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先生於2016年8月在湖北省十堰市省房縣一座大山深處開辦了一家養殖場,因為地處深山沒有通電,他接受木工建議,在網上購買了兩把射釘槍,方便工人裝修養殖場。不過購買射釘槍的行為卻遭警方盯上,收繳了兩把射釘槍,並將其中一把認定為槍支。
龔先生回憶稱,自己根本沒想過這東西居然會牽扯到犯罪。2017年11月15日,他丟在倉庫里的射釘槍被公安機關查獲,民警表示是通過對物流信息例行檢查時發現他購買了射釘槍。後經十堰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他購買的射釘槍「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藥,具有致傷力,系改制射釘槍,應認定為槍支」。
2018年9月19日,房縣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龔先生管制一年一個月,龔先生上訴後,十堰中院於2019年4月26日作出裁定,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9年12月30日,房縣法院經過重審後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龔先生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但免於刑事處罰。龔先生上訴後,十堰中院於2020年7月16日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了房縣法院的有罪判決。
龔先生認為自己的射釘槍是生產工具並非槍支,並提出上訴,請求法院宣判他無罪。十堰中院經過審理認為,龔先生雖經過合法途徑購買射釘槍,但同時還購買了精密鋼珠、高壓氣瓶、磁力環、無縫鋼管等物品,均為槍支配件,經過三次鑑定,均認定涉案射釘槍為槍支。
儘管案件經過重審後,將他的刑罰由管制一年一個月改判為免於刑事處罰,但龔先生仍然認為自己無罪,表示還將繼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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