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前副教授戴耀廷被控在2016年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早前他承認全數控罪,法官周二(24日)判他監禁10個月。國際特赦組織聲明指,此判刑是出於政治動機的又一次攻擊,要求當局和大學停止壓制異見學者。
因47人初選案正遭還押的戴耀廷,2016年2月首次提出「雷動計劃」,目標為爭取泛民或非建制派於2016年香港立法會選舉取得達半議席;並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同年在兩間報章刊登廣告,宣傳投票計劃,涉及25.3萬元廣告費。
據自由亞洲電台報導,戴耀廷周二就雷動計劃案宣判出庭。法官稱,控罪本質上不屬於舞弊,但雷動計劃涉及25.3萬元廣告費、22名候選人,其策略規模及影響無疑是非法行為中的嚴重罪行。
法官又稱,選舉管理委員會對選舉廣告設限,是為了候選人在框架內公平競爭,法庭亦必須維持選舉的公正性。雖然辯方求情時稱,被告推動雷動計劃是回應「比例代表制」下的選票及議席不協調現象,無法如實反映民意;但「諷刺的是,被告透過眾籌刊登廣告,其作為召致25.3萬非法選舉開支,同樣亦影響選舉公平性,對建制及獨立候選人不公平。」
法官強調,策略性投票並不違法,違法的是被告並非候選人,亦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刊登廣告,而獲推薦的候選人最終亦沒有申報開支,稱「即使被告個人有民主、正義的考慮,有多麼崇高及正確的理念,只能用合法方式爭取,不能用非法行為糾正現象」,認為被告計劃的執行於法不合。
不過,法官又指,本案有其獨特之處,即計劃未推舉特定的候選人、平台僅宣傳雷動計劃,被告多次公開解釋計劃理念,加上被告沒有獲益,沒有隱瞞事件,使案件的嚴重程度減低。法官認為,被告是一名資深法律學者,有能力了解條例,犯罪實為難辭其咎,難以接納粗心大意為求情理由。
考慮到案件規模及程度大、涉及獲推薦者達22人,以及涉款25.3萬,法官將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訂在18個月監禁,認罪扣減至12個月,所有控罪同期執行。法官並認為,控方延遲5年檢控不合理,因而扣減2個月刑期,被告總刑期為10個月監禁。
本案有另兩名被告,即雞蛋同盟的董事葉劍青及石守正,與戴耀廷一同被廉正公署起訴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這兩人早前獲「不提證供起訴」,以自簽4萬元守行為一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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