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政策——寻找解决办法!

最近这几个月在大众媒体的报导中,有关移民政策的消息都是负面的,例如学生签证被缩减,限制移民人数,收紧法律限制在澳洲境内申请学生签证。这些报导没有详细说明问题所在,只是转述政府的政策。笔者希望读者运用独立分析能力来理解这些政策的对与错?是否临时居民太多,所以影响房屋供应,抢走本地工人的工作?其实每一次政府遇到问题时便把责任推卸到没有选票、没有话语权的人身上。笔者感到十分无语,遇到问题时应要寻找解决办法。就好像笔者办公室经常要处理很多复杂案件,难道把责任推卸给其他人!

近两周笔者收到移民局发来的三个来自马来西亚的客户获得永居签证,一名已经居留在澳洲十年的单身母亲通过人道居留申请,最终取得合法身分(多年来持有数十多个过桥签证暂居澳洲)。

许多时候,很多律师/代理没有太多经验,不知道如何处理复杂的案件,所以把申请人害惨。很多申请人来寻找笔者帮助时,通常只依赖单一的途径来申请签证。然而,在签证被拒的情况下,若有机会向AAT(行政上诉仲裁庭)提出上诉,笔者会建议客户考虑替代方案,也就是探索其他可行的签证选项。

一般来说,除了部分保护签证申请人外,并没有禁止申请第二个实质性签证的限制,特别是在案件进入司法审查阶段时。

在这种情况下,过桥签证B(BVB)是一个有助于克服s48条款“第48条限制适用于任何自上次抵达澳洲后签证被取消或拒签的人(即你是非法居留或持有过桥签证)。根据第48条限制,你无法申请大多数签证,除非你离开澳洲(有少数例外情况)。”限制的理想选择,特别是针对在岸配偶签证被拒的案例。

当AAT确认配偶签证被拒后,申请司法审查往往具有相当的难度。笔者的老师曾经向笔者比喻;打官司其实好像赛马比赛一样,如何选择胜利的马匹是一项十分复杂的事情,有人选择骑师,有人选择比赛的路程,有人选择血统,他这句话很好地描述了预测司法审查结果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对于配偶签证案件。因此,提前规划后备方案是十分必要的。

配偶签证被拒后可能会出现多种情况,其中一种是夫妻关系依然稳固,但由于司法审查阶段只能提交AAT的原始材料,新证据无法被考虑;另一种情况是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申请人与新伴侣建立了稳定的关系。在这些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申请BVB,出境并申请新的309/100类配偶签证,然后返回澳洲

目前,309类签证允许在申请人仍然身处澳洲时获得批准。不过,法律中所提到的“宽限期”随时可能结束,因此建议尽早递交309类签证申请。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309签证申请都同时包括100类签证,而根据cl 100.411条款,申请人在签证批准时可以身处境内或境外,这再次证明了申请BVB的合理性。

此外,BVB适用于多种签证类别,不仅限于配偶签证。根据020.212条款,只要申请人在澳洲已提交可在澳洲境内授予的实质签证,且在审理过程中有充分的理由需要离境并返回澳洲,即可申请BVB签证。

在进行司法审查的同时,及早做好准备申请BVB至关重要,因为司法审查结果一旦出炉,过桥签证将在28天后失效。在司法审查结果出来后再申请BVB可能已经为时过晚。因此,建议在结果公布前规划好出境申请新签证的策略。

最后,需注意的是某些签证类别,如491、494和190类签证,并不受s48条款限制,可以在澳洲境内申请,司法审查也不会影响申请这些签证的资格。此外,如果司法审查失败或被撤销,申请人需在递交新签证申请前,根据cl 4004条款支付任何未结清的政府债务。

总结来说,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后备方案计划是不可或缺的,以确保申请人有更大的成功机会。

读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纲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里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绍一书,虽然过时,但可读性高(签证的名字虽然改了,但条文内容没有大改变),特别是许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谘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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