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克志和郭聲琨的下場 取決曾慶紅對習近平連任是否支持?

本專欄上周五播講的文章《王小洪和陳一新已經全面接管了中央政法委》一文中,介紹了今年6月下旬王小洪正式接替公安部長職務,並被增補為中央政法委副書記後,中組部常務副部長姜信治在郭聲琨的陪同下出現在中央政法委辦公會議上,當場宣布王小洪兼任中央政法委副書記。趙克志在政法委內的兼職仍然保留,但只負責禁毒工作,繼續兼任國家禁毒委員會主任。除這項工作而外,趙克志此前在政法委機關分管的工作事項全部轉交王小洪。主持政法委機關日常工作的秘書長陳一新,向郭聲琨和王小洪共同負責。

而已經在今年6月份即已經完成了向王小洪全面交權的趙克志,之所以被決定繼續保留中央政法委副書記職務,還有基於政治層面影響的考慮因素。

我們局外人已經看得很明白,至少在孫力軍和孟宏偉兩人的問題上,身為此二人直接上級的趙克志不可能一點牽連不受。但是,到目前為止,習近平似乎還沒有最後決定對趙克志以及郭聲琨如何處理,內部冷處理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所謂內部冷處理,就是只給予輕微的黨內處分 — 比如,黨內警告至多是嚴重警告,甚或只是內部「通報批評」,同時令其所擔任主要職務「自然終止」,即「到點下車」。

筆者在今年二月發表的《下一個被公開的「孫力軍政治團伙」成員會是誰?》一文中已經說過:這個趙克志能夠在中共官場上得以「平安降落」,得以政治上的「善終」,必須是在他趙克志終於被王小洪領導的「專項小組」證明,與「孫力軍政治團伙」確實沒有瓜葛的大前提之下 — 因為孫力軍畢竟是在他在公安部長任內的副部長。而四年半前向趙克志交班公安部長職務期間,被孟建柱授意提拔孫力軍為公安部副部長的郭聲琨的政治處境,也許比趙克志更尷尬!

不過,按照中共內部人士的說法,趙克志也好,郭聲琨也好,反正也是要「到點下車」了。只要他們兩人在政治層面沒有落下把柄,同時被孫力軍等人交待出來的受賄金額不是太過驚人,習近平僅僅對他們進行內部處理的可能性還是存在的。因為習近平本人也不願意給外界一個,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從上到下全都爛透了的印象。

那麼,按照中共政權的一貫作法,高官不要說受到黨內的輕處分,就是受到黨內的開除黨籍處分,只要不「移交司法」,就不對外公開宣布。所以我們不妨假設一種可能,那就是趙克志的問題已經被習近平同意「不作深究」,所以就沒有必要趕在他「到點下車」之前讓他顏面盡失。而中央政法委副書記的職務,事實上是可實可虛的。以公安部長和公安部黨委書記身份兼任的中央政法委副書記當然是實,但沒有了公安部長職務的中央政法委副書記,除非是被在內部宣布為「主持日常工作」的專職副書記,否則就有掛名之嫌,或者說僅僅是個職務過渡階段而已。

而從工作角度,目前的王小洪雖然已經在中央政法委內,被明確宣布為最高法院院長和最高檢察長的上級領導,但習近平趕在中共二十大黨的中央政治局和它的書記處換屆,和明年三月的國務院「內閣」換屆層之前,沒有可能把他王小洪中途「增補」為副國級。所以,跨部委的國家禁毒委員會主任的兼職繼續由保留國務委員職務的趙克繼續兼任,有利於理順工作關係。國務院禁毒委員會的成員機構,除了政法委系統的幾大機構之外,畢竟還包括了國家衛健委、教育部等好幾個國務院下屬的相關機構,讓目前還只是國務院系統的一個正部長的王小洪出面去「協調」它們並不合適。更何況,在禁毒工作的對外交往層面,以國務院副職領導人兼任中國禁毒委員會主任的「高配」,更彰顯了中共國對這項工作的格外重視。

當然,筆者如上分析內容中的習近平決定放趙克志一馬,也只是可能性之一。即使這一假設事實上「命中」了習近平截止目前的決策,日後生變的可能性也不是沒有。

君不見,無論是孫力軍還是傅正華,雖然都早已在一審過程中「當庭認罪悔罪」,但那個「擇期宣判」的「期」至今未到。遲遲不判的原因,當然不會是長春市中級法院的法官們組成的所謂「合議庭」的「合議」至今「議而不決」,而是因為從中央政法委到習近平的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不排除恰恰是習近平本人還在繼續考慮孫力軍也好,傅政華也好,還有多少利用價值?需要的話,不但是利用他們兩人繼續深入揭發,那麼怕是暗示他們無中生有地編造出幾例郭聲琨或者趙克志,當然還有孟建柱與他們曾經的部下傅正華、孫力軍之間的「上下勾結,狼狽為奸」的罪證,都是有可能的。

外界普遍認可的關於孟建柱和郭聲琨的所謂「黨內派別」的歸屬分析,特別是其幕後靠山是習近平輕易不敢,或者說是不到萬不得已,不會輕易主動招惹的曾慶紅的分析,不是沒有道理。如果現如今的曾慶紅已經,或者說正在私底下發揮其影響力,力助習近平的第三屆連任的最後衝刺,那麼習近平下令不再深究孫力軍和傅政華的政治後台,是很有可能的。

道理再簡單不過,自孫力軍入獄,特別是孫力軍被中紀委安排在央視紀錄片上「自責」了一把之後,孟建柱就開始被架在火上烤了。他本人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全自己,當面向習近平喊爹的心都有,怎麼可能會有向習近平「反撲」的膽量?除非他背後的政治靠山指使他,甚至是逼迫他,與習近平「拼個魚死網破」。

所以,只要他孟建柱背後的靠山不挑釁習近平,或者說,已經被習近平百分之百相信不再是自己連任的政治威脅,那麼他孟建柱本人,以及已經交出公安部長實職的趙克志,和事實上已經向王小洪和陳一新「讓權」的郭聲琨,都被習近平下令允許他們以副國級離休待遇「安度晚年」的可能性,要大過給他們以更大程度難堪的可能性。

在如上分析內容的前提下,是否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那就是,如果孫力軍和傅政華會被趕在中共二十大召開之前,宣布他們害怕卻也期待的判決結果,那就證明了習近平已經與孟建柱背後的政治靠山達成了「黨國為重」的政治妥協?

筆者前不久剛剛聽說了來自中共公安部的故事,故事的原始爆料人是王小洪派到長春「旁聽」孫力軍一審過程的公安部某局現任副局長。說的是一審庭審過程中,「依法」允許孫力軍發表自辯,而整個庭審過程中的孫力軍大部分時間都是兩眼漠然地直視着與自己咫尺之間、面對面的兩個身着法警警服的年輕女書記員,不知是否是回想起了自己在武漢為兩個花際之年的女警察主持入黨宣誓的場面,竟然被法官兩次詢問「還有什麼說得沒有?」,都沒有反應。被身邊的法警捅了一下胳膊才猛然打了一個激凌,趕緊回答說:「我認罪悔罪,服從判決,決不上訴。」

孫力軍這席回答,立刻話引出對面兩個美貌女書記員的抿嘴偷笑。旁聽席上,也有人禁不住笑出了聲。因為「服從判決,絕不上訴」這句話即使是發自內心,也應該是在宣讀判決書的法庭上,聽完對自己的判決結果之後的表態。

眾所周知,幾乎所有犯罪金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中共黨內大貪官,在聽到自己不會掉腦袋的判決結果 — 無論是死緩,還是無期 — 之後,都會當庭表示一句「服從判決,決不上訴」。講出如上這則故事的公安部人士認為,孫力軍下意識地在一審法庭上即脫口說出了「服從判決,絕不上訴」,肯定不是他的所謂「認罪悔罪」已經達到了願意「以死謝罪」的境界,而是他內心已經認定,或者說在與中紀委專案組打交道的過程中,已經被允諾「刀下留人」。

自孫力軍和傅政華先後被長春中級法院一審,並於當天就結束之後,筆者已經不止一次被記者問及,他們兩人的「槍」罪有何不同?為什麼一個「最終被入罪」,另一個卻沒有?

筆者在今年三月於本專欄上發表的《長春市公安局在孫力軍案中扮演的角色非同小可》一文中,已經介紹過孫力軍的「操縱證券市場」和「非法持槍」兩項罪名,都是在最高檢察院將孫案指定給長春市檢察院之後,由「協助偵查」的長春市公安局給坐實的。因為對孫力軍的「非法持槍罪」並沒有早在宣布將他逮捕時就與「受賄罪」同時宣布,而等到長春市檢察院起草起訴書時,才臨時增添。基於此,筆者認為更大的可能是長春市公安局在偵查孫力軍操縱證券市場罪行的同時,也找到了他非法持槍的罪證。

筆者在這篇文章里,特別不同意外部世界把孫力軍的「非法持槍」罪分析成中共當局「欲加之罪,何患無詞」。道理就是,僅僅孫力軍的受罪金額一項就夠得上死緩,甚至死刑立即執行的程度了,而非法持槍罪的最高刑期只有7年。

眾所周知,中共統治下的中國境內是全世界控槍最嚴格的國度。這就從反嚮導致了必要的工作過程中才有持槍權的公職人員,特別是公安警察都是把槍支視為自己特權和社會地位的象徵。各級公安局乃至派出所的頭頭們,個個都喜歡向親朋好友炫槍。而因為按規定,公務用槍在執行完任務之後都要當日上交「集體保管」,所以警察們為了炫着方便,往往就會在家裡私藏槍枝。

按照一位中國內地律師的介紹和分析,夠點級別的警察頭目在退休後,大都喜好私藏槍支:一是因為有槍癮;二是因為在位時仇家太多,用以防身;第三就是為了炫耀。具體到孫力軍其人,既然他在電視認罪時都主動承認,進公安部當了警察之後就開始隨便闖紅燈了,足以見得這個「半路出家」的警棍也一定會「嗜槍」。

所以,這位律師認為,從長春市公安局落實孫力軍的「非法持槍罪」時間點上分析,很有可能就是在查實他「操縱證券市場罪」的過程中,被犯罪同夥,也就是央視一姐董卿的丈夫順帶着揭發出來的。比如說,孫力軍曾在家中的「朋友聚會」過程中,穿插了他這位公安部要人向董卿等來賓們展示他收集珍藏槍支的節目。

也就是說,孫力軍的所謂「非法持槍」罪里的那一枝或者數枝槍,並不是他在執行公務時才有權佩帶,並在必要時有權使用的公務用槍,而是他本人的私藏。

而傅政華在被「雙開」的中紀委通報中所指證的「長期違規領用和攜帶槍支,形成嚴重安全隱患」,從字面上看就應該明白,這裡的「違規」與孫力軍的違法持槍,性質上有所不同。

北京警察博物館曾收藏的「傅政華局長佩戴的六四式手槍(中國)」照片,日後也隨着他的落馬而被網民重新上載相片到網上。照片裡的時任公安部副部長兼北京市公安局局長傅政華與隨從都全副武裝,穿着正面全是彈夾的防彈衣,佩帶槍支在王府井大街巡邏。

如果說,這照片裡的傅政華此時此刻是合法依規佩帶槍枝的話,那麼在非必要場合,比如會議場合仍然攜帶槍枝的話,那麼自然就是所謂的「形成嚴重的安全隱患」。

另外,中共《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規定》中特別要求:「配槍民警個人保管槍支的審批時限,一次不得超過30天。」

那麼,當年身為公安部副部長的傅政華幾乎可以肯定是長期違反了這條規定,是所謂「長期違規領用」。但是這都只是嚴重違紀,並不違法。所以中紀委通報內容中給他羅列的這一「罪狀」,進入司法程序後並不能入罪。

更多的分析內容,留待下篇文章繼續。

(全文轉自自由亞洲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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