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近一部法律的修订在其征求意见阶段引发了网民的极大争议,并遭到法学界人士的普遍反对。这部法律即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争议最大和反对最激烈的是34条新增第二、三款:“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和“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民间视为一部“恶法”,臭名昭著的“寻衅滋事罪”可能最早就来自该法。现在新增的“有损中华民族精神”和“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这两款内容最大的问题在于它没有精准的定义,什么样的言行和物品属于“有损中华民族精神”或者“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因而该受处罚不清楚,如果一部法律要规范的行为内涵本身模糊笼统,在执法实践中就很容易沦为“口袋罪”,只要执法者看着不顺眼的行为,都可以往里装,像“寻衅滋事罪”一样。
比“寻衅滋事罪”更恶劣
实际上,这两款内容果真变成法律,对大众造成的打压后果可能会比“寻衅滋事罪”更恶劣。因为后者在一般民众看来,似乎要有一些出格言行,而“有损中华民族精神”和“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更多是一个主观评价的问题,没有相对明确的客观标准,对不同的人来说,某个行为是否“有损中华民族精神”或者“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感受和体验可以完全不同。不仅如此,一个时期大众认可的行为换了一个时空,一部分人就变得不会接受。
比如,过去穿着日本人的和服出现在公共场所,大众不但不反感,还很欣赏,甚至会效仿,但今天倘若还有人敢穿着和服走在诸如公园之类的场所,会遭到相当多人的谩骂,乃至举报,认为伤害了他们的民族感情。这就是国内政治状况的变化导致穿和服之类本是非常正常的个体行为被放大成一种涉及民族精神和情感的政治现象。而当下,恰恰就是这样一个评价标准被高度政治化的混乱时代。
有鉴于此,人们担忧《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两款内容会导致执法中的个人偏好和行政裁量权的扩大,不无道理,正如有法学教授批评的,“‘中华民族精神’由谁确认,按什么程序确认?‘中华民族感情’由谁体认,按什么程序体认和确定?这都是极大的、几乎无法循法治原则操作的问题。”现代法律,尤其是针对公民言行的法律,很大程度可以说,执法的程序规范决定了法律的内容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程度,一个在实践中无法按法治原则操作的法律,必定会有利执法者而不利广大民众。这就是法学界人士普遍反对以及大众质疑它们的缘由。
公开征求意见有利立法当局作秀
不过,如果以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这两款条文只有反对意见没有支持者或者支持者寡,那就错了。像历次有争议的举动一样,这次官方的征求意见亦引起民众的两极反应,持民族主义立场的大众无条件支持它的修订,持自由主义立场的民众则极力反对。根据一些网站的调查,截止目前,赞成此次修订草案的民众要多于反对的民众,但两者的比率相差不大,从而引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立法当局是否预料到了现在这种情况,虽然知道反对的人很多,特别是法学界的普遍反对,但认为支持它的人更多,因此要借征求意见来展示当局的所谓“全过程人民民主”;还是压根没料到从反对的比率来看,有接近四成的人不赞成这两款内容,特别是法学教授的公开反对出乎其意外?
出台法案前,向公众征求意见已成中国立法部门的一种作秀,以示当局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有一定的公开和透明性。尽管不能说在每一件法律的制定中官方都不会吸收公众部分合理的意见或建议,但总的来讲,这种公开性和透明性是很差的,外界并不能看到立法者的立法过程和程序,尤其是立法者之间对法律草案是如何辩论的。因此,在事关公民权利和当局执法权之间的平衡上,最后出台的法律基本上无例外地偏向和保护当局的执法权,即使有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往往也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程序和细节。这同样体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草案上。
法学界反对声音当局始料未及
故立法当局这次很可能认为,在目前的政治气候下,法学界人士不会公开起来反对这部法律的修订,特别是将反对的矛头指向“有损中华民族精神”和“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这两款新增条文,民间虽然会有一部分人不支持,但态度也不至激烈。现在这种情形当局应始料未及。从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列表看,在“正在征求意见”的五个法律草案中,《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参与人数和意见条数都远超其他四部法律草案,后者不过是区区几百人,而前者的参与人数高达八万多,意见条数更是超十万。几百的参与征求意见的人数和意见条数在立法部门看来,才是一种“正常”现象,而大众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如此超高“人气”的关注,是不正常的,显然,它是由两款新增内容带来的。
事已至此,立法当局会不会索性借此来宣传习近平的“全过程民主”?因为对当局来说,这看起来是个合适时机,反对的人很多,但支持的人更多,让两派在舆论场“吵架”,正好可以显示当局听取不同意见,“不偏不倚”的态度,而非通过打压反对意见来达到立法目的,如果立法当局最后出台的修订法案原封不动保留了这两款内容,或者改动不大,它可以宣称,没有违背民意。
然而,即便立法当局有此用意这样去做,这样一个材料未必适合展示习的“全过程民主”。因为这回的反对人数和反对意见并不能让当局可轻易以支持人数更多从而体现了民意,来对自己的立法目的作辩护。在一个反对和支持的比率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假如立法真正要体现民主,尊重民意,就要在法律中显示这部分反对的民意,而如果最后出台的法律还是草案原样或者只有小改动,就谈不上照顾这部分民意。
立法目的实际为了维稳
重要的还在于,反对者的意见是因为这个“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规定如果变成了法律,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限制,而这会让人们广泛怀疑立法当局的目的不是要真的维护“中华民族精神和感情”,而是另有企图,即当局出于维稳目的,变相出台一个法律工具来打压它看不顺眼的行为和民众。最后的结果,虽然当局因支持法案人数更多如愿以偿通过了法案,但其代价是进一步削弱民众对当局的信任,而眼下恰恰是当局最需要民众对它的信任。故而,外界看到,连胡锡进都发文表示理解对这两款法律草案的担忧,主张立法当局对它的内容做进一步完善,针对疑义做出细化,同时在法案正式出台后,公安部门要准确把握立法初衷,不要因为机械和过度执行而触发公众情绪,引发违背立法本意的负效应。
胡锡进的提醒对立法当局可能不会管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应该不会在有太大改动下获得通过。这其实是一桩非常好的观察个案,假如当局摆出一副问计于民的样子以表演它的“全过程民主”,但最后又践踏反对它的民意,这表示它并不顾忌民意,那么,对那些想润的人,还是赶快出去吧。
(全文转自美国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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