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工党政府宣布打击用虚假陈述来申请保护签证以达到延期逗留在澳洲工作的申请人。对真正需要澳洲政府保护的申请人固然是一个好消息,但对于一些利用保护签证的审理程序来达到延期工作的人士来说,是一个最终要面对的问题。
究竟移民部根据那一条法律又或是修改法律来打击那些滥用签证审理程序的申请人?
其实移民部只需要修改移民政策便可以了, 但是修改政策后是否可以把所有问题解决,移民部可以说干便干,甚么是移民政策?笔者今天为读者介绍一下;
政策可合适地定义为“政府、统治者、政党或相似机构所采取和追求的行动方针或路线”。所有法律都具有潜在的政策。对法律的适当应用有助于提升决策的一致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在高容量决策领域。政策为主观和评估性决策提供指导,因此降低了移民官员个人偏好的重要性。在移民案例中,尽管每个申请都是根据其优点评估的,政策为在众多类似申请情境下考虑个人情况提供了框架。然而,最高法院曾指出政策的重要性,因为“无法仅仅通过申请人的情况来充分考虑一个申请的优点”。
内政部(移民部)的政策可在程序性指南(以前称为程序性建议手册“PAM3”)中找到,除了政策指南外,还包括部门对相关法律的解释。应该注意的是,移民部对法律的解释在实际审查中不对AAT行政上诉委员会具有约束力。
移民官在某些情况下需要考虑政策,甚至可能必须如此。但移民官应该认识到,除非存在法定职责或具约束力的部长指示,否则他们不受政策或解释性指南的约束,并且必须确保他们依赖的任何政策或指南与法律一致,不以不可变的普遍适用规则的形式应用。(所以有很多案件被移民部拒绝后,上诉到AAT便胜诉)
政府政策应根据AAT在特定情境下达成一致性需求和个别正义理念之间的妥协来确定。AAT无权放弃其确定所作决定是否正确或更可取的功能,以便仅仅确定所作决定是否符合相关政府政策。盲目遵循政策或依赖解释性指南,这些指南可能比法律要狭窄或宽泛,可能会导致管辖错误,尤其是未能构建有建设性的管辖权和/或AAT向自己提问错误的问题。
一般原则
AAT必须独立评估所提供的材料,以便达成正确或(在行使酌情权的情况下)更可取的决定。尽管政策显然与这些决策有关,但不应该就制定政府政策在AAT的决定中通常应该发挥的作用提出一般性陈述。这是一个由AAT在特定案例情境中决定的事项,并且考虑到了一致性的需求与个别案例的正义理念之间的考虑。
如果AAT认为正确或更可取的决定来自政策的应用,则应明确表示它已经考虑了特定政策的适当性,并明确指出导致该结论的考虑因素。这需要考虑政策的合法性,政策在决策中的作用受到权力性质的影响,以及其他考虑因素,如政策的性质。例如,文件中包含的政策,如解释性说明或解释议会政策意图的其他外部帮助,应与部长高级政策或程序性指南中包含的政策区分开来,后者代表在部门级别或一套管理指南中制定的政策,其内容不能被提升为具有法律相关性的考虑或约束性陈述。
政策的合法性
作为初步问题,移民官应确保所讨论的政策是根据适用的法案、法规或其他立法工具授权的政策。换句话说,政策不应与其寻求提供指导的相关条款的文本或目的不一致,例如,限制否则广泛酌情权的政策将不是合法的政策,依赖它可能导致管辖错误。正如Brennan J在Re Drake和MIEA(No 2)中明确指出的那样,政策不应该是一种应用该政策将使审查委员会在特定情况下放弃给政策带来任何影响的政策。
政策在法律和决策过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不应视为法律的替代品。政策提供了指导原则,但不能视为一个不可弯曲的普遍适用规则。AAT必须在每个特定案例中综合考虑政策、法律和个别情况,以确保最终做出的决定是正确且公正的。政策应该在法规框架内,适当地应用和解释,并且不能超越法律的要求。这种平衡和谨慎的方法有助于确保公正和一致性的实现,同时允许特殊情况下的正义得以维护。在移民案例中,政策的应用对于确保公平性和一致性至关重要,但政策不应视为一种盲目遵从,而应在个别案例中谨慎平衡政策的需求和个别正义的需要。政策的合法性也是关键因素,政策应该基于适用的法律授权,不得与法律条款的文本或目的不一致。最终,政策的应用应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以确保正义得以实现。
读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纲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里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绍一书,虽然过时,但可读性高(签证的名字虽然改了,但条文内容没有大改变),特别是许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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