑,不光是澳公民可以得到幫助,澳永居也可以得到幫助。 這裡再舉一個真實的例子,也是發生在疫情期間。大家一直知道紐西蘭公民在澳洲是直接持有444簽證的,平時的待遇也是和澳洲永居無差別。所以很多在澳洲生活的紐西蘭公民都覺得澳洲永居根本無所謂。 但是疫情期間,有一位紐西蘭公民恰巧入境,在香港機場登機時,被機組人員攔下,理由:您並不是澳洲永居或者澳洲公民,所以按照規定我們無法讓您登機。人都是這樣,不需要時,就想著怎麼省錢。但一旦需要時,又後悔,「簽證用時方恨無「。 請注意: 不要讓您的永居過期超過10年 [155.212] (3)(b)明確要求如果一個人在澳洲境外,想把過期的永居找回來,首當其衝的一個問題就是,他需要證明,他作為澳洲的前永居,未超過10年,即他申請前10年內曾是澳洲永居。 提示:如果您在澳洲境外,想找回您過期的永居身份,注意喲,看一下,您的永居到期之日至今是不是超過了十年,這是一個先決條件。 不要自上次獲批永居或持永居簽證出境後,超過5年都不來一次澳洲。 有的人一回國,忙於工作、生活、家庭、學習,就把自己是澳洲永居的事情放在了腦後。這樣不僅永居5年的期限過去,同時,有超過5年或更長的時間,沒有來澳洲訪問過一次,更不要說居住了。 因為如果一個人在澳洲境外,移民局會問的第二個問題是不是自上次拿著永居簽證離開澳洲後至今,有超過5年的時間,沒有來訪過澳洲。 [155.212](3)(b)及[155.212] (3A)均明確要求,如果自上次獲批永居或持永居簽證出境後,超過5年都不來一次澳洲,申請人就需要提供導致缺席澳洲的「受迫性原因」(Compelling Reasons)。 提示:這是非常最重要的一點,無論您再忙,都要記著,自上次獲批永居或持永居簽證出境後的5年內,至少來澳洲玩幾天,您都比5年內,一天不來要強得多。因為只要5年內您來過一天,您就不用出具導致缺席澳洲的「受迫性原因」;超過5年都不來一次澳洲,申請人就必需出具導致缺席澳洲的「受迫性原因」。 如果有超過5年都未來過澳洲,需要出具缺席澳洲的「受迫性原因」。 [155.212] (3)(b)及[155.212] (3A)均明確要求,如果一個人自上次獲批永居或持永居簽證出境後超過5年未回澳居住,就要出具導致缺席澳洲的「受迫性原因」(Compelling reasons)。 注意:「受迫性原因」,就是要拿出強有力、具有說服力,任何一個正常人在那種情況下,也會做出同樣理由,不得不離開澳洲,不得不有超過5年的時間,無法回澳洲居住。 只有缺席澳洲5年或以上的「受迫性原因」被移民局接受了,申請人才能繼續展示跟澳洲有利的各種重大聯繫,才能獲批「居民回簽」永居,意味著申請人把失去的永居又找了回來。 哪些原因移民局才會認可為導致缺席澳洲的「受迫性原因」? • 海外家庭成員患有重病或死亡; • 申請人或申請人配偶承擔工作或學習上的承諾,並且該承諾本質上是專業的,並且所獲得的經驗對澳大利亞有益; • 申請人在海外與澳大利亞公民身份的配偶處於持續的配偶關係之中; • 申請人或陪同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一直以來需要獲得複雜的或長時間的治療,而該治療不允許旅行; • 申請人被捲入法律程序中,例如出售房產、撫養權、或合同規定的義務,並且該程序的時間不在申請人的控制之下; • 申請人被捲入自然災害、政變或其他類似的阻止旅行的事件; • 申請人能夠說明他們一直在等待某個重大的個人事件發生,該事件阻止了他們重新安置或回到澳洲。該事件的時間長度應在同類事件的合理時間範圍內,例如: 1. 等待依賴於申請人的未成年人完成學業,此種情況下12個月的延遲可視為合理; 2. 為重新安置到澳洲等待數年,直到依賴於申請人的未成年人完成學業的情況一般不會被認為是一個理性人會作出的決定。 提示:儘管超出申請人控制範圍的受迫性原因會佔有更大的比重,但是並沒有一條法律規定超出申請人控制的缺席就是受迫性的原因。因為所有標準應該被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也包括標準的每一個組成部分),合理的做法是在受迫性的缺席原因和任何對澳洲的好處之間尋找平衡。 155居民回簽簽證,看似容易,但隨著移民局政策的收緊,移民官的要求越來越高。 特別是在澳洲擁有房產並不是保住永居的萬靈丹,需要的還是專業人士的指導與幫助。要知道好的展現和差的展現經常會帶給您截然不同的兩種結果,並且所有的招數並非死板的採納和運用,需根據每個人的具體情況,度身定做,合理綜合各項資源和材料是很有必要的。 運通移民,是用真心、耐心、貼心對待每一位客人,並用我們全面的、嚴謹的專業知識,急客人之所急,想客人之想。請讓運通的專業人士幫助您,助您在移民的道路上少走彎路,事半功倍! 作者:Tony Xiong(如要轉載,請註明出處) 圖片:網路 Vinton Specialist Pty Ltd Suite 1309, Level 13 World Tower, 87 – 89 Liverpool Street, Sydney NSW […]
2月2日,一段名為「阿德奶茶店女店員討薪不成反被掌摑踢飛」的視頻在網上引發熱議。在該事件中,打人者掌摑踢飛女員工的行為肯定違反了澳洲刑法。同時,在我們盛晶律師行的法律諮詢群中,也有不少人諮詢在這個事件里,奶茶店的老闆是否有違反澳洲僱傭法。今天我們這篇文章,將從法律層面來給大家普及一下在這個事件中涉及的澳洲試用期期間的僱傭法例。 什麼是試用期?試用期有多長? 試用期是一個固定期限,通常是三個月到六個月之間。在該期限內,僱主或僱員可以在低於標準合同條款所要求的通知期限內終止僱傭關係。試用期的目的是使僱主和僱員都可以確定這份工作是否合適彼此。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規定了解僱正式僱員(Permanent employee)的最短通知期限。這意味著,即使僱主在試用期間解僱了員工,依據法律也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員工。就算是僱傭合同里寫著不需要通知期限,也不能削弱這些最基本的法律權利。但是,如果因員工嚴重失職而選擇解僱該員工,那麼最低通知期限則不適用。這包括以下的失職行為: * 從工作場所偷竊; * 使他人的安全受到威脅; * 欺詐行為 * 在工作場合中酗酒。 試用期是標準僱傭合同中默認的一個條款嗎? 簡單來說,不是的。僱主必須在僱傭合同中明確規定試用期的時間和條件。否則如果沒寫的話,標準合同條款是沒有隱含的試用期的。這意味著員工必須同意簽署含有試用期條款的合同,試用期才會有效。 誰可以獲得試用期? 通常,只有正式的全職和兼職員工(permanent full-time and part-time employees)的合同中會包含試用期。臨時僱員通常在僱用的任何時候都沒有通知期,因此他們可以隨時辭職或被解僱,而無需任何事先通知。這意味著沒有必要在合同中包含試用期。 試用期都有哪些權利? 試用期不限制僱主或員工的權利或義務。在試用期期間,員工應該獲得與其他所有僱員相同的權利。這意味著無論員工是在試用期內從事全職還是兼職工作,都仍然可以領取工資,累積和使用帶薪休假權利,例如年假和病假。 如果沒通過試用期怎麼辦? 如果員工未通過試用期,員工有權提前獲得終止僱傭關係的通知。同時,員工還有權將未使用的累計年假時間變現讓僱主支付。 如果通過了試用期會怎麼樣? 在試用期結束時,僱主將決定員工是否可以繼續工作。成功完成試用期後,僱主應給員工書面的郵件或信件,確認員工已經通過試用期,可以繼續工作。 試用期員工可以提請不公平解僱的投訴(Unfair Dismissal Claim)嗎? 如果僱主以工作表現不佳等相關的理由解僱一名員工,而沒有給予員工足夠的警告和改善其表現的機會,那麼僱主可能會收到不公平解僱的投訴。僱員只有在滿足一定的工作時間後才有權提出不公平解僱的投訴: •如果僱主有15名或以上的固定員工,則工作時間最少為6個月; •如果僱主的正式僱員少於15名,則工作時間最少為12個月。 重要的是,員工是否可以提出不公平解僱的投訴,是基於他們為僱主工作的時間長短而定,而不是基於他們是否處於試用期。 當然,本文介紹的是僱傭法中最基本的法理。作為僱主了解自己的義務,以及作為僱員了解自己的權利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您對員工權益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繫我們盛晶律師行,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給您提供法律意見。 *聲明:以上文字都是針對現行法律、法規作出的通用分析和解釋,並不能將其作為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任何依據上述信息做出的法律行為或產生的法律後果,我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供稿:盛晶律師行 地址:Suite 703, 265 Castlereagh St, Sydney 2000 傳真:61 2 9261 4700 電話:61 2 9267 4988 手機:61 0411 814 500 郵箱:[email protected] 網站:www.sunlaws.com.a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