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一旦聘用了新员工,就必须严格履行行政职责。这样可以避免争议,特别是关于奖励和就业条件方面。 以下是通常在开始受雇时发放的表格: * 税务编号申报表 * 扣缴申报(视情况而定) * 退休金选择表 * 公平工作信息声明 * 相关奖励或协议 * 新员工表格 税号申报表(NAT 3092) 与新员工建立关系的第一步是给新员工一个税务档案号申报表。你在这份申报单上提供的信息将帮助你计算出要从支付给雇员的款项中扣除多少税。此外,你必须在关系开始的14天内通知税务局。 扣缴申报(视情况而定) 如果该员工想要更改您预扣的金额,并且该员工当前已经填写了税务编号申报表,那么该员工不需要再完成另一个税务编号申报。他们应该填写一份扣缴申报表。 养老金选择表格 许多雇员可以选择养老金帐户供他们的雇主支付他们的养老金。一些雇员可能选择使用雇主选定的养老金(默认养老金)。然而,有些人可能会选择另一种养老金。 你必须在符合条件的员工开始工作的28天内为他们提供符合标准的养老金选择。 对于合同工和季节工,您可以在他们第一次为您工作时给他们提供一个标准的选择表,并在他们再次为您工作时参考它。 记得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新员工提供一份标准的选择表格,以避免承担选择责任。 如果你不能在符合条件的雇员入职28天内提供养老金选择,你必须承担选择责任。 公平工作信息声明 公平工作信息声明的提供构成了国家就业标准(NES)的一部份。 截至2012年1月1日,NES适用于由国家劳务关系体系覆盖的所有员工,无论适用工业仪器还是雇佣合同,雇主有义务在雇员开始就业之前或之后尽快向每一新雇员提供公平的工作信息声明。 该声明由公平工作监察专员发布,必须在联邦政府公告公报(The Gazette)上公布。如果公平工作监察专员以任何方式更改声明,他们必须在公报上公布新的版本。 相关的奖励或协议 除了NES,雇员的雇佣条款和条件通常来自奖励或协议。 本说明书中提到的所有奖励或协议均包括现代奖励、企业协议和基于奖励或协议的过渡性文书。 奖励、协议和雇佣合同中的条款不得排除或规定不符合NES的权利,这种条款不具有效力。 但是,奖励和协议被允许以某些方式影响NES的执行。例如,奖励和协议可能会具体规定以下条款: * 计算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平均值 * 带薪年假的兑现或者休假 * 带薪私人/看护人的兑现或者休假 * 公共假日的替代方式 * 裁员工资待遇不适用的情况 新员工表格 新员工表格是内部文件,用于获取个人信息,如银行信息和紧急联系人/近亲详情。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我们建议的一部份。我们可以帮助您的公司满足您的会计和税务需求,可以成为您的外包财务团队帮助您的业务增长。如果您需要任何帮助,请与我们的团队联系。 供稿:Chang会计师事务所 电话:0497 131 419/ 0433 539 870 邮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网址:www.changadvisory.com.au 微信:clairechang26/ michellejc
疫情当前,不少人都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澳永居不打算回澳定居,那每五年要住满两年的保永居要求该怎么办? 澳洲移民局规定,“只有过去5年中,以合法的永久居民身份在澳大利亚居住至少2年,才有可能获批未来5年有效的155居民回签”。移民局内部有计算,如果没有,哪怕少一天,不管有无澳洲永居或公民的配偶或子女在澳洲,也都要被留在人工审核的队伍中,等候分配到签证官后,再仔细审理。 但如果真的五年里没住满两年,还能否保永居?答案是肯定的! 澳移民法规155.212(3)及 (3A)明确要求,只要5年中,在澳未住满2年,要延续永居,就要出具“对澳洲有利的各种重大联系”。 那么哪些联系算是“对澳洲有利的各种重大联系”? 1.商务联系(Business Ties),比如: 1) 商业所有权或现任合伙人的证据; 2) 最新年度报告及(或)财务报表的副本; 3) 你积极参与该商业活动的证据。 2.文化联系 (Cultural Ties),比如: 1) 你作为演员、音乐家、画家或作家等从事专业艺术活动的证据; 2) 你现任澳大利亚宗教、体育或文化团体会员的证据。 3.工作联系(Employment Ties),比如: 1) 你受雇于澳大利亚机构、或跨国或外资公司澳大利亚分公司的证据以及你目前担任职位的证明; 2) 澳大利亚机构的工作证明。 4.个人联系 (Personal Ties),比如: 1) 陪同澳大利亚公民配偶出国; 2) 若你有直系家庭成员是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公民并住在澳大利亚,则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他们在澳大利亚的身份证明,如他们护照所有页数的经认证的副本。若你同时提供并列出你所有家庭成员的居住地址则有助于你的申请; 3) 若你在澳大利亚拥有房屋或其他个人财产则需所有权证明。 当您身处澳洲境外时,要记住: 1.要有与澳洲有各种各样的“联系”; 2.这些“联系”还要是重大的; 3.这些“联系”还必须对澳洲有利。 如果暂时不打算回澳定居,155居民回签,是继续保留,年年延续?还是让它放空,想回来时再延续? 现在有很多说法是,“如果暂时不打算回澳定居,155居民回签没必要继续保留,年年延续。可以让它放空,想回来时再延续,这对申请人没有什么害处。”但真是这样子的吗?小编这里有几点想法,分享给大家看看。 一 如果一个人是澳永居,去了海外,然后永居签证过期了,不再延续155,从那时起就失去了永居的地位。有的人说,我以后申请,如果给我批准了,我不是拿回来了吗?但是您永居过期,中间这些不持永居签证的时间,全部不能算。申请澳洲Centrelink的各种福利,也是要看您作为持有永居签证的时间,和在澳洲居住的时间。 二 许多家庭类担保签证申请,需要有“澳洲永居”担保人,“澳洲永居”的法律定义,包括除持有澳洲永居外,还要经常住在澳洲(Usual Resident in Australia),如果只是持有澳洲永居签证,但不经常住在澳洲,有可能不符合 “澳洲永居”的定义。 但在现实案件的考量中,签证官会考量很多因素。一个人很长时间不持有澳洲永居签证,也没有回过澳洲,没有保持与澳洲的联系,与一个人不间断地持有澳洲永居签证,尽管仍没有回澳洲定居,但还保持了与澳洲的联系,显然后者更有说服力。 所以保有澳洲永居,对于体现跟澳洲的联系,非常重要。 三 有的人会问,我年年申请,会不会给签证官留下“年年申请,年年不回来居住“的印象? 澳洲签证官还是很讲法律的,只要法律条件具备,把不能回澳洲居住的原因解释清楚,照样能获得155回居签证的批准。没有什么申请多了印象会不好,不会再给批准这回事。我们有客人除旅游外,已经有近10年未回澳洲定居,但一年一年延续155,年年成功获得批准。客人也成功保有了自己的永居地位,从未间断。 四 有澳永居,随时可以回澳洲,比如现在的疫情期间,澳公民、永居及直系亲属不受入境限制的影响。但没有澳洲永居,申请旅游签证,就可能受国家对于临居签证申请及入境的各种限制,甚至比如去年的撤侨,不光是澳公民可以得到帮助,澳永居也可以得到帮助。 这里再举一个真实的例子,也是发生在疫情期间。大家一直知道新西兰公民在澳洲是直接持有444签证的,平时的待遇也是和澳洲永居无差别。所以很多在澳洲生活的新西兰公民都觉得澳洲永居根本无所谓。 但是疫情期间,有一位新西兰公民恰巧入境,在香港机场登机时,被机组人员拦下,理由:您并不是澳洲永居或者澳洲公民,所以按照规定我们无法让您登机。人都是这样,不需要时,就想着怎么省钱。但一旦需要时,又后悔,“签证用时方恨无“。 请注意: 不要让您的永居过期超过10年 [155.212] (3)(b)明确要求如果一个人在澳洲境外,想把过期的永居找回来,首当其冲的一个问题就是,他需要证明,他作为澳洲的前永居,未超过10年,即他申请前10年内曾是澳洲永居。 提示:如果您在澳洲境外,想找回您过期的永居身份,注意哟,看一下,您的永居到期之日至今是不是超过了十年,这是一个先决条件。 不要自上次获批永居或持永居签证出境后,超过5年都不来一次澳洲。 有的人一回国,忙于工作、生活、家庭、学习,就把自己是澳洲永居的事情放在了脑后。这样不仅永居5年的期限过去,同时,有超过5年或更长的时间,没有来澳洲访问过一次,更不要说居住了。 因为如果一个人在澳洲境外,移民局会问的第二个问题是不是自上次拿着永居签证离开澳洲后至今,有超过5年的时间,没有来访过澳洲。 [155.212](3)(b)及[155.212] (3A)均明确要求,如果自上次获批永居或持永居签证出境后,超过5年都不来一次澳洲,申请人就需要提供导致缺席澳洲的“受迫性原因”(Compelling Reasons)。 提示:这是非常最重要的一点,无论您再忙,都要记着,自上次获批永居或持永居签证出境后的5年内,至少来澳洲玩几天,您都比5年内,一天不来要强得多。因为只要5年内您来过一天,您就不用出具导致缺席澳洲的“受迫性原因”;超过5年都不来一次澳洲,申请人就必需出具导致缺席澳洲的“受迫性原因”。 如果有超过5年都未来过澳洲,需要出具缺席澳洲的“受迫性原因”。 [155.212] (3)(b)及[155.212] (3A)均明确要求,如果一个人自上次获批永居或持永居签证出境后超过5年未回澳居住,就要出具导致缺席澳洲的“受迫性原因”(Compelling reasons)。 注意:“受迫性原因”,就是要拿出强有力、具有说服力,任何一个正常人在那种情况下,也会做出同样理由,不得不离开澳洲,不得不有超过5年的时间,无法回澳洲居住。 只有缺席澳洲5年或以上的“受迫性原因”被移民局接受了,申请人才能继续展示跟澳洲有利的各种重大联系,才能获批“居民回签”永居,意味着申请人把失去的永居又找了回来。 哪些原因移民局才会认可为导致缺席澳洲的“受迫性原因”? • 海外家庭成员患有重病或死亡; • 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承担工作或学习上的承诺,并且该承诺本质上是专业的,并且所获得的经验对澳大利亚有益; • 申请人在海外与澳大利亚公民身份的配偶处于持续的配偶关系之中; • 申请人或陪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一直以来需要获得复杂的或长时间的治疗,而该治疗不允许旅行; • 申请人被卷入法律程序中,例如出售房产、抚养权、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且该程序的时间不在申请人的控制之下; • 申请人被卷入自然灾害、政变或其他类似的阻止旅行的事件; • 申请人能够说明他们一直在等待某个重大的个人事件发生,该事件阻止了他们重新安置或回到澳洲。该事件的时间长度应在同类事件的合理时间范围内,例如: 1. 等待依赖于申请人的未成年人完成学业,此种情况下12个月的延迟可视为合理; 2. 为重新安置到澳洲等待数年,直到依赖于申请人的未成年人完成学业的情况一般不会被认为是一个理性人会作出的决定。 提示:尽管超出申请人控制范围的受迫性原因会占有更大的比重,但是并没有一条法律规定超出申请人控制的缺席就是受迫性的原因。因为所有标准应该被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也包括标准的每一个组成部分),合理的做法是在受迫性的缺席原因和任何对澳洲的好处之间寻找平衡。 155居民回签签证,看似容易,但随着移民局政策的收紧,移民官的要求越来越高。 特别是在澳洲拥有房产并不是保住永居的万灵丹,需要的还是专业人士的指导与帮助。要知道好的展现和差的展现经常会带给您截然不同的两种结果,并且所有的招数并非死板的采纳和运用,需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度身定做,合理综合各项资源和材料是很有必要的。 运通移民,是用真心、耐心、贴心对待每一位客人,并用我们全面的、严谨的专业知识,急客人之所急,想客人之想。请让运通的专业人士帮助您,助您在移民的道路上少走弯路,事半功倍! 作者:Tony Xiong(如要转载,请注明出处) 图片:网络 Vinton Specialist Pty Ltd Suite 1309, Level 13 World Tower, 87 – 89 Liverpool Street, Sydney NSW […]
2月2日,一段名为“阿德奶茶店女店员讨薪不成反被掌掴踢飞”的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在该事件中,打人者掌掴踢飞女员工的行为肯定违反了澳洲刑法。同时,在我们盛晶律师行的法律谘询群中,也有不少人谘询在这个事件里,奶茶店的老板是否有违反澳洲雇佣法。今天我们这篇文章,将从法律层面来给大家普及一下在这个事件中涉及的澳洲试用期期间的雇佣法例。 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有多长? 试用期是一个固定期限,通常是三个月到六个月之间。在该期限内,雇主或雇员可以在低于标准合同条款所要求的通知期限内终止雇佣关系。试用期的目的是使雇主和雇员都可以确定这份工作是否合适彼此。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了解雇正式雇员(Permanent employee)的最短通知期限。这意味著,即使雇主在试用期间解雇了员工,依据法律也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员工。就算是雇佣合同里写著不需要通知期限,也不能削弱这些最基本的法律权利。但是,如果因员工严重失职而选择解雇该员工,那么最低通知期限则不适用。这包括以下的失职行为: * 从工作场所偷窃; * 使他人的安全受到威胁; * 欺诈行为 * 在工作场合中酗酒。 试用期是标准雇佣合同中默认的一个条款吗? 简单来说,不是的。雇主必须在雇佣合同中明确规定试用期的时间和条件。否则如果没写的话,标准合同条款是没有隐含的试用期的。这意味著员工必须同意签署含有试用期条款的合同,试用期才会有效。 谁可以获得试用期? 通常,只有正式的全职和兼职员工(permanent full-time and part-time employees)的合同中会包含试用期。临时雇员通常在雇用的任何时候都没有通知期,因此他们可以随时辞职或被解雇,而无需任何事先通知。这意味著没有必要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 试用期都有哪些权利? 试用期不限制雇主或员工的权利或义务。在试用期期间,员工应该获得与其他所有雇员相同的权利。这意味著无论员工是在试用期内从事全职还是兼职工作,都仍然可以领取工资,累积和使用带薪休假权利,例如年假和病假。 如果没通过试用期怎么办? 如果员工未通过试用期,员工有权提前获得终止雇佣关系的通知。同时,员工还有权将未使用的累计年假时间变现让雇主支付。 如果通过了试用期会怎么样? 在试用期结束时,雇主将决定员工是否可以继续工作。成功完成试用期后,雇主应给员工书面的邮件或信件,确认员工已经通过试用期,可以继续工作。 试用期员工可以提请不公平解雇的投诉(Unfair Dismissal Claim)吗? 如果雇主以工作表现不佳等相关的理由解雇一名员工,而没有给予员工足够的警告和改善其表现的机会,那么雇主可能会收到不公平解雇的投诉。雇员只有在满足一定的工作时间后才有权提出不公平解雇的投诉: •如果雇主有15名或以上的固定员工,则工作时间最少为6个月; •如果雇主的正式雇员少于15名,则工作时间最少为12个月。 重要的是,员工是否可以提出不公平解雇的投诉,是基于他们为雇主工作的时间长短而定,而不是基于他们是否处于试用期。 当然,本文介绍的是雇佣法中最基本的法理。作为雇主了解自己的义务,以及作为雇员了解自己的权利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您对员工权益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盛晶律师行,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给您提供法律意见。 *声明:以上文字都是针对现行法律、法规作出的通用分析和解释,并不能将其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任何依据上述信息做出的法律行为或产生的法律后果,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供稿:盛晶律师行 地址:Suite 703, 265 Castlereagh St, Sydney 2000 传真:61 2 9261 4700 电话:61 2 9267 4988 手机:61 0411 814 500 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站:www.sunlaws.com.a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