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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中华民族感情

“有损中华民族精神” 中国立法当局玩弄民粹?

中国最近一部法律的修订在其征求意见阶段引发了网民的极大争议,并遭到法学界人士的普遍反对。这部法律即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争议最大和反对最激烈的是34条新增第二、三款:“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和“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民间视为一部“恶法”,臭名昭著的“寻衅滋事罪”可能最早就来自该法。现在新增的“有损中华民族精神”和“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这两款内容最大的问题在于它没有精准的定义,什么样的言行和物品属于“有损中华民族精神”或者“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因而该受处罚不清楚,如果一部法律要规范的行为内涵本身模糊笼统,在执法实践中就很容易沦为“口袋罪”,只要执法者看着不顺眼的行为,都可以往里装,像“寻衅滋事罪”一样。 比“寻衅滋事罪”更恶劣 实际上,这两款内容果真变成法律,对大众造成的打压后果可能会比“寻衅滋事罪”更恶劣。因为后者在一般民众看来,似乎要有一些出格言行,而“有损中华民族精神”和“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更多是一个主观评价的问题,没有相对明确的客观标准,对不同的人来说,某个行为是否“有损中华民族精神”或者“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感受和体验可以完全不同。不仅如此,一个时期大众认可的行为换了一个时空,一部分人就变得不会接受。 比如,过去穿着日本人的和服出现在公共场所,大众不但不反感,还很欣赏,甚至会效仿,但今天倘若还有人敢穿着和服走在诸如公园之类的场所,会遭到相当多人的谩骂,乃至举报,认为伤害了他们的民族感情。这就是国内政治状况的变化导致穿和服之类本是非常正常的个体行为被放大成一种涉及民族精神和情感的政治现象。而当下,恰恰就是这样一个评价标准被高度政治化的混乱时代。 有鉴于此,人们担忧《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两款内容会导致执法中的个人偏好和行政裁量权的扩大,不无道理,正如有法学教授批评的,“‘中华民族精神’由谁确认,按什么程序确认?‘中华民族感情’由谁体认,按什么程序体认和确定?这都是极大的、几乎无法循法治原则操作的问题。”现代法律,尤其是针对公民言行的法律,很大程度可以说,执法的程序规范决定了法律的内容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程度,一个在实践中无法按法治原则操作的法律,必定会有利执法者而不利广大民众。这就是法学界人士普遍反对以及大众质疑它们的缘由。 公开征求意见有利立法当局作秀 不过,如果以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这两款条文只有反对意见没有支持者或者支持者寡,那就错了。像历次有争议的举动一样,这次官方的征求意见亦引起民众的两极反应,持民族主义立场的大众无条件支持它的修订,持自由主义立场的民众则极力反对。根据一些网站的调查,截止目前,赞成此次修订草案的民众要多于反对的民众,但两者的比率相差不大,从而引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立法当局是否预料到了现在这种情况,虽然知道反对的人很多,特别是法学界的普遍反对,但认为支持它的人更多,因此要借征求意见来展示当局的所谓“全过程人民民主”;还是压根没料到从反对的比率来看,有接近四成的人不赞成这两款内容,特别是法学教授的公开反对出乎其意外? 出台法案前,向公众征求意见已成中国立法部门的一种作秀,以示当局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有一定的公开和透明性。尽管不能说在每一件法律的制定中官方都不会吸收公众部分合理的意见或建议,但总的来讲,这种公开性和透明性是很差的,外界并不能看到立法者的立法过程和程序,尤其是立法者之间对法律草案是如何辩论的。因此,在事关公民权利和当局执法权之间的平衡上,最后出台的法律基本上无例外地偏向和保护当局的执法权,即使有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往往也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程序和细节。这同样体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草案上。 法学界反对声音当局始料未及 故立法当局这次很可能认为,在目前的政治气候下,法学界人士不会公开起来反对这部法律的修订,特别是将反对的矛头指向“有损中华民族精神”和“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这两款新增条文,民间虽然会有一部分人不支持,但态度也不至激烈。现在这种情形当局应始料未及。从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列表看,在“正在征求意见”的五个法律草案中,《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参与人数和意见条数都远超其他四部法律草案,后者不过是区区几百人,而前者的参与人数高达八万多,意见条数更是超十万。几百的参与征求意见的人数和意见条数在立法部门看来,才是一种“正常”现象,而大众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如此超高“人气”的关注,是不正常的,显然,它是由两款新增内容带来的。 事已至此,立法当局会不会索性借此来宣传习近平的“全过程民主”?因为对当局来说,这看起来是个合适时机,反对的人很多,但支持的人更多,让两派在舆论场“吵架”,正好可以显示当局听取不同意见,“不偏不倚”的态度,而非通过打压反对意见来达到立法目的,如果立法当局最后出台的修订法案原封不动保留了这两款内容,或者改动不大,它可以宣称,没有违背民意。 然而,即便立法当局有此用意这样去做,这样一个材料未必适合展示习的“全过程民主”。因为这回的反对人数和反对意见并不能让当局可轻易以支持人数更多从而体现了民意,来对自己的立法目的作辩护。在一个反对和支持的比率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假如立法真正要体现民主,尊重民意,就要在法律中显示这部分反对的民意,而如果最后出台的法律还是草案原样或者只有小改动,就谈不上照顾这部分民意。 立法目的实际为了维稳 重要的还在于,反对者的意见是因为这个“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规定如果变成了法律,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限制,而这会让人们广泛怀疑立法当局的目的不是要真的维护“中华民族精神和感情”,而是另有企图,即当局出于维稳目的,变相出台一个法律工具来打压它看不顺眼的行为和民众。最后的结果,虽然当局因支持法案人数更多如愿以偿通过了法案,但其代价是进一步削弱民众对当局的信任,而眼下恰恰是当局最需要民众对它的信任。故而,外界看到,连胡锡进都发文表示理解对这两款法律草案的担忧,主张立法当局对它的内容做进一步完善,针对疑义做出细化,同时在法案正式出台后,公安部门要准确把握立法初衷,不要因为机械和过度执行而触发公众情绪,引发违背立法本意的负效应。 胡锡进的提醒对立法当局可能不会管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应该不会在有太大改动下获得通过。这其实是一桩非常好的观察个案,假如当局摆出一副问计于民的样子以表演它的“全过程民主”,但最后又践踏反对它的民意,这表示它并不顾忌民意,那么,对那些想润的人,还是赶快出去吧。 (全文转自美国之音)

中共不仅拟禁伤中华民族感情 还要推更可怕的第100条

北京当局拟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行为予以罚款及拘留,但未对相关行为具体定义,引来骂声一片。中国法学教授忧心法条如获通过恐成新的“口袋罪”,后患无穷。还有中共公安大学副教授发文说,与引起争议的第34条相比,第100条更可怕。 综合媒体报导,中共正在大幅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已于8月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目前正在征求公众意见至9月底。 草案最具争议的是第34条第2、第3项规定,“穿著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以及“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言论”者,最多将被拘留15天,同时被罚5,000元人民币。 然而,草案并未具体定义何为“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或“有损中华民族精神”的行为,引发许多法律学者和网民质疑执法者如何单方面确定民族的“感情”和“精神”是否受到“伤害”,忧心其可能演变成新的“口袋罪”。 中国网民纷纷说,“什么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感情,一个管理治安的警察叔叔能说了算吗?”“穿西装打领带算不算?马克思主义也是西方来的,算伤害民族感情吗?”“伤害谁的感情算伤害中华民族的感情?中华民族也无法具象化一个标准”、“中华民族不光包括汉族吧?除汉族之外的其它几十个少数民族的感情,是不是也要挨个儿考虑下”、“伤害我的感情算不算伤害中华民族的感情”等。 法律专家:必造成循长官意志抓人 中国的法律专家也纷纷发文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提出质疑和批评,指该法律处罚标凖模糊,若成为法律很可能导致纵容滥用公权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赵宏9月6日发表评论文章指,如单纯以情感冒犯作为惩戒的标凖,这种法律对个人自由的干预“不具有正当性”。 去年8月,苏州一名女子身穿和服,在东部城市苏州的日式风情街拍照,遭警方质疑其“煽动民族仇恨”,指控她“寻衅滋事”,将其带走。赵宏以此为例说,如果“公职人员可以凭个人偏好和观念信条,随意扩张解释和适用法律”,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2年8月,苏州一名女子身穿和服,在东部城市苏州的日式风情街拍照,被警方质疑其“煽动民族仇恨”,指控她“寻衅滋事”,将其带走。图为示意图。(Pixabay) 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劳东燕建议删除第34条第2-3项规定。她认为,该法律处罚标凖模糊,“势必导致行政权力的选择性执法”,而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公民个人的日常穿著领域,“明显有过度干预之嫌”。 她在微博上说,“这样的立法规定可能会刺激民粹主义或极端民族主义情绪的肆意蔓延,进一步恶化公共领域的舆论环境,不当压制个人在日常穿衣与言论的自由空间”。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童之伟也在社媒发文批评表示,“中华民族精神”由谁和依照什么程序确认,是“几乎无法循法治原则操作”的问题。 他说,“若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现在的草案通过该条,执法司法上必造成循长官意志抓人、定罪的实际后果,会贻害无穷。” 不过,也有一些人认为这些条文有助于打击“为军国主义罪行洗地”的行为,有利弘扬爱国情感。 这是中国17年来首次对公共治安的处罚条例作出全面修改,除了前述争议条款,草案还新增多种可以处罚的行为,包括:侮辱烈士、组织领导传销、考试作弊、升放携带明火的孔明灯、无人机在未获许可情况下飞行等。 陆媒几乎全部沉默 虽然中共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 》引来学者批评,民间一片骂声,不过,正规的大陆媒体却几乎选择沉默。 微信公众号“亮见”9月7日发文《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媒体的沉默震耳欲聋》,指该法修例引发热议,相关贴文都能获得“按赞”一两万,但中国媒体对此事却保持沉默,没有发表过相关文章,包括:《南方都市报》、澎湃新闻、《中国新闻周刊》、《新京报》、《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财新网、《齐鲁晚报》、极目新闻与红星新闻等。 作者说,他曾服务于《南方都市报》,见过从内部系统上弹出来的指令,什么不能报导,什么不宜渲染,都有外人看不到的规定。因此对于媒体的集体沉默,他能理解,但看到这万马齐喑的画面,还是觉得悲凉。 该文被一些网民转发到微博,网民纷纷表示:“正常,这样才正常。”“媒体都已经完成了‘喉舌’的改造!别指望了!”“我们还有媒体吗?”还有网民吐槽说,“狗拴著呢,不让叫。”“它们还算媒体?早就成为了权力得犬儒!” 第100条更可怕 学者:与活摘器官有关 这次修法比较引起人们关注的争议是第34条,不过,微博网民“叶希善”9月6日发文说,“这个草案有问题的不止第34条”,有网民在评论区补充说,“第100条增加公安机关强制公民人身检查、采集公民信息的职权,也是严重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措施,非刑事侦察不得采用。” 公开资料显示,叶希善为中国公安大学副教授,专业是刑法。截至发稿时,大陆微博已经看不到叶希善的微博帐号,疑似被封号。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100条规定,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行为人拒绝检查、提取、采集,警察认为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有关心到第100条规定的网民说,“先用34条扣帽子,然后用100条采血采指纹虹膜,你服不服?”“但就这一条,浑身发冷。”“到处都是坑。” 还有X(原名为推特)网民说,“一个警察国家必须给任何一个警察以最大化的司法裁量权,这也为了以后财政恶化后,给予警察任意的财产掠夺权,不信咱们拭目以待。” 旅美的中国大陆法学学者Lily Wong告诉新唐人,中共公安部2017年就曾公布该法律的修订意见稿,其中新增的第112条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和被侵害人采集其生物特征,但当时因征求意见稿争议较大,中共国务院暂缓批准。 Lily Wong举例说,中共各地的警察长期随意对法轮功学员施以强制暴力采集血液,就与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有关。她认为,如今再度提出修法,说明中共需要利用这一条为某些长期存在的非法行为设立“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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