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前副教授戴耀廷被控在2016年作出招致选举开支的非法行为。早前他承认全数控罪,法官周二(24日)判他监禁10个月。国际特赦组织声明指,此判刑是出于政治动机的又一次攻击,要求当局和大学停止压制异见学者。
因47人初选案正遭还押的戴耀廷,2016年2月首次提出“雷动计划”,目标为争取泛民或非建制派于2016年香港立法会选举取得达半议席;并透过“鸡蛋同盟有限公司”同年在两间报章刊登广告,宣传投票计划,涉及25.3万元广告费。
据自由亚洲电台报导,戴耀廷周二就雷动计划案宣判出庭。法官称,控罪本质上不属于舞弊,但雷动计划涉及25.3万元广告费、22名候选人,其策略规模及影响无疑是非法行为中的严重罪行。
法官又称,选举管理委员会对选举广告设限,是为了候选人在框架内公平竞争,法庭亦必须维持选举的公正性。虽然辩方求情时称,被告推动雷动计划是回应“比例代表制”下的选票及议席不协调现象,无法如实反映民意;但“讽刺的是,被告透过众筹刊登广告,其作为召致25.3万非法选举开支,同样亦影响选举公平性,对建制及独立候选人不公平。”
法官强调,策略性投票并不违法,违法的是被告并非候选人,亦非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而刊登广告,而获推荐的候选人最终亦没有申报开支,称“即使被告个人有民主、正义的考虑,有多么崇高及正确的理念,只能用合法方式争取,不能用非法行为纠正现象”,认为被告计划的执行于法不合。
不过,法官又指,本案有其独特之处,即计划未推举特定的候选人、平台仅宣传雷动计划,被告多次公开解释计划理念,加上被告没有获益,没有隐瞒事件,使案件的严重程度减低。法官认为,被告是一名资深法律学者,有能力了解条例,犯罪实为难辞其咎,难以接纳粗心大意为求情理由。
考虑到案件规模及程度大、涉及获推荐者达22人,以及涉款25.3万,法官将每项控罪的量刑起点订在18个月监禁,认罪扣减至12个月,所有控罪同期执行。法官并认为,控方延迟5年检控不合理,因而扣减2个月刑期,被告总刑期为10个月监禁。
本案有另两名被告,即鸡蛋同盟的董事叶剑青及石守正,与戴耀廷一同被廉正公署起诉4项“在选举中作出招致选举开支的非法行为”罪。这两人早前获“不提证供起诉”,以自签4万元守行为一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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