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這幾個月在大眾媒體的報導中,有關移民政策的消息都是負面的,例如學生簽證被縮減,限制移民人數,收緊法律限制在澳洲境內申請學生簽證。這些報導沒有詳細說明問題所在,只是轉述政府的政策。筆者希望讀者運用獨立分析能力來理解這些政策的對與錯?是否臨時居民太多,所以影響房屋供應,搶走本地工人的工作?其實每一次政府遇到問題時便把責任推卸到沒有選票、沒有話語權的人身上。筆者感到十分無語,遇到問題時應要尋找解決辦法。就好像筆者辦公室經常要處理很多複雜案件,難道把責任推卸給其他人!
近兩周筆者收到移民局發來的三個來自馬來西亞的客戶獲得永居簽證,一名已經居留在澳洲十年的單身母親通過人道居留申請,最終取得合法身分(多年來持有數十多個過橋簽證暫居澳洲)。
許多時候,很多律師/代理沒有太多經驗,不知道如何處理複雜的案件,所以把申請人害慘。很多申請人來尋找筆者幫助時,通常只依賴單一的途徑來申請簽證。然而,在簽證被拒的情況下,若有機會向AAT(行政上訴仲裁庭)提出上訴,筆者會建議客戶考慮替代方案,也就是探索其他可行的簽證選項。
一般來說,除了部分保護簽證申請人外,並沒有禁止申請第二個實質性簽證的限制,特別是在案件進入司法審查階段時。
在這種情況下,過橋簽證B(BVB)是一個有助於克服s48條款「第48條限制適用於任何自上次抵達澳洲後簽證被取消或拒簽的人(即你是非法居留或持有過橋簽證)。根據第48條限制,你無法申請大多數簽證,除非你離開澳洲(有少數例外情況)。」限制的理想選擇,特別是針對在岸配偶簽證被拒的案例。
當AAT確認配偶簽證被拒後,申請司法審查往往具有相當的難度。筆者的老師曾經向筆者比喻;打官司其實好像賽馬比賽一樣,如何選擇勝利的馬匹是一項十分複雜的事情,有人選擇騎師,有人選擇比賽的路程,有人選擇血統,他這句話很好地描述了預測司法審查結果的不確定性,尤其是對於配偶簽證案件。因此,提前規劃後備方案是十分必要的。
配偶簽證被拒後可能會出現多種情況,其中一種是夫妻關係依然穩固,但由於司法審查階段只能提交AAT的原始材料,新證據無法被考慮;另一種情況是夫妻關係已經破裂,申請人與新伴侶建立了穩定的關係。在這些情況下,申請人可以申請BVB,出境並申請新的309/100類配偶簽證,然後返回澳洲。
目前,309類簽證允許在申請人仍然身處澳洲時獲得批准。不過,法律中所提到的「寬限期」隨時可能結束,因此建議儘早遞交309類簽證申請。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309簽證申請都同時包括100類簽證,而根據cl 100.411條款,申請人在簽證批准時可以身處境內或境外,這再次證明了申請BVB的合理性。
此外,BVB適用於多種簽證類別,不僅限於配偶簽證。根據020.212條款,只要申請人在澳洲已提交可在澳洲境內授予的實質簽證,且在審理過程中有充分的理由需要離境並返回澳洲,即可申請BVB簽證。
在進行司法審查的同時,及早做好準備申請BVB至關重要,因為司法審查結果一旦出爐,過橋簽證將在28天後失效。在司法審查結果出來後再申請BVB可能已經為時過晚。因此,建議在結果公布前規劃好出境申請新簽證的策略。
最後,需注意的是某些簽證類別,如491、494和190類簽證,並不受s48條款限制,可以在澳洲境內申請,司法審查也不會影響申請這些簽證的資格。此外,如果司法審查失敗或被撤銷,申請人需在遞交新簽證申請前,根據cl 4004條款支付任何未結清的政府債務。
總結來說,在司法審查過程中,後備方案計劃是不可或缺的,以確保申請人有更大的成功機會。
讀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綱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裡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紹一書,雖然過時,但可讀性高(簽證的名字雖然改了,但條文內容沒有大改變),特別是許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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