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死緩附加終身監禁制度居然是習近平欽定

當年董宏只是被判死緩但未因其受賄金額巨大而被附加終身監禁的報道一出,輿論譁然。因為官方事先已經公開報道了董宏的受賄金額高達4.63億餘元,幾乎是傅政華受賄金額1.17億餘元的4倍。

2022年7月28日,前中共公安部常務副部長、司法部長傅政華被長春市檢察院起訴指控。說他本人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7億餘元。

同年9月22日,長春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傅政華……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傅政華歸案後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傅政華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國家、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也就是說,傅政華不但犯罪金額只及董宏的四分之一多一點,而且也和董宏一樣「有重大立功表現」。相比較之下,不能不為傅政華抱屈。難怪當時各類關於董宏求助王岐山」拉兄弟一把」的故事在京城金融圈兒里瘋傳,其中之一就是描述董宏在聽到趙樂際已經下令對他明察暗訪的消息後,緊急向老領導王岐山求助。王岐山的回答是:事已至此,我也救不了你了。如果你搶在中紀委動手之前趕緊自首的話,我可以保你不會把牢底坐穿。 

曾經在中國大陸接受過「革命英雄主義」荼毒的人應該都知道這個「把牢底坐穿」典出何處。百度百科的介紹是:《把牢底坐穿》是革命烈士何敬平於1948年夏,在國民黨中美合作所渣滓洞集中營寫下的。詩作的最後兩句是:

為了免除下一代的苦難,我們願——

願把這牢底坐穿!

西北大學歷史系的1976屆「普通班」畢業生王岐山對自己曾經的部下引用此「典」,意思就是可以保證他董宏如被判死緩的話也不附加終身監禁,就還有出頭之日。 

前年的6月初,筆者為本專欄接連撰寫了《終身監禁,一級大法官沈德詠為自己編織的法網》、《被判終身監禁的黨內巨貪都期盼習近平對沈德詠說”請君入甕”》等系列文章,文中介紹了在沈德詠總共18年的最高法院副院長和常務副院長的任職期間,他為中共刑法建設完成的最重要貢獻之一,就是把 「終身監禁」引入中共刑法。具體內容是:對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該條款已於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所謂死緩,全稱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當年毛澤東本人的發明,被他本人特別稱道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特有的刑罰」。至於當年的毛澤東是因何原因發明創造出這一「刑名」,是本專欄下篇文章的內容之一。這裡先分析和介紹在沒有附加終身監禁的前提下,獲判死緩的貪官們只需要服刑多長時間即可恢復自由之身。 

讀過一篇中國內地律師的貼文,說是被判死緩者最短十五年能出獄。理由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並且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由死緩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之後還可以減刑,但減刑後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原刑罰的二分之一,不包括死緩的二年。

精確一點,25年的一半是12年半,再加獲判死緩後兩年所謂「緩期執行」考驗期,總共是14年半。

不過,筆者核查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中的第十二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15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如此說來,被判處死緩之後的最短服刑期應該是17年。

在附加終身監禁條款出台之前,對被判死緩的貪官們來說,假釋也許是比減刑更能爭取早日出獄的捷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如此說來,被判死緩但卻如董宏那樣未被附加終身監禁者,只要入監兩年之後能夠被改判25年,那麼仍然有可能會在執行原刑期(25年)的一半時候被允許假釋,總服刑期還是14年半。更重要的是,所謂的「特殊情況」只要獲批,實際服刑時間就更短了。

至於「保外就醫」,又是比「假釋」更捷的捷徑。

我們夜話中南海專欄曾刊登《曾為周北方「轉監」湖北,周永康是否會咬俞正聲?》一文,文中介紹了當年曾經和鄧小平次公子鄧質方「一筆難寫兩個『方』」,但卻被江澤民欽令判了「死緩」的周北方被打入死牢的時間是1996年,2014年即已經被正式辦理了「刑滿釋放」手續,但他實際出獄的時間早在2003年初,滿打滿算在監獄裡住了不滿7年。據說當時的湖北政法委在請示了周永康之後為周北方辦理「保外就醫」手續時,由「專家」出具的疾病鑑定書上寫明的就是「躁狂憂鬱症」,典型的「發病症狀」就是在牢房裡天天跳着腳咒罵管教幹部。

當時一家中國境內媒體刊登過一篇題為《「越獄新通道」——一位獲刑官員的保外就醫路線圖》的報道,說是近年來,多名因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獲刑的高官被保外就醫。「有檢察官指出,獲刑官員一般都是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沒直接受害者,也就沒人盯着不放。這些人判刑後是否取保就醫,不會有太多人關注。」;「獲刑官員保外就醫較為常見……。只要這些人出來後低調些,一般不會有人去管」。

但是,天生張狂的周北方「保外就醫」後卻依然高調。2007年2月,《北京晚報》以及湖北的《楚天都市報》等都刊登了「曾判死緩的原首鋼助理總經理周北方保外就醫被騙巨款」的報道文章,說是北京某家「研究院」的法定代表人范平平,與妹妹范麗麗、弟弟范森森等5人涉嫌冒充高幹子弟,詐騙3800萬元及保時捷等名車,並誣告陷害他人,導致警方出動100多人次,周北方被錯誤立案並刑事拘留。

庭審中,范平平堅稱她並未詐騙,而是被周北方綁架的……。她說她早在1990年就認識了周北方,還請周北方給她批過鋼材條子。前幾年她在一次飯局中突然見到了周北方,並得知對方被保外就醫。此後她和周北方合作做生意,結果被周北方帶領十多名黑社會人員綁架。

文章中還特別強調:「范平平所說的周北方,原系北京首鋼總公司高管,1996年底周北方因犯受賄罪和行賄罪被判死緩。 」

周北方保外就醫後的如此張狂,肯定會引起高層的注意。說不定後來習近平指示要讓罪行嚴重的黨內貪官們「把牢底坐穿」的時候,就舉了周北方早早出獄的例子。

前面說的夜話中南海專欄上關於沈德詠的系列文章刊出後,曾有一位知內情者提醒說「別替沈德詠攬功「,終身監禁條款的出台不過是沈德詠和當時政法委那班人的奉旨行事。

於是,功夫不負有心人,筆者果真在網上查到了《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設終身監禁一項確實是習近平欽旨的證據。死緩附加終身監禁還真是習近平「豐富和發展毛澤東法制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

2017年5月18日,時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和國際刑法協會副主席趙秉志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做過一場演講《終身監禁典型案件暨法理爭議問題分析》。他說:「今天講的這個題目是一個關於終身監禁問題。《刑法修正案(九)》增設這個制度,應該說是一個比較新的制度,實際上這個制度本身在出台之前,正式上立法審議只有一次,最後一次上去,2015年8月份最後上去,應該說在程序上它還有不完備的地方,因為我們立法法規定重要法律案都要經過三次審議方可通過。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設這項制度,有人說別看僅僅是對兩種犯罪,實際上它對我們刑法整個基本原則都有所衝擊,對我們整個刑法制度也有所影響,應該說這是一個重大的問題。但是,它的討論是不夠的。」

趙秉志還說:「(終身監禁)出台的背景,應該說也是我們一些政法機關的領導人,可能直到中央主要領導人對於腐敗犯罪,認為我們的懲罰力度是不夠的,因為這些年嚴格控制、限制死刑的適用,尤其死刑立即執行在職務犯罪里基本不適用了,實際上不適用了,在這樣情況下,認為這個制度能夠起到控制死刑情況下能夠加重對於嚴重腐敗犯罪的懲治,中央主要領導曾經批示,講現在我們貪官有些貪污的數額特別巨大,罪行那麼嚴重,怎麼能夠過不了多少年就出來了,西方有一種制度,把牢底坐穿,我們為什麼不可以研究。在這樣的情況下,有些中央政法領導人提出這種建議,最後一稿上來,然後通過了。但實際上立法機關在出台之前,並不是僅僅這一次討論,只不過這一次進入立法議程了。」

根據習近平2015年的第三十號「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由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通過,並要求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請特別留意趙秉志的這兩句:「我們立法法規定重要法律案都要經過三次審議方可通過」,「(但是終身監禁的增設)正式上立法審議只有一次」。

而當時這些「立法者「們在這件事情上為什麼會倉促到竟然無視立法法「三次審議方可通過「的條款呢?就是因為中央主要領導下達批示了。

「應該說在程序上它還有不完備的地方「。趙秉志也只敢把話說到這兒。

而筆者在本專欄上篇文章中之所以說死緩附加終身監禁—-即所謂「把牢底坐穿」,其實是習近平專為自己的黨內貪官們制定的「家法」,是因為這個終身監禁只適用於「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其他各類重大刑事犯罪者,都不能被套用。

趙秉志在提到包括終身監禁條款的《刑法修正案(九)》被施行後的案例時回顧說:「白恩培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2016年)10月9號公布的,白恩培是受賄折合人民幣2.46億多元,同時他還有巨額財產不明,明顯用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按照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決。(受賄罪)判死刑附帶終身監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判十年,十年是什麼意思?就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刑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沒有公布他的數額,為什麼沒有公布數額?我到最高法院……,我就問他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到底多少?他們不肯講,說不能講。我說為什麼不能講?說沒有寫上去,寫上去以後太刺激國民的感受了。一個正部級省委書記,來源不明的財產這麼多,我說到底多少?他說差不多10倍,20億以上。」

觸目驚心吧?

趙秉志的這場演講中還舉出了前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長魏鵬遠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魏鵬遠是2016年在河北省保定市接受判決的。趙秉志說:「河北保定一個副檢察長我們開會時候告訴我從來沒見過這麼多現金,確實點壞了點鈔機,後來在這個案子上還發明了,以後不能再這樣點了,以後上秤稱,每一張百元大鈔0.6克,把包紮的適當除去,差不了很遠,基本這樣。」

如此說來,中共當局在魏鵬遠案之後陸續處理過的,諸如賴小民那樣的巨額經濟犯罪案,專案組查沒的巨量現金應該都是用磅秤計量的。

進一步的介紹和分析內容,留給本專欄的下篇文章。 

 全文轉自自由亞洲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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