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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7位民主派人士因2019年“8.18流水式集会”遭判刑。去年他们针对上诉被驳回的“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以及律政司针对“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分别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2月23日开庭听取陈词后,即时驳回律政司申请终极上诉许可,并批准各被告争议表达自由是否受过度限制做终极上诉。 美国之音报导,7名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及李柱铭,2021年经审讯后遭裁定“组织未经批准集结”,以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项罪名成立,遭判监禁8至18个月以及缓刑。 去年8月,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撤销各被告“组织集结”定罪,就原审判囚的4名被告减刑为监禁5至12个月,以及批准7名被告就“参与集结罪”申请终极上诉,同时驳回律政司针对“组织集结罪”的终审申请上诉。其后,律政司直接向终审法院申请针对各被告“组织集结罪”提出终极上诉。 23日,3名终审法院法官听取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师林芷莹陈词后,即时驳回律政司的终极上诉申请,同时对7名被告针对“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批出终极上诉许可。 学者质疑律政司“穷追猛打” 港府无意寻求社会复和 “8.18流水式集会”案至今4年多,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前助理教授锺剑华形容,律政司针对民主运动发挥过影响力的一些人“穷追猛打”,完全看不到当局积极寻求社会复和,甚至运用一切司法方式要消灭民主派仅馀的声音。 到终审法院旁听的香港市民阿森表示,律政司对“8.18流水式集会”案各被告穷追猛打,寻求终极上诉,反映当局希望收窄游行集会以及表达自由,日后可能不需要透过法院判决,警方就可以在现场定义何谓非法集结。 港区国安法实施逾3年半以来,香港集会及言论表达自由受到严重限制,港府去年初撤销所有防疫限聚令及社交距离措施后,警方未再批准任何大型游行集会,唯一涉及公共议题的将军澳居民反填海游行,去年3月底举行,仅约80人参与,警方却施以史无前例的严苛限制,包括:人数不能超过100人,所有游行人士须佩戴号码牌,自行在游行队伍头尾拉起封锁线,严禁中途插队,以及不可戴口罩等蒙面物品。 阿森表示,他相信《基本法》23条立法后,市民发声的空间只会再收窄,甚至连民生议题都不可以发声,估计这次关于游行集会自由的终审案例,对日后香港社会没有太大参考价值。
香港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以及一项“欺诈罪”,早前申请等候审讯期间保释获得高院批准,香港政府不服决定并提出上诉,当地终审法院周四(12月31日)决定,暂时撤销黎智英的保释。黎智英被再度还押,预计二月初再讯。 综合多家媒体消息,代表律政司的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陈词时指,根据《港区国安法》第42条,除非法庭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疑人不会再危害国家安全,否则不应批出保释。 周天行指黎智英所面对的《港区国安法》控罪严重,最高可以判处终身监禁,如谋杀案疑犯般,法庭一般不会给予保释。这意味着就着保释方面,法官应着重考虑被告有否潜逃或重犯风险,而非利用保释条件,来减低被告潜逃或重犯风险,故认为高院法官李运腾在考虑被告的保释时错误理解有关法例。 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邓乐勤则认为,高院的保释决定并非最终决定,因此根据条例,终院没有司法权限处理原讼法庭的决定,又强调法官李运腾在考虑给予被告保释时,已全面考虑到律政司所提出的论点,认为李并无犯错,没有可争辩之处。 终审法院在周四早上听取黎智英的代表律师和香港政府律政司代表的陈词后,于当天下午再开庭,认为议题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具有可争议之处,决定向律政司批出上诉许可,并排期于明年2月1日审理,期间黎智英须还押。 73岁的黎智英被串谋壹传媒集团高层欺诈香港科技园公司后,再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中“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在被关押20天后,于12月23日获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释。该保释附带许多条件,包括需要缴交1000万港元(约合129万美元)的保释金、不可离开香港亦不能接触外国官员,或在任何媒体发表文章,除了到警署报到或出席法庭聆讯外需要留在家中。这个决定当时引来亲北京人士不满,认为已经有多名去年示威浪潮中被控告、和被指触犯《港区国安法》的人士获准保释后潜逃离开香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